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持有的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向浙江交通集团、浙江永安国富实业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浙江交通集团,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项下,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浙江交通集团购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浙江交通集团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146,726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交通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