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实生物:上市保荐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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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关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实生物”、“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JunshiBiosciencesCo.,Ltd
     法定代表人               熊俊
     注册资本                 78,414.65万元
     君实有限设立时间         2012年12月27日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   2015年5月5日
     司时间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趣路36、58号2号楼13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趣路36、58号2号楼13层
     控股股东                 熊凤祥、熊俊
     实际控制人               熊凤祥、熊俊
     行业分类                 C27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   股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代码:833330),于香港
     牌)或上市的情况         联交所上市(证券代码:01877.HK)
    
    
    (二)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具备完整的从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大规模生产到商业化的全产业链能力。公司以为患者提供效果更好、花费更低的治疗选择为使命。公司拥有卓越的创新药物发现能力、强大的生物技术研发能力、大规模生产技术及快速扩大的极具市场潜力的在研药品组合。
    
    凭借上述自主建立的药物开发技术平台,公司通过源头创新来开发同类首创(first-in-class)或同类最优(best-in-class)的药物并已成功开发出包括JS001、JS002、JS004、UBP1213等在内的多项生物创新药,一项生物类似药UBP1211,一项抗体药物偶联物(ADC)DAC-002,以及包括JS101在内的小分子产品组合,构建了丰富的在研项目储备。其中,核心产品特瑞普利(Toripalimab)单抗注射液(商品名:拓益)已于2018年12月17日获NMPA有条件批准上市,是国内首个获批上市的国产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用于治疗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特瑞普利单抗于2019年2月26日开出首张处方,截至2019年9月30日,特瑞普利单抗的销售额已达到52,615.48万元。除已获批的首个适应症外,公司也正在就特瑞普利单抗进行多项拓展适应症的临床试验。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正在或即将就特瑞普利单抗开展超过20项临床试验,包括11项关键注册临床,与国内众多临床试验中心进行包括肺癌、肝癌、尿路上皮癌、食管癌及鼻咽癌等多个适应症在内的Ⅰ期、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并在美国同步进行Ⅰ期临床试验。公司是首家就抗PCSK9单克隆抗体和抗BLyS单克隆抗体取得NMPA的IND批准的中国公司,公司还向美国FDA申请并获得了全球首个抗BTLA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的临床试验批准。
    
    除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外,公司还通过技术转让与合作形式进一步壮大产品管线。合作研发方面,公司自润佳医药受让CDK抑制剂(JS104)及PI3K-α抑制剂(JS105)的50%权益,受让华奥泰安维汀生物类似药(JS501)的现有研发成果及其后续技术支持,获得Anwita关于公司在大中华区开发及商业化创新IL-21融合蛋白(JS014)的许可,以及自杭州多禧获得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Trop2单抗-Tub196偶联剂(DAC-002)在除日本、韩国以外的全部亚洲国家及区域负责后续临床试验、药品注册、商业化生产、销售及其他商业活动的授权许可。
    
    随着产品管线的不断丰富和对药物联合治疗的进一步探索,公司的创新领域还将持续扩展至包括小分子药物、抗体药物偶联物(ADC)等在内的更多类型的药物研发,及癌症、自身免疫性疾病的下一代创新疗法的探索。
    
    (三)核心技术
    
    公司作为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企业,自成立之初即将研发与创新视为核心竞争力。公司的核心团队成员均来自于知名机构、跨国企业或监管机构,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深厚的研发与管理经验。2016-2018 年,公司研发费用投入分别为 12,200.13 万元、27,530.34万元和53,818.28万元,复合增长率110.0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承担3项“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科研项目。公司已建立全球一体化的研发流程,并在美国设立实验室。公司自主开发并建立了涵盖蛋白药物从早期研发到产业化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完整技术体系,该体系包括七个技术平台:(1)抗体筛选及功能测定的自动化高效筛选平台;(2)人体膜受体蛋白组库和高通量筛选平台;(3)抗体人源化及构建平台;(4)高产稳定表达细胞株筛选构建平台;(5)CHO细胞发酵工艺开发平台;(6)抗体纯化工艺及制剂工艺开发与配方优化平台以及(7)抗体质量研究、控制及保证平台。
    
    (四)研发水平
    
    凭借上述自主建立的药物开发技术平台,围绕“创新驱动”与“患者可及”,公司通过源头创新与合作引进,已构建丰富的产品管线,截至2020年2月29日,共有20项在研产品,13项是由公司自主研发的原创新药,7项与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公司多样化的在研药品管线分别处于不同研发阶段,其中1项产品JS001(特瑞普利单抗,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商品名:拓益)已正式上市销售,获批适应症为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9项产品已获得NMPA的IND批准,其中有条件获批上市销售的JS001正在开展适应症拓展的临床试验,UBP1211(修美乐生物类似药)已提交NDA并获得受理,JS002(重组人源化抗PCSK9单抗注射液)正在开展临床II期试验,JS501(安维汀生物类似药)、JS003(重组人源化抗PD-L1单抗注射液)、JS101(泛CDK抑制剂)、JS005(重组人源化抗 IL-17A单抗注射液)和JS004(重组人源化抗BTLA单抗注射液)已进入I期临床试验,UBP1213(重组人源化抗BLyS单抗注射液)正在进行临床试验准备;2项产品已获得美国FDA的临床试验批准,其中,JS001正在美国开展Ib期临床试验,JS004(重组人源化抗BTLA单抗注射液)是全球首个获得临床试验批准的抗 BTLA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正在美国进行临床I期试验;11项产品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其中DAC-002(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Trop2单抗-Tub196偶联剂)已向NMPA提交IND申请并获受理。公司产品覆盖肿瘤免疫治疗、代谢类疾病、炎症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及神经系统疾病等领域。雄厚的研发实力及丰富的在研项目储备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拥有35项已授权专利,其中28项为境内专利,7项为境外专利。专利覆盖新药蛋白结构、制备工艺、用途、制剂配方等,为公司产品提供充分的和长生命周期的专利保护。
    
    (五)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9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万元)           448,395.36          425,032.09          121,970.81          114,902.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327,791.82          331,525.54          112,050.78          112,756.17
       权益(万元)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7.67              14.40               2.86               0.41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               26.92              22.03               8.23               1.95
         表)(%)
       主要财务指标          2019年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52,711.98             292.76            5,449.98             593.91
      净利润(万元)            -44,580.74          -72,285.42          -31,757.08          -13,626.9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44,550.83          -72,291.54          -31,734.35          -13,532.19
     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47,090.25          -70,602.78          -30,046.41          -15,984.03
     的净利润(万元)
           项目         2019年9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基本每股收益(元)               -0.57               -1.21               -0.55               -0.27
    稀释每股收益(元)               -0.57               -1.21               -0.55               -0.2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2.92              -72.97              -25.80              -15.61
          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90,951.51          -51,695.13          -31,130.00          -18,452.72
     流量净额(万元)
     现金分红(万元)                   -                  -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116.41           18,383.24             505.15            2,054.22
        的比例(%)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技术风险
    
    (1)新药研发风险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企业,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共有20项在研产品储备,其中有11项正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有13项为自主研发的原创新药,且JS004和JS009为具有全球首创潜力的单抗药物,这些较为前期的、或创新的研发项目均会导致研发结果不确定性较大,具有较大的研发风险。新药研发涉及到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保护政策,涉及到产品的疗效和医生及病人的接受程度,其整个过程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因此,如果不能前瞻性地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确定研发方向、不能组织各学科专业人才通力协作以提高研发效率、不能开展针对性的市场推广与营销以提升产品上市后的市场认知度与市场销售,公司可能面临研发及产业化进度低于预期、政府审批时间不确定、市场推广未达到预期的风险。
    
    此外,生物技术药物研发领域受人类对现存各类疾病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疾病的治疗需求以及医药研发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共同推动,未来有可能出现新的治疗药物取代单克隆抗体药物,成为治疗诸如癌症、自身免疫性疾病等病症的首选药物,因此公司单克隆抗体药物未来可能面临被其他药物取代的风险,公司也将面临因产品被取代而导致的市场需求下降的风险。
    
    创新药研发涉及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组合、长时间的投入和高昂资本开支,由于公司成立时间有限,目前的研发成功经历与成熟药企相比尚有不足,可能存在由于研发经验不足导致无法保证在研产品管线的研发速度与研发成功率的风险。
    
    (2)公司在研产品较多,在研项目成功商业化需实现若干里程碑,公司无法保证所有在研产品均可研发成功,相应业务商业化具有失败或重大延误风险
    
    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共有20项在研产品,13项是由公司自主研发的原创新药,7项与合作伙伴共同开发。
    
    公司在研产品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公司能否实现若干里程碑,包括但不限于:
    
    1、发现、评估、获取及/或研发新的在研产品;
    
    2、取得IND批准或类似监管批准,成功注册并完成临床试验;
    
    3、各期临床试验达到主要终点等安全性和有效性指标,成功完成I期/II期/III期临床试验;
    
    4、取得在研药品的NDA批准或类似监管批准和药品上市许可;
    
    5、发展可持续和可扩展的生产工艺;
    
    6、直接或与合作方共同推出并商业化已取得监管批准和药品上市许可的在研药品,药品获得市场认可,取得一定水平的商业化收入。
    
    影响上述里程碑实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资金支持、技术先进性、政策变动等,公司及所在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任何因素均具有不确定性,假若公司未能按计划时限达成上述一项或多项里程碑,则可能推迟公司能够获取在研药品批准及/或商业化的时间,也可能导致相应业务商业化失败或重大延误。因此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新药在临床研发阶段失败的风险
    
    创新药研发临床试验费用高昂,研发周期需要花费多年时间才能完成,且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临床试验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失败。公司在研药品的临床前研究及早期临床试验的结果可能不能预测后期临床试验的结果,试验的初期或中期结果可能无法预测最终结果。尽管临床前研究及初步临床试验已取得进展,但临床试验后期的在研药品可能无法展示理想的安全性和功效特性。
    
    此外,同一在研药品的不同试验之间的安全性及/或疗效结果因多项因素而存在显著差异,包括就方案制定的试验程序的变化、患者群体的规模及类型的差异,患者对给药方案及其他试验方案的依从性以及临床试验参与者的退出率。在公司进行的临床试验中,由于患者人数、临床试验地点、临床试验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群体不同,临床试验结果可能与早期试验不同。因此公司新药研发存在临床研发阶段失败的风险。
    
    (4)招募临床试验患者方面遇到困难,临床开发活动可能会延迟的风险
    
    公司在研药品临床试验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及完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临床试验患者能否顺利完成入组的影响。受多种因素影响,公司可能在招募临床试验患者方面遇到相关困难,比如相关临床试验患者人数的规模、患者适应症的不同及试验方案中定义的入组和排除标准。
    
    公司的临床试验在招募病患入组方面,也会受到来自拥有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商/药企的竞争,而该竞争将减少公司潜在可招募病患的数量和类型。公司的临床试验患者招募同样受到临床试验供应商(如CRO)资源竞争、医院/临床试验中心资源竞争、临床相关人力资源竞争的影响。
    
    此外,即使公司能够在临床试验中招募足够患者,延迟患者招募可导致成本增加或可能影响临床试验计划的时间或结果,继而可能会阻碍临床试验的完成,并对公司在研药品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5)在研药品可能存在不良事件的风险
    
    公司在研药品可能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引发不良事件。不良事件可能会引致公司或监管机构中断、延迟或终止相关临床试验,并有可能会导致与公司相关的申请、批准被延迟或拒绝。
    
    此外,即使在研药品取得监管批准上市后,而公司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由该等获批准的药物引起的不良事件,则有可能引起被暂停销售相关药品、被撤销批准或撤销与该药品相关的许可资质、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损害公司声誉或其他对公司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后果。
    
    (6)新药上市的风险
    
    新药研发成功获批后,还需要经历市场拓展与学术推广,才能够更为广泛地为医生和患者所接受。因此,如果新药上市后的市场开拓和学术推广遇到瓶颈,或市场与商业化团队未能有效运作,或遇到未知的科学风险,从而使公司产品未能有效得到市场认可,无法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则可能给公司收回新药研发成本、实现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此外,即使公司未来药品研发成功并进入商业化销售且获得市场认可,然而如有较公司产品在药效、价格、质量等方面更为市场所接受的产品获批上市,则公司产品的销售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7)产品管线相关风险
    
    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共有20项在研产品,公司多样化的在研药品管线分别处于不同研发阶段如公司无法成功完成现有产品管线的临床开发、符合严格监管标准的药品生产、取得监管批准在研药物商业化或开发其他新候选药物、或上述事项受到重大推迟,公司产品管线的研发业务将受到较大影响。
    
    1)与特瑞普利单抗有关的风险
    
    ①特瑞普利单抗已获批适应症发病率较低的风险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2019年中国黑色素瘤新发病人数为7,563人,发病率较低,该适应症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如果发行人未来不能按照既定计划完成特瑞普利拓展适应症和其他在研产品的临床试验并获批上市,黑色素瘤患者发病率较低可能会对发行人未来销售规模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②特瑞普利单抗不能满足有条件批准上市有关要求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特瑞普利为根据《临床急需药品有条件批准上市的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有条件获批治疗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根据特瑞普利的《药品注册批件》,发行人需要在特瑞普利上市后完成JS001对比达卡巴嗪一线治疗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的黑色素瘤的随机、对照、多中心、III 期临床研究,并每年度报告临床研究进展情况。在完成上述确证性临床试验且试验结果能够证实预测临床获益的情况下,发行人产品特瑞普利能够获得完全批准。该确证性临床试验预计入组病人230例,截至2020年1月上旬,已完成131例病人入组。由于药品研发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资金支持、技术先进性、政策变动等,临床试验是否能够如期成功完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6日。如果公司不能满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可能存在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不能申请药品再注册、药品监管机构撤销有条件上市许可的情形,从而影响公司的销售与经营。
    
    ③特瑞普利单抗拓展适应症无法按照预期时间获批的风险
    
    除已获批适应症外,截至2020年2月29日,特瑞普利单抗正在进行11项关键注册临床试验,这些临床试验可能无法符合预期的时间表,且临床试验结果也可能未必理想,进而可能无法按照预期时间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即使按照预期时间提交新药上市申请,能否于预期时间内顺利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上市亦存在不确定性。一般而言,较早上市的药物由于市场先发优势可快速抢占市场,药物商业价值较大。特瑞普利部分适应症拓展临床试验进度如果较慢,可能导致特瑞普利在相应适应症上落后于同类产品获批,存在无法实现较大的商业价值的风险。如果拓展适应症上市进度受到影响,将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任何一个适应症临床开发的失败都将会对公司业务及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④市场竞争风险
    
    截至2020年1月31日,中国市场共有6款抗PD-1单抗已获批上市,15款抗PD-1单抗处于临床或上市申请阶段。同时,已上市产品的拓展适应症临床试验也正在积极开展中。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报告,截至2020年1月31日,中国共有26个针对PD-1单抗的III期单药试验和66个针对PD-1单抗的III期联合治疗试验正在开展。随着更多抗PD-1单抗产品和拓展适应症的获批,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公司在特瑞普利的市场推广、准入分销等方面都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竞争,可能对特瑞普利单抗的市场份额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
    
    ⑤进一步降价的风险
    
    一般而言,药企销售价格下降的形式可能包括:
    
    1)药企由于市场竞争、提升患者可及性等因素直接降价;2)经销商或终端药店发起的会员活动,可能由药企承担一部分成本,影响药企的利润,也有可能纯粹为经销商或药店的营销策略,药企不参与;3)政府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导致药企必须降价等国家调控因素;4)药企产品纳入医保目录从而降价,例如2019年,信达生物的信迪利单抗进入医保,其价格从7,838元(10ml:100mg/瓶)降为2,843元,降幅超过60%。限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的患者。在本轮医保谈判后,第一年达伯舒信迪利单抗的年费用为102,348元。信迪利单抗的大幅降价未来可能会对PD-1单抗市场的价格体系造成影响;5)慈善捐助等其他影响企业利润的情形。
    
    未来受其他竞品大幅降价、经销商或药店发起优惠活动、政府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或发行人产品被纳入医保目录等因素影响,发行人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考虑公司的价格应对策略或受调控而降价,存在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的风险。产品价格的下降将降低单位产品的盈利能力,对企业整体的经营情况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⑥发行人核心产品特瑞普利未能通过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谈判
    
    2019年,4项抗PD-1单抗产品(默沙东的帕博利珠单抗、BMS 的纳武利尤单抗、君实生物的特瑞普利单抗及信达生物的信迪利单抗)参与了国家医保药品谈判,仅信达生物产品信迪利单抗获批(适应症为“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的患者”)纳入医保。发行人产品特瑞普利(适应症为“既往接受全身系统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未进入国家医保,本次谈判结果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
    
    a.对后续发行人产品市场占有率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为信迪利单抗进入医保而大幅降低价格的客观情况,可能会吸引部分之前无法负担但降价后可以负担的病患转而选择信迪利单抗,可能对发行人市场份额产生不利的影响。
    
    b.发行人产品市场推广、医院准入方面可能受到影响
    
    一般而言,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有利于医生和患者对于药品的认知和疗效的信心,药品知名度有望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开展市场推广。在医院准入方面,药品纳入医保,也可能会在医院准入流程等方面更为便捷,有利于药企拓展其医院覆盖范围。发行人产品目前未进入医保,可能在市场推广和医院准入方面面临一定的竞争风险。
    
    c.发行人资本市场表现可能受到影响
    
    作为 H 股上市公司,君实生物核心产品特瑞普利单抗的市场份额和销量受到众多二级市场投资人的关注。一般来说纳入医保目录对于药品销售具有一定积极影响,因此特瑞普利单抗未进入医保也可能对发行人的资本市场表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d.发行人产品能否进入医保目录及进入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特瑞普利单抗的其他拓展适应症分别处于不同的临床阶段,如拓展适应症研发进度较慢,或新获批的适应症未被列入医保谈判目录,或参与医保谈判时公司考虑诸多因素后报出的价格无法满足进入医保的条件,或国家医保政策未来发生变化,特瑞普利单抗未来能否进入医保及进入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未来如在特瑞普利单抗尚未获批的其他拓展适应症上,特别是在一些病患基数较大的适应症,竞品较特瑞普利单抗先行进入医保,可能会对公司产品的未来定价和市场份额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其他在研产品处于NDA阶段或不同临床阶段,其他产品上市后能否进入医保及进入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与JS002(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PCSK9单克隆抗体)有关的风险
    
    ①JS002无法按照预期时间完成临床试验并获批的风险
    
    JS002 是由公司自主研发的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 PCSK9 单克隆抗体,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JS002的II期临床试验已完成入组,正在进行随访。尽管根据已获得的临床研究数据,JS002 显示出良好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但早期临床阶段的初步研究结果甚至中期试验结果都未必能完全预示注册临床试验的结果。临床试验过程复杂,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遇到困难,导致试验进展延迟。且未来上市申请能否于预期时间内顺利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亦存在不确定性。因此,JS002的开发及商业化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②市场竞争风险
    
    截至2020年1月31日,全球市场共有两项抗PCSK9单抗获批,分别为安进的伊洛尤单抗和赛诺菲/再生元的阿利珠单抗,这两项药物也已在中国获批。中国市场共有四项抗PCSK9单抗正在进行临床试验,且均处于临床II期阶段。因此,JS002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若其他国产抗PCSK9单抗先于JS002上市,将对JS002的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在高血脂症市场,他汀类产品由于已在国内外广泛应用、价格较低、服药方便和用药习惯性的因素,仍有可能主导高血脂症市场。国内外药企也在致力于研发多种新型降脂药物。因此,未来抗PCSK9单抗整体市场发展潜力可能受限,也将对公司产品的潜在市场规模造成影响,进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3)与UBP1211(阿达木单抗、修美乐生物类似药)有关的风险
    
