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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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上证科审(审核)[2020]123号《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公司”或“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竞天公诚”或“发行人律师”)对上市委会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上市委会议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请予审核。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2、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本回复中以楷体加粗列示。
    
    3、上市委会议意见所列问题以黑体(加粗)列示。
    
    4、本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1 ............................................................................................................3
    
    一、发行人说明...................................................................................3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6问题2 ............................................................................................................7
    
    一、发行人说明...................................................................................7
    
    二、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10问题3 ..........................................................................................................10
    
    一、发行人说明.................................................................................10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11
    
    问题1
    
    请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客观谨慎分析并补充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的不利影响,在不同情形下的敏感性分析,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中补充披露在不同情形下,新冠疫情对公司相关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信息披露】
    
    (五)在不同情形下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经营的敏感性分析
    
    目前发行人境内业务已经恢复正常,鉴于发行人境外主要经营地欧洲、巴西地区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且疫情对全球经济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不同情形下,发行人境内外生产经营受到的冲击程度不同。发行人就不同情形下新冠疫情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如下:
    
    1、假设条件
    
    (1)境内疫情持续有效控制,未出现影响生产经营情形;
    
    (2)除已取得的政府补助、EVOLUT已基本确定获得的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考虑其他政府补助、营业外收支因素;
    
    (3)对于境外经营主体,基于审慎性起见,发行人仅考虑目前在手已执行订单、潜在订单情况(包括已经定标订单、大概率可以取得的订单),不包含其他未来可能取得的订单。
    
    2、不同情形下的敏感性分析
    
    (1)假设2020年6月前境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①对订单的影响分析
    
    境外经营主体,已经执行的订单不会取消,但预计2020年完成80%左右,其他推迟至2021年;其他订单部分将取消20%左右;
    
    ②对开工率的影响
    
    若境外疫情持续到2020年6月底,境外生产主体全年平均开工率80%左右。2021年全年平均开工率将达到80%-90%;
    
    ③对2020年、2021年经营业绩影响
    
    若疫情在2020年6月底前得到有效控制,考虑上述在执行订单、其他订单的签署和执行情况,经测算,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3.02亿元、17.02亿元。公司商誉、客户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影响相对较小。2020年全年将继续亏损,但亏损额低于2019年度。
    
    (2)假设2020年12月前境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①对订单的影响分析
    
    境外经营主体,已经执行的订单不会取消,但预计2020年完成50%左右,其他推迟至2021年;其他订单部分将取消50%左右;
    
    ②对开工率的影响
    
    若境外疫情持续到2020年12月底,境外生产主体全年平均开工率50%左右;2021年全年平均开工率将达到60%-70%。
    
    但若境外疫情持续至2020年底,全球经济环境恶化,境内主体下游行业投资需求将受到负面冲击,预计境内经营主体开工率将下降为70%左右。
    
    ③对2020年、2021年经营业绩影响
    
    若疫情在2020年12月底前得到有效控制,考虑上述在执行订单、其他订单的签署、执行情况,经测算,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9.71亿元、14.81亿元。同时,在该情形下,公司商誉、客户关系将产生了减值。整体来看, 2020年、2021年将持续亏损。
    
    (3)假设2021年12月前境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①对订单的影响分析
    
    境外经营主体,已经执行的订单不会取消,但预计2020年完成30%左右,其他推迟至2021年;在该情形下,全球经济持续恶化,造成大规模经济衰退,其他订单部分将取消80%左右。
    
    ②对开工率的影响
    
    若境外疫情持续到2021年12月底,2020年境外生产主体全年平均开工率30%左右;2021年境外生产主体全年平均开工率将达到50%左右。
    
    但若疫情持续至2021年底,全球经济环境持续恶化,造成大规模经济衰退,境内主体即使具备正常生产条件,但是由于下游行业投资需求持续削减,预计境内开工率将下降为原计划的60%左右。
    
    ③对2020年、2021年经营业绩影响
    
    若疫情持续到2021年12月底,考虑上述在执行订单、其他订单的签署、执行情况,以及开工率情况,经测算,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6.65亿元、12.11亿元。营业收入将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同时,在该情形下,公司商誉、客户关系将产生了较大减值。2020年、2021年将持续产生较大的亏损。
    
