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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告的《优刻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
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
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 14:30 在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619 号城市概念 10 号楼 B 座 7 楼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 9:15-15:00。
2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
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其中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 17 人,
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97,708,591 票,占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16.67%;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3 人,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488,441,225 票,占
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83.33%(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议案除外)。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
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份分为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
股份,公司仅有股东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为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者,在适用特
别表决权的议案时,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划分为:(1)适用特别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议案;(2)
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议案;(3)适用特别表决权的累积投票议案;及
(4)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累积投票议案。其中,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如下四项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注
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优刻得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的议案》、《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不适用特别表决权。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结果
特别
序 普通 特别表 普通
议案内容 占有效 表决
号 普通股份 特别表决权股 股份 决权股 股份
表决权比 权股
同意票 份同意票 反对 份反对 弃权
例 份弃
票 票 票
权票
适用特别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97,699,555 9,036
1. <2019 年年度报告> 488,441,225 票 99.9985% 0票 0票 0票
票 票
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97,699,555 9,036
2. <2019 年度董事会工 488,441,225 票 99.9985% 0票 0票 0票
票 票
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97,699,555 9,036
3. <2019 年度监事会工 488,441,225 票 99.9985% 0票 0票 0票
票 票
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97,699,555 9,036
4. <2019 年度财务决算 488,441,225 票 99.9985% 0票 0票 0票
票 票
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2019 年
97,699,555 9,036
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88,441,225 票 99.9985% 0票 0票 0票
票 票
的议案》
《关于 97,699,555 9,036
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488,441,225 票 99.9985% 0票 0票 0票
票 票
划(草案)>及摘要的
4
表决结果
特别
序 普通 特别表 普通
议案内容 占有效 表决
号 普通股份 特别表决权股 股份 决权股 股份
表决权比 权股
同意票 份同意票 反对 份反对 弃权
例 份弃
票 票 票
权票
议案》
《关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97,699,555 9,036
7. 488,441,225 票 99.9985% 0票 0票 0票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票 票
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97,699,555 9,036
8.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488,441,225 票 99.9985% 0票 0票 0票
票 票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
74,162,034 9,036
9.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488,441,225 票 99.9984% 0票 0票 0票
票 票
的议案》
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聘请公司 2020
97,699,555 9,036
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97,688,245 票 99.9954% 0票 0票 0票
票 票
案》
《关于变更注册资
本、公司类型、修订<
97,699,555 9,036
11.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 97,688,245 票 99.9954% 0票 0票 0票
票 票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关于优刻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97,699,555 9,036
12. 97,688,245 票 99.9954% 0票 0票 0票
上海优刻得云计算技 票 票
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适用特别表决权的累积投票议案
13 《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选举李家庆为第一届 60,652,096
13.1 488,441,225 票 93.6780% — — — —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票
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累积投票议案
14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吴晓波为第一届 60,652,096
14.1 97,688,245 票 81.0353% — — — —
董事会独立董事 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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