    ①UBP1211获批上市和成功商业化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UBP1211为修美乐生物类似药,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已获得NMPA的NDA受理。尽管UBP1211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但其能否于预期时间内顺利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上市亦存在不确定性。即便UBP1211产品获批上市,仍不能保证销售达到预期效果,如果销售不达预期,将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因此,UBP1211的开发和商业化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②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原研药修美乐已在中国获批且于2019年11月通过国家医保谈判,进入国家乙类医保,价格将会从7,820(40mg) 降为1,290元。截至2020年1月31日,中国市场有2款修美乐生物类似药获批,3款修美乐生物类似药已提交NDA。目前中国市场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药的价格略低于原研药,可能对UBP1211商业化后定价造成影响。同时,原研药降价和较拥挤的修美乐生物类似药赛道也加剧了市场竞争,已上市竞品可能会拥有先行者优势,UBP1211 可能在未来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对其商业化后定价以及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4)与JS003(人源化抗PD-L1单克隆抗体)有关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JS003产品已进入I期临床,尚处于临床早期阶段,临床试验过程复杂,具备后续研发不确定性较大、研发周期长的风险。
    
    截至2020年1月31日,中国市场方面,罗氏的TECENTRIQ和阿斯利康的IMFINZI已向NMPA提交NDA,其中阿斯利康的IMFINZI目前已获批。另有8项抗PD-L1单抗产品处于临床III期阶段,公司产品临床进度靠后,已上市竞品可能会拥有先行者优势,JS003未来可能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否获得较大的商业化价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5)与JS004(重组人源化抗BTLA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有关的风险
    
    JS004目前已获得FDA和NMPA的临床试验批准并已于中美两地进入I期临床阶段。由于JS004具有全球首创潜力,市场尚无同类靶点抗体进入临床阶段,作用机制和成药性尚待临床试验结果证实,因此该项目研发不确定性较大。另外,由于临床试验过程复杂,且JS004同时在中国和美国开展临床试验,可能因为不同地区的监管政策、试验条件、受试者招募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因此试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遇到困难,导致进展延迟。由于目前国内外尚无同类产品上市,可能需要经历较长时间的市场教育过程,上市初期的销售收入可能增长缓慢。因此,JS004的开发和商业化成功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
    
    6)与JS005(重组人源化抗IL-17A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有关的风险
    
    JS005 是公司自主开发的重组人源化抗 IL-17A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目前已获得NMPA的临床试验批准并已进入I期临床试验阶段,适应症为中度至重度斑块性银屑病。尽管在临床前研究中 JS005 显示出与已上市 IL-17 单抗药物相当的疗效和安全性,但是临床前研究结果不能完全预示临床试验的结果。且由于JS005尚处于临床早期阶段,临床试验过程复杂,具备后续研发不确定性较大、研发周期长的风险。
    
    截至2020年1月31日,国内已有两款IL-17A抑制剂获批上市,4款IL-17A抑制剂处于临床阶段。已上市竞品和临床后期竞品可能会拥有先行者优势,公司产品未来可能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对其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
    
    7)与JS501(抗VEGF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安维汀生物类似药)有关的风险
    
    JS501为公司于2019年6月从上海华奥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进的安维汀生物类似药。JS501是一款重组人源化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目前处于I期临床试验阶段。尽管JS501为生物类似药,研发风险相对可控,但由于其尚处于 I期临床阶段,药品临床试验过程复杂,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延迟临床试验进度,早期临床阶段的初步研究结果未必能完全预示注册临床试验的结果,JS501的后续开发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目前国内上市的抗 VEGF 单抗包括罗氏的安维汀(贝伐珠单抗)和齐鲁制药的安可达(贝伐珠单抗生物类似药),国内共有20款针对VEGF靶点的药物处于临床开发阶段。已上市产品和临床后期产品具有市场先发优势,公司产品未来可能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对其商业化后定价以及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
    
    8)与UBP1213(重组人源化抗BLyS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有关的风险
    
    UBP1213是一种重组人源化抗BLyS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用于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其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公司是目前国内该靶点单抗唯一获得NMPA的IND批准的中国企业。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UBP1213已获得IND批件,目前处于剂型改进和临床试验准备阶段。临床前研究结果不能完全预示临床试验的结果。且由于UBP1213尚处于临床早期阶段,临床试验过程复杂,具备后续研发不确定性较大、研发周期长的风险。
    
    9)与JS101(CDK抑制剂)有关的风险
    
    JS101 是由公司自主研发的抑制周期蛋白依赖性激酶(CDK)功能的化学药物,JS101于2018年10月获得NMPA的IND批准,是公司的第一个小分子药物。临床前研究结果不能完全预示临床试验的结果,且JS101为公司自主研发的第一个小分子药物,其开发与大分子药物相比有一定的不同,公司尚无成功研发小分子药物的经验,且JS101尚处于临床早期阶段,临床试验过程复杂,JS101后续研发不确定性较大、研发周期可能较长。
    
    10)发行人临床阶段产品临床试验排名落后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除特瑞普利单抗外,发行人共有8项产品处于临床阶段。其中,部分产品临床试验排名未处于市场第一梯队,临床试验进度落后于同类产品。一般而言,较早上市的药物由于市场先发优势可快速抢占市场,药物商业价值较大。发行人部分临床阶段产品临床试验进度如果较慢,可能导致其落后于同类产品获批,存在无法获得较大商业化价值及市场竞争力的风险,将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1)与临床前阶段产品有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共有11项产品处于临床前研发阶段,且均为创新药。这些较为前期的、或创新的研发项目均会导致研发结果不确定性较大,具有较大的研发风险。临床前研究到产品最终上市周期较长,公司不能保证该等产品通过未来大型临床试验验证获得上市,因此,尚未进入临床研究阶段产品的研究开发及商业化成功存在较高风险。受人类对现存各类疾病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疾病的治疗需求以及医药研发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共同推动,未来有可能出现新的治疗药物,如果竞争对手的产品先于公司开展临床试验或者相关领域出现突破性进展,将对公司的临床前产品的推进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临床前阶段产品如不能按预期时间推向临床、有针对性地制定后续临床开发方案、组织各学科专业人才通力协作以提高研发效率,则公司临床前在研产品可能面临研发价值下降、无法获得临床试验批准或被其他药物取代的风险。
    
    (8)发行人无法保证实现在研产品的未来商业化预期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仅有1项产品JS001正式上市销售,获批适应症为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其余产品尚处于NDA审批阶段、药物研发阶段,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销售业务,因而并未产生药品销售收入。发行人无法保证在研药品能够研发成功,无法保证能够取得药物上市批准,无法保证获准上市后能够获得市场认可,公司在研药品的商业化前景依然存在不确定性,商业化可能存在时间及效果不达预期的情形。
    
    1)公司面临制药市场的激烈竞争,在研药品获批上市后亦可能无法达到销售预期
    
    公司目前已上市及在研药品均面临及可能将面临来自全球的主要制药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的竞争。目前有许多大型制药和生物科技公司正在研发、销售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药物。公司的已上市药物特瑞普利单抗是国内首个获批上市的国产PD-1单抗药物,截至2020年1月31日全球市场(除中国市场外)共有Keytruda、Opdivo和Libtayo三个PD-1单抗药物正在销售,国内市场获批销售的PD-1单抗药物除公司产品拓益以外,还包括 Opdivo、Keytruda、达伯舒、艾瑞卡和百泽安。公司另外两项核心产品:UBP1211已于2019年11月递交NDA并获得受理,修美乐生物类似药在国内药企层面,已有百奥泰和海正药业获批NDA,同时有复宏汉霖等药企已提交NDA;抗PCSK9单抗在国内市场已有伊诺伊单抗、阿利珠单抗上市,国内药企层面,信达生物、康融东方及恒瑞医药也均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发行人的核心产品均面临国际和国内药企的竞争。后续如进一步出现同类药物或类似药获批上市,则可能加剧市场竞争风险。公司新药研发成功后,需要经历市场开拓及学术推广等过程才能实现药品的良好销售。公司的在研药品获批上市后,如在市场准入、市场拓展及学术推广等方面进展未达预期,导致无法快速放量或未能有效获得医生或患者的认可,则可能影响公司收入增长及盈利能力的提升。因此,公司在研药品获批上市后亦可能无法达到销售预期,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公司现有销售团队和销售渠道不能满足未来商业化的需要
    
    公司已建立一支专业化、规模化的销售团队,由市场部、销售部、渠道及准入部、产品医学事务部和运营部等5个团队组成,整个销售团队覆盖市场策略及营销活动规划,制定和执行销售策略、学术活动推广,建立及维护销售渠道,药品上市后临床研究与医
    
    学支持、产品安全培训,财务及合规管理等相关领域。在销售渠道的选择上,公司注重
    
    经销商的资质、业内口碑及与目标医院和终端客户的匹配度。但鉴于公司有多项在研产
    
    品储备,核心产品UBP1211已于2019年11月7日获得NMPA的新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且陆续将有适用于其他类型适应症的PD-1单抗提交上市申请,这对公司的销售团队和
    
    销售渠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发行人能否及时跟进及满足未来其他药物的商业化
    
    推广、销售、准入、安全及合规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
    
    (9)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
    
    公司的长远发展与其在中国、美国和其他国家取得和维护专利技术和在研药品有关的专利的能力有较强相关性。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诸多限制和风险。
    
    1)公司可能无法取得和维持保护公司技术和药物的知识产权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通过在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来保护具有商业重要性的在研药品或相关技术,但不排除公司知识产权仍存在可能被侵害或保护不充分的风险。除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外,公司目前仍有部分知识产权已提交专利,但尚处于专利审查过程中。若相关专利申请未能获得授权,则可能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处于生物创新药领域,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方面,若公司无法通过知识产权为其在研产品或相关技术提供专利保护,第三方则有可能开发与公司相似或相同的产品或技术并参与与公司的竞争,从而对公司产品成功实现商业化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存在无法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风险
    
    公司的在研药品在全球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进行相关的诉讼、维护和抗辩,对于公司来说有可能成本过于高昂。公司的知识产权在我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其保护的范围和效力可能与中国不同。公司可能无法阻止第三方在中国以外的相关国家使用公司的知识产权,无法在全球范围内有效的保护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3)为保护或使用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可能会涉及法律诉讼,存在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不成功的风险
    
    竞争对手可能会侵犯、滥用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的知识产权。为制止侵权或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公司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额成本和管理资源分散,有可能影响公司的业务和财务业绩。
    
    4)如公司无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机密性,公司业务和竞争地位存在受损的风险
    
    除公司目前已获授权或待审批专利申请外,公司依赖未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和其他专有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来维持公司的竞争地位。公司可以通过与接触相关商业秘密的相关主体,如公司员工、合作研发对象、临床试验外包服务机构等达成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条款。然而,任何一方均有可能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约定而披露、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公司可能因此无法获得足够补偿。如果公司的商业秘密由竞争对方获取,公司的竞争地位可能因此受到损害。
    
    5)公司正在研发或未来拟研发的候选药物可能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风险
    
    公司正在研发或未来拟研发的候选药物可能存在公司并不知悉的第三方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情况,且随着发行人相关细分业务领域对新药发明专利保护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公司正在研发或未来拟研发的候选药物可能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风险,可能面临知
    
    识产权相关的申诉、追索,从而可能导致公司需为此付出高额成本、延迟公司研发、生
    
    产或销售相关药品。
    
    (10)核心技术泄露及研发、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已建立了涵盖蛋白药物从早期研发到产业化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完整技术体系。公司的核心技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如果出现核心技术泄密情况,即使借助司法程序寻求保护,公司仍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及时间,也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和新产品研发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随着生物医药行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对人才的竞争不断加剧,维持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吸引更多优秀技术人员的加盟是公司长期保持技术创新优势和加强未来发展潜力的重要基础。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可能造成部分在研项目进度推迟甚至停止、无法进一步开发新的在研产品,给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经营历史有限,存在难以评估目前的业务并预测未来业绩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12月的生物制药公司,专注于创新药物的发现和开发,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发及商业化。公司经营历史有限,尤其是鉴于单克隆抗体药物研发领域的快速发展,因此可能难以评估公司目前的业务并预测未来业绩。
    
    作为一家新兴的生物制药企业,公司正逐步经历从研发到研发及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关键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公司面临业务规模的扩大、人员数量的增加、竞争态势的加剧等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公司管理团队应对更多、更复杂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暂不能保证能够始终有效应对已知和未知的风险和困难,并成功实现公司的转型目标,而这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人员、董监高及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执行董事之近亲属等人员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的部分核心技术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发生变动进而给公司经营团队稳定性及持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1)目前仍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2月18日,董事熊俊、冯辉、汤毅及李聪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董事熊俊通过发行人内资股股东瑞源盛本、本裕天源、上海宝盈、珠海华朴及上海烛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烛龙影视”)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董事汤毅通过内资股股东瑞源盛本、本裕天源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董事林利军通过发行人内资股股东上海檀英、上海檀正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
    
    2)目前仍持股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团队)近亲属的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2月18日,执行董事张卓兵的配偶刘小玲、执行董事SHENG YAO(姚盛)的母亲王莉芳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
    
    3)报告期内曾持股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团队)的持股情况
    
    报告期内,执行董事张卓兵通过永卓博济曾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永卓博济曾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已于2019年5月6日减持完毕。
    
    4)报告期内曾持股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团队)近亲属的持股情况
    
    报告期内,执行董事HAI WU(武海)之兄弟武洋曾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武洋曾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已于2019年2月18日减持完毕。
    
    5)上述相关持股主体于报告期内减持发行人内资股的情况
    
    就上述相关持股主体,熊俊、李聪、本裕天源、瑞源盛本、上海宝盈、上海檀正、珠海华朴、刘小玲、王莉芳于报告期内未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冯辉、汤毅、上海檀英、烛龙影视、武洋、永卓博济于报告期内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名称           持股日            减持日       减持内资股数量      减持所得金额
                                                              (股)            (元)
                                         2019.07.01         380,000          10,640,000
                                         2019.07.08        2,800,000          72,240,000
         冯辉        报告期内持续持股
                                         2019.07.15         200,000           5,160,000
                                         2019.07.15        1,000,000          25,800,000
                                         2019.07.29         420,000           6,951,000
         汤毅        报告期内持续持股
                                         2019.09.06        2,171,500          37,827,530
       上海檀英      报告期内持续持股      2017.07.25          5,000              79,500
                                         2019.04.16          50,000          1,499,208.44
       烛龙影视      报告期内持续持股
                                         2019.05.06          25,000           782,341.08
         武洋       自2019年1月29日开      2019.01.29         3,121,000          59,923,290
       姓名/名称           持股日            减持日       减持内资股数量      减持所得金额
                                                              (股)            (元)
                    始减持,自2019年2      2019.01.31         9,030,000          171,570,000
                     月19日起不再持股
                                         2019.02.01         419,000           7,960,910
                                         2019.02.11        1,800,000          32,760,000
                                         2019.02.13          53,000           1,009,290
                                         2019.02.14         403,000           7,417,020
                                         2019.02.15        7,190,000         130,858,000
                                         2019.02.18          32,000            603,530
                                         2017.02.15        3,680,000          40,050,510
                    自2017年2月15日开      2017.05.17          10,000             124,000
       永卓博济     始减持,自2019年5
                     月  日起不再持股      2018.05.15         2,220,000          39,960,0007
                                         2019.05.06        8,929,376        230,377,900.8
    
    
    除上述列示的发行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近亲属在报告期内存在减持公司内资股的情况之外,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董监高持股比例较低,部分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不持有内资股或不属于《2018 年股权激励方案》项下的激励对象,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部分董监高未来可能发生变动,存在经营团队不稳定的风险。
    
    发行人处于生物医药行业,对核心技术人员、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具有较高程度依赖,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如果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以及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公司的业务可能受到贸易或进口保护政策的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依靠部分海外供应商提供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相关原材料、研发和生产设备。由于贸易战或其他双边摩擦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可能无法尽快找到提供可替代进口的原材料、研发和生产设备的供应商,这将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成本增加或导致公司的研发和生产流程出现重大延误,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和运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4)产品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特瑞普利为公司唯一的上市销售药物,2019年1-9月其上市首季度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99.999%。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特瑞普利正在进行针对包括黑色素瘤、鼻咽癌、食管癌、三阴性乳腺癌、非小细胞肺癌等多个适应症的Ⅲ期临床试验;同时,修美乐生物类似药UBP1211已向NMPA提交NDA申请并获受理。短期来看,特瑞普利仍将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如果特瑞普利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销售产生波动、临床开发进度不达预期等,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的影响。
    
    (5)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创新药企业的发展。医保控费、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推出、一致性评价、药审改革、合规性监管、“4+7”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进口药品“零关税”等一系列政策落地,鼓励药企创新与药品降价已是大势所趋。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够跟进产业趋势持续创新或相关产业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6)药品价格政策调整风险
    
    2009年1月17日,《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后续,《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方式、评价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评标议标,合理控制中标率,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及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若公司未来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未能中标或中标价格大幅下降,将可能导致公司的销售收入不及预期。此外,国家药价谈判以及医保目录调整,部分药品的终端招标采购价格逐渐下降,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公司未来可能面临药品降价风险,对公司收入可能造成潜在的影响。
    
    (7)市场竞争风险
    
    新药的研发和商业化领域竞争激烈。公司目前已上市及在研药品均面临及可能将面临来自全球的主要制药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的竞争。目前有许多大型制药和生物科技公司正在营销、销售或研发与公司研发的在研药品适应症相同的药物。公司的已上市药物特瑞普利单抗是国内首个获批上市的国产PD-1单抗药物,截至2020年1月31日全球市场(除中国市场外)共有Keytruda、Opdivo和Libtayo三个PD-1单抗药物正在销售,国内市场获批销售的PD-1单抗药物除公司产品拓益单抗以外,还包括Opdivo、Keytruda、达伯舒、艾瑞卡和百泽安。除此之外,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截至2020年1月31日,国内有5个PD-1单抗药物在临床III期,同时共有26个针对PD-1单抗的III期单药试验和66个针对PD-1单抗的III期联合治疗试验正在开展。后续如进一步出现同类药物或类似药获批上市,则可能加剧市场竞争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8)境外业务的经营风险
    
    拓普艾莱为公司在美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依托旧金山实验室与马里兰实验室,拓普艾莱主要负责肿瘤和自身免疫性疾病领域已知与创新靶点的机制研究、药物发现以及药物分子的精准筛选,为公司重要的海外研发主体。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拓普艾莱已获得FDA关于JS001和JS004的IND批准,且目前正在中美两地开展I期临床试验。
    
    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可能会发生变化、政策法规变动、知识产权保护等多项风险,公司在美国的研发活动以及未来在美国推进商业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存在境外业务的经营风险。
    
    (9)研发技术服务及原材料供应风险
    
    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大量研发技术服务以及原材料供应。目前公司与现有供应商关系稳定,若研发技术服务或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公司无法保证能于商业化后提高药品价格从而弥补成本涨幅,公司的盈利能力或会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公司供应商可能无法跟上公司的快速发展,存在减少或终止对公司研发服务、原材料的供应的可能性。若该等研发技术服务或原材料供应中断,公司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公司的原材料主要依靠直接或间接进口,若国际贸易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10)与第三方合作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与润佳医药以及泰康生物的技术转让及合作协议,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但仍然存在从唯一变更为不具有排他性合作伙伴关系的可能性。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合作方对合作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里程碑付款的条件或实际履行情况存在争议等情况,发行人与合作方之间可能因此产生争议或纠纷,从而导致发行人对该合作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或商业化进度发生延迟甚至终止。同时,若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未能依照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妥善保护发行人知识产权,将对发行人产品成功实现商业化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与多个第三方签订了合作研发或联合用药合作协议,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合作方对合作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里程碑付款的条件或实际履行情况存在争议等情况,发行人与合作方之间可能因此产生争议或纠纷,从而导致发行人对该合作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或商业化进度发生延迟甚至终止。该等第三方未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也可能会导致公司的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可能会延长、延迟或终止,从而使公司业务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依照行业惯例与第三方合同研究组织(CRO)、主要研究者及医院有较为紧密的合作。公司依赖该等第三方实施某些方面的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且并不控制所有方面的工作。公司签约的第三方合同研究组织、主要研究者及医院的员工并非公司雇员,公司无法控制其是否为公司正在进行的临床项目投入足够时间、资源及监督,但公司确有责任确保每项研究均按照适用方案、法律、监管规定及科学标准进行,公司委任第三方进行临床试验并不能解除公司的监管责任。若该等第三方未能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未达预期或未能遵守监管规定等原因,公司获得的研究数据在质量或准确性方面将受到影响,而变更受托研究机构亦可能导致公司增加额外的成本及延迟,也会使公司业务受到不利影响。
    
