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宏科技”)《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
后,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参与本次解锁的 242 名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符合解
锁条件的 242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二、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独立意见
1、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确定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0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0.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
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202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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