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鹏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展鹏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展鹏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87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每股7.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8,8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36,468,347.92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2,371,652.08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5月10日全部到位,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众会字[2017]第474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及相关采购情况,由项目工程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方式,并由项目工程等相关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单,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2、按照合同需支付募投项目并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时,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3、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后,财务部按募集资金支付金额准备相关材料,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票据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任何资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能够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0年6月19日,展鹏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2020年6月19日,展鹏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过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上述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展鹏科技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保荐代表人:
王军 沈树亮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