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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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世嘉科技的委托,作为世嘉科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世嘉科技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世嘉科技及其他相关方已作出如下保证:其就世嘉科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其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仅就与世嘉科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或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世嘉科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 本所律师同意世嘉科技部分或全部在其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世嘉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9.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世嘉科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世嘉科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对应全称或含义
世嘉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本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指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上海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指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三部分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 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 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4. 2017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会议确定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5日,以18.29元/股的价格向82名激励对象授予199.60万股限制性股票。
5. 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8.29元/股调整为18.09元/股。同意对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7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09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 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 2018年6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8. 2018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8.09 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9. 2018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 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 2018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的77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75.48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 2018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3. 2019年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预留授予的1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4.47 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 2019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5. 2019年3月7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 2019年3月21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4月1日实施完毕。由于上述因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由134.92万股增加至202.38万股。
17. 2019年4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8.09元/股调整为11.93元/股;同意对首次授予的1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0.4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8. 2019年4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19. 2019年5月6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 2019年7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预留授予部分的4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持有的合计 16.2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
21. 2019年7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2. 2019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4.47元/股调整为9.51元/股;同意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部分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1.4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3. 2019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24. 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5. 2019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的75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持有的合计84.465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6. 2019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7. 2020年5月18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28日实施完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由99.765万股增加至149.6475万股。
28. 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预留授予部分的44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持有的合计22.9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9. 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第三、四条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50%。
公司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29日。
因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0年6月29日届满。
(二)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2 当人选;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售条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伙)出具的2019年
预留部分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 度审计报告(会审字
[2020]230Z1762
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 号),公司2019年
3 第一个解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 度 实现营 业收 入
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1,871,298,846.63元,
第二个解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 比 2016 年度增长
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76.42%。公司2019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目标完成。
个人层面考核目标: 44名激励对象2019
4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年度个人绩效考评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结果均为合格,满足
全部解锁条件。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的 5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合计持有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22.9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909%,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获授的限 已解除限 本次可解除限 尚未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 售的限制性股 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注1] 数量[注2] 票数量[注3] 数量
公司或子公司(含孙公司)
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20.40 15.30 22.95 0
(业务)人员,合计44人
合 计 20.40 15.30 22.95 0
注 1:“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含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同时剔除了已离职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注2:“已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亦剔除了已离职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且于2019年7月10日上市流通;其次,该部分解禁股票考虑了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于2019年4月1日完成。
注3: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30万股增加至22.95万股。
注4: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对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解锁事宜。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钻
负责人:
顾功耘 白 雪
2020 年 6 月 29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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