    (11)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 年一季度,席卷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各行各业的正常运转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尽管发行人主要经营活动开展地域不在疫情中心,已获批上市的特瑞普利单抗不属于直接受疫情影响的药品类型,但受限于医疗资源向新冠肺炎防控领域倾斜,公司临床试验进度、核心产品拓益的生产和销售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新冠疫情对公司在临床试验开展方面的影响
    
    ①受疫情影响,公司正在启动阶段的各个临床试验推进进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放缓,主要表现为各个新开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中心伦理立项以及各试验中心合同的签订出
    
    现了一定程度的延迟;
    
    ②正处于入组过程中的各个临床试验受疫情影响,病人入组进度出现了一定时间的延迟,各个临床试验中心部分病人的正常随访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③已完成入组的临床试验项目,受疫情影响,处于临床治疗随访阶段的各个临床试验临床病人的随访也出现了部分延迟的现象;
    
    ④受疫情防控所需,各项限制人员流动的措施在客观上影响了新病人前往医院就诊或者参加临床试验,同时也会导致已经入组的病人增加脱落的可能;
    
    ⑤受疫情发展的影响,疾病传染性的担忧和恐惧使得病人会选择避免前往医院,也会减慢新病人入组的进度和增加已经入组病人脱落的可能。
    
    2)新冠疫情对公司产品拓益销售方面的影响
    
    自2020年1月下旬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后,由于医院资源的调整、病患就诊意愿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对公司销售数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①全国各地主要医院积极组织医疗队奔赴湖北救援,同时阶段性暂停除感染相关或急症患者的收治,各个重点医院暂时无法开展正常门诊,这导致了各大医院收治新病人数量的减少和需要持续用药病人的用药困难;
    
    ②受疫情影响,根据各地区不同的防疫政策、导致患者无法外出就医,同样影响新病人收治和病人持续用药;
    
    ③出于对疫情的担心和恐慌,可能导致某些潜在病人推迟就医,影响新收治病人数量。
    
    3)新冠疫情对公司在生产方面的影响
    
    由于单克隆抗体药物需要满足连续生产的特点,公司在2020年春节期间安排了相应留守的员工维持生产的连续,减缓了生产批次的节奏,由正常5天一批调整为7天一批。受疫情影响,公司推迟了恢复 5 天一批的生产时间,按原生产计划安排减少了 2批产品的生产。
    
    3、法律风险
    
    (1)公司实际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27.70%,本次发行(按本次股份发行上限计算)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将进一步稀释为 24.93%。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檀英的持股比例为 9.77%,与第一大股东熊俊(直接持有公司 11.13%的股份)持股比例相近,且上海檀英的实际控制人林利军可通过在香港联交所或未来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增加其能够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由此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虽然林利军、上海檀英已经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较低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从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
    
    (2)公司业务取决于监管审批及流程较长的风险
    
    公司业务能否良好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及时完成在研药品的研发、取得监管批准并成功实现在研药品的商业化。公司的核心产品JS001、JS002、UBP1211处于临床试验或审批的不同阶段。公司无法预测有关核心产品的临床试验是否能够顺利完成,也无法预计监管机构会否同意或认可公司所开展的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的结论。此外,公司无法预知获得NMPA、FDA和其他类似有权监管机构批准所需的时间,且相关审
    
    批流程较长。因此,公司存在行业监管风险。
    
    (3)公司药物上市销售后的产品质量风险
    
    由于生物药生产工艺复杂,产品质量可能受到原辅料采购、生产质量控制、药品存储及运输、设施设备故障、人为失误等各项因素的影响,进而导致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若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公司将面临主管部门的处罚并导致公司声誉严重受损,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公司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也可能引起产品质量纠纷,受到第三方的追索、诉讼,进而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4)公司药物上市销售后的持续监管风险
    
    公司在药物获批上市销售后,将在生产、标签说明、包装、贮存、宣传、推广等方面继续受到监管的关注。公司及其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等须符合NMPA、FDA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确保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公司仅能按照获批的适应症及药品说明书载明的用途进行宣传,不得主动做超说明书用途的宣传。因此,公司在药品获批上市销售后面临持续的监管风险。
    
    (5)银行借款未能及时偿还导致抵押资产被处置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风险
    
    君实工程于2019年9月12日与上海银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君实工程向上海银行申请固定资产借款 9 亿元用于置换君实工程在上海银行存量贷款及君实工程临港产业化项目,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12日至2022年11月29日。君实工程将其持有的沪(2017)奉字不动产权第016471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给上海银行作为担保;苏州众合将其持有的苏(2018)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1528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即苏(2018)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15280号《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给上海银行作为担保;苏州众合、君实工程分别将其各自持有的相关设备抵押给上海银行;发行人与苏州众合为君实工程借款向上海银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上述借款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宣布授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君实工程如果未能如期偿还借款,上海银行可能会要求借款项下的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相关的土地、建筑物及设备存在被处置的风险,可能影响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的正常经营。
    
    (6)公司的部分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存在法律瑕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及中国境内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第三方租赁物业,其中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承租的部分租赁物业尚未办理租赁备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租赁协议未办理租赁备案不会影响租赁协议的有效性,但当地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租赁协议的备案,否则公司及中国境内子公司会因每处租赁物业未予办理租赁备案而可能被处以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或者因此可能导致租赁的办公地址搬迁,进而产生相关损失的风险。
    
    (7)经营资质申请及续期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药制造企业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等许可、认证或批件,公司可能存在未能满足相关经营资质的申请条件或标准而不能成功获批相应的经营资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该等经营资质一般情况下均设有一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满后,公司需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及评估,以延续上述文件的有效期。若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再注册批件,或未能在相关执照、认证或登记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新证或更新登记,将可能导致公司不能继续生产相关产品,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8)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为生物药品制造行业,可能涉及使用有害及易燃物质。公司的日常经营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可能因此受到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并被要求整改,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该保险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金额以应对员工因使用或接触有害物质而受伤的额外开支。此外,为适应不断提高的安全生产要求,公司亦将面临合规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日常运营成本。
    
    (9)环保政策风险
    
    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若处理不当,对周边环境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管,故环保相关制度的健全对公司日常业务运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问题日益重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制定了更严格的环保标准和规范,增加了医药企业的环保成本。
    
    公司目前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对公司环保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随着公司未来收入规模的增长,公司污染物的排放量预计将有所加大,从而进一步增加环保支出和环保管理工作难度,进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10)对外投资可能受到CFIUS审查并影响投资进度的风险
    
    发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签署股份购买协议,认购Anwita的2,990,162股A系列优先股,约占其发行在外股份的20%,对价为10,000,000美元。该项对外投资可能遭遇美国CFIUS的审查,接受CFIUS的审查可能会影响发行人完成该项对外投资的预计时间,也有可能在经CFIUS审查后不予同意该笔交易,前述不确定性均可能对发行人的对外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4、财务风险
    
    (1)营运资金、资金筹措及流动性风险
    
    在研药品产生销售收入之前,公司需要完成临床开发、监管审批、市场推广、药品生产等经营活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452.72 万元、-31,130.00 万元、-51,695.13 万元以及-90,951.51万元,公司需要通过股权和债权融资补充营运资金。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为维持公司正常稳定的运营,满足迫切的资金需求,通过向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短期融资,弥补资金不足,解决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不存在非金融机构借款。如果公司未能及时通过计划的筹资渠道获得足够资金,或虽获得融资但公司筹措的资金未能按计划配置使用,或资金使用效率未能如公司所愿,均可能给公司带来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公司无法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将被迫推迟、削减或取消研发项目,进一步影响未来药品的商业化进度,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存在大额累计亏损及持续亏损、短期内无法现金分红的风险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532.19万元、-31,734.35万元、-72,291.54万元和-44,550.83万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69,715.89万元。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尚未盈利且存在大额累计亏损,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药品研发,连续数年发生较大的研发费用支出;二是公司首个产品于2019年2月起刚开始实现销售,销售收入尚不能覆盖成本、费用。
    
    同时,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子公司江苏众合、泰州君实、前海君实、苏州君奥、北京众合、苏州君实工程净资产均为负值。报告期内,上述子公司:1)尚处于刚设立或业务发展初期,实际经营业务较少;2)主要以承担研发任务为主。虽然上述子公司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净资产或最近一年内研发费用中任一指标占合并报表层面比例均较低,但上述子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存在持续亏损的风险。目前,公司虽然已有特瑞普利单抗实现上市销售。但公司未来仍将保持较大规模的研发资本投入,可能导致亏损进一步增加。此外,公司未来盈利取决于在研药物能否顺利完成关键临床试验、药审监管部门是否同意药品注册,以及获准药品注册后能否获得市场认可并顺利实现药品商业化。如若上述关键因素未能如预期实现,对公司未来实现盈利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来一段时间,公司将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及持续亏损并将面临如下潜在风险:
    
    1)公司未来将持续大额研发投入,可能导致公司亏损进一步扩大,未来一定期间可能无法盈利
    
    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药品研发,研发管线较多,且有多个在研项目进入 II、III期临床试验,连续数年发生较大的研发费用支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1-9月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12,200.13万元、27,530.34万元、53,818.28万元以及61,364.13万元;公司报告期内未实现盈利,2019年1-9月净利润为-44,580.74万元,亏损存在扩大趋势,同时公司储备了多项处于早期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在研项目,公司未来仍需持续较大规模的研发投入用于在研项目完成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新药上市前准备等产品管线研发业务,且公司新药上市申请、新药市场推广等方面亦将带来高额费用,均可能导致公司亏损进一步扩大,从而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2)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市场认同
    
    新药研发成功获批后,还需要经历市场拓展与学术推广,才能够更为广泛地为被医生和患者所接受。因此,如果新药上市后的市场开拓和学术推广遇到瓶颈,或市场与商业化团队未能有效运作,或遇到未知的科学风险,从而使公司产品未能有效得到市场认可,无法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则可能给公司收回新药研发成本、实现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风险。此外,即使公司未来药品研发成功并进入商业化销售且获得市场认可,然而如有较公司产品在药效、价格、质量等方面更为市场所接受的产品获批上市,则公司产品的销售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资金状况、研发投入、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其他不利影响
    
    公司无法盈利或保持盈利将削减公司价值,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损害公司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融资、维持研发工作、扩大业务或继续经营的能力。
    
    目前公司营运资金依赖于外部融资和JS001上市销售产生的回款,若经营发展所需的开支超过可获得的外部融资以及销售回款,将会对公司的资金状况造成压力。如果公司无法在未来一段期间内取得盈利以取得或筹措到足够资金以维持足够的营运资金,公司将被迫推迟、削减或取消公司的研发项目或未来的在研药品商业化进度,影响或迟滞公司现有在研药品临床试验开展,不利于公司在研药品有关的销售及市场推广等商业化进程,将对公司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资金状况面临压力将影响公司持续向员工发放并提升其薪酬,从而影响公司未来吸引人才和稳定现有团队,从而可能会阻碍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并损害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的战略能力。
    
    4)未能实现盈利将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倘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获得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且顺利完成发行并上市,但公司未盈利状态继续存在或亏损持续扩大,进而可能导致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条件,而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5)短期内无法实现分红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但由于公司属于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目前保持持续高额研发投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唯一一款获批上市的药品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始于2019年2月销售,尚未实现盈利。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存在大额累计亏损,因而短期内存在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风险。
    
    (3)实施期权激励计划影响未来利润以及稀释股权的风险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在 2018 年-2021 年期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各期分别为2,169.99万元、2,109.11万元、1,009.42万元和167.16万元(实际金额会视员工离职情况有所变动),减少发行人未来期间的净利润。同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如果全部行权,不考虑本次IPO新发行的股份数量,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68%,将相应稀释其他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政府补助可能无法获得的风险
    
    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9月,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368.08万元、260.48万元、463.21万元及2,042.96万元。政府补助主要分为与PD-1、UBP1211、UBP1213 等药物研发相关的奖励和津贴,科技发展基金、人才专项资金和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相关补助。公司存在未来不能获得政府补助,因未能如期完成相关课题研究或者发生其他相关违约行为而受到停止拨付、被追缴全部或部分经费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5)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公司享受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公司及江苏众合、苏州君盟、君实工程在2016年至2018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所得税的影响数于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分别为499.21万元、2,102.14万元及3,153.03万元。公司无法确保未来将继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可能存在无法继续享有优惠政策的风险。
    
    (6)存货过时的风险
    
    公司的存货于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分别为708.63万元、3,060.16万元、4,846.75万元,主要原因为增加了原材料及耗材的采购量,以配合公司的商业化生产及临床试验的进展。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的存货金额为16,830.99万元,包含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分别为10,520.51万元、3,557.10万元及2,753.38万元。如果公司发生大部分存货已过时的情况,则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7)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的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458.82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的外汇远期合约亏损净额(含继续持有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交割部分的投资收益)为-3,109.31 万元、-642.2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因购买远期外汇合约而发生较大金额亏损的情况,可能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不再持有远期外汇合约。
    
    5、内控风险
    
    (1)管理风险
    
    随着研发及产品商业化进程的发展,公司需要增加大量的管理、运营、生产、销售等员工。公司管理层在公司及员工管理方面面临更强挑战,其中包括:(1)选聘、招募、整合、维护及激励管理层及员工;(2)有效管理公司的研发工作,包括为在研药品进行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审查程序,同时遵守并履行与外部第三方的合同义务;(3)对公司的运营、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提升和改善。
    
    公司有效管理近期增长及未来增长的能力,决定了其未来业绩及将其在研药品商业化的能力。若公司无法通过招聘新员工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组织来有效管理公司的增长,公司可能无法实现研发及商业化目标。
    
    (2)业务合规风险
    
    随着公司药物研发及产品商业化进程的发展,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对管理层在业务合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以及药品销售和推广等领域,若公司未能强化有关业务合规的内控制度,提升管理层及员工的合规经营意识,可能会给公司合规经营带来挑战。
    
    6、募投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入以下项目:创新药研发项目、君实生物科技产业化临港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生物医药行业具有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成功率低的特点,从实验室研究到新药获批上市是一个漫长历程,要经过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新药注册上市等诸多复杂环节,每一环节都有可能面临失败风险。在创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技术开发的不确定性、临床试验、政策环境、监管审批等诸多客观条件变化的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项目能否按时推进、在研药品能否成功获批上市、项目实施结果能否实现预期效果。一旦募集资金投资不能实现预期收益,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所涉土地及在建工程被抵押,存在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风险
    
    君实工程于2019年9月12日与上海银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君实工程向上海银行申请固定资产借款 9 亿元用于置换君实工程在上海银行存量贷款及君实工程临港产业化项目,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12日至2022年11月29日。君实工程将其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沪(2017)奉字不动产权第 016471 号,面积为 53,334.40㎡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给上海银行;此外,君实工程将其持有的相关设备抵押给上海银行,为上述君实工程借款提供担保。
    
    如君实工程借款期限届满时发行人无其他可靠还款资金来源,将导致公司不能及时、足额偿还银行债务,进而面临抵押权人依法对资产进行限制或处置的风险,从而对公司
    
    的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及研发费用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较大规模的生产基地建设及其他资本性支出,新增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的固定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固定资产年折旧费用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而君实生物科技产业化临港项目、创新药研发项目实现经济效益仍需一定时间,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折旧和研发费用将进一步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对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如期完工导致产能不足的风险
    
    君实生物科技产业化临港项目按照cGMP标准建设,其中一期项目计划于2019年底投入试生产,一期项目产能30,000L。公司位于苏州吴江的生产基地拥有3,000L发酵能力,正在进行公司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的商业化生产和临床试验用药的生产。截至2019年1-9月,吴江生产基地的产能利用率为85.41%。随着公司临床试验的开展对临床试验用药需求的增加,以及临近商业化的在研药物未来获批上市以后进入商业化生产,临港项目按预计时间完工投产显得非常重要。临港项目能否顺利完成竣工验收,设备安
    
    装、调试能否按预计时间完成以及药品商业化生产前能否符合GMP标准将直接对公司
    
    产能产生影响。如果君实生物科技产业化临港项目未能如期完工可能给公司带来产能不
    
    足的风险。
    
    7、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存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而被中止发行的风险。
    
    8、公司同时在香港联交所H股市场和A股市场挂牌上市的特殊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股票将同时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由于中国大陆和香港两地监管规则的差异,公司在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所需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同,发行人需同时符合两地监管机构的上市监管规则,这对发行人合规运行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出更大挑战。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后,A股投资者和H股投资者分属不同的类别股东,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对需履行类别股东分别表决的特定事项(如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量,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等)进行分类表决。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结果,可能对A股类别股东产生一定影响。
    
    发行人于香港联交所H股和上交所A股同时挂牌上市后,将同时受到香港和中国境内两地市场联动的影响。H股和A股投资者对公司的理解和评估可能存在不同,公司于两个市场的股票价格可能存在差异,股价受到影响的因素和对影响因素的敏感程度也存在不同,境外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公司H股股价的波动可能对A股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不高于8,713.00万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0.01%)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对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
    定价方式:            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
                          行价格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询价对象、战略投资
    发行对象:            者和在上交所开设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认购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所:
    
    
    三、保荐机构团队情况说明
    
    (一)保荐代表人
    
    张韦弦:于2013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瑞瑜:于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刘尚泉,于2016年获得证券从业资格。
    
    项目组其他成员:梁锦、黄弋、龚丽、钟犁、冀羽瞰、唐辛亮、黄心怡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
    
    明
    
    1、本机构或本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中金公司新三板做市账户持有君实生物1,248,656股内资股,占发行人内资股总股本的0.21%。中金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君实生物股票(证券代码:833330)的行为是依据其做市业务制度和流程进行的日常市场化行为。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金公司香港子公司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持有君实生物(01877-B)共275,580股H股,占发行人H股总股本的0.15%。CICC Financial TradingLimited 的账户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为依据客户指令进行交易,属于 CICC FinancialTrading Limited 日常与其业务相关的市场化行为。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君实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保荐机构的职业操守和独立性。中金公司已建立并实施包括《限制名单政策》在内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在制度上确保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妥善管理,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中金公司做市专用账户和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的账户的持股是依据其各自业务制度和流程、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上述情形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中金公司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中金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或本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44.32%的股份,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约0.02%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中金公司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中金公司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中金公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对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和未弥补亏损承担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生效的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议案,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2019年6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授权,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以下内容摘自保荐机构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意见”),投资者欲全面了解科创板定位要求的全部内容,请参阅专项意见。
    
    (一)公司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性质的相关规定
    
    1、公司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具备完整的从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大规模生产到商业化的全产业链能力。公司以为患者提供效果更好、花费更低的治疗选择为使命。公司拥有卓越的创新药物发现能力、强大的生物技术研发能力、大规模生产技术及快速扩大的极具市场潜力的在研药品组合。
    
    发行人通过源头创新来开发first-in-class(同类首创)或best-in-class(同类最优)的药物,已成功开发出极具市场潜力的在研药品组合,多项产品具有里程碑意义:发行人的核心产品之一JS001(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商品名:拓益)是国内首个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国产抗PD-1单克隆抗体。JS002和UBP1213分别是中国本土公司第一次获得国家药监局IND批准的抗PCSK9单克隆抗体和抗BLyS单克隆抗体。JS004是发行人自主研发、全球首创的抗BTLA单克隆抗体,已获得美国FDA和NMPA的临床试验批准,目前正在中美两地开展一期临床试验。
    
    公司围绕“创新驱动”与“患者可及”,拥有开发同类首创乃至全球首创药物的能力,为病患提供可负担的覆盖肿瘤免疫、自身免疫性疾病及代谢疾病等多种适应症的创新疗法。公司致力于成为一家集研发、生产和商业化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型生物制药公司,实现“中国智造,布局全球,同步服务海内外市场”的宏伟目标。
    
    2、公司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鼓励研发创新已逐步上升为医药行业的国家战略。201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从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审评审批、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等 6 个方面(共计
    
