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二〇二〇年六月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保荐机构”)接受北京
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奇”、“公司”)的委托,担任
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委派王立柱先生和朱明举先生作为具体
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此出具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和本保荐机构委派参与本项目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
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负责推荐的保荐机构 ............................................................................ 3
二、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 3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 .................................................... 3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 4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六、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 8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2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 12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3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4
五、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 22
第四节 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评价 ........................................................................ 24
一、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24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8
三、本次发行对发行人发展的影响 .................................................................. 29
第五节 结 论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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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负责推荐的保荐机构
本次负责推荐的保荐机构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王立柱先生和朱明举先生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
表人。
王立柱先生:现任华创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
师,具有 10 多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瑞岳华会计师
事务所,曾负责或参与了健帆生物(300529)、天邦股份(002124)、深天马
(000050)、万泽股份(000534)等 IPO 及再融资项目;深天马(000050)、万
泽股份(000534)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曾主持或负责了南京熊猫(600775)、深
康佳 A(000016)、深基地(200053)、爱施德(002416)等上市公司年报及 IPO
申报审计。
朱明举先生:现任华创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
参与深天马(000050)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深天马(000050)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中航光电(002179)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
华创证券指定钟为亚先生为思特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项目协办人,指定
刘宇龙、魏驰、吕凯、叶柏川作为思特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项目组成员。
钟为亚先生:现任华创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
与万泽股份(000534)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再融资项目,万泽股份(000534)重大
资产出售项目、三峡新材(600293)资产购买等资产重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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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本次发行为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57,651,712.00 元
实收资本:157,651,712.00 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6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6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吴飞舟
设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5 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300608
股票简称:思特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062121U
邮政编码:100086
电话:010-82193708
传真:010-82193886
电子信箱:securities@si-tech.com.cn
互联网网址:www.si-tech.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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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计算机维修;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营电信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权情况
1、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吴飞舟
30.41%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吴飞舟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4,793.74 万股,占总股本
的 30.41%,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飞舟先生因个人融资需求质押股
份数量为 34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16%,质押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16 日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因个人经济纠纷冻结股份数量为 64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9%。质押、冻结股份比例较低,公司控制权不存在变更风险。
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及其股
份限售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 (股)
1 吴飞舟 境内自然人 47,937,439 30.41% 47,937,439
境内非国有
2 贵州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954,627 6.95% -
法人
境内非国有
3 山东五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186,724 5.19% -
法人
4 马庆选 境内自然人 7,952,497 5.04% -
5 史振生 境内自然人 7,394,418 4.69% -
6 王维 境内自然人 7,085,952 4.49% -
7 姚国宁 境内自然人 6,842,110 4.34% -
8 毕树真 境内自然人 6,700,429 4.25% -
5
北京中盛华宇技术合伙企业 境内非国有
9 3,589,260 2.28% -
(有限合伙) 法人
北京天益瑞泰技术合伙企业 境内非国有
10 1,752,190 1.11% -
(有限合伙) 法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吴飞舟,直接持有发行人 30.41%的股份。
(三)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及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动情况
首发前期末净资产(截至 2016/12/31) 37,121.77 万元
时间 发行类型 筹资总额(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 2017 年 2 月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27,237.68
2017 年 12 月 股权激励 2,120.85
所属年度 现金分红方案 分配金额(万元)
以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6,742.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2016 年度 2,022.60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00 元
(含税)
以 2017 年末总股本 8,843.15 万
2017 年度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2,476.08
派发现金股利 2.80 元(含税)
历次现金分红情况 以 2019 年第一季度末总股本扣
除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股份
2018 年度 (22.22 股)后的股本 10,495.30 2,728.7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60 元(含税)
以 2019 年末总股本扣除公司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股份(22.22 股)
2019 年度 后的股本 15,742.95 万股为基 1,974.06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 1.00 元(含税)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母公司股
77,804.56
东的净资产额
注:公司 2019 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包括 2019 年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
399.76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财务报表由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进行了审计,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进行了审计,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合并口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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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 目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161,053.78 119,599.90 96,433.12
其中:流动资产 105,869.70 103,684.17 89,223.98
负债合计 83,143.44 47,748.05 31,068.64
其中:流动负债 67,890.87 47,540.60 30,934.61
股东权益合计 77,910.34 71,851.85 65,364.48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
77,804.56 71,474.36 65,164.48
益合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85,977.99 78,769.62 74,000.43
营业利润 8,759.75 9,322.27 6,510.14
利润总额 8,997.64 9,537.85 7,148.12
净利润 8,830.34 8,631.54 6,545.2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102.05 8,531.57 6,545.22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614.63 8,841.58 -1,941.4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8,282.56 -4,226.89 -10,482.8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667.31 9,777.81 14,818.1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99.86 14,394.40 2,389.90
4、主要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与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
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公司报告期内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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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扣除非经常 基本每股收益 0.58 0.54 0.43
