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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京电子”)的委托,就中京电子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调整行权价格(以下
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
称“《备忘录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合法性及
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
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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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调整的批准程序
(一)2018年8月29日,中京电子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8年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决定将《激励计划草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18年8月30日,中京电子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
议案,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刘德威、余祥斌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18年8月30日,中京电子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
议案,并对《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18年9月18日,中京电子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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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
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
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等。
(五)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8年10月
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作为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刘德威、余祥斌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
事就该次授予及调整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18年10月2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七)2019年10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
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9.08元/股调整为8.98
元/股,激励对象人数由95人调整为89人,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908.6万份调整
为865.1万份,注销股票期权43.5万份。作为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
刘德威、余祥斌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调整及注销事宜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19年10月2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
议案》,确认该次调整及注销事宜。
(九)2020年6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8.98元/股调整为8.88元/股。作为2018年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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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刘德威、余祥斌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
整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0年6月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确认本次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惠州中京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
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调整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宜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调整
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4月3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
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在行权
前有派息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规定,2018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8.98元/股调整为8.88元/股。公司2019年权益分派除
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16日,公司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向中国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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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对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的有关规定,本次调
整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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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宜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
胡义锦 律师
陈珊珊 律师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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