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41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
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施清岛、沈
卫锋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并由公司与上述特定对象签
署《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认
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施清岛、沈卫锋
(二)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5.27 元/股。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注:即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
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公司股票在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
整。
(三)认购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94,876,660 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保荐人)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 亿元。
认购对象分别认购的股份如下表: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施清岛 不超过 56,925,996 不超过 30,000.00
2 沈卫锋 不超过 37,950,664 不超过 20,000.00
合计 不超过 94,876,660 不超过 50,000.00
(四)限售期限
本次向乙方发行的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支付方式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缴款通知,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批文后,按照甲方与保荐人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合同项下标的股
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六)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自下述条件全部实现之日起生效:
(1)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终止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依法解除
本协议。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
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
(4)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议案之日起一年内(含一年),本
合同仍未履行完毕,本合同终止。
(5)若本次发行未能取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或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协议自
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除因不可抗力以外,若合同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项下
任何声明或保证,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
的条款而使对方承担或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应向守约方进行足额赔偿。
2、如乙方迟延支付股份认购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迟延支付全部或部分认购价款的违约利息,且此约定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或
其他文件项下针对乙方的任何其他权利。
三、备查文件
1、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
之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