性损益前 稀释每股收益 0.58 0.54 0.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
12.20% 12.55% 11.13%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 基本每股收益 0.55 0.51 0.38
性损益后 稀释每股收益 0.55 0.51 0.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
11.61% 11.95% 9.70%
净资产收益率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负债率(合并)(%) 51.62 39.92 32.22
流动比率(倍) 1.56 2.18 2.88
速动比率(倍) 1.26 1.78 2.34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综合毛利率(%) 50.26 50.63 49.24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83 1.76 1.94
存货周转率(次) 2.09 2.04 2.03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指标 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 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 (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综合毛利率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周转率 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 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六、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本保荐机构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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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
(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四)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存在互相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之前,本保荐机构已经通过项目立项审批、问核
程序、内核部门审核和内核会议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
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的职责。
1、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组经过项目立项前的初步尽职调查工作,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向投资银
行部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投行质控部”)提交了立项申请。投行质控部对项
目组提交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核同意后,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提请立项
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召开了立项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项目
的立项申请进行了审议。本次参会的立项委员共 5 名,经三分之二的参会表决委
员表决通过,同意本项目立项。
9
2、项目问核程序
项目组于 2019 年 9 月 8 日向保荐机构内核管理部提出问核申请,内核管理
部对全套问核材料进行初审。同时,投行质控部组织内部控制部门于 2019 年 9
月 9 日至 13 日入驻项目现场,对项目尽职调查、质量控制情况及底稿收集、制
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019 年 9 月 18 日,内核管理部以现场及通讯的方式组织
召开了问核会议。
3、项目内核审批
项目组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向内核管理部提出内核申请,内核管理部对内核
全套材料进行初审,并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内核初审报告。项目组对内核
初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核查,并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以书面形式回复内核管理
部。内核管理部对项目组回复进行审核同意后,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提请召开内
核会议进行审核。
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项目进
行了审议。本次参会的内核委员共 7 名,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投票表决结果为
“内核通过”,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
(二)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对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发行进行审核。通过履行以上内核程序,保荐机构认为北京思特奇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的
发行条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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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华创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
充分的尽职调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
已通过华创证券内核会议的审核。华创证券对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结论
如下: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司可转
债发行的基本条件。发行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募集资
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已采取了有
效的应对措施。通过本次可转债发行,将会为发行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
支持。因此,华创证券同意担任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关
的保荐责任。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2019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有关议案。
2019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有关议案。
2019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本次修订相关事宜已
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 2020 年第 36 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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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会议审核通过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已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90 号)核准。
(二)结论
经过对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相关公告
等文件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
法》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
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证券法》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核查过程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说明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的修订过程,均经股东
大会批准,现行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并查
阅了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查
阅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发表的相关意见,独立董事能够
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
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5,704.29 万元、8,125.68 万元及 8,660.49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7,496.82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
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实际情况进行逐项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满足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七条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几种
情形认定,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
七条中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
形;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
形。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说明
1、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7 年和 2018 年的财务
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545.22 万元、8,531.57 万元及 9,102.05 万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704.29 万元、8,125.68
14
万元及 8,660.49 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暂
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
效果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财务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工作状态、会计制度的合规
性和会计实务中对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两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1,974.06 2,728.7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102.05 8,531.57
现金分红额/当期净利润 21.69% 31.98%
注:公司 2019 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包括 2019 年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
399.76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
总股本10,517.52万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2.22万股后为基数,即10,495.30万股,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728.78万元
(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00股。此次股利分配已
实施完毕。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以总股本15,765.17万股剔除已回购22.22万股后的股本15,742.95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公司2019年度不转增,不送红
15
股。此次股利分配已实施完毕。
发行人一直重视股东回报,发行人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
金分红,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最近二年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相关情况
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4、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
消除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对发行人 2017 年和 2018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 年的财务报表进
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情况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5、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
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高管设置、人员构成、资产权属、机构设置、业务
划分、财务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内部运行制度和规范,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会计
凭证、财务报表、三会资料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能够自主经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间不存在不独立情形,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被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情况的说明
