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说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ST 狮头”、“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汀科技”)40.00%股权,其中以现金方式向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昆汀科技 17.58%股权,以公开竞标方式向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发祥”)购买其持有的昆汀科技22.42%股权;同时方林宾、刘佳东将昆汀科技合计 10.54%的表决权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予上市公司行使(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说明》之签章页)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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