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
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龚兆龙、王新宇、蔡启孝
2020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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