    上述主要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申报会计师鉴证。该等预测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3、考虑新冠疫情在不同情形下的敏感性测试,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在不同情形下的敏感性测试,若新冠疫情延续到2021年底,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经营业绩将大幅下降。同时,考虑商誉、客户关系产生进一步减值(2019年末合计占净资产35.42%),疫情将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数据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商誉、客户关系的减值不影响营业收入、现金流,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考虑到2019年末发行人净资产16.08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12.68亿元,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考虑上述不同情形下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若新冠疫情延续到2021年底,疫情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净资产形成较大冲击,发行人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较大的持续经营风险。
    
    二、发行人重点事项补充披露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二、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风险”之“(四)发行人生产经营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风险”,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十四)发行人生产经营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风险”中,补充披露了新冠疫情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长期负面影响。
    
    【信息披露】
    
    截至目前,公司在手订单16.21亿元。如无疫情影响,公司原预算2020年税前利润将实现扭亏为盈,但由于新冠疫情对公司2020年整体营业收入造成较大影响。若疫情持续恶化,2020 年营业收入将进一步下降。若境外无法有效控制疫情,公司境外经营将无法恢复正常,经营业绩将持续受到较大影响,甚至影响以后会计年度。若境外新冠疫情在较长时间内得不到有效控制,全球经济可能面临衰退,发行人下游行业自动化生产线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将出现长期下行趋势,将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核查行业统计数据,了解新冠疫情对行业整体影响;
    
    2、核查欧洲地区、巴西地区等公司主要境外生产经营地关于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停止及恢复的政府文件;
    
    3、核查境内主要客户、供应商复工复产情况;
    
    4、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情况和发行人针对疫情采取的应对措施。
    
    5、获取EVOLUT与WFC的财务报表情况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其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
    
    6、通过网络信息及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对 WFC 经营情况和后续业务开展的影响;
    
    7、获取并复核发行人就新冠疫情对经营业绩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新冠疫情对公司2020年整体营业收入造成较大影响。若疫情持续恶化,2020 年营业收入将进一步下降。若境外无法有效控制疫情,公司境外经营将无法恢复正常,经营业绩将持续受到较大影响,甚至影响以后会计年度。
    
    2、经过不同情形下的敏感性分析,在不同情形下,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但发行人具有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持续经营风险。
    
    问题2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1)将关于发行人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预测分析,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披露,并就其相关假设的数据基础及预测所具有的重大不确定性予以提示;(2)将关于发行人未来触发退市条件可能性的分析,在“风险因素”中进行披露。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将关于发行人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预测分析,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披露,并就其相关假设的数据基础及预测所具有的重大不确定性予以提示;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发行人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预测分析”补充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和预测假设所具有的不确定性。
    
    【信息披露】
    
    六、发行人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预测分析
    
    (一)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
    
    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734.84万元、-2,211.07万元、-4,268.2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489.65万元、-17,005.25万元和-11,402.80万元。
    
    随着公司核心零部件国产化率和自主化率的提高,系统集成业务经验积累、设计水平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费等期间费用的减少,以及2020年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未来公司有望实现盈利,具体前瞻性预测如下:
    
    1、产业政策持续鼓励
    
    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取得国家层面的战略重视。2015年5月,国务院颁布《中国制造2025》,提出着力发展智能装备,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培育新型生产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家级专项规划《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对整体产业的市场布局和技术发展作出了明确的五年规划。
    
    我国政府大力培育工业机器人产业,为行业的长期、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
    
    2、发行人市场开拓持续提升
    
    埃夫特经过多年自主研发,以及通过海外并购引进、消化、吸收,可以提供主要制造流程的机器人及其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形成了竞争优势。发行人依托形成的核心竞争力,未来市场开拓、营业收入将持续增长。
    
    3、核心零部件自主化逐步提升,整机营业成本持续降低
    
    公司子公司瑞博思生产控制器和伺服驱动产品。报告期内,瑞博思生产的控制器主要用于发行人自主生产的工业机器人整机,控制系统产品2018年四季度开始小批量生产,目前已完成轻型桌面型机器人以及部分中小型负载机器人的批量替换,伺服驱动产品目前正在导入轻型桌面型机器人。此外,发行人参股奥一精机,并在机器人精密减速器领域与之达成战略合作关系,由其为发行人提供精密减速器配套产品。
    
    预计2020年度发行人核心零部件产品将持续提升,核心零部件在发行人整机成本中占70%左右,因此,随着核心零部件自主化率提升,发行人整机成本将持续降低;同时随着发行人与智能化相关的核心技术和产品的优化与量产,发行人产品市场竞争力将继续增强,溢价能力加强;综上两点因素,毛利率将持续提升。
    
