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45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文)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
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
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和股东的要求意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
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
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权益的维护为
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
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如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
(三)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配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结合
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
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数据、盈利规模、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计划等情况
提出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
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公开披露。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
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其他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