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海生科: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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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年3月26日及2020年5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0年5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了《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13时在中国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24楼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侯永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127,105,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19名,代表股份846,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2、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相关验证文件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117,200,2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19名,代表股份846,657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3、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出席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780,065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A股股东在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网络投票视同在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就相同议案作出相同的网络投票;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议案及表决结果
    
    以下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1、《关于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薪酬计划的议案》
    
    7、《关于变更超募资金用途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华生物奉贤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议案》
    
    8、《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且逐项表决)
    
    以下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1、《关于修订的议案》
    
    2、《关于修订的议案》
    
    3、《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二)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结果
    
    以下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1、《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三)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结果
    
    以下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1、《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健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尹英爱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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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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