    36项改革措施)鼓励药品和医疗器械创新。
    
    发行人的业务符合鼓励药品创新的国家战略。发行人具备卓越的发现及开发创新药物的能力,并且已建立全球一体化的研发流程,已在美国设立实验室。发行人已自主研发建立了涵盖蛋白药物从早期研发到产业化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完整技术体系。该体系包括七个技术平台:(1)抗体筛选及功能测定的自动化高效筛选平台;(2)人体膜受体蛋白组库和高通量筛选平台;(3)抗体人源化及构建平台;(4)高产稳定表达细胞株筛选构建平台;(5)CHO 细胞发酵工艺开发平台;(6)抗体纯化工艺及制剂工艺开发与配方优化平台以及(7)抗体质量研究、控制及保证平台。凭借上述技术平台,发行人具备全球一体化的研发流程。发行人依托其于肿瘤免疫治疗领域强大的研究能力和自主建立的药物分子筛选平台,已自主开发出两项有望成为全球首创药物的创新药物(即JS004与JS009),其中JS004自FDA获得全球首个抗BTLA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临床试验批准,标志着公司已从同类创新向全球首创进军,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3、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发行人创新药物的研发与商业化依托其自主研发建立的涵盖蛋白药物从早期研发到产业化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完整技术体系。凭借上述自主建立的药物开发技术平台,围绕“创新驱动”与“患者可及”,发行人通过源头创新与合作引进,已构建丰富的产品管线,截至2020年2月29日,发行人共有20项在研产品,13项是由公司自主研发的原创新药,7项与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发行人产品覆盖肿瘤免疫治疗、代谢类疾病、炎症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及神经系统疾病等领域。雄厚的研发实力及丰富的在研项目储备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发行人具备完整的从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大规模生产到商业化的全产业链能力,具备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等体系。发行人核心产品拓益于2019年2月正式上市销售,标志着发行人从研发型生物医药企业成长为具有完整产业链的生物制药企业。该产品获批以前,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技术转让及服务收入和制剂销售收入。自2019年以来,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于药品销售收入。公司的商业模式稳定。
    
    4、公司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发行人产品主要为创新型生物制品,大部分为源头创新、自主研发。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共有20项在研产品,包括18项创新药、2项生物类似药。2018年12月17日,发行人独立研发、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一类新药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商品名:拓益)获NMPA有条件批准上市并于2019年开始销售。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是公司首个获批上市的产品,也是国内首个获批上市的国产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用于治疗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自 2019 年 2 月 26日开出首张处方以来,截至2019年9月30日,特瑞普利单抗的销售额已达到52,615.48万元。未来,随着发行人已上市产品拓展适应症和在研产品管线的陆续获批,预计发行人收入将呈现良好的增长趋势,具备较强的成长性。
    
    2018年12月24日,君实生物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首日涨幅达23%。截至2020年1月31日,发行人市值为186.63亿港币,自上市以来涨幅22.81%。君实生物在香港市场良好的股价表现体现了市场对其的充分认可。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规定的关于申报企业性质的相关条件。
    
    (二)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重点推荐领
    
    域的企业
    
    公司主营业务为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大规模生产到商业化,产品主要为创新型生物制品。
    
    根据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年版),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4.1 生物医药产业”之“4.1.2 生物技术药物”之“治疗恶性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难治性疾病以及用于紧急预防和治疗感染性疾病的抗体类药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公司属于第六条规定的“生物医药领域”中的“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相关技术服务”企业;并且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中的“生物医药产业”企业。
    
    (三)公司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在评估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时,本保荐机构通过走访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查阅医药产业政策文件,查阅行业研究资料和市场统计资料,咨询行业专家和关键意见领袖意见,查阅发行人全部专利证书及年费缴纳凭证,查阅发行人承担的重大课题和科研项目资料,查阅公司员工花名册和相关人员简历,与同期相关行业、市场和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等途径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分析和独立判断,重点核查了以下事项:
    
    1、公司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细分行业国际领先水平,且全部用于主营业务
    
    发行人作为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企业,自成立之初即将研发与创新视为核心竞争力。发行人的核心团队成员均来自于知名机构、跨国企业和监管机构,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
    
    和深厚的研发与管理经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承担3项“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
    
    重大科研项目,已建立全球一体化的研发流程,在美国设立了实验室。发行人自主开发
    
    并建立了涵盖蛋白药物从早期研发到产业化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完整技术体系。基于发行
    
    人的核心技术平台,发行人已独立自主开发出首个获NMPA批准上市的国产PD-1单抗
    
    及其他在研产品,发行人全部核心技术均用于主营业务。
    
    2、公司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公司建立了全球一体化的研发流程,已在美国建立实验室。公司在全球设有三个研发中心,公司的旧金山实验室进行初步高通量抗体筛选和进一步人源化、选择和优化,马里兰实验室使用膜受体蛋白组库和真核细胞为基础的功能测定平台进行新靶点的筛选和抗体候选物的评估和选择,国内苏州研发中心则主要进行药物的功能学验证与工艺开发。
    
    在马里兰实验室和旧金山实验室的支持下,公司在中国的苏州和上海生产基地,负责进行稳转细胞株的建立、工艺优化、GMP 标准生产、建立和维护全球的质量系统、生产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和未来商业制药。公司在美国的实验室密切关注生物技术创新药物研发的最新技术趋势,而公司的中国实验室在研发过程中进行后续支持性工作,从而支持公司较高效率和较低成本的研发。
    
    3、公司科研实力雄厚、科研成果丰富
    
    公司作为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企业,自成立之初即将研发与创新视为核心竞争力。公司的核心团队成员均来自于知名机构、跨国企业和监管机构,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深厚的研发与管理经验。发行人依托其于肿瘤免疫治疗领域卓越的研究能力和自主建立的药物分子筛选平台,已自主开发出两项有望成为全球首创药物的创新药物(即JS004与JS009),其中JS004自FDA获得全球首个抗BTLA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临床试验批准,标志着发行人已从同类创新向全球首创进军。
    
    4、公司相对行业竞争对手具有竞争优势
    
    公司具备的行业竞争优势包括:
    
    (1)卓越的药物发现和开发能力。公司在发现及开发创新生物药的领域具有卓越能力,能够独立进行靶点评估、机制研究及验证、临床在研药品筛选以及功能学验证等发现及开发生物药的关键步骤;
    
    (2)全产业链的药物研发与生产能力。公司建立了涵盖蛋白药物从早期研发阶段到产业化阶段的整个过程的完整技术体系,公司在中国拥有两个单克隆抗体生产基地,分别位于苏州吴江和上海临港。苏州的吴江生产基地是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商业化生产基地和中试临床药物生产基地;
    
    (3)快速扩张的强大在研药品管线。自公司于2012年12月成立至2020年2月29日,已开发共计20项在研药品,包括14项肿瘤免疫疗法在研药品、2项代谢类疾病在研药品、3项针对炎症或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在研药品和1项治疗神经系统疾病的药物;
    
    (4)经验丰富且拥有出色技能的高级管理团队。公司的高级管理团队成员都具有生物科技研究领域丰富的工作经验,包括全球知名研究机构、领先的国际制药公司以及FDA 等监管机构。他们拥有涵盖整个药品开发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出色专业知识,包括创新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监管审批、药物警戒、生产等环节。
    
    5、公司依靠其核心技术,形成了创新性的业务模式,主营业务具有较高成长性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具备完整的从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大规模生产到商业化的全产业链能力。公司以为患者提供效果更好、花费更低的治疗选择为使命。公司拥有卓越的创新药物发现能力、强大的生物技术研发能力、全产业链大规模生产技术及快速扩大的极具市场潜力的在研药品组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较高成长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类别分类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9年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药品销售    52,615.48   99.999%                    -          -          -       -          -
    技术转让         0.71    0.001%      93.40    31.90%   4,866.83    89.30%   349.95    61.59%
    与服务
    制剂耗材            -          -     199.36    68.10%     583.15    10.70%   218.26    38.41%
    销售
                  2019年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合计        52,616.19   100.00%     292.76   100.00%   5,449.98   100.00%   568.21   100.00%
    
    
    6、公司业务属于创新药物的发现、开发与产业化,为战略性新兴行业,符合国家战略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具备完整的从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大规模生产到商业化的全产业链能力。公司以为患者提供效果更好、花费更低的治疗选择为使命。公司拥有卓越的创新药物发现能力、强大的生物技术研发能力、大规模生产技术及快速扩大的极具市场潜力的在研药品组合。公司独立研发、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新药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商品名:拓益)已获NMPA有条件批准上市并于2019年2月开始销售。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是公司首个获批上市的产品,也是国内首个获批上市的国产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用于治疗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C制造业”中的“2761 生物药品制造”行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4.1 生物医药产业”中的“4.1.1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
    
    八、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
    
    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三会议事规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及其运作情况等文件资料;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的依法设立
    
    发行人系由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君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15年3月27日,君实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将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君实有限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124,309,420.08元中的14,700,000元折合为14,7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于2015年5月5日领取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9383413A),法定代表人为熊俊。
    
    (2)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系由君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君实有限成立于2012年12月27日,发行人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4个下属专门委员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发行人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5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制定了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聘任1名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是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规定在必要时召开。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成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均能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保存有关会议文件;对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关联交易和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均能按照规定程序召开。
    
    综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经审核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查阅了发行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投资、对外担保、资金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就发行人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制度问题,本机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审计师进行密切沟通,并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
    
    经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无虚假记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100Z0003号)。
    
    发行人已建立规范、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涵盖了发行人生产经营运作的全过程,使发行人全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业务均有了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管理办法。发行人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治理结构、业务运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在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并将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加以改进。容诚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于2019年9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要求对发行人的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资产权属证明、相关三会决议文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主要股东的工商证明等文件资料;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关联交易协议、主要银行借款资料、股权投资相关资料、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并走访了客户、供应商等部门;查阅了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资料及任职文件,并向其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的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和独立性
    
    1)资产完整性:发行人是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负债等均已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拥有与业务经营相关的经营场所、机器设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以及其他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备独立完整的研发、运营系统及配套设施。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控制或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2)人员独立性: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超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的情况。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性: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开立有独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机构独立性: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并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所设机构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性: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技术研发、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和销售等业务经营体系,具有独立面向市场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最近2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和股权情况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生产及商业化。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①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的变化情况
    
    2017年1月1日,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共有9名,分别为熊俊、陈博、冯辉、汤毅、HAI WU(武海)、张卓兵、SHENG YAO(姚盛)、YI QINGQING(易清清)和李聪。2018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熊俊、冯辉、HAI WU(武海)、SHENG YAO(姚盛)、张卓兵、汤毅、李聪、YI QINGQING(易清清)、林利军、NING LI(李宁)、钱智、陈新军、LIEPING CHEN(陈列平)、JIAHE(何佳)、ROY STEVEN HERBST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熊俊、冯辉、HAI WU(武海)、SHENG YAO(姚盛)、张卓兵、NING LI(李宁)为执行董事,汤毅、李聪、YI QINGQING(易清清)、林利军、钱智、陈新军、LIEPING CHEN(陈列平)、JIA HE(何佳)、ROY STEVEN HERBST为非执行董事,钱智、陈新军、LIEPINGCHEN(陈列平)、JIA HE(何佳)、ROY STEVEN HERBST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②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监事变动情况
    
    2017年1月1日,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共有3名,分别为王妙新、刘洪川、高玉才。
    
    2018年4月26日,公司监事会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妙新递交的辞职报告。鉴于王妙新辞职后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018年6月24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洪川、高玉才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与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2018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萍萍、严佳炜、邬煜作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刘洪川、高玉才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2019年4月9日,公司监事会收到公司监事严佳炜递交的辞职报告。
    
    2019年4月30日,公司监事会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刘洪川、监事高玉才递交的辞职报告。鉴于刘洪川、高玉才辞职后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019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聂安娜、李若璘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2019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刘俊作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2019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选举邬煜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③最近两年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17年1月1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共4名,分别为总经理熊俊,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HAI WU(武海),副总经理张卓兵,副总经理SHENG YAO(姚盛)。
    
    2017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聘任吴成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2017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聘任陈本仁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2018年1月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总经理熊俊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成明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2018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聘任NING LI(李宁)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英格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顾娟红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2018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NING LI(李宁)为公司总经理,张卓兵、HAI WU(武海)、SHENG YAO(姚盛)、顾娟红为公司副总经理,原璐为公司财务总监,陈英格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2019年7月1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顾娟红女士提交的辞职报告,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19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聘任韩净、段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聘任GANG WANG(王刚)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④最近两年内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冯辉、HAI WU(武海)、SHENG YAO(姚盛)、张卓兵,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上述变动均依法履行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且该等变动未对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层的稳定性及经营政策的延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3)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权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784,146,500 股,其中已发行内资股601,400,000股,H股182,746,500股。截至2020年1月31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熊俊                       87,252,968                  11.13
                  上海檀英                     76,590,000                   9.77
                  瑞源盛本                     43,584,000                   5.56
                   熊凤祥                      41,060,000                   5.24
                  珠海高瓴                     25,200,000                   3.21
                    黄菲                       22,590,036                   2.88
                   周玉清                      21,680,800                   2.76
                   乔晓辉                      16,500,000                   2.10
                   王树君                      15,814,256                   2.02
                    冯辉                       13,140,000                   1.68
            剩余407名内资股股东                237,987,940                  30.35
                  H股股东                     182,746,500                  23.31
                    总计                       784,146,500                 100.00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熊凤祥、熊俊父子。
    
    1、最近两年的股权变动情况
    
    最近两年内,熊凤祥、熊俊持续持有发行人股份,且熊凤祥或熊俊一直为发行人直接持股的单一第一大股东。
    
    为进一步加强熊凤祥、熊俊对发行人的控制,2017年12月25日,熊凤祥、熊俊与瑞源盛本、本裕天源、上海宝盈、孟晓君、高淑芳、珠海华朴、赵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2018年2月26日,熊俊与共青城君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1;2019年7月26 日,熊俊与周玉清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述《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就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控制及其相关事项保持一致立场及意见,各方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当经过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以此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若各方对该等事项仍未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各方无法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其他各方同意无条件与熊俊保持一致意见。最近两
    
    年内,熊凤祥、熊俊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的表决意见均保持
    
    一致。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熊凤祥、熊俊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期间            熊凤祥、熊俊及其一致   发行人股份总   熊凤祥、熊俊及其一致行动
                               行动人持股数量(股)     数(股)         人持股比例(%)
      2017年1月-2017年6月           108,899,968         550,000,000              19.80
     2017年6月-2017年12月           108,899,968         584,750,000              18.62
     2017年12月-2018年2月           176,137,736         584,750,000              30.12
      2018年2月-2018年3月           183,050,736         584,750,000              31.30
     2018年3月-2018年12月           183,050,736         601,400,000              30.44
     2018年12月-2019年1月           183,050,736         760,310,000              24.08
      2019年1月-2019年6月           183,050,736         784,146,500              23.34
      2019年6月-2019年7月           195,550,736         784,146,500              24.94
      2019年7月-2020年1月           217,231,536         784,146,500              27.70
    
    
    发行人为生物医药类公司,需投入巨额研发费用推进药物研发,在未有产品获批上市之前,发行人主要依靠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经过历史上的多轮股权融资,自2017年1月1日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权结构一直较为分散,发行人同时期的其12019年7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熊俊受让共青城君拓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共青城君拓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他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均较低。在2017年1月1日至发行人H股上市之前的期间
    
    内,除熊凤祥、熊俊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发行人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控制发行人10%以上
    
    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东。发行人 H 股上市后,除熊凤祥、熊俊及其一致行动人和上海
    
    檀英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发行人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5%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
    
    最近两年内,熊凤祥、熊俊依据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东大会股份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2020年1月31日,熊凤祥、熊俊父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与第二大股东
    
    相差较大
    
    截至2020年1月31日,熊凤祥、熊俊父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17,231,536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7.70%。
    
    截至2020年1月31日,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檀英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檀正合计持有发行人78,852,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6%。其中上海檀英、上海檀正分别持有发行人76,590,000股内资股股份、2,262,000股内资股股份。上海盛歌为上海檀英、上海檀正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利军持有上海盛歌100%的股权且担任上海檀英、上海檀正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此外,LVC Fund I、LVC Fund II、LVC Renaissance Fund分别持有发行人10,106,000股H股、12,127,000股H股、14,956,000股H股,前述LVC Funds为林利军实际控制的合伙企业。截至2020年1月31日,林利军所能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16,04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80%。
    
    熊凤祥、熊俊父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与第二大股东相差较大。
    
    3、上海檀英、林利军出具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上海檀英及其实际控制人林利军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就公司控制权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人对公司的股权投资系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本承诺人未向公司派驻管理人员,亦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本承诺人未曾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
    
    (2)本承诺人承诺,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实际控制的主体不会与公司的任何其他股东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等方式达成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采取一致行动的合意,共同扩大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4、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均由董事长熊俊召集和主持,历次董事会会议议案的表决中,包括熊俊在内的参与会议表决的相关董事均投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会议,熊俊、熊凤祥参与了发行人前述期间内 90%以上的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并且,前述期间内 90%左右的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占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持股数量的比例超过50%。报告期内,熊俊、熊凤祥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客观上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持续产生了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参与历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熊凤祥、熊俊的一致行动人在实际投票表决过程中均与熊凤祥、熊俊保持一致。虽然瑞源盛本、本裕天源、上海宝盈、孟晓君、高淑芳、珠海华朴、赵云等一致行动人与熊凤祥、熊俊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于2017年12月25日,但在此之前的股东大会表决中,前述出席股东大会的一致行动人均与熊凤祥、熊俊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5、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情况
    
    报告期内,熊俊持续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及/或总经理职务,发行人现任总经理NING L(I 李宁)由熊俊向董事会提名,熊俊目前担任发行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薪酬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发行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策层面发挥重要作用,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考核及薪酬管理等事项)具有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熊俊持续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及/或总经理职务,对发行人的研发、生产、经营、管理、融资等重大事项均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熊凤祥、熊俊父子,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其他重大事项
    
    1)经核查,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和技术的获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也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行业地位均保持良好,预计未来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的上述情形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了税务、工商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查阅了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资料及任职文件,并向其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发行人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单克隆抗体药物的研发与产业化,主要业务为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生产及商业化。发行人已取得其经营业务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批准、许可及登记。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发行人符合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8,414.65 万元,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8,713.00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87,127.65万元,大于 3,000 万元。
    
    (三)发行人符合股份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且鉴于发行人同时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已发行 H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3.31%,本次公开发行8,713.00万股后,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10%。
    
    (四)发行人的市值和业务、产品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要求标准
    
    1、发行人本次上市选择的标准为: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2、发行人预计市值符合上市标准
    
    发行人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经核查,截至2020年1月31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市值规模为186.63亿港币。本次发行预计市值高于40亿元人民币。
    
    3、发行人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从事的业务属于“C 制造业”中的“2761 生物药品制造”行业,发行人主要业务为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生产及商业化,主要业务或产品需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市场空间方面,2014年-2018年全球生物药市场规模稳步增长,由1,994亿美元上升至2,618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7.7%。预计到2023年,全球生物药市场规模会达到4,021亿美元,五年年复合增长率为9.0%。2018年,中国生物药市场规模达2,622亿元人民币。随着可支付能力的提高、患者群体的增长以及医保覆盖范围的扩大,预计至2023年中国生物药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至6,412亿元人民币,同期年复合增长率为19.6%,市场空间大。
    
    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共有20项在研产品,13项是由公司自主研发的原创新药,7 项与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公司多样化的在研药品管线分别处于不同研发阶段,其中1项产品JS001已正式上市销售,获批适应症为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9项产品已获得NMPA的IND批准,其中有条件获批上市销售的JS001(特瑞普利单抗,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商品名:拓益)正在开展适应症拓展的临床试验,UBP1211(修美乐生物类似药)已提交 NDA 并获受理,JS002(重组人源化抗PCSK9单抗注射液)正在开展临床II期试验,满足《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设定的“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条件。(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机构将继续完成。
    
    本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将履行下列持续督导职责:
    
    1、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2、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3、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5、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本机构、保荐代表人将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各项持续督导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
    
    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张韦弦、杨瑞瑜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十一、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本公司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上述内容,本公司推荐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请予批准!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定代表人签字: 首席执行官:
    
    沈如军黄朝晖 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孙 男 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签名:
    
    杜祎清 年 月 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赵沛霖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韦弦 杨瑞瑜 年 月 日项目协办人签名:
    