    4、行业积累提升,系统集成毛利率提升
    
    关于系统集成业务,随着发行人消化、吸收EVOLUT和CMA设计、工艺经验和关键技术后自主研发智能喷涂、智能打磨等先进技术,将在3C电子、汽车零部件、卫浴陶瓷等通用行业细分领域拓展业务;随着发行人消化、吸收WFC设计、工艺经验和关键技术后自主研发不限车型的超柔性生产线技术,将开拓系统集成业务境内外的汽车行业客户,尤其是拓展具有较高壁垒的国内合资车厂业务。随着发行人行业积累、设计能力提升,系统集成成本控制能力提升,毛利率将持续提升。
    
    5、期间费用将持续降低
    
    发行人报告期内中介机构费用较高,该等事项对未来期间影响较小,且发行人加强境内、外子公司费用管控,期间费用将持续降低。
    
    6、境外新冠疫情能得到有效控制
    
    2020年初,新冠疫情首先在中国爆发。3月中下旬中国有效控制疫情后,新冠疫情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行。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中国、意大利,先后成为疫情严重的地区,其他境外生产经营地如巴西、波兰和印度的疫情也逐渐加重。
    
    2019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占比64.22%,欧洲、南美等区域经营主体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截至目前,公司在手订单16.21亿元,其中境外经营主体订单11.46亿元。如无疫情影响,公司原预算2020年税前利润将实现扭亏为盈,但由于新冠疫情对公司2020年整体营业收入造成较大影响。若未来境外疫情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则发行人境外业务所受到的影响将是阶段性的。若长时间得不到有效控制,境外业务将受到长期影响。
    
    (二)预测假设具有不确定性
    
    上述发行人可以实现盈利的前瞻性假设,包括经营环境、产业政策、内部管理、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知识产权、关键技术人才等方面,以及2020年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该等假设的数据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否能够实现或维持,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发行人未来实际生产经营中,发生特定事项如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则导致前述预测假设不成立,可能导致发行人较长时间无法实现盈利。
    
    (二)将关于发行人未来触发退市条件可能性的分析,在“风险因素”中进行披露。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七、触发退市条件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未来触发退市条件的风险。
    
    【信息披露】
    
    公司尚未实现盈利。未来公司上市后,若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公司将可能持续亏损,营业收入、净资产大幅下降,导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净资产为负,触发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甚至出现明显丧失经营能力情形,从而触发退市标准,出现退市风险
    
    同时,未来公司上市后,若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发行人股票投资价值将大幅下降,将可能出现交易不活跃情形,股票市值及交易价格、股票交易量、股东数量可能因公司投资价值大幅降低而触发退市标准,出现退市风险。
    
    二、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预测分析,并评估其假设的合理性。
    
    2、获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尚未实现盈利的原因。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未来实现盈利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发行人已经披露了该等假设条件实现或维持具有不确定性。
    
    2、发行人未来上市后,可能由于持续经营能力,或者由于投资价值较低,交易量不活跃,而触发退市条件,发行人已对该等风险进行了信息披露。
    
    问题3
    
    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发行人巴西控股子公司 GME 在涉社保的行政复议期间补缴社保事项暂停执行的法律规定。请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1、根据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对巴西宪法第149条和第195条的解释,巴西的各项社会保障金被认定属于税类。同时,社会保障金事项由联邦税务局管辖,相关案件由联邦行政税务法院(CARF)审理,故所有适用于税务事项的法律和程序规定均适用于涉社会保障金事项。
    
    2、巴西《国家税法典》第151条第三款规定如下:
    
    “(下列情况下)税务款项的执行将被暂停…III-按照依税务行政程序的法律提出申诉和上诉的期间”。1
    
    3、就GME涉社保案件(案件号:10980.725303/2018-33)而言,上述税法规定适用于该案,在GME的复议得到联邦行政税务法院最终决定前,GME无需缴纳社会保障金。
    
    因此,GME在涉社保的行政复议期间补缴社保事项暂停执行。
    
    二、补充提供文件
    
    公司已补充提供巴西《国家税法典》第151条,作为GME在涉社保的行政复议期间补缴社保事项暂停执行的法律规定。
    
    三、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巴西律师对相关事项的确认,发行人律师认为:GME在涉社保的行政复议期间补缴社保事项暂停执行。
    
    1 葡萄牙文原文如下: Art. 151. Suspendem a exigibilidade do crédito tributário : […] III - as reclama??es eos recursos, nos termos das leis reguladoras do processo tributário administrativo.(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之盖章页)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许礼进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之保荐机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存涛 李明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岳克胜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上证科审(审核)[2020]123号《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公司”或“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竞天公诚”或“发行人律师”)对上市委会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上市委会议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请予审核。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2、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本回复中以楷体加粗列示。
    
