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已
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
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且实际
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且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公司向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且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提请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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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满足。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6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
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0年6月5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20.14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35名激励对象授予1,209.67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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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雷家骕:___________ 封 竞:___________
毛志宏:___________ 陈 静:___________
2020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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