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6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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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2、 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
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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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5、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
策造成的误导。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 企业文化建设;
    6、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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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
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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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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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1、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2、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3、其他情形。

                       第三章 特定对象接待细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
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
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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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
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
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
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
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及时检查
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
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
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
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
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
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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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
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
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
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并且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
量。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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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四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项目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2、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3、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全面、
系统的培训或学习。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2、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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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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