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1 证券简称:派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6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对《西安派瑞功率
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 治理准则》、《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际情况制定。 定。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其他条款序号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依次顺延 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
利。
公司董 事会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 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权。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 六 条 股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力 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决定的其他事项。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
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出现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 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即少于 4 名董事时;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
面要求之日计算。 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九条 第十条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在股东大会决议发布前,召集股东持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 和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以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以书面形式
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 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提案有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 股东大会提案有需 要变更前次 股东
会决议涉及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 大会决议涉及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
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 针对应当由 股东
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 列入“其它事项” 但未明确具 体内
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 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表决。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
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
露。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列入“其它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
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 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 删除此 条款,其他条 款序号依次顺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 延。
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
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开当日。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
间及表决程序。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
认,不得变更。 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 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删除此 条款,其他条 款序号依次顺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延。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并提供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除采取 累积投票制选 举董事、监事
案提出。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其他条款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
序号依次顺延 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
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
案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
会议地点。 会议地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 第 三 十 六 条 股 东 大 会 应 当 设置 会
场会议形式召开。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将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公司将 提供网络投票 及其他方式为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依法通过现场会议以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外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 说
明具体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股东大会并 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
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第三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 由拒绝。
......
第四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东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
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五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 第五十五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
出质询,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 出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 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
关人员作出回答。 明。
...... ......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并应向被征集人充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
分披露信息。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其他条款序 第六十 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号依次顺延。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表决总数,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
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 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
联股东回避。股东大会决议的告示应当充 联股东的范围。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关联 项时,关联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可以
股东回避无法形成决议,该关联交易视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
无效。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时应当回避
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 表决。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告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示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
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 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
联事项作简要介绍,再说明关联股东是否 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
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 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
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 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
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 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 易事项作出 的决
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之后再进行审议并表决。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 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九十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 为有效。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其他条款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序号依次顺延。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 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 ......
(三)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
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 形式选举产生。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定执行。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五)提名 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列 第六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入议程的提案审议后,再进行逐项表决。 大会应当对所有列入议程的提案审议后,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 再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予表决。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由监票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 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其他条款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
序号依次顺延。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
义务。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
告。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
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七十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 第 七 十九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有 关 派
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体方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第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注:由于增减条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交叉索引条款也随之调整。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备查文件:《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
特此公告。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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