    刘尚泉 年 月 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关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实生物”、“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JunshiBiosciencesCo.,Ltd
     法定代表人               熊俊
     注册资本                 78,414.65万元
     君实有限设立时间         2012年12月27日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   2015年5月5日
     司时间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趣路36、58号2号楼13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趣路36、58号2号楼13层
     控股股东                 熊凤祥、熊俊
     实际控制人               熊凤祥、熊俊
     行业分类                 C27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   股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代码:833330),于香港
     牌)或上市的情况         联交所上市(证券代码:01877.HK)
    
    
    (二)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具备完整的从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大规模生产到商业化的全产业链能力。公司以为患者提供效果更好、花费更低的治疗选择为使命。公司拥有卓越的创新药物发现能力、强大的生物技术研发能力、大规模生产技术及快速扩大的极具市场潜力的在研药品组合。
    
    凭借上述自主建立的药物开发技术平台,公司通过源头创新来开发同类首创(first-in-class)或同类最优(best-in-class)的药物并已成功开发出包括JS001、JS002、JS004、UBP1213等在内的多项生物创新药,一项生物类似药UBP1211,一项抗体药物偶联物(ADC)DAC-002,以及包括JS101在内的小分子产品组合,构建了丰富的在研项目储备。其中,核心产品特瑞普利(Toripalimab)单抗注射液(商品名:拓益)已于2018年12月17日获NMPA有条件批准上市,是国内首个获批上市的国产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用于治疗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特瑞普利单抗于2019年2月26日开出首张处方,截至2019年9月30日,特瑞普利单抗的销售额已达到52,615.48万元。除已获批的首个适应症外,公司也正在就特瑞普利单抗进行多项拓展适应症的临床试验。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正在或即将就特瑞普利单抗开展超过20项临床试验,包括11项关键注册临床,与国内众多临床试验中心进行包括肺癌、肝癌、尿路上皮癌、食管癌及鼻咽癌等多个适应症在内的Ⅰ期、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并在美国同步进行Ⅰ期临床试验。公司是首家就抗PCSK9单克隆抗体和抗BLyS单克隆抗体取得NMPA的IND批准的中国公司,公司还向美国FDA申请并获得了全球首个抗BTLA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的临床试验批准。
    
    除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外,公司还通过技术转让与合作形式进一步壮大产品管线。合作研发方面,公司自润佳医药受让CDK抑制剂(JS104)及PI3K-α抑制剂(JS105)的50%权益,受让华奥泰安维汀生物类似药(JS501)的现有研发成果及其后续技术支持,获得Anwita关于公司在大中华区开发及商业化创新IL-21融合蛋白(JS014)的许可,以及自杭州多禧获得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Trop2单抗-Tub196偶联剂(DAC-002)在除日本、韩国以外的全部亚洲国家及区域负责后续临床试验、药品注册、商业化生产、销售及其他商业活动的授权许可。
    
    随着产品管线的不断丰富和对药物联合治疗的进一步探索,公司的创新领域还将持续扩展至包括小分子药物、抗体药物偶联物(ADC)等在内的更多类型的药物研发,及癌症、自身免疫性疾病的下一代创新疗法的探索。
    
    (三)核心技术
    
    公司作为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企业,自成立之初即将研发与创新视为核心竞争力。公司的核心团队成员均来自于知名机构、跨国企业或监管机构,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深厚的研发与管理经验。2016-2018 年,公司研发费用投入分别为 12,200.13 万元、27,530.34万元和53,818.28万元,复合增长率110.0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承担3项“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科研项目。公司已建立全球一体化的研发流程,并在美国设立实验室。公司自主开发并建立了涵盖蛋白药物从早期研发到产业化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完整技术体系,该体系包括七个技术平台:(1)抗体筛选及功能测定的自动化高效筛选平台;(2)人体膜受体蛋白组库和高通量筛选平台;(3)抗体人源化及构建平台;(4)高产稳定表达细胞株筛选构建平台;(5)CHO细胞发酵工艺开发平台;(6)抗体纯化工艺及制剂工艺开发与配方优化平台以及(7)抗体质量研究、控制及保证平台。
    
    (四)研发水平
    
    凭借上述自主建立的药物开发技术平台,围绕“创新驱动”与“患者可及”,公司通过源头创新与合作引进,已构建丰富的产品管线,截至2020年2月29日,共有20项在研产品,13项是由公司自主研发的原创新药,7项与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公司多样化的在研药品管线分别处于不同研发阶段,其中1项产品JS001(特瑞普利单抗,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商品名:拓益)已正式上市销售,获批适应症为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9项产品已获得NMPA的IND批准,其中有条件获批上市销售的JS001正在开展适应症拓展的临床试验,UBP1211(修美乐生物类似药)已提交NDA并获得受理,JS002(重组人源化抗PCSK9单抗注射液)正在开展临床II期试验,JS501(安维汀生物类似药)、JS003(重组人源化抗PD-L1单抗注射液)、JS101(泛CDK抑制剂)、JS005(重组人源化抗 IL-17A单抗注射液)和JS004(重组人源化抗BTLA单抗注射液)已进入I期临床试验,UBP1213(重组人源化抗BLyS单抗注射液)正在进行临床试验准备;2项产品已获得美国FDA的临床试验批准,其中,JS001正在美国开展Ib期临床试验,JS004(重组人源化抗BTLA单抗注射液)是全球首个获得临床试验批准的抗 BTLA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正在美国进行临床I期试验;11项产品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其中DAC-002(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Trop2单抗-Tub196偶联剂)已向NMPA提交IND申请并获受理。公司产品覆盖肿瘤免疫治疗、代谢类疾病、炎症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及神经系统疾病等领域。雄厚的研发实力及丰富的在研项目储备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拥有35项已授权专利,其中28项为境内专利,7项为境外专利。专利覆盖新药蛋白结构、制备工艺、用途、制剂配方等,为公司产品提供充分的和长生命周期的专利保护。
    
    (五)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9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万元)           448,395.36          425,032.09          121,970.81          114,902.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327,791.82          331,525.54          112,050.78          112,756.17
       权益(万元)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7.67              14.40               2.86               0.41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               26.92              22.03               8.23               1.95
         表)(%)
       主要财务指标          2019年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52,711.98             292.76            5,449.98             593.91
      净利润(万元)            -44,580.74          -72,285.42          -31,757.08          -13,626.9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44,550.83          -72,291.54          -31,734.35          -13,532.19
     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47,090.25          -70,602.78          -30,046.41          -15,984.03
     的净利润(万元)
           项目         2019年9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基本每股收益(元)               -0.57               -1.21               -0.55               -0.27
    稀释每股收益(元)               -0.57               -1.21               -0.55               -0.2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2.92              -72.97              -25.80              -15.61
          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90,951.51          -51,695.13          -31,130.00          -18,452.72
     流量净额(万元)
     现金分红(万元)                   -                  -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116.41           18,383.24             505.15            2,054.22
        的比例(%)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技术风险
    
    (1)新药研发风险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企业,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共有20项在研产品储备,其中有11项正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有13项为自主研发的原创新药,且JS004和JS009为具有全球首创潜力的单抗药物,这些较为前期的、或创新的研发项目均会导致研发结果不确定性较大,具有较大的研发风险。新药研发涉及到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保护政策,涉及到产品的疗效和医生及病人的接受程度,其整个过程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因此,如果不能前瞻性地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确定研发方向、不能组织各学科专业人才通力协作以提高研发效率、不能开展针对性的市场推广与营销以提升产品上市后的市场认知度与市场销售,公司可能面临研发及产业化进度低于预期、政府审批时间不确定、市场推广未达到预期的风险。
    
    此外,生物技术药物研发领域受人类对现存各类疾病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疾病的治疗需求以及医药研发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共同推动,未来有可能出现新的治疗药物取代单克隆抗体药物,成为治疗诸如癌症、自身免疫性疾病等病症的首选药物,因此公司单克隆抗体药物未来可能面临被其他药物取代的风险,公司也将面临因产品被取代而导致的市场需求下降的风险。
    
    创新药研发涉及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组合、长时间的投入和高昂资本开支,由于公司成立时间有限,目前的研发成功经历与成熟药企相比尚有不足,可能存在由于研发经验不足导致无法保证在研产品管线的研发速度与研发成功率的风险。
    
    (2)公司在研产品较多,在研项目成功商业化需实现若干里程碑,公司无法保证所有在研产品均可研发成功,相应业务商业化具有失败或重大延误风险
    
    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共有20项在研产品,13项是由公司自主研发的原创新药,7项与合作伙伴共同开发。
    
    公司在研产品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公司能否实现若干里程碑,包括但不限于:
    
    1、发现、评估、获取及/或研发新的在研产品;
    
    2、取得IND批准或类似监管批准,成功注册并完成临床试验;
    
    3、各期临床试验达到主要终点等安全性和有效性指标,成功完成I期/II期/III期临床试验;
    
    4、取得在研药品的NDA批准或类似监管批准和药品上市许可;
    
    5、发展可持续和可扩展的生产工艺;
    
    6、直接或与合作方共同推出并商业化已取得监管批准和药品上市许可的在研药品,药品获得市场认可,取得一定水平的商业化收入。
    
    影响上述里程碑实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资金支持、技术先进性、政策变动等,公司及所在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任何因素均具有不确定性,假若公司未能按计划时限达成上述一项或多项里程碑,则可能推迟公司能够获取在研药品批准及/或商业化的时间,也可能导致相应业务商业化失败或重大延误。因此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新药在临床研发阶段失败的风险
    
    创新药研发临床试验费用高昂,研发周期需要花费多年时间才能完成,且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临床试验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失败。公司在研药品的临床前研究及早期临床试验的结果可能不能预测后期临床试验的结果,试验的初期或中期结果可能无法预测最终结果。尽管临床前研究及初步临床试验已取得进展,但临床试验后期的在研药品可能无法展示理想的安全性和功效特性。
    
    此外,同一在研药品的不同试验之间的安全性及/或疗效结果因多项因素而存在显著差异,包括就方案制定的试验程序的变化、患者群体的规模及类型的差异,患者对给药方案及其他试验方案的依从性以及临床试验参与者的退出率。在公司进行的临床试验中,由于患者人数、临床试验地点、临床试验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群体不同,临床试验结果可能与早期试验不同。因此公司新药研发存在临床研发阶段失败的风险。
    
    (4)招募临床试验患者方面遇到困难,临床开发活动可能会延迟的风险
    
    公司在研药品临床试验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及完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临床试验患者能否顺利完成入组的影响。受多种因素影响,公司可能在招募临床试验患者方面遇到相关困难,比如相关临床试验患者人数的规模、患者适应症的不同及试验方案中定义的入组和排除标准。
    
    公司的临床试验在招募病患入组方面,也会受到来自拥有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商/药企的竞争,而该竞争将减少公司潜在可招募病患的数量和类型。公司的临床试验患者招募同样受到临床试验供应商(如CRO)资源竞争、医院/临床试验中心资源竞争、临床相关人力资源竞争的影响。
    
    此外,即使公司能够在临床试验中招募足够患者,延迟患者招募可导致成本增加或可能影响临床试验计划的时间或结果,继而可能会阻碍临床试验的完成,并对公司在研药品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5)在研药品可能存在不良事件的风险
    
    公司在研药品可能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引发不良事件。不良事件可能会引致公司或监管机构中断、延迟或终止相关临床试验,并有可能会导致与公司相关的申请、批准被延迟或拒绝。
    
    此外,即使在研药品取得监管批准上市后,而公司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由该等获批准的药物引起的不良事件,则有可能引起被暂停销售相关药品、被撤销批准或撤销与该药品相关的许可资质、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损害公司声誉或其他对公司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后果。
    
    (6)新药上市的风险
    
    新药研发成功获批后,还需要经历市场拓展与学术推广,才能够更为广泛地为医生和患者所接受。因此,如果新药上市后的市场开拓和学术推广遇到瓶颈,或市场与商业化团队未能有效运作,或遇到未知的科学风险,从而使公司产品未能有效得到市场认可,无法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则可能给公司收回新药研发成本、实现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此外,即使公司未来药品研发成功并进入商业化销售且获得市场认可,然而如有较公司产品在药效、价格、质量等方面更为市场所接受的产品获批上市,则公司产品的销售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7)产品管线相关风险
    
    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共有20项在研产品,公司多样化的在研药品管线分别处于不同研发阶段如公司无法成功完成现有产品管线的临床开发、符合严格监管标准的药品生产、取得监管批准在研药物商业化或开发其他新候选药物、或上述事项受到重大推迟,公司产品管线的研发业务将受到较大影响。
    
    1)与特瑞普利单抗有关的风险
    
    ①特瑞普利单抗已获批适应症发病率较低的风险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2019年中国黑色素瘤新发病人数为7,563人,发病率较低,该适应症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如果发行人未来不能按照既定计划完成特瑞普利拓展适应症和其他在研产品的临床试验并获批上市,黑色素瘤患者发病率较低可能会对发行人未来销售规模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②特瑞普利单抗不能满足有条件批准上市有关要求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特瑞普利为根据《临床急需药品有条件批准上市的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有条件获批治疗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根据特瑞普利的《药品注册批件》,发行人需要在特瑞普利上市后完成JS001对比达卡巴嗪一线治疗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的黑色素瘤的随机、对照、多中心、III 期临床研究,并每年度报告临床研究进展情况。在完成上述确证性临床试验且试验结果能够证实预测临床获益的情况下,发行人产品特瑞普利能够获得完全批准。该确证性临床试验预计入组病人230例,截至2020年1月上旬,已完成131例病人入组。由于药品研发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资金支持、技术先进性、政策变动等,临床试验是否能够如期成功完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6日。如果公司不能满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可能存在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不能申请药品再注册、药品监管机构撤销有条件上市许可的情形,从而影响公司的销售与经营。
    
    ③特瑞普利单抗拓展适应症无法按照预期时间获批的风险
    
    除已获批适应症外,截至2020年2月29日,特瑞普利单抗正在进行11项关键注册临床试验,这些临床试验可能无法符合预期的时间表,且临床试验结果也可能未必理想,进而可能无法按照预期时间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即使按照预期时间提交新药上市申请,能否于预期时间内顺利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上市亦存在不确定性。一般而言,较早上市的药物由于市场先发优势可快速抢占市场,药物商业价值较大。特瑞普利部分适应症拓展临床试验进度如果较慢,可能导致特瑞普利在相应适应症上落后于同类产品获批,存在无法实现较大的商业价值的风险。如果拓展适应症上市进度受到影响,将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任何一个适应症临床开发的失败都将会对公司业务及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④市场竞争风险
    
    截至2020年1月31日,中国市场共有6款抗PD-1单抗已获批上市,15款抗PD-1单抗处于临床或上市申请阶段。同时,已上市产品的拓展适应症临床试验也正在积极开展中。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报告,截至2020年1月31日,中国共有26个针对PD-1单抗的III期单药试验和66个针对PD-1单抗的III期联合治疗试验正在开展。随着更多抗PD-1单抗产品和拓展适应症的获批,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公司在特瑞普利的市场推广、准入分销等方面都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竞争,可能对特瑞普利单抗的市场份额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
    
    ⑤进一步降价的风险
    
    一般而言,药企销售价格下降的形式可能包括:
    
    1)药企由于市场竞争、提升患者可及性等因素直接降价;2)经销商或终端药店发起的会员活动,可能由药企承担一部分成本,影响药企的利润,也有可能纯粹为经销商或药店的营销策略,药企不参与;3)政府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导致药企必须降价等国家调控因素;4)药企产品纳入医保目录从而降价,例如2019年,信达生物的信迪利单抗进入医保,其价格从7,838元(10ml:100mg/瓶)降为2,843元,降幅超过60%。限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的患者。在本轮医保谈判后,第一年达伯舒信迪利单抗的年费用为102,348元。信迪利单抗的大幅降价未来可能会对PD-1单抗市场的价格体系造成影响;5)慈善捐助等其他影响企业利润的情形。
    
    未来受其他竞品大幅降价、经销商或药店发起优惠活动、政府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或发行人产品被纳入医保目录等因素影响,发行人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考虑公司的价格应对策略或受调控而降价,存在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的风险。产品价格的下降将降低单位产品的盈利能力,对企业整体的经营情况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⑥发行人核心产品特瑞普利未能通过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谈判
    
    2019年,4项抗PD-1单抗产品(默沙东的帕博利珠单抗、BMS 的纳武利尤单抗、君实生物的特瑞普利单抗及信达生物的信迪利单抗)参与了国家医保药品谈判,仅信达生物产品信迪利单抗获批(适应症为“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的患者”)纳入医保。发行人产品特瑞普利(适应症为“既往接受全身系统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未进入国家医保,本次谈判结果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
    
    a.对后续发行人产品市场占有率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为信迪利单抗进入医保而大幅降低价格的客观情况,可能会吸引部分之前无法负担但降价后可以负担的病患转而选择信迪利单抗,可能对发行人市场份额产生不利的影响。
    
    b.发行人产品市场推广、医院准入方面可能受到影响
    
    一般而言,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有利于医生和患者对于药品的认知和疗效的信心,药品知名度有望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开展市场推广。在医院准入方面,药品纳入医保,也可能会在医院准入流程等方面更为便捷,有利于药企拓展其医院覆盖范围。发行人产品目前未进入医保,可能在市场推广和医院准入方面面临一定的竞争风险。
    
    c.发行人资本市场表现可能受到影响
    
    作为 H 股上市公司,君实生物核心产品特瑞普利单抗的市场份额和销量受到众多二级市场投资人的关注。一般来说纳入医保目录对于药品销售具有一定积极影响,因此特瑞普利单抗未进入医保也可能对发行人的资本市场表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d.发行人产品能否进入医保目录及进入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特瑞普利单抗的其他拓展适应症分别处于不同的临床阶段,如拓展适应症研发进度较慢,或新获批的适应症未被列入医保谈判目录,或参与医保谈判时公司考虑诸多因素后报出的价格无法满足进入医保的条件,或国家医保政策未来发生变化,特瑞普利单抗未来能否进入医保及进入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未来如在特瑞普利单抗尚未获批的其他拓展适应症上,特别是在一些病患基数较大的适应症,竞品较特瑞普利单抗先行进入医保,可能会对公司产品的未来定价和市场份额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其他在研产品处于NDA阶段或不同临床阶段,其他产品上市后能否进入医保及进入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与JS002(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PCSK9单克隆抗体)有关的风险
    
    ①JS002无法按照预期时间完成临床试验并获批的风险
    
    JS002 是由公司自主研发的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 PCSK9 单克隆抗体,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JS002的II期临床试验已完成入组,正在进行随访。尽管根据已获得的临床研究数据,JS002 显示出良好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但早期临床阶段的初步研究结果甚至中期试验结果都未必能完全预示注册临床试验的结果。临床试验过程复杂,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遇到困难,导致试验进展延迟。且未来上市申请能否于预期时间内顺利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亦存在不确定性。因此,JS002的开发及商业化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②市场竞争风险
    
    截至2020年1月31日,全球市场共有两项抗PCSK9单抗获批,分别为安进的伊洛尤单抗和赛诺菲/再生元的阿利珠单抗,这两项药物也已在中国获批。中国市场共有四项抗PCSK9单抗正在进行临床试验,且均处于临床II期阶段。因此,JS002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若其他国产抗PCSK9单抗先于JS002上市,将对JS002的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在高血脂症市场,他汀类产品由于已在国内外广泛应用、价格较低、服药方便和用药习惯性的因素,仍有可能主导高血脂症市场。国内外药企也在致力于研发多种新型降脂药物。因此,未来抗PCSK9单抗整体市场发展潜力可能受限,也将对公司产品的潜在市场规模造成影响,进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3)与UBP1211(阿达木单抗、修美乐生物类似药)有关的风险
    
