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股东转让应收账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派思燃气(香港)有限公司拟将因日常经营业务产生的应收款项按评估值转让给派思投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派思投资本次关联交易按应收账款评估价值作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谢冰先生、李启明先生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同水
吴长春
高景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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