    3、上市委会议意见所列问题以黑体(加粗)列示。
    
    4、本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1 ............................................................................................................3
    
    一、发行人说明...................................................................................3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6问题2 ............................................................................................................7
    
    一、发行人说明...................................................................................7
    
    二、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10问题3 ..........................................................................................................10
    
    一、发行人说明.................................................................................10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11
    
    问题1
    
    请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客观谨慎分析并补充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的不利影响,在不同情形下的敏感性分析,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中补充披露在不同情形下,新冠疫情对公司相关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信息披露】
    
    (五)在不同情形下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经营的敏感性分析
    
    目前发行人境内业务已经恢复正常,鉴于发行人境外主要经营地欧洲、巴西地区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且疫情对全球经济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不同情形下,发行人境内外生产经营受到的冲击程度不同。发行人就不同情形下新冠疫情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如下:
    
    1、假设条件
    
    (1)境内疫情持续有效控制,未出现影响生产经营情形;
    
    (2)除已取得的政府补助、EVOLUT已基本确定获得的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考虑其他政府补助、营业外收支因素;
    
    (3)对于境外经营主体,基于审慎性起见,发行人仅考虑目前在手已执行订单、潜在订单情况(包括已经定标订单、大概率可以取得的订单),不包含其他未来可能取得的订单。
    
    2、不同情形下的敏感性分析
    
    (1)假设2020年6月前境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①对订单的影响分析
    
    境外经营主体,已经执行的订单不会取消,但预计2020年完成80%左右,其他推迟至2021年;其他订单部分将取消20%左右;
    
    ②对开工率的影响
    
    若境外疫情持续到2020年6月底,境外生产主体全年平均开工率80%左右。2021年全年平均开工率将达到80%-90%;
    
    ③对2020年、2021年经营业绩影响
    
    若疫情在2020年6月底前得到有效控制,考虑上述在执行订单、其他订单的签署和执行情况,经测算,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3.02亿元、17.02亿元。公司商誉、客户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影响相对较小。2020年全年将继续亏损,但亏损额低于2019年度。
    
    (2)假设2020年12月前境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①对订单的影响分析
    
    境外经营主体,已经执行的订单不会取消,但预计2020年完成50%左右,其他推迟至2021年;其他订单部分将取消50%左右;
    
    ②对开工率的影响
    
    若境外疫情持续到2020年12月底,境外生产主体全年平均开工率50%左右;2021年全年平均开工率将达到60%-70%。
    
    但若境外疫情持续至2020年底,全球经济环境恶化,境内主体下游行业投资需求将受到负面冲击,预计境内经营主体开工率将下降为70%左右。
    
    ③对2020年、2021年经营业绩影响
    
    若疫情在2020年12月底前得到有效控制,考虑上述在执行订单、其他订单的签署、执行情况,经测算,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9.71亿元、14.81亿元。同时,在该情形下,公司商誉、客户关系将产生了减值。整体来看, 2020年、2021年将持续亏损。
    
    (3)假设2021年12月前境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①对订单的影响分析
    
    境外经营主体,已经执行的订单不会取消,但预计2020年完成30%左右,其他推迟至2021年;在该情形下,全球经济持续恶化,造成大规模经济衰退,其他订单部分将取消80%左右。
    
    ②对开工率的影响
    
    若境外疫情持续到2021年12月底,2020年境外生产主体全年平均开工率30%左右;2021年境外生产主体全年平均开工率将达到50%左右。
    
    但若疫情持续至2021年底,全球经济环境持续恶化,造成大规模经济衰退,境内主体即使具备正常生产条件,但是由于下游行业投资需求持续削减,预计境内开工率将下降为原计划的60%左右。
    
    ③对2020年、2021年经营业绩影响
    
    若疫情持续到2021年12月底,考虑上述在执行订单、其他订单的签署、执行情况,以及开工率情况,经测算,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6.65亿元、12.11亿元。营业收入将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同时,在该情形下,公司商誉、客户关系将产生了较大减值。2020年、2021年将持续产生较大的亏损。
    
