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持有的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浙江交通集团、浙江永安国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富实业”)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就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作出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浙江交通集团及其控制的机构、永富实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永富实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