    ①UBP1211获批上市和成功商业化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UBP1211为修美乐生物类似药,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已获得NMPA的NDA受理。尽管UBP1211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但其能否于预期时间内顺利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上市亦存在不确定性。即便UBP1211产品获批上市,仍不能保证销售达到预期效果,如果销售不达预期,将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因此,UBP1211的开发和商业化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②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原研药修美乐已在中国获批且于2019年11月通过国家医保谈判,进入国家乙类医保,价格将会从7,820(40mg) 降为1,290元。截至2020年1月31日,中国市场有2款修美乐生物类似药获批,3款修美乐生物类似药已提交NDA。目前中国市场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药的价格略低于原研药,可能对UBP1211商业化后定价造成影响。同时,原研药降价和较拥挤的修美乐生物类似药赛道也加剧了市场竞争,已上市竞品可能会拥有先行者优势,UBP1211 可能在未来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对其商业化后定价以及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4)与JS003(人源化抗PD-L1单克隆抗体)有关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JS003产品已进入I期临床,尚处于临床早期阶段,临床试验过程复杂,具备后续研发不确定性较大、研发周期长的风险。
    
    截至2020年1月31日,中国市场方面,罗氏的TECENTRIQ和阿斯利康的IMFINZI已向NMPA提交NDA,其中阿斯利康的IMFINZI目前已获批。另有8项抗PD-L1单抗产品处于临床III期阶段,公司产品临床进度靠后,已上市竞品可能会拥有先行者优势,JS003未来可能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否获得较大的商业化价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5)与JS004(重组人源化抗BTLA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有关的风险
    
    JS004目前已获得FDA和NMPA的临床试验批准并已于中美两地进入I期临床阶段。由于JS004具有全球首创潜力,市场尚无同类靶点抗体进入临床阶段,作用机制和成药性尚待临床试验结果证实,因此该项目研发不确定性较大。另外,由于临床试验过程复杂,且JS004同时在中国和美国开展临床试验,可能因为不同地区的监管政策、试验条件、受试者招募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因此试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遇到困难,导致进展延迟。由于目前国内外尚无同类产品上市,可能需要经历较长时间的市场教育过程,上市初期的销售收入可能增长缓慢。因此,JS004的开发和商业化成功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
    
    6)与JS005(重组人源化抗IL-17A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有关的风险
    
    JS005 是公司自主开发的重组人源化抗 IL-17A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目前已获得NMPA的临床试验批准并已进入I期临床试验阶段,适应症为中度至重度斑块性银屑病。尽管在临床前研究中 JS005 显示出与已上市 IL-17 单抗药物相当的疗效和安全性,但是临床前研究结果不能完全预示临床试验的结果。且由于JS005尚处于临床早期阶段,临床试验过程复杂,具备后续研发不确定性较大、研发周期长的风险。
    
    截至2020年1月31日,国内已有两款IL-17A抑制剂获批上市,4款IL-17A抑制剂处于临床阶段。已上市竞品和临床后期竞品可能会拥有先行者优势,公司产品未来可能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对其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
    
    7)与JS501(抗VEGF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安维汀生物类似药)有关的风险
    
    JS501为公司于2019年6月从上海华奥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进的安维汀生物类似药。JS501是一款重组人源化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目前处于I期临床试验阶段。尽管JS501为生物类似药,研发风险相对可控,但由于其尚处于 I期临床阶段,药品临床试验过程复杂,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延迟临床试验进度,早期临床阶段的初步研究结果未必能完全预示注册临床试验的结果,JS501的后续开发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目前国内上市的抗 VEGF 单抗包括罗氏的安维汀(贝伐珠单抗)和齐鲁制药的安可达(贝伐珠单抗生物类似药),国内共有20款针对VEGF靶点的药物处于临床开发阶段。已上市产品和临床后期产品具有市场先发优势,公司产品未来可能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对其商业化后定价以及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
    
    8)与UBP1213(重组人源化抗BLyS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有关的风险
    
    UBP1213是一种重组人源化抗BLyS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用于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其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公司是目前国内该靶点单抗唯一获得NMPA的IND批准的中国企业。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UBP1213已获得IND批件,目前处于剂型改进和临床试验准备阶段。临床前研究结果不能完全预示临床试验的结果。且由于UBP1213尚处于临床早期阶段,临床试验过程复杂,具备后续研发不确定性较大、研发周期长的风险。
    
    9)与JS101(CDK抑制剂)有关的风险
    
    JS101 是由公司自主研发的抑制周期蛋白依赖性激酶(CDK)功能的化学药物,JS101于2018年10月获得NMPA的IND批准,是公司的第一个小分子药物。临床前研究结果不能完全预示临床试验的结果,且JS101为公司自主研发的第一个小分子药物,其开发与大分子药物相比有一定的不同,公司尚无成功研发小分子药物的经验,且JS101尚处于临床早期阶段,临床试验过程复杂,JS101后续研发不确定性较大、研发周期可能较长。
    
    10)发行人临床阶段产品临床试验排名落后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除特瑞普利单抗外,发行人共有8项产品处于临床阶段。其中,部分产品临床试验排名未处于市场第一梯队,临床试验进度落后于同类产品。一般而言,较早上市的药物由于市场先发优势可快速抢占市场,药物商业价值较大。发行人部分临床阶段产品临床试验进度如果较慢,可能导致其落后于同类产品获批,存在无法获得较大商业化价值及市场竞争力的风险,将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1)与临床前阶段产品有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共有11项产品处于临床前研发阶段,且均为创新药。这些较为前期的、或创新的研发项目均会导致研发结果不确定性较大,具有较大的研发风险。临床前研究到产品最终上市周期较长,公司不能保证该等产品通过未来大型临床试验验证获得上市,因此,尚未进入临床研究阶段产品的研究开发及商业化成功存在较高风险。受人类对现存各类疾病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疾病的治疗需求以及医药研发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共同推动,未来有可能出现新的治疗药物,如果竞争对手的产品先于公司开展临床试验或者相关领域出现突破性进展,将对公司的临床前产品的推进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临床前阶段产品如不能按预期时间推向临床、有针对性地制定后续临床开发方案、组织各学科专业人才通力协作以提高研发效率,则公司临床前在研产品可能面临研发价值下降、无法获得临床试验批准或被其他药物取代的风险。
    
    (8)发行人无法保证实现在研产品的未来商业化预期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仅有1项产品JS001正式上市销售,获批适应症为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其余产品尚处于NDA审批阶段、药物研发阶段,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销售业务,因而并未产生药品销售收入。发行人无法保证在研药品能够研发成功,无法保证能够取得药物上市批准,无法保证获准上市后能够获得市场认可,公司在研药品的商业化前景依然存在不确定性,商业化可能存在时间及效果不达预期的情形。
    
    1)公司面临制药市场的激烈竞争,在研药品获批上市后亦可能无法达到销售预期
    
    公司目前已上市及在研药品均面临及可能将面临来自全球的主要制药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的竞争。目前有许多大型制药和生物科技公司正在研发、销售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药物。公司的已上市药物特瑞普利单抗是国内首个获批上市的国产PD-1单抗药物,截至2020年1月31日全球市场(除中国市场外)共有Keytruda、Opdivo和Libtayo三个PD-1单抗药物正在销售,国内市场获批销售的PD-1单抗药物除公司产品拓益以外,还包括 Opdivo、Keytruda、达伯舒、艾瑞卡和百泽安。公司另外两项核心产品:UBP1211已于2019年11月递交NDA并获得受理,修美乐生物类似药在国内药企层面,已有百奥泰和海正药业获批NDA,同时有复宏汉霖等药企已提交NDA;抗PCSK9单抗在国内市场已有伊诺伊单抗、阿利珠单抗上市,国内药企层面,信达生物、康融东方及恒瑞医药也均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发行人的核心产品均面临国际和国内药企的竞争。后续如进一步出现同类药物或类似药获批上市,则可能加剧市场竞争风险。公司新药研发成功后,需要经历市场开拓及学术推广等过程才能实现药品的良好销售。公司的在研药品获批上市后,如在市场准入、市场拓展及学术推广等方面进展未达预期,导致无法快速放量或未能有效获得医生或患者的认可,则可能影响公司收入增长及盈利能力的提升。因此,公司在研药品获批上市后亦可能无法达到销售预期,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公司现有销售团队和销售渠道不能满足未来商业化的需要
    
    公司已建立一支专业化、规模化的销售团队,由市场部、销售部、渠道及准入部、产品医学事务部和运营部等5个团队组成,整个销售团队覆盖市场策略及营销活动规划,制定和执行销售策略、学术活动推广,建立及维护销售渠道,药品上市后临床研究与医
    
    学支持、产品安全培训,财务及合规管理等相关领域。在销售渠道的选择上,公司注重
    
    经销商的资质、业内口碑及与目标医院和终端客户的匹配度。但鉴于公司有多项在研产
    
    品储备,核心产品UBP1211已于2019年11月7日获得NMPA的新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且陆续将有适用于其他类型适应症的PD-1单抗提交上市申请,这对公司的销售团队和
    
    销售渠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发行人能否及时跟进及满足未来其他药物的商业化
    
    推广、销售、准入、安全及合规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
    
    (9)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
    
    公司的长远发展与其在中国、美国和其他国家取得和维护专利技术和在研药品有关的专利的能力有较强相关性。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诸多限制和风险。
    
    1)公司可能无法取得和维持保护公司技术和药物的知识产权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通过在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来保护具有商业重要性的在研药品或相关技术,但不排除公司知识产权仍存在可能被侵害或保护不充分的风险。除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外,公司目前仍有部分知识产权已提交专利,但尚处于专利审查过程中。若相关专利申请未能获得授权,则可能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处于生物创新药领域,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方面,若公司无法通过知识产权为其在研产品或相关技术提供专利保护,第三方则有可能开发与公司相似或相同的产品或技术并参与与公司的竞争,从而对公司产品成功实现商业化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存在无法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风险
    
    公司的在研药品在全球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进行相关的诉讼、维护和抗辩,对于公司来说有可能成本过于高昂。公司的知识产权在我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其保护的范围和效力可能与中国不同。公司可能无法阻止第三方在中国以外的相关国家使用公司的知识产权,无法在全球范围内有效的保护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3)为保护或使用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可能会涉及法律诉讼,存在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不成功的风险
    
    竞争对手可能会侵犯、滥用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的知识产权。为制止侵权或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公司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额成本和管理资源分散,有可能影响公司的业务和财务业绩。
    
    4)如公司无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机密性,公司业务和竞争地位存在受损的风险
    
    除公司目前已获授权或待审批专利申请外,公司依赖未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和其他专有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来维持公司的竞争地位。公司可以通过与接触相关商业秘密的相关主体,如公司员工、合作研发对象、临床试验外包服务机构等达成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条款。然而,任何一方均有可能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约定而披露、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公司可能因此无法获得足够补偿。如果公司的商业秘密由竞争对方获取,公司的竞争地位可能因此受到损害。
    
    5)公司正在研发或未来拟研发的候选药物可能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风险
    
    公司正在研发或未来拟研发的候选药物可能存在公司并不知悉的第三方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情况,且随着发行人相关细分业务领域对新药发明专利保护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公司正在研发或未来拟研发的候选药物可能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风险,可能面临知
    
    识产权相关的申诉、追索,从而可能导致公司需为此付出高额成本、延迟公司研发、生
    
    产或销售相关药品。
    
    (10)核心技术泄露及研发、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已建立了涵盖蛋白药物从早期研发到产业化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完整技术体系。公司的核心技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如果出现核心技术泄密情况,即使借助司法程序寻求保护,公司仍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及时间,也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和新产品研发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随着生物医药行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对人才的竞争不断加剧,维持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吸引更多优秀技术人员的加盟是公司长期保持技术创新优势和加强未来发展潜力的重要基础。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可能造成部分在研项目进度推迟甚至停止、无法进一步开发新的在研产品,给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经营历史有限,存在难以评估目前的业务并预测未来业绩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12月的生物制药公司,专注于创新药物的发现和开发,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发及商业化。公司经营历史有限,尤其是鉴于单克隆抗体药物研发领域的快速发展,因此可能难以评估公司目前的业务并预测未来业绩。
    
    作为一家新兴的生物制药企业,公司正逐步经历从研发到研发及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关键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公司面临业务规模的扩大、人员数量的增加、竞争态势的加剧等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公司管理团队应对更多、更复杂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暂不能保证能够始终有效应对已知和未知的风险和困难,并成功实现公司的转型目标,而这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人员、董监高及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执行董事之近亲属等人员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的部分核心技术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发生变动进而给公司经营团队稳定性及持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1)目前仍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2月18日,董事熊俊、冯辉、汤毅及李聪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董事熊俊通过发行人内资股股东瑞源盛本、本裕天源、上海宝盈、珠海华朴及上海烛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烛龙影视”)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董事汤毅通过内资股股东瑞源盛本、本裕天源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董事林利军通过发行人内资股股东上海檀英、上海檀正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
    
    2)目前仍持股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团队)近亲属的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2月18日,执行董事张卓兵的配偶刘小玲、执行董事SHENG YAO(姚盛)的母亲王莉芳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
    
    3)报告期内曾持股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团队)的持股情况
    
    报告期内,执行董事张卓兵通过永卓博济曾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永卓博济曾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已于2019年5月6日减持完毕。
    
    4)报告期内曾持股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团队)近亲属的持股情况
    
    报告期内,执行董事HAI WU(武海)之兄弟武洋曾直接持有发行人内资股,武洋曾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已于2019年2月18日减持完毕。
    
    5)上述相关持股主体于报告期内减持发行人内资股的情况
    
    就上述相关持股主体,熊俊、李聪、本裕天源、瑞源盛本、上海宝盈、上海檀正、珠海华朴、刘小玲、王莉芳于报告期内未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冯辉、汤毅、上海檀英、烛龙影视、武洋、永卓博济于报告期内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内资股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名称           持股日            减持日       减持内资股数量      减持所得金额
                                                              (股)            (元)
                                         2019.07.01         380,000          10,640,000
                                         2019.07.08        2,800,000          72,240,000
         冯辉        报告期内持续持股
                                         2019.07.15         200,000           5,160,000
                                         2019.07.15        1,000,000          25,800,000
                                         2019.07.29         420,000           6,951,000
         汤毅        报告期内持续持股
                                         2019.09.06        2,171,500          37,827,530
       上海檀英      报告期内持续持股      2017.07.25          5,000              79,500
                                         2019.04.16          50,000          1,499,208.44
       烛龙影视      报告期内持续持股
                                         2019.05.06          25,000           782,341.08
         武洋       自2019年1月29日开      2019.01.29         3,121,000          59,923,290
       姓名/名称           持股日            减持日       减持内资股数量      减持所得金额
                                                              (股)            (元)
                    始减持,自2019年2      2019.01.31         9,030,000          171,570,000
                     月19日起不再持股
                                         2019.02.01         419,000           7,960,910
                                         2019.02.11        1,800,000          32,760,000
                                         2019.02.13          53,000           1,009,290
                                         2019.02.14         403,000           7,417,020
                                         2019.02.15        7,190,000         130,858,000
                                         2019.02.18          32,000            603,530
                                         2017.02.15        3,680,000          40,050,510
                    自2017年2月15日开      2017.05.17          10,000             124,000
       永卓博济     始减持,自2019年5
                     月  日起不再持股      2018.05.15         2,220,000          39,960,0007
                                         2019.05.06        8,929,376        230,377,900.8
    
    
    除上述列示的发行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近亲属在报告期内存在减持公司内资股的情况之外,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董监高持股比例较低,部分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不持有内资股或不属于《2018 年股权激励方案》项下的激励对象,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部分董监高未来可能发生变动,存在经营团队不稳定的风险。
    
    发行人处于生物医药行业,对核心技术人员、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具有较高程度依赖,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如果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以及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公司的业务可能受到贸易或进口保护政策的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依靠部分海外供应商提供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相关原材料、研发和生产设备。由于贸易战或其他双边摩擦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可能无法尽快找到提供可替代进口的原材料、研发和生产设备的供应商,这将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成本增加或导致公司的研发和生产流程出现重大延误,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和运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4)产品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特瑞普利为公司唯一的上市销售药物,2019年1-9月其上市首季度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99.999%。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特瑞普利正在进行针对包括黑色素瘤、鼻咽癌、食管癌、三阴性乳腺癌、非小细胞肺癌等多个适应症的Ⅲ期临床试验;同时,修美乐生物类似药UBP1211已向NMPA提交NDA申请并获受理。短期来看,特瑞普利仍将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如果特瑞普利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销售产生波动、临床开发进度不达预期等,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的影响。
    
    (5)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创新药企业的发展。医保控费、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推出、一致性评价、药审改革、合规性监管、“4+7”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进口药品“零关税”等一系列政策落地,鼓励药企创新与药品降价已是大势所趋。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够跟进产业趋势持续创新或相关产业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6)药品价格政策调整风险
    
    2009年1月17日,《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后续,《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方式、评价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评标议标,合理控制中标率,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及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若公司未来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未能中标或中标价格大幅下降,将可能导致公司的销售收入不及预期。此外,国家药价谈判以及医保目录调整,部分药品的终端招标采购价格逐渐下降,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公司未来可能面临药品降价风险,对公司收入可能造成潜在的影响。
    
    (7)市场竞争风险
    
    新药的研发和商业化领域竞争激烈。公司目前已上市及在研药品均面临及可能将面临来自全球的主要制药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的竞争。目前有许多大型制药和生物科技公司正在营销、销售或研发与公司研发的在研药品适应症相同的药物。公司的已上市药物特瑞普利单抗是国内首个获批上市的国产PD-1单抗药物,截至2020年1月31日全球市场(除中国市场外)共有Keytruda、Opdivo和Libtayo三个PD-1单抗药物正在销售,国内市场获批销售的PD-1单抗药物除公司产品拓益单抗以外,还包括Opdivo、Keytruda、达伯舒、艾瑞卡和百泽安。除此之外,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截至2020年1月31日,国内有5个PD-1单抗药物在临床III期,同时共有26个针对PD-1单抗的III期单药试验和66个针对PD-1单抗的III期联合治疗试验正在开展。后续如进一步出现同类药物或类似药获批上市,则可能加剧市场竞争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8)境外业务的经营风险
    
    拓普艾莱为公司在美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依托旧金山实验室与马里兰实验室,拓普艾莱主要负责肿瘤和自身免疫性疾病领域已知与创新靶点的机制研究、药物发现以及药物分子的精准筛选,为公司重要的海外研发主体。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拓普艾莱已获得FDA关于JS001和JS004的IND批准,且目前正在中美两地开展I期临床试验。
    
    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可能会发生变化、政策法规变动、知识产权保护等多项风险,公司在美国的研发活动以及未来在美国推进商业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存在境外业务的经营风险。
    
    (9)研发技术服务及原材料供应风险
    
    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大量研发技术服务以及原材料供应。目前公司与现有供应商关系稳定,若研发技术服务或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公司无法保证能于商业化后提高药品价格从而弥补成本涨幅,公司的盈利能力或会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公司供应商可能无法跟上公司的快速发展,存在减少或终止对公司研发服务、原材料的供应的可能性。若该等研发技术服务或原材料供应中断,公司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公司的原材料主要依靠直接或间接进口,若国际贸易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10)与第三方合作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与润佳医药以及泰康生物的技术转让及合作协议,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但仍然存在从唯一变更为不具有排他性合作伙伴关系的可能性。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合作方对合作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里程碑付款的条件或实际履行情况存在争议等情况,发行人与合作方之间可能因此产生争议或纠纷,从而导致发行人对该合作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或商业化进度发生延迟甚至终止。同时,若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未能依照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妥善保护发行人知识产权,将对发行人产品成功实现商业化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与多个第三方签订了合作研发或联合用药合作协议,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合作方对合作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里程碑付款的条件或实际履行情况存在争议等情况,发行人与合作方之间可能因此产生争议或纠纷,从而导致发行人对该合作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或商业化进度发生延迟甚至终止。该等第三方未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也可能会导致公司的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可能会延长、延迟或终止,从而使公司业务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依照行业惯例与第三方合同研究组织(CRO)、主要研究者及医院有较为紧密的合作。公司依赖该等第三方实施某些方面的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且并不控制所有方面的工作。公司签约的第三方合同研究组织、主要研究者及医院的员工并非公司雇员,公司无法控制其是否为公司正在进行的临床项目投入足够时间、资源及监督,但公司确有责任确保每项研究均按照适用方案、法律、监管规定及科学标准进行,公司委任第三方进行临床试验并不能解除公司的监管责任。若该等第三方未能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未达预期或未能遵守监管规定等原因,公司获得的研究数据在质量或准确性方面将受到影响,而变更受托研究机构亦可能导致公司增加额外的成本及延迟,也会使公司业务受到不利影响。
    