16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工作底稿和其他支持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曾作出的公开承诺和相应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公开承诺的行
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
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保荐机构核查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裁判文书网的
公开披露信息,并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况,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保荐机构核查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披露信息,并
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因违反证券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符合《暂行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7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保荐机构核查了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开披露信息,
进行网络检索,并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问卷调查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况;
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情况,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进行了网络检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说明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
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荐机构检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思特奇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0835 号),经检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
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18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7,100.00 万元(含 27,10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5G 支撑及生态运营系统项目”、“AI 技术与
应用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5G 支撑及生态运营系统项目”是积极应对 5G 背景下电信运营商对 BOSS
系统升级换代的需求,有助于增强发行人核心竞争力;“AI 技术与应用项目”
是公司紧紧抓住国家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带来的历史性机遇,进一步提升核心技术
水平和拓展应用领域,打造智慧运营的和谐生态的必然选择。上述募集资金投入
项目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了项目建设所需的
备案文件。
上述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不属于金融资产投资。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已建
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综上所述,经核查,发行人相关情况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至二十八条的说明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并确认发行人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六年。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照面值发行。本次
认购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发行人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经核查,上述利率确定办法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3、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
19
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发行的评级报告、评级机构的资质文件,并对评级机构
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发行人聘请了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公
司主体及本次可转债进行评级,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
的信用评级报告,思特奇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
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情况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
余额本息的事项
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经办人员和相关高管进行访谈,确认发行
人完全了解《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
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情况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制定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明确约定了债券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情况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6、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
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
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发行的预案和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发行人约定本次
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
期之日止。发行人清楚了解《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会配合中登公司
20
及时做好转股后的股份登记工作,按规定在转股的次日让投资人登记成为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事项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7、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发行的预案和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发行人约定本次
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
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
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8、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
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的预案和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约定了可操作的赎回
条款。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9、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
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
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的预案和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约定了可操作的回售
条款。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0、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
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21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的预案和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
的原则及方式,并明确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
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发行人将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1、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1)转股
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
避;(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的预案和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条款,约定了相关股东大会程序及特别决议要求,约定了修订后的转股价格
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的均价。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五、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文件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
行过程中的廉洁从业事项核查如下:
(一)保荐机构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华创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行为,也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思特奇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思特奇分别聘请了华创证券、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上海新
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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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保荐机构核查,除上述情况外,思特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
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不存在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23
第四节 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经营风险
1、技术升级与市场需求不能匹配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创新,公司拥有多款核心软件产品和行业应用解决方
案。随着我国进入 5G 商用时代,电信运营商软件行业将进入快速发展期,相关
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更新换代快,用户对软件系统及相关产品的功能要求也不断
提高。因此,公司需要结合市场需求不断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产品或服
务的升级。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技术、产品及市场的发展趋势,无法进行满足
市场需求的技术和产品升级换代,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2、研发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重视对研发技术人员的培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培养出一
批技术水平过硬、经验丰富的研发技术人员,为公司技术和产品的不断创新打下
了坚实的基础。公司已制定有效的薪酬标准体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分配激励
机制,重要的研发技术人员已间接持有公司部分股权,以吸引或留住专业技术人
才,保持研发技术团队的稳定。但是,软件行业竞争激烈,尤其是企业间对高水
平技术人才的争夺,都会引起人才竞争加剧,导致人才流失。随着公司经营规模
逐渐扩大,对优秀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增大,如果公司未来的人才培养和引进不能
满足发展需要,公司将面临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3、销售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的业务涵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广电企业等电信运营商,
同时开拓了电子商务、智慧城市、物联网等运营与支撑产品,中小企业公有云、
人工智能等产品与业务,但主要客户仍集中在电信运营商。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来源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电
信运营商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95.05%、94.29%及 92.87%。尽管公司与电信运营商
24
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如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战略、采购需求发生
