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也未发生每笔交易金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该分配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前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内控制度得到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五、关于对公司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亚太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核,同意将《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亚太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亚太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的确定符合公司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及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是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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