    (11)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 年一季度,席卷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各行各业的正常运转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尽管发行人主要经营活动开展地域不在疫情中心,已获批上市的特瑞普利单抗不属于直接受疫情影响的药品类型,但受限于医疗资源向新冠肺炎防控领域倾斜,公司临床试验进度、核心产品拓益的生产和销售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新冠疫情对公司在临床试验开展方面的影响
    
    ①受疫情影响,公司正在启动阶段的各个临床试验推进进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放缓,主要表现为各个新开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中心伦理立项以及各试验中心合同的签订出
    
    现了一定程度的延迟;
    
    ②正处于入组过程中的各个临床试验受疫情影响,病人入组进度出现了一定时间的延迟,各个临床试验中心部分病人的正常随访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③已完成入组的临床试验项目,受疫情影响,处于临床治疗随访阶段的各个临床试验临床病人的随访也出现了部分延迟的现象;
    
    ④受疫情防控所需,各项限制人员流动的措施在客观上影响了新病人前往医院就诊或者参加临床试验,同时也会导致已经入组的病人增加脱落的可能;
    
    ⑤受疫情发展的影响,疾病传染性的担忧和恐惧使得病人会选择避免前往医院,也会减慢新病人入组的进度和增加已经入组病人脱落的可能。
    
    2)新冠疫情对公司产品拓益销售方面的影响
    
    自2020年1月下旬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后,由于医院资源的调整、病患就诊意愿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对公司销售数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①全国各地主要医院积极组织医疗队奔赴湖北救援,同时阶段性暂停除感染相关或急症患者的收治,各个重点医院暂时无法开展正常门诊,这导致了各大医院收治新病人数量的减少和需要持续用药病人的用药困难;
    
    ②受疫情影响,根据各地区不同的防疫政策、导致患者无法外出就医,同样影响新病人收治和病人持续用药;
    
    ③出于对疫情的担心和恐慌,可能导致某些潜在病人推迟就医,影响新收治病人数量。
    
    3)新冠疫情对公司在生产方面的影响
    
    由于单克隆抗体药物需要满足连续生产的特点,公司在2020年春节期间安排了相应留守的员工维持生产的连续,减缓了生产批次的节奏,由正常5天一批调整为7天一批。受疫情影响,公司推迟了恢复 5 天一批的生产时间,按原生产计划安排减少了 2批产品的生产。
    
    3、法律风险
    
    (1)公司实际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27.70%,本次发行(按本次股份发行上限计算)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将进一步稀释为 24.93%。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檀英的持股比例为 9.77%,与第一大股东熊俊(直接持有公司 11.13%的股份)持股比例相近,且上海檀英的实际控制人林利军可通过在香港联交所或未来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增加其能够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由此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虽然林利军、上海檀英已经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较低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从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
    
    (2)公司业务取决于监管审批及流程较长的风险
    
    公司业务能否良好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及时完成在研药品的研发、取得监管批准并成功实现在研药品的商业化。公司的核心产品JS001、JS002、UBP1211处于临床试验或审批的不同阶段。公司无法预测有关核心产品的临床试验是否能够顺利完成,也无法预计监管机构会否同意或认可公司所开展的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的结论。此外,公司无法预知获得NMPA、FDA和其他类似有权监管机构批准所需的时间,且相关审
    
    批流程较长。因此,公司存在行业监管风险。
    
    (3)公司药物上市销售后的产品质量风险
    
    由于生物药生产工艺复杂,产品质量可能受到原辅料采购、生产质量控制、药品存储及运输、设施设备故障、人为失误等各项因素的影响,进而导致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若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公司将面临主管部门的处罚并导致公司声誉严重受损,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公司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也可能引起产品质量纠纷,受到第三方的追索、诉讼,进而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4)公司药物上市销售后的持续监管风险
    
    公司在药物获批上市销售后,将在生产、标签说明、包装、贮存、宣传、推广等方面继续受到监管的关注。公司及其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等须符合NMPA、FDA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确保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公司仅能按照获批的适应症及药品说明书载明的用途进行宣传,不得主动做超说明书用途的宣传。因此,公司在药品获批上市销售后面临持续的监管风险。
    
    (5)银行借款未能及时偿还导致抵押资产被处置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风险
    
    君实工程于2019年9月12日与上海银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君实工程向上海银行申请固定资产借款 9 亿元用于置换君实工程在上海银行存量贷款及君实工程临港产业化项目,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12日至2022年11月29日。君实工程将其持有的沪(2017)奉字不动产权第016471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给上海银行作为担保;苏州众合将其持有的苏(2018)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1528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即苏(2018)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15280号《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给上海银行作为担保;苏州众合、君实工程分别将其各自持有的相关设备抵押给上海银行;发行人与苏州众合为君实工程借款向上海银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上述借款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宣布授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君实工程如果未能如期偿还借款,上海银行可能会要求借款项下的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相关的土地、建筑物及设备存在被处置的风险,可能影响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的正常经营。
    
    (6)公司的部分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存在法律瑕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及中国境内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第三方租赁物业,其中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承租的部分租赁物业尚未办理租赁备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租赁协议未办理租赁备案不会影响租赁协议的有效性,但当地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租赁协议的备案,否则公司及中国境内子公司会因每处租赁物业未予办理租赁备案而可能被处以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或者因此可能导致租赁的办公地址搬迁,进而产生相关损失的风险。
    
    (7)经营资质申请及续期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药制造企业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等许可、认证或批件,公司可能存在未能满足相关经营资质的申请条件或标准而不能成功获批相应的经营资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该等经营资质一般情况下均设有一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满后,公司需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及评估,以延续上述文件的有效期。若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再注册批件,或未能在相关执照、认证或登记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新证或更新登记,将可能导致公司不能继续生产相关产品,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8)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为生物药品制造行业,可能涉及使用有害及易燃物质。公司的日常经营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可能因此受到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并被要求整改,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该保险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金额以应对员工因使用或接触有害物质而受伤的额外开支。此外,为适应不断提高的安全生产要求,公司亦将面临合规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日常运营成本。
    
    (9)环保政策风险
    
    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若处理不当,对周边环境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管,故环保相关制度的健全对公司日常业务运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问题日益重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制定了更严格的环保标准和规范,增加了医药企业的环保成本。
    
    公司目前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对公司环保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随着公司未来收入规模的增长,公司污染物的排放量预计将有所加大,从而进一步增加环保支出和环保管理工作难度,进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10)对外投资可能受到CFIUS审查并影响投资进度的风险
    
    发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签署股份购买协议,认购Anwita的2,990,162股A系列优先股,约占其发行在外股份的20%,对价为10,000,000美元。该项对外投资可能遭遇美国CFIUS的审查,接受CFIUS的审查可能会影响发行人完成该项对外投资的预计时间,也有可能在经CFIUS审查后不予同意该笔交易,前述不确定性均可能对发行人的对外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4、财务风险
    
    (1)营运资金、资金筹措及流动性风险
    
    在研药品产生销售收入之前,公司需要完成临床开发、监管审批、市场推广、药品生产等经营活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452.72 万元、-31,130.00 万元、-51,695.13 万元以及-90,951.51万元,公司需要通过股权和债权融资补充营运资金。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为维持公司正常稳定的运营,满足迫切的资金需求,通过向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短期融资,弥补资金不足,解决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不存在非金融机构借款。如果公司未能及时通过计划的筹资渠道获得足够资金,或虽获得融资但公司筹措的资金未能按计划配置使用,或资金使用效率未能如公司所愿,均可能给公司带来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公司无法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将被迫推迟、削减或取消研发项目,进一步影响未来药品的商业化进度,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存在大额累计亏损及持续亏损、短期内无法现金分红的风险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532.19万元、-31,734.35万元、-72,291.54万元和-44,550.83万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69,715.89万元。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尚未盈利且存在大额累计亏损,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药品研发,连续数年发生较大的研发费用支出;二是公司首个产品于2019年2月起刚开始实现销售,销售收入尚不能覆盖成本、费用。
    
    同时,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子公司江苏众合、泰州君实、前海君实、苏州君奥、北京众合、苏州君实工程净资产均为负值。报告期内,上述子公司:1)尚处于刚设立或业务发展初期,实际经营业务较少;2)主要以承担研发任务为主。虽然上述子公司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净资产或最近一年内研发费用中任一指标占合并报表层面比例均较低,但上述子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存在持续亏损的风险。目前,公司虽然已有特瑞普利单抗实现上市销售。但公司未来仍将保持较大规模的研发资本投入,可能导致亏损进一步增加。此外,公司未来盈利取决于在研药物能否顺利完成关键临床试验、药审监管部门是否同意药品注册,以及获准药品注册后能否获得市场认可并顺利实现药品商业化。如若上述关键因素未能如预期实现,对公司未来实现盈利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来一段时间,公司将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及持续亏损并将面临如下潜在风险:
    
    1)公司未来将持续大额研发投入,可能导致公司亏损进一步扩大,未来一定期间可能无法盈利
    
    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药品研发,研发管线较多,且有多个在研项目进入 II、III期临床试验,连续数年发生较大的研发费用支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1-9月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12,200.13万元、27,530.34万元、53,818.28万元以及61,364.13万元;公司报告期内未实现盈利,2019年1-9月净利润为-44,580.74万元,亏损存在扩大趋势,同时公司储备了多项处于早期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在研项目,公司未来仍需持续较大规模的研发投入用于在研项目完成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新药上市前准备等产品管线研发业务,且公司新药上市申请、新药市场推广等方面亦将带来高额费用,均可能导致公司亏损进一步扩大,从而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2)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市场认同
    
    新药研发成功获批后,还需要经历市场拓展与学术推广,才能够更为广泛地为被医生和患者所接受。因此,如果新药上市后的市场开拓和学术推广遇到瓶颈,或市场与商业化团队未能有效运作,或遇到未知的科学风险,从而使公司产品未能有效得到市场认可,无法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则可能给公司收回新药研发成本、实现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风险。此外,即使公司未来药品研发成功并进入商业化销售且获得市场认可,然而如有较公司产品在药效、价格、质量等方面更为市场所接受的产品获批上市,则公司产品的销售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资金状况、研发投入、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其他不利影响
    
    公司无法盈利或保持盈利将削减公司价值,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损害公司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融资、维持研发工作、扩大业务或继续经营的能力。
    
    目前公司营运资金依赖于外部融资和JS001上市销售产生的回款,若经营发展所需的开支超过可获得的外部融资以及销售回款,将会对公司的资金状况造成压力。如果公司无法在未来一段期间内取得盈利以取得或筹措到足够资金以维持足够的营运资金,公司将被迫推迟、削减或取消公司的研发项目或未来的在研药品商业化进度,影响或迟滞公司现有在研药品临床试验开展,不利于公司在研药品有关的销售及市场推广等商业化进程,将对公司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资金状况面临压力将影响公司持续向员工发放并提升其薪酬,从而影响公司未来吸引人才和稳定现有团队,从而可能会阻碍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并损害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的战略能力。
    
    4)未能实现盈利将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倘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获得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且顺利完成发行并上市,但公司未盈利状态继续存在或亏损持续扩大,进而可能导致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条件,而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5)短期内无法实现分红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但由于公司属于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目前保持持续高额研发投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唯一一款获批上市的药品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始于2019年2月销售,尚未实现盈利。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存在大额累计亏损,因而短期内存在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风险。
    
    (3)实施期权激励计划影响未来利润以及稀释股权的风险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在 2018 年-2021 年期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各期分别为2,169.99万元、2,109.11万元、1,009.42万元和167.16万元(实际金额会视员工离职情况有所变动),减少发行人未来期间的净利润。同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如果全部行权,不考虑本次IPO新发行的股份数量,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68%,将相应稀释其他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政府补助可能无法获得的风险
    
    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9月,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368.08万元、260.48万元、463.21万元及2,042.96万元。政府补助主要分为与PD-1、UBP1211、UBP1213 等药物研发相关的奖励和津贴,科技发展基金、人才专项资金和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相关补助。公司存在未来不能获得政府补助,因未能如期完成相关课题研究或者发生其他相关违约行为而受到停止拨付、被追缴全部或部分经费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5)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公司享受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公司及江苏众合、苏州君盟、君实工程在2016年至2018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所得税的影响数于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分别为499.21万元、2,102.14万元及3,153.03万元。公司无法确保未来将继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可能存在无法继续享有优惠政策的风险。
    
    (6)存货过时的风险
    
    公司的存货于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分别为708.63万元、3,060.16万元、4,846.75万元,主要原因为增加了原材料及耗材的采购量,以配合公司的商业化生产及临床试验的进展。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的存货金额为16,830.99万元,包含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分别为10,520.51万元、3,557.10万元及2,753.38万元。如果公司发生大部分存货已过时的情况,则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7)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的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458.82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的外汇远期合约亏损净额(含继续持有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交割部分的投资收益)为-3,109.31 万元、-642.2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因购买远期外汇合约而发生较大金额亏损的情况,可能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不再持有远期外汇合约。
    
    5、内控风险
    
    (1)管理风险
    
    随着研发及产品商业化进程的发展,公司需要增加大量的管理、运营、生产、销售等员工。公司管理层在公司及员工管理方面面临更强挑战,其中包括:(1)选聘、招募、整合、维护及激励管理层及员工;(2)有效管理公司的研发工作,包括为在研药品进行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审查程序,同时遵守并履行与外部第三方的合同义务;(3)对公司的运营、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提升和改善。
    
    公司有效管理近期增长及未来增长的能力,决定了其未来业绩及将其在研药品商业化的能力。若公司无法通过招聘新员工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组织来有效管理公司的增长,公司可能无法实现研发及商业化目标。
    
    (2)业务合规风险
    
    随着公司药物研发及产品商业化进程的发展,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对管理层在业务合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以及药品销售和推广等领域,若公司未能强化有关业务合规的内控制度,提升管理层及员工的合规经营意识,可能会给公司合规经营带来挑战。
    
    6、募投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入以下项目:创新药研发项目、君实生物科技产业化临港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生物医药行业具有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成功率低的特点,从实验室研究到新药获批上市是一个漫长历程,要经过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新药注册上市等诸多复杂环节,每一环节都有可能面临失败风险。在创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技术开发的不确定性、临床试验、政策环境、监管审批等诸多客观条件变化的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项目能否按时推进、在研药品能否成功获批上市、项目实施结果能否实现预期效果。一旦募集资金投资不能实现预期收益,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所涉土地及在建工程被抵押,存在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风险
    
    君实工程于2019年9月12日与上海银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君实工程向上海银行申请固定资产借款 9 亿元用于置换君实工程在上海银行存量贷款及君实工程临港产业化项目,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12日至2022年11月29日。君实工程将其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沪(2017)奉字不动产权第 016471 号,面积为 53,334.40㎡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给上海银行;此外,君实工程将其持有的相关设备抵押给上海银行,为上述君实工程借款提供担保。
    
    如君实工程借款期限届满时发行人无其他可靠还款资金来源,将导致公司不能及时、足额偿还银行债务,进而面临抵押权人依法对资产进行限制或处置的风险,从而对公司
    
    的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及研发费用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较大规模的生产基地建设及其他资本性支出,新增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的固定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固定资产年折旧费用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而君实生物科技产业化临港项目、创新药研发项目实现经济效益仍需一定时间,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折旧和研发费用将进一步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对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如期完工导致产能不足的风险
    
    君实生物科技产业化临港项目按照cGMP标准建设,其中一期项目计划于2019年底投入试生产,一期项目产能30,000L。公司位于苏州吴江的生产基地拥有3,000L发酵能力,正在进行公司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的商业化生产和临床试验用药的生产。截至2019年1-9月,吴江生产基地的产能利用率为85.41%。随着公司临床试验的开展对临床试验用药需求的增加,以及临近商业化的在研药物未来获批上市以后进入商业化生产,临港项目按预计时间完工投产显得非常重要。临港项目能否顺利完成竣工验收,设备安
    
    装、调试能否按预计时间完成以及药品商业化生产前能否符合GMP标准将直接对公司
    
    产能产生影响。如果君实生物科技产业化临港项目未能如期完工可能给公司带来产能不
    
    足的风险。
    
    7、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存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而被中止发行的风险。
    
    8、公司同时在香港联交所H股市场和A股市场挂牌上市的特殊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股票将同时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由于中国大陆和香港两地监管规则的差异,公司在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所需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同,发行人需同时符合两地监管机构的上市监管规则,这对发行人合规运行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出更大挑战。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后,A股投资者和H股投资者分属不同的类别股东,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对需履行类别股东分别表决的特定事项(如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量,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等)进行分类表决。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结果,可能对A股类别股东产生一定影响。
    
    发行人于香港联交所H股和上交所A股同时挂牌上市后,将同时受到香港和中国境内两地市场联动的影响。H股和A股投资者对公司的理解和评估可能存在不同,公司于两个市场的股票价格可能存在差异,股价受到影响的因素和对影响因素的敏感程度也存在不同,境外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公司H股股价的波动可能对A股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不高于8,713.00万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0.01%)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对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
    定价方式:            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
                          行价格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询价对象、战略投资
    发行对象:            者和在上交所开设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认购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所:
    
    
    三、保荐机构团队情况说明
    
    (一)保荐代表人
    
    张韦弦:于2013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瑞瑜:于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刘尚泉,于2016年获得证券从业资格。
    
    项目组其他成员:梁锦、黄弋、龚丽、钟犁、冀羽瞰、唐辛亮、黄心怡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
    
    明
    
    1、本机构或本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中金公司新三板做市账户持有君实生物1,248,656股内资股,占发行人内资股总股本的0.21%。中金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君实生物股票(证券代码:833330)的行为是依据其做市业务制度和流程进行的日常市场化行为。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金公司香港子公司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持有君实生物(01877-B)共275,580股H股,占发行人H股总股本的0.15%。CICC Financial TradingLimited 的账户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为依据客户指令进行交易,属于 CICC FinancialTrading Limited 日常与其业务相关的市场化行为。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君实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保荐机构的职业操守和独立性。中金公司已建立并实施包括《限制名单政策》在内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在制度上确保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妥善管理,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中金公司做市专用账户和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的账户的持股是依据其各自业务制度和流程、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上述情形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中金公司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中金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或本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44.32%的股份,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约0.02%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中金公司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中金公司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中金公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对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和未弥补亏损承担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生效的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议案,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2019年6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授权,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以下内容摘自保荐机构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意见”),投资者欲全面了解科创板定位要求的全部内容,请参阅专项意见。
    
    (一)公司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性质的相关规定
    
    1、公司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具备完整的从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大规模生产到商业化的全产业链能力。公司以为患者提供效果更好、花费更低的治疗选择为使命。公司拥有卓越的创新药物发现能力、强大的生物技术研发能力、大规模生产技术及快速扩大的极具市场潜力的在研药品组合。
    
    发行人通过源头创新来开发first-in-class(同类首创)或best-in-class(同类最优)的药物,已成功开发出极具市场潜力的在研药品组合,多项产品具有里程碑意义:发行人的核心产品之一JS001(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商品名:拓益)是国内首个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国产抗PD-1单克隆抗体。JS002和UBP1213分别是中国本土公司第一次获得国家药监局IND批准的抗PCSK9单克隆抗体和抗BLyS单克隆抗体。JS004是发行人自主研发、全球首创的抗BTLA单克隆抗体,已获得美国FDA和NMPA的临床试验批准,目前正在中美两地开展一期临床试验。
    
    公司围绕“创新驱动”与“患者可及”,拥有开发同类首创乃至全球首创药物的能力,为病患提供可负担的覆盖肿瘤免疫、自身免疫性疾病及代谢疾病等多种适应症的创新疗法。公司致力于成为一家集研发、生产和商业化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型生物制药公司,实现“中国智造,布局全球,同步服务海内外市场”的宏伟目标。
    
    2、公司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鼓励研发创新已逐步上升为医药行业的国家战略。201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从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审评审批、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等 6 个方面(共计
    
