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证券代码:601808 公告编号:临2020-022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 500,000,000 美元于 2025 年到期的 1.875%担保高级票
据及 300,000,000 美元于 2030 年到期的 2.500%担保高级票据的
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兹提述本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有关建议发行的公告。董事会欣然宣布,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本公司连同发行人与初始买方就发行以下总额的票据订立认购协议:
(a) 500,000,000 美元的 2025 年票据;及
(b) 300,000,000 美元的 2030 年票据。
本集团拟根据适用中国法律及规例将所得款项净额主要用作偿还其现有债务及一般
企业用途。
认购协议
日期 2020 年 6 月 18 日
订约方 发行人,作为发行人;
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及
初始买方,作为初始买方。
摩根大通、高 盛(新加坡)有限公司及交银国际为发行票据的牵头经办人 、联
席全球协调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中银国际、农银国际、中金公司、花旗、民
银资本、工银国际、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香港
分行及渣打银行为发行票据的联席账簿管理人。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
知、所悉及所信,各初始买方为独立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票据及担保并未且不会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除若干例外情况外,不得于美国境内提
呈发售或出售。票据及担保仅根据证券法 S 规例在美国境外的离岸交易中提呈发售或
出售。票据预计由本公司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担保。票据将不会在香港向公众提呈发
售。
主要条款
提呈发售的票据
在交割条件的规限下,发行人将发行以下总额的票据:
(a) 500,000,000 美元的 2025 年票据;及
(b) 300,000,000 美元的 2030 年票据。
发售价
各系列票据的发售价载列如下:
(a) 2025 年票据本金额的 99.867%;及
(b) 2030 年票据本金额的 99.090%。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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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票据将按其未偿还本金额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起(包括该日)按年利率 1.875%
计息,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起每年于 6 月 24 日及 12 月 24 日按半年分期支付。2030
年票据将按其未偿还本金额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起(包括该日)按年利率 2.500%计
息,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起每年于 6 月 24 日及 12 月 24 日按半年分期支付。
票据地位
票据构成发行人的直接、无条件、非后偿及无抵押责任,该等责任将于任何时
间与发行人所有其他 无抵押及非后偿责任享有同等地位,惟根据强制性及普遍适
用的法律规定而享有优先权者除外。
担保的地位
本公司已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担保发行人就票据应付的一切款项如期准时支
付。担保构成本公司的直接、无条件、非后偿 及(受票据的条款及 条件所规 限)
无抵押责任,该等责任将于任何时间 最少与本公司所有其他无抵押及非后偿责
任享 有同等地位, 惟根据 强制性及普遍 适用的 法律规定而享 有优先 权 者除外。
契诺
本公司于信托契据承诺,除若干例外情况外,不会招致若干留置权或整体大量
整合、合并或转让、转移或租赁其物业及资产,除非若干条件获达成。除此以
外,票据或信托契据并不约束或限制本公司自身或其联属公司招致其他债务的
能力,或与联属公司进行交易或向其支付股息或作出其他付款 行为的能力。
违约事件
票据项下的违约事件包括(其中包括):
(i) 在选择赎回、提前到期或其他情况下,任何票据的本金或溢价到期及应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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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两个营业日内未能支付;
(ii) 付息到期日后三十日内未能支付任何票据的利息;
(iii) 发行人或本公司未能遵守票据及信托契据的若干契诺下的责任;
(iv) 未能履行本公司或发行人于信托契据或担保契据中的任何其他契诺或协议,且
在信托人或持有当时未赎回票据本金总额至少 25%的持有人以挂号邮件或保
证邮件(副本送交信托人)的方式向本公司或发行人(视乎情况而定)发出书
面通知(载述该违约情况并要求作出补救,并列明该通知为信托契据下的「违
约通知」)后六十日,该违约情况持续;
(v) 担保不再有全面效力或作用或本公司否认或不承认其于担保项下的责任;
(vi) (A)于最后到期日(以及任何适用的宽限期届满之后)未能支付本公司、发行人
或任何主要子公司任何债务的本金;(B)因本公司、发行人或任何主要子公司违
约,本公司、发行人或任何主要子公司任何债务提前到期,并且在信托人接获
本公司或发行人按信托契据或担保契据的规定发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该债务
未获清偿或提前到期的情况未获取消;或(C)未能根据任何担保或弥偿支付本
公司、发行人或任何主要子公司就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债务应付的任何金额,
并且于信托人接获信托契据或担保契据所规定的书面通知后十日内,该责任未
获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清偿;然而,除非条款(A)、(B)或(C)所述所有事件相关的
未偿付债务总金额超过 75,000,000 美元(或任何其他等值货币),否则该等事
件并不构成违约事件;
(vii) 判令或命令已颁布(A)就根据适用法律进行非自愿清盘或破产程序中发行人、本
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授出宽免或(B)裁定发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破
产或无力偿债,或发行人、本公司或主要子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寻求重组、清盘、
安排、调整或债务重整,或委任发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或彼等的任
何重大部分财产的托管人、接收人、清算人、受让人、信托人、查封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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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类似人员),或命令清盘或清算彼等的任何事务,且有关判令或命令于连续
60 日期间内未被暂缓且持续有效;或
(viii) 发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根据适用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或类似法律
提起自愿案件或程序,或将被裁定为破产或无力偿债的任何其他案件或程序,
或发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根据适用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或类似法
律提交呈请或答复或同意寻求重组或宽免,或同意提交有关呈请或同意有关发
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或彼等的任何重大部分财产的托管人、接收人、
清算人、受让人、信托人、查封人(或其他类似人员)的委任或接管,或就债
权人利益作出转让,或以书面形式承认其无力悉数偿还到期债务或采取企业行
动促进该等行动。
最终赎回
除非先前已获赎回或购买及注销,否则 2025 年票据将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按其本金
额赎回。
除非先前已获赎回或购买及注销,否则 2030 年票据将于 2030 年 6 月 24 日按其本金
额赎回。
因税务理由而赎回
诚如票据的条款及条件所进一步详述,倘发生影响若干司法权区的税项的若干变动,
则发行人根据票据的条款及条件可于任何时候向票据持有人发出不少于 30 日及不多
于 60 日通知,选择按票据的本金额,连同截至已定的赎回日期未付的任何利息(如
有),赎回全部(而非部分)票据。
于无登记事件时赎回
倘各担保契据于外管局登记或向信托人提供相关文件(如票据条款及条件所载)于期
限或之前未能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规例及根据票据的条款及条件达成,受票据的条款
及条件所规限,任何票据持有人将有权(按该持有人的选择)要求发行人于无登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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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赎回日期(定义见信托契据)按等同于本金额的购买价,连同截至(惟不包括)无