较大变化,可能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不利影响。
4、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管理体系,经营运作状况良好。但随着自身发
展带来的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日趋复杂化,公司在经营
决策、运作管理、业务整合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难度也将增加。如公司管理层的
管理理念及管理水平不能及时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公司组织机构和管
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可能给公司带来一
定的管理风险。
(二)财务风险
1、公司业绩存在季节性特征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及广电企业等电信运营商,
该等客户信息化建设的预算立项、审批和采购招标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一、二季
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第四季度尤其是年末通常是取得客户验收报告的高峰期。
由于公司采用的收入确认政策规定了相当部分的收入需以取得验收报告作为确
认前提,因此公司收入集中在第四季度体现。与此同时,公司的管理费用和销售
费用主要是人力成本和差旅费,发生较为均衡,并未同收入一样呈现明显的季节
性。因此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亦在第四季度集中体现,业绩存在季节性特
征。公司收入的季节性特征会导致公司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甚至第三季度均可能
出现亏损,而全年呈现盈利的情况,请投资者注意公司业绩存在季节性特征的风
险。
2、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的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1,941.44 万元、8,841.58
万元、8,614.63 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呈现一定的波动性。
若未来发生重大不利或突发性事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波动可能会对公司
日常经营以及抵御风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3、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25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公司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且公司自行开发研制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按 16%(13%)
的法定税率计缴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如果国
家调整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公司不能继续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规划布
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 5G 支撑及生态运营系统项目及 AI 技术
与应用项目,公司已对上述项目进行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预期能产生良
好的效益。但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仍面临着产业政策变化、
市场变化、竞争条件变化以及技术更新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影响 5G 支撑
及生态运营系统项目的投资成本、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影响 AI 技术与
应用项目的实施进度与效果等,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风
险。
(四)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尚未产生收益。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
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则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
风险。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
好等因素。如果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
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资金压力和财务费用负担。此外,在本次可转债
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转债赎回、回售等情况,公司将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3、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
26
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
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无法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
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
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4、可转债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
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5、评级风险
新世纪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债项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新世纪将持续
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
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的影响,导致本期债券信用级
别有所变化,则可能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6、可转债价格及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可以转换成公司普通股,其价值受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较
大。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
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发行期间,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下行,可转债可能存在一定
发行风险;在上市交易后,不论是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或在转股期内将所持可
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均可能由于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
险。
7、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
性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
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
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27
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
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
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
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此外,若
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公司股价走势
受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响,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存在不确
定性,故转股价格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五)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相继
出台并严格执行,公司项目实施及验收进度受到一定影响。随着对疫情的有效防
控,疫情影响有望逐渐消退。公司在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工作的同
时,抓住 5G 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机遇,加快推进公司业务发展,预计新冠
肺炎疫情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以及经营业绩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是,未来
若国内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成效不能持续或者受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等不
可抗力影响,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是国内较早一批成立的软件企业,在其长达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精耕
细作、稳步经营,在电信运营商 BOSS 核心系统软件开发及服务方面,形成了自
身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地位。公司 BOSS 核心业务系统全面解决方案的主要客户包
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广电企业,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全行业客户
BOSS 软件供应商之一。
2019 年 6 月,5G 进入商用时代,电信运营商的业务范围将从传统的语音、
数据等业务拓展至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远程医疗等领域,行业进入万
物互联时代,产业生态迎来重构机遇。为适应 5G 商用需求,公司着力打造行业
智能化解决方案,助力传统产业实现智能制造转型;大力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加
28
快拓展市政客户;并积极布局人工智能、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更好地满足电信
运营商及其上下游企业的业务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G 支撑及生态运营系统项目是 5G 背景下公司支撑
及生态运营系统产品的升级扩容;AI 技术与应用项目是公司布局 AI 领域的重要
举措;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前述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成为“在人
工智能、云、大数据、万物互联和智慧运营时代,成为产品、技术、服务、运营
的可信赖专家”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现有业务的进一步做大做强,进一步提
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巩固市场地位,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发行人发展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
向。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向于公司主业,有利于公司实现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巩固
和发展公司在行业中的技术和市场优势,增强公司的综合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
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 次 公开 发行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 拟募 集资 金不 超 过 27,100.00 万元 ( 含
27,100.00 万元),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业务的长期发
展提供资金支持。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业务扩张而新
增营运资金需求。
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产生的经营效益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体现,因此短
期内可能会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但随
着本次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将得到有效增强,能够为公司和
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9
第五节 结 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0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钟为亚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王立柱 朱明举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高瑾妮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叶海钢
保荐机构总经理: __________________
陈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__________________
陶永泽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
权王立柱和朱明举两位同志担任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陶永泽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王立柱 朱明举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