    36项改革措施)鼓励药品和医疗器械创新。
    
    发行人的业务符合鼓励药品创新的国家战略。发行人具备卓越的发现及开发创新药物的能力,并且已建立全球一体化的研发流程,已在美国设立实验室。发行人已自主研发建立了涵盖蛋白药物从早期研发到产业化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完整技术体系。该体系包括七个技术平台:(1)抗体筛选及功能测定的自动化高效筛选平台;(2)人体膜受体蛋白组库和高通量筛选平台;(3)抗体人源化及构建平台;(4)高产稳定表达细胞株筛选构建平台;(5)CHO 细胞发酵工艺开发平台;(6)抗体纯化工艺及制剂工艺开发与配方优化平台以及(7)抗体质量研究、控制及保证平台。凭借上述技术平台,发行人具备全球一体化的研发流程。发行人依托其于肿瘤免疫治疗领域强大的研究能力和自主建立的药物分子筛选平台,已自主开发出两项有望成为全球首创药物的创新药物(即JS004与JS009),其中JS004自FDA获得全球首个抗BTLA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临床试验批准,标志着公司已从同类创新向全球首创进军,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3、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发行人创新药物的研发与商业化依托其自主研发建立的涵盖蛋白药物从早期研发到产业化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完整技术体系。凭借上述自主建立的药物开发技术平台,围绕“创新驱动”与“患者可及”,发行人通过源头创新与合作引进,已构建丰富的产品管线,截至2020年2月29日,发行人共有20项在研产品,13项是由公司自主研发的原创新药,7项与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发行人产品覆盖肿瘤免疫治疗、代谢类疾病、炎症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及神经系统疾病等领域。雄厚的研发实力及丰富的在研项目储备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发行人具备完整的从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大规模生产到商业化的全产业链能力,具备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等体系。发行人核心产品拓益于2019年2月正式上市销售,标志着发行人从研发型生物医药企业成长为具有完整产业链的生物制药企业。该产品获批以前,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技术转让及服务收入和制剂销售收入。自2019年以来,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于药品销售收入。公司的商业模式稳定。
    
    4、公司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发行人产品主要为创新型生物制品,大部分为源头创新、自主研发。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共有20项在研产品,包括18项创新药、2项生物类似药。2018年12月17日,发行人独立研发、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一类新药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商品名:拓益)获NMPA有条件批准上市并于2019年开始销售。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是公司首个获批上市的产品,也是国内首个获批上市的国产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用于治疗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自 2019 年 2 月 26日开出首张处方以来,截至2019年9月30日,特瑞普利单抗的销售额已达到52,615.48万元。未来,随着发行人已上市产品拓展适应症和在研产品管线的陆续获批,预计发行人收入将呈现良好的增长趋势,具备较强的成长性。
    
    2018年12月24日,君实生物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首日涨幅达23%。截至2020年1月31日,发行人市值为186.63亿港币,自上市以来涨幅22.81%。君实生物在香港市场良好的股价表现体现了市场对其的充分认可。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规定的关于申报企业性质的相关条件。
    
    (二)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重点推荐领
    
    域的企业
    
    公司主营业务为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大规模生产到商业化,产品主要为创新型生物制品。
    
    根据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年版),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4.1 生物医药产业”之“4.1.2 生物技术药物”之“治疗恶性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难治性疾病以及用于紧急预防和治疗感染性疾病的抗体类药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公司属于第六条规定的“生物医药领域”中的“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相关技术服务”企业;并且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中的“生物医药产业”企业。
    
    (三)公司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在评估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时,本保荐机构通过走访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查阅医药产业政策文件,查阅行业研究资料和市场统计资料,咨询行业专家和关键意见领袖意见,查阅发行人全部专利证书及年费缴纳凭证,查阅发行人承担的重大课题和科研项目资料,查阅公司员工花名册和相关人员简历,与同期相关行业、市场和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等途径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分析和独立判断,重点核查了以下事项:
    
    1、公司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细分行业国际领先水平,且全部用于主营业务
    
    发行人作为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企业,自成立之初即将研发与创新视为核心竞争力。发行人的核心团队成员均来自于知名机构、跨国企业和监管机构,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
    
    和深厚的研发与管理经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承担3项“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
    
    重大科研项目,已建立全球一体化的研发流程,在美国设立了实验室。发行人自主开发
    
    并建立了涵盖蛋白药物从早期研发到产业化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完整技术体系。基于发行
    
    人的核心技术平台,发行人已独立自主开发出首个获NMPA批准上市的国产PD-1单抗
    
    及其他在研产品,发行人全部核心技术均用于主营业务。
    
    2、公司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公司建立了全球一体化的研发流程,已在美国建立实验室。公司在全球设有三个研发中心,公司的旧金山实验室进行初步高通量抗体筛选和进一步人源化、选择和优化,马里兰实验室使用膜受体蛋白组库和真核细胞为基础的功能测定平台进行新靶点的筛选和抗体候选物的评估和选择,国内苏州研发中心则主要进行药物的功能学验证与工艺开发。
    
    在马里兰实验室和旧金山实验室的支持下,公司在中国的苏州和上海生产基地,负责进行稳转细胞株的建立、工艺优化、GMP 标准生产、建立和维护全球的质量系统、生产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和未来商业制药。公司在美国的实验室密切关注生物技术创新药物研发的最新技术趋势,而公司的中国实验室在研发过程中进行后续支持性工作,从而支持公司较高效率和较低成本的研发。
    
    3、公司科研实力雄厚、科研成果丰富
    
    公司作为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企业,自成立之初即将研发与创新视为核心竞争力。公司的核心团队成员均来自于知名机构、跨国企业和监管机构,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深厚的研发与管理经验。发行人依托其于肿瘤免疫治疗领域卓越的研究能力和自主建立的药物分子筛选平台,已自主开发出两项有望成为全球首创药物的创新药物(即JS004与JS009),其中JS004自FDA获得全球首个抗BTLA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临床试验批准,标志着发行人已从同类创新向全球首创进军。
    
    4、公司相对行业竞争对手具有竞争优势
    
    公司具备的行业竞争优势包括:
    
    (1)卓越的药物发现和开发能力。公司在发现及开发创新生物药的领域具有卓越能力,能够独立进行靶点评估、机制研究及验证、临床在研药品筛选以及功能学验证等发现及开发生物药的关键步骤;
    
    (2)全产业链的药物研发与生产能力。公司建立了涵盖蛋白药物从早期研发阶段到产业化阶段的整个过程的完整技术体系,公司在中国拥有两个单克隆抗体生产基地,分别位于苏州吴江和上海临港。苏州的吴江生产基地是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商业化生产基地和中试临床药物生产基地;
    
    (3)快速扩张的强大在研药品管线。自公司于2012年12月成立至2020年2月29日,已开发共计20项在研药品,包括14项肿瘤免疫疗法在研药品、2项代谢类疾病在研药品、3项针对炎症或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在研药品和1项治疗神经系统疾病的药物;
    
    (4)经验丰富且拥有出色技能的高级管理团队。公司的高级管理团队成员都具有生物科技研究领域丰富的工作经验,包括全球知名研究机构、领先的国际制药公司以及FDA 等监管机构。他们拥有涵盖整个药品开发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出色专业知识,包括创新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监管审批、药物警戒、生产等环节。
    
    5、公司依靠其核心技术,形成了创新性的业务模式,主营业务具有较高成长性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具备完整的从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大规模生产到商业化的全产业链能力。公司以为患者提供效果更好、花费更低的治疗选择为使命。公司拥有卓越的创新药物发现能力、强大的生物技术研发能力、全产业链大规模生产技术及快速扩大的极具市场潜力的在研药品组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较高成长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类别分类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9年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药品销售    52,615.48   99.999%                    -          -          -       -          -
    技术转让         0.71    0.001%      93.40    31.90%   4,866.83    89.30%   349.95    61.59%
    与服务
    制剂耗材            -          -     199.36    68.10%     583.15    10.70%   218.26    38.41%
    销售
                  2019年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合计        52,616.19   100.00%     292.76   100.00%   5,449.98   100.00%   568.21   100.00%
    
    
    6、公司业务属于创新药物的发现、开发与产业化,为战略性新兴行业,符合国家战略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具备完整的从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大规模生产到商业化的全产业链能力。公司以为患者提供效果更好、花费更低的治疗选择为使命。公司拥有卓越的创新药物发现能力、强大的生物技术研发能力、大规模生产技术及快速扩大的极具市场潜力的在研药品组合。公司独立研发、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新药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商品名:拓益)已获NMPA有条件批准上市并于2019年2月开始销售。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是公司首个获批上市的产品,也是国内首个获批上市的国产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用于治疗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C制造业”中的“2761 生物药品制造”行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4.1 生物医药产业”中的“4.1.1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
    
    八、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
    
    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三会议事规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及其运作情况等文件资料;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的依法设立
    
    发行人系由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君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15年3月27日,君实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将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君实有限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124,309,420.08元中的14,700,000元折合为14,7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于2015年5月5日领取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9383413A),法定代表人为熊俊。
    
    (2)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系由君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君实有限成立于2012年12月27日,发行人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4个下属专门委员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发行人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5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制定了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聘任1名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是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规定在必要时召开。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成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均能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保存有关会议文件;对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关联交易和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均能按照规定程序召开。
    
    综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经审核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查阅了发行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投资、对外担保、资金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就发行人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制度问题,本机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审计师进行密切沟通,并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
    
    经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无虚假记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100Z0003号)。
    
    发行人已建立规范、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涵盖了发行人生产经营运作的全过程,使发行人全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业务均有了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管理办法。发行人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治理结构、业务运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在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并将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加以改进。容诚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于2019年9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要求对发行人的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资产权属证明、相关三会决议文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主要股东的工商证明等文件资料;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关联交易协议、主要银行借款资料、股权投资相关资料、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并走访了客户、供应商等部门;查阅了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资料及任职文件,并向其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的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和独立性
    
    1)资产完整性:发行人是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负债等均已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拥有与业务经营相关的经营场所、机器设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以及其他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备独立完整的研发、运营系统及配套设施。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控制或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2)人员独立性: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超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的情况。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性: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开立有独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机构独立性: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并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所设机构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性: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技术研发、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和销售等业务经营体系,具有独立面向市场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最近2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和股权情况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生产及商业化。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①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的变化情况
    
    2017年1月1日,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共有9名,分别为熊俊、陈博、冯辉、汤毅、HAI WU(武海)、张卓兵、SHENG YAO(姚盛)、YI QINGQING(易清清)和李聪。2018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熊俊、冯辉、HAI WU(武海)、SHENG YAO(姚盛)、张卓兵、汤毅、李聪、YI QINGQING(易清清)、林利军、NING LI(李宁)、钱智、陈新军、LIEPING CHEN(陈列平)、JIAHE(何佳)、ROY STEVEN HERBST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熊俊、冯辉、HAI WU(武海)、SHENG YAO(姚盛)、张卓兵、NING LI(李宁)为执行董事,汤毅、李聪、YI QINGQING(易清清)、林利军、钱智、陈新军、LIEPING CHEN(陈列平)、JIA HE(何佳)、ROY STEVEN HERBST为非执行董事,钱智、陈新军、LIEPINGCHEN(陈列平)、JIA HE(何佳)、ROY STEVEN HERBST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②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监事变动情况
    
    2017年1月1日,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共有3名,分别为王妙新、刘洪川、高玉才。
    
    2018年4月26日,公司监事会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妙新递交的辞职报告。鉴于王妙新辞职后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018年6月24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洪川、高玉才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与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2018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萍萍、严佳炜、邬煜作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刘洪川、高玉才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2019年4月9日,公司监事会收到公司监事严佳炜递交的辞职报告。
    
    2019年4月30日,公司监事会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刘洪川、监事高玉才递交的辞职报告。鉴于刘洪川、高玉才辞职后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019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聂安娜、李若璘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2019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刘俊作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2019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选举邬煜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③最近两年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17年1月1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共4名,分别为总经理熊俊,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HAI WU(武海),副总经理张卓兵,副总经理SHENG YAO(姚盛)。
    
    2017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聘任吴成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2017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聘任陈本仁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2018年1月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总经理熊俊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成明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2018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聘任NING LI(李宁)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英格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顾娟红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2018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NING LI(李宁)为公司总经理,张卓兵、HAI WU(武海)、SHENG YAO(姚盛)、顾娟红为公司副总经理,原璐为公司财务总监,陈英格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2019年7月1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顾娟红女士提交的辞职报告,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19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聘任韩净、段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聘任GANG WANG(王刚)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④最近两年内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冯辉、HAI WU(武海)、SHENG YAO(姚盛)、张卓兵,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上述变动均依法履行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且该等变动未对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层的稳定性及经营政策的延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3)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权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784,146,500 股,其中已发行内资股601,400,000股,H股182,746,500股。截至2020年1月31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熊俊                       87,252,968                  11.13
                  上海檀英                     76,590,000                   9.77
                  瑞源盛本                     43,584,000                   5.56
                   熊凤祥                      41,060,000                   5.24
                  珠海高瓴                     25,200,000                   3.21
                    黄菲                       22,590,036                   2.88
                   周玉清                      21,680,800                   2.76
                   乔晓辉                      16,500,000                   2.10
                   王树君                      15,814,256                   2.02
                    冯辉                       13,140,000                   1.68
            剩余407名内资股股东                237,987,940                  30.35
                  H股股东                     182,746,500                  23.31
                    总计                       784,146,500                 100.00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熊凤祥、熊俊父子。
    
    1、最近两年的股权变动情况
    
    最近两年内,熊凤祥、熊俊持续持有发行人股份,且熊凤祥或熊俊一直为发行人直接持股的单一第一大股东。
    
    为进一步加强熊凤祥、熊俊对发行人的控制,2017年12月25日,熊凤祥、熊俊与瑞源盛本、本裕天源、上海宝盈、孟晓君、高淑芳、珠海华朴、赵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2018年2月26日,熊俊与共青城君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1;2019年7月26 日,熊俊与周玉清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述《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就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控制及其相关事项保持一致立场及意见,各方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当经过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以此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若各方对该等事项仍未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各方无法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其他各方同意无条件与熊俊保持一致意见。最近两
    
    年内,熊凤祥、熊俊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的表决意见均保持
    
    一致。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熊凤祥、熊俊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期间            熊凤祥、熊俊及其一致   发行人股份总   熊凤祥、熊俊及其一致行动
                               行动人持股数量(股)     数(股)         人持股比例(%)
      2017年1月-2017年6月           108,899,968         550,000,000              19.80
     2017年6月-2017年12月           108,899,968         584,750,000              18.62
     2017年12月-2018年2月           176,137,736         584,750,000              30.12
      2018年2月-2018年3月           183,050,736         584,750,000              31.30
     2018年3月-2018年12月           183,050,736         601,400,000              30.44
     2018年12月-2019年1月           183,050,736         760,310,000              24.08
      2019年1月-2019年6月           183,050,736         784,146,500              23.34
      2019年6月-2019年7月           195,550,736         784,146,500              24.94
      2019年7月-2020年1月           217,231,536         784,146,500              27.70
    
    
    发行人为生物医药类公司,需投入巨额研发费用推进药物研发,在未有产品获批上市之前,发行人主要依靠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经过历史上的多轮股权融资,自2017年1月1日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权结构一直较为分散,发行人同时期的其12019年7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熊俊受让共青城君拓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共青城君拓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他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均较低。在2017年1月1日至发行人H股上市之前的期间
    
    内,除熊凤祥、熊俊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发行人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控制发行人10%以上
    
    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东。发行人 H 股上市后,除熊凤祥、熊俊及其一致行动人和上海
    
    檀英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发行人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5%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
    
    最近两年内,熊凤祥、熊俊依据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东大会股份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2020年1月31日,熊凤祥、熊俊父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与第二大股东
    
    相差较大
    
    截至2020年1月31日,熊凤祥、熊俊父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17,231,536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7.70%。
    
    截至2020年1月31日,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檀英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檀正合计持有发行人78,852,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6%。其中上海檀英、上海檀正分别持有发行人76,590,000股内资股股份、2,262,000股内资股股份。上海盛歌为上海檀英、上海檀正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利军持有上海盛歌100%的股权且担任上海檀英、上海檀正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此外,LVC Fund I、LVC Fund II、LVC Renaissance Fund分别持有发行人10,106,000股H股、12,127,000股H股、14,956,000股H股,前述LVC Funds为林利军实际控制的合伙企业。截至2020年1月31日,林利军所能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16,04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80%。
    
    熊凤祥、熊俊父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与第二大股东相差较大。
    
    3、上海檀英、林利军出具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上海檀英及其实际控制人林利军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就公司控制权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人对公司的股权投资系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本承诺人未向公司派驻管理人员,亦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本承诺人未曾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
    
    (2)本承诺人承诺,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实际控制的主体不会与公司的任何其他股东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等方式达成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采取一致行动的合意,共同扩大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4、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均由董事长熊俊召集和主持,历次董事会会议议案的表决中,包括熊俊在内的参与会议表决的相关董事均投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会议,熊俊、熊凤祥参与了发行人前述期间内 90%以上的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并且,前述期间内 90%左右的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占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持股数量的比例超过50%。报告期内,熊俊、熊凤祥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客观上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持续产生了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参与历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熊凤祥、熊俊的一致行动人在实际投票表决过程中均与熊凤祥、熊俊保持一致。虽然瑞源盛本、本裕天源、上海宝盈、孟晓君、高淑芳、珠海华朴、赵云等一致行动人与熊凤祥、熊俊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于2017年12月25日,但在此之前的股东大会表决中,前述出席股东大会的一致行动人均与熊凤祥、熊俊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5、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情况
    
    报告期内,熊俊持续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及/或总经理职务,发行人现任总经理NING L(I 李宁)由熊俊向董事会提名,熊俊目前担任发行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薪酬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发行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策层面发挥重要作用,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考核及薪酬管理等事项)具有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熊俊持续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及/或总经理职务,对发行人的研发、生产、经营、管理、融资等重大事项均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熊凤祥、熊俊父子,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其他重大事项
    
    1)经核查,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和技术的获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也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行业地位均保持良好,预计未来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的上述情形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了税务、工商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查阅了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资料及任职文件,并向其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发行人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单克隆抗体药物的研发与产业化,主要业务为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生产及商业化。发行人已取得其经营业务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批准、许可及登记。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发行人符合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8,414.65 万元,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8,713.00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87,127.65万元,大于 3,000 万元。
    
    (三)发行人符合股份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且鉴于发行人同时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已发行 H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3.31%,本次公开发行8,713.00万股后,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10%。
    
    (四)发行人的市值和业务、产品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要求标准
    
    1、发行人本次上市选择的标准为: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2、发行人预计市值符合上市标准
    
    发行人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经核查,截至2020年1月31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市值规模为186.63亿港币。本次发行预计市值高于40亿元人民币。
    
    3、发行人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从事的业务属于“C 制造业”中的“2761 生物药品制造”行业,发行人主要业务为创新药物的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和开发、生产及商业化,主要业务或产品需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市场空间方面,2014年-2018年全球生物药市场规模稳步增长,由1,994亿美元上升至2,618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7.7%。预计到2023年,全球生物药市场规模会达到4,021亿美元,五年年复合增长率为9.0%。2018年,中国生物药市场规模达2,622亿元人民币。随着可支付能力的提高、患者群体的增长以及医保覆盖范围的扩大,预计至2023年中国生物药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至6,412亿元人民币,同期年复合增长率为19.6%,市场空间大。
    
    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共有20项在研产品,13项是由公司自主研发的原创新药,7 项与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公司多样化的在研药品管线分别处于不同研发阶段,其中1项产品JS001已正式上市销售,获批适应症为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9项产品已获得NMPA的IND批准,其中有条件获批上市销售的JS001(特瑞普利单抗,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商品名:拓益)正在开展适应症拓展的临床试验,UBP1211(修美乐生物类似药)已提交 NDA 并获受理,JS002(重组人源化抗PCSK9单抗注射液)正在开展临床II期试验,满足《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设定的“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条件。(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机构将继续完成。
    
    本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将履行下列持续督导职责:
    
    1、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2、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3、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5、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本机构、保荐代表人将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各项持续督导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
    
    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张韦弦、杨瑞瑜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十一、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本公司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上述内容,本公司推荐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请予批准!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定代表人签字: 首席执行官:
    
    沈如军黄朝晖 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孙 男 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签名:
    
    杜祎清 年 月 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赵沛霖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韦弦 杨瑞瑜 年 月 日项目协办人签名:
    
    刘尚泉 年 月 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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