登记事件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赎回该持有人全部(而非部分)票据。
于控制权变动触发事件时赎回
于发生控制权变动触发事件(定义见信托契据)后,受票据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任
何票据持有人将有权(按该持有人的选择)要求发行人于控制权变动回售日期(定义
见信托契据)按等同于本金额 101%的购买价,连同截至(惟不包括)控制权变动回
售日期的应计利息,赎回该持有人全部(而非部分)票据。
发行人选择性补偿溢价赎回
2025 年票据
向信托人及 2025 年票据持有人发出不少于 30 日及不多于 60 日通知的情况下,发行
人可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之前随时及不时按 2025 年票据的提前赎回补偿溢价(定义
见信托契据),连同截至(惟不包括)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 2025
年票据。
2030 年票据
向信托人及 2030 年票据持有人发出不少于 30 日及不多于 60 日通知的情况下,发行
人可于 2030 年 6 月 24 日之前随时及不时按 2030 年票据的提前赎回补偿溢价(定义
见信托契据),连同截至(惟不包括)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 2030
年票据。
发行人可选择按面值赎回
2025 年票据
向信托人及 2025 年票据持有人发出不少于 30 日及不多于 60 日通知的情况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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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之后随时按等同于 2025 年票据本金额的购买价,连同截至
(惟不包括)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 2025 年票据。
2030 年票据
向信托人及 2030 年票据持有人发出不少于 30 日及不多于 60 日通知的情况下,发行
人可于 2030 年 3 月 24 日之后随时按等同于 2030 年票据本金额的购买价,连同截至
(惟不包括)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 2030 年票据。
有关本公司之信息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是全球最具规模的综合型油田服务供应商之一,服务贯穿石油及天然气勘探、
开发及生产的各个阶段,业务包含四大板块:钻井服务、油田技术服务、船舶服务、
物探采集和工程勘察服务。本公司在中国市场份额稳固,在亚太、中东、美洲、欧洲、
非洲、远东等地区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持续拓展业务提供了强大的平台。
本集团拟根据适用中国法律及规例将所得款项净额主要用作偿还其现有债务及一般
企业用途。
上市及评级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票据以仅向专业投资者(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第 37 章及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根据该条例作出
的任何规则)发行债务证券的方式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已接获联交所有关票据符合上
市资格的确认。票据于联交所上市不应被视为发行人、本公司或票据之商业价值及信
用质量的指标。
预期票据将会获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及惠誉国际分别评为 A3 及 A。信贷评级并非购
买、持有或出售证券的建议,并随时可能为相关评级机构所修改、中止或撤销。
建议发行受限于认购协议的条件。潜在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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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除非另行界定,本公告内的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农银国际」 指 农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有关发行票据的初始买
方之一;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银国际」 指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有关发行票据的初始买方
之一;
「交银国际」 指 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有关发行票据的初始买方
之一;
「中金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有关发行 票
据的初始买方之 一;
「花旗」 指 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有关发行票据的初始买
方之一;
「民银资本」 指 民银证券有限公司,有关发行票据的初始买方之
一;
「本公司」 指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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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号:601808),而其 H 股于联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号:2883);
「关连人士」 指 具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担保契据」 指 本公司与信托人就 2025 年票据(可能不时进行修
订、重订、修改、补充、替换或更新)签立的日期
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的担保契据及本公司与信托
人就 2030 年票据(可能不时进行修订、重订、修
改、补充、替换或更新)签立的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的担保契据;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担保」 指 本公司就各系列票据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提供的
担保;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工银国际」 指 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有关发行票据的初始买
方之一;
「初始买方」 指 摩 根 大通 、高 盛( 新 加 坡)有 限 公 司、交 银 国
际 、 中银 国 际 、 农 银 国际、中金公司、花旗、
民银资本、工银国际、兴业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香港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香港分行
及 渣 打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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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大通」 指 J.P. Morgan (S.E.A.) Limited,有关发行票据的初
始买方之一;
「发行人」 指 COSL Singapore Capital Ltd.,一间于新加坡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子公司;
「票据」 指 2025 年票据及 2030 年票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议发行」 指 发行人建议发行票据;
「外管局」 指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 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上 海 浦 东 发 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有
展银行香港分 关发行票据的初 始买方之一;
行」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协议」 指 发行人、本公司及初始买方就票据而订立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的认购协议;
「信托契据」 指 规管各系列票据的信托契据;
「信托人」 指 花旗国际有限公司;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属地及受其司法权区管辖
的所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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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票 指 发行人发行的 500,000,000 美元于 2025 年到期的
据」 1.875%担保高级债券;及
「 2030 年 票 指 发行人发行的 300,000,000 美元于 2030 年到期的
据」 2.500%担保高级债券。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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