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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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召开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刊登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
议地点、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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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4 日上午 10:30 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金园工业城公司 E 区会议室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
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以 2020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均有
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等材料,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708,540 张,占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总张数的 23.99%。
除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投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8,54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表决权债券
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张,弃权票 0 张。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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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均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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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孙矜如
2020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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