    上述主要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申报会计师鉴证。该等预测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3、考虑新冠疫情在不同情形下的敏感性测试,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在不同情形下的敏感性测试,若新冠疫情延续到2021年底,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经营业绩将大幅下降。同时,考虑商誉、客户关系产生进一步减值(2019年末合计占净资产35.42%),疫情将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数据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商誉、客户关系的减值不影响营业收入、现金流,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考虑到2019年末发行人净资产16.08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12.68亿元,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考虑上述不同情形下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若新冠疫情延续到2021年底,疫情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净资产形成较大冲击,发行人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较大的持续经营风险。
    
    二、发行人重点事项补充披露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二、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风险”之“(四)发行人生产经营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风险”,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十四)发行人生产经营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风险”中,补充披露了新冠疫情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长期负面影响。
    
    【信息披露】
    
    截至目前,公司在手订单16.21亿元。如无疫情影响,公司原预算2020年税前利润将实现扭亏为盈,但由于新冠疫情对公司2020年整体营业收入造成较大影响。若疫情持续恶化,2020 年营业收入将进一步下降。若境外无法有效控制疫情,公司境外经营将无法恢复正常,经营业绩将持续受到较大影响,甚至影响以后会计年度。若境外新冠疫情在较长时间内得不到有效控制,全球经济可能面临衰退,发行人下游行业自动化生产线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将出现长期下行趋势,将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核查行业统计数据,了解新冠疫情对行业整体影响;
    
    2、核查欧洲地区、巴西地区等公司主要境外生产经营地关于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停止及恢复的政府文件;
    
    3、核查境内主要客户、供应商复工复产情况;
    
    4、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情况和发行人针对疫情采取的应对措施。
    
    5、获取EVOLUT与WFC的财务报表情况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其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
    
    6、通过网络信息及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对 WFC 经营情况和后续业务开展的影响;
    
    7、获取并复核发行人就新冠疫情对经营业绩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新冠疫情对公司2020年整体营业收入造成较大影响。若疫情持续恶化,2020 年营业收入将进一步下降。若境外无法有效控制疫情,公司境外经营将无法恢复正常,经营业绩将持续受到较大影响,甚至影响以后会计年度。
    
    2、经过不同情形下的敏感性分析,在不同情形下,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但发行人具有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持续经营风险。
    
    问题2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1)将关于发行人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预测分析,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披露,并就其相关假设的数据基础及预测所具有的重大不确定性予以提示;(2)将关于发行人未来触发退市条件可能性的分析,在“风险因素”中进行披露。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将关于发行人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预测分析,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披露,并就其相关假设的数据基础及预测所具有的重大不确定性予以提示;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发行人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预测分析”补充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和预测假设所具有的不确定性。
    
    【信息披露】
    
    六、发行人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预测分析
    
    (一)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
    
    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734.84万元、-2,211.07万元、-4,268.2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489.65万元、-17,005.25万元和-11,402.80万元。
    
    随着公司核心零部件国产化率和自主化率的提高,系统集成业务经验积累、设计水平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费等期间费用的减少,以及2020年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未来公司有望实现盈利,具体前瞻性预测如下:
    
    1、产业政策持续鼓励
    
    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取得国家层面的战略重视。2015年5月,国务院颁布《中国制造2025》,提出着力发展智能装备,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培育新型生产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家级专项规划《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对整体产业的市场布局和技术发展作出了明确的五年规划。
    
    我国政府大力培育工业机器人产业,为行业的长期、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
    
    2、发行人市场开拓持续提升
    
    埃夫特经过多年自主研发,以及通过海外并购引进、消化、吸收,可以提供主要制造流程的机器人及其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形成了竞争优势。发行人依托形成的核心竞争力,未来市场开拓、营业收入将持续增长。
    
    3、核心零部件自主化逐步提升,整机营业成本持续降低
    
    公司子公司瑞博思生产控制器和伺服驱动产品。报告期内,瑞博思生产的控制器主要用于发行人自主生产的工业机器人整机,控制系统产品2018年四季度开始小批量生产,目前已完成轻型桌面型机器人以及部分中小型负载机器人的批量替换,伺服驱动产品目前正在导入轻型桌面型机器人。此外,发行人参股奥一精机,并在机器人精密减速器领域与之达成战略合作关系,由其为发行人提供精密减速器配套产品。
    
    预计2020年度发行人核心零部件产品将持续提升,核心零部件在发行人整机成本中占70%左右,因此,随着核心零部件自主化率提升,发行人整机成本将持续降低;同时随着发行人与智能化相关的核心技术和产品的优化与量产,发行人产品市场竞争力将继续增强,溢价能力加强;综上两点因素,毛利率将持续提升。
    
