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
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
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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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
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
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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