    4、行业积累提升,系统集成毛利率提升
    
    关于系统集成业务,随着发行人消化、吸收EVOLUT和CMA设计、工艺经验和关键技术后自主研发智能喷涂、智能打磨等先进技术,将在3C电子、汽车零部件、卫浴陶瓷等通用行业细分领域拓展业务;随着发行人消化、吸收WFC设计、工艺经验和关键技术后自主研发不限车型的超柔性生产线技术,将开拓系统集成业务境内外的汽车行业客户,尤其是拓展具有较高壁垒的国内合资车厂业务。随着发行人行业积累、设计能力提升,系统集成成本控制能力提升,毛利率将持续提升。
    
    5、期间费用将持续降低
    
    发行人报告期内中介机构费用较高,该等事项对未来期间影响较小,且发行人加强境内、外子公司费用管控,期间费用将持续降低。
    
    6、境外新冠疫情能得到有效控制
    
    2020年初,新冠疫情首先在中国爆发。3月中下旬中国有效控制疫情后,新冠疫情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行。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中国、意大利,先后成为疫情严重的地区,其他境外生产经营地如巴西、波兰和印度的疫情也逐渐加重。
    
    2019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占比64.22%,欧洲、南美等区域经营主体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截至目前,公司在手订单16.21亿元,其中境外经营主体订单11.46亿元。如无疫情影响,公司原预算2020年税前利润将实现扭亏为盈,但由于新冠疫情对公司2020年整体营业收入造成较大影响。若未来境外疫情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则发行人境外业务所受到的影响将是阶段性的。若长时间得不到有效控制,境外业务将受到长期影响。
    
    (二)预测假设具有不确定性
    
    上述发行人可以实现盈利的前瞻性假设,包括经营环境、产业政策、内部管理、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知识产权、关键技术人才等方面,以及2020年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该等假设的数据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否能够实现或维持,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发行人未来实际生产经营中,发生特定事项如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则导致前述预测假设不成立,可能导致发行人较长时间无法实现盈利。
    
    (二)将关于发行人未来触发退市条件可能性的分析,在“风险因素”中进行披露。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七、触发退市条件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未来触发退市条件的风险。
    
    【信息披露】
    
    公司尚未实现盈利。未来公司上市后,若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公司将可能持续亏损,营业收入、净资产大幅下降,导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净资产为负,触发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甚至出现明显丧失经营能力情形,从而触发退市标准,出现退市风险
    
    同时,未来公司上市后,若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发行人股票投资价值将大幅下降,将可能出现交易不活跃情形,股票市值及交易价格、股票交易量、股东数量可能因公司投资价值大幅降低而触发退市标准,出现退市风险。
    
    二、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预测分析,并评估其假设的合理性。
    
    2、获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尚未实现盈利的原因。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未来实现盈利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发行人已经披露了该等假设条件实现或维持具有不确定性。
    
    2、发行人未来上市后,可能由于持续经营能力,或者由于投资价值较低,交易量不活跃,而触发退市条件,发行人已对该等风险进行了信息披露。
    
    问题3
    
    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发行人巴西控股子公司 GME 在涉社保的行政复议期间补缴社保事项暂停执行的法律规定。请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1、根据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对巴西宪法第149条和第195条的解释,巴西的各项社会保障金被认定属于税类。同时,社会保障金事项由联邦税务局管辖,相关案件由联邦行政税务法院(CARF)审理,故所有适用于税务事项的法律和程序规定均适用于涉社会保障金事项。
    
    2、巴西《国家税法典》第151条第三款规定如下:
    
    “(下列情况下)税务款项的执行将被暂停…III-按照依税务行政程序的法律提出申诉和上诉的期间”。1
    
    3、就GME涉社保案件(案件号:10980.725303/2018-33)而言,上述税法规定适用于该案,在GME的复议得到联邦行政税务法院最终决定前,GME无需缴纳社会保障金。
    
    因此,GME在涉社保的行政复议期间补缴社保事项暂停执行。
    
    二、补充提供文件
    
    公司已补充提供巴西《国家税法典》第151条,作为GME在涉社保的行政复议期间补缴社保事项暂停执行的法律规定。
    
    三、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巴西律师对相关事项的确认,发行人律师认为:GME在涉社保的行政复议期间补缴社保事项暂停执行。
    
    1 葡萄牙文原文如下: Art. 151. Suspendem a exigibilidade do crédito tributário : […] III - as reclama??es eos recursos, nos termos das leis reguladoras do processo tributário administrativo.(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之盖章页)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许礼进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之保荐机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存涛 李明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岳克胜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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