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京天股字(2019)第340-28号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公司”或“联赢激光”)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9)第340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19)第340-1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天股字(2019)第340-5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京天股字(2019)第340-9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京天股字(2019)第340-12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市天元律师
8-3-2
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京天股字(2019)第340-15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四)》”)、《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京天股字(2019)第
340-18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六)》(京天股字(2019)第340-21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六)》”)、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京天股字(2019)第340-24号,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七)》”)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交所转发了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下称“《注册落实函》”),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落实落实函》的相关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七)》中的相关结论。对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七)》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七)》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
8-3-3
法律意见(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
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
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
(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七)》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
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和《补充法律意见
(七)》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上交所,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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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5
正 文............................................................................................................................................6
一、《注册落实函》问题一..................................................................................................6
二、《注册落实函》问题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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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注册落实函》问题一
“2005年9月发行人前身设立时占比第一大股东大赢数控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以自然人代持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未出现在股东序列中;2007年3月该代持解除,大赢数控显名登记为发行人当时第一大股东;2008年7月因拆分事宜再次进行代持,大赢数控再次以自然人代持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再出现在股东序列中。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2007年3月、2008年7月两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了完整的外商投资准入审批程序,发行人是否属于当时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行业;是否存在因此导致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2007年3月、2008年7月两次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07年3月、2008年7月两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2007年3月股权变动
(1)股权转让
2007年2月2日,联赢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莫郁彬和杨少辰分别将其持有的联赢有限10.75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1.5%)和8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6%)转让给大赢数控,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7年2月2日,莫郁彬、杨少辰和大赢数控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莫郁彬和杨少辰将其所持全部联赢有限股权转让给大赢数控。
至此,联赢有限设立时股东莫郁彬、杨少辰代大赢数控所持股权状况已经解
8-3-6
除,所有股东所持股权均为实际持有。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赢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大赢数控 18.75 37.5
2 牛增强 12.5 25
3 赵晖 6.25 12.5
4 韩金龙 6.25 12.5
5 罗会才 6.25 12.5
合计 50 100
(2)增资
2007年2月5日,联赢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50
万元,新增500万元注册资本由联赢有限原股东和李明伟、张同林两位新股东共
同认缴,其中大赢数控认缴339.685万元、牛增强认缴94.86万元、韩金龙认缴32.36
万元、赵晖认缴15.2万元、罗会才认缴4.475万元、张同林认缴6.71万元、李明伟
认缴6.71万元。
根据2007年2月27日深圳汇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汇田验字[2007]第111号
《验资报告》,本次增资中,新增500万元注册资本已由股东大赢数控、牛增强、
韩金龙、赵晖、罗会才和李明伟、张同林足额缴纳,均为货币出资,联赢有限注
册资本变更为550万元。
联赢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于2007年3月5日办理
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联赢有限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大赢数控 358.435 65.17
2 牛增强 107.36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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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晖 21.45 3.9
4 韩金龙 38.61 7.02
5 罗会才 10.725 1.95
6 李明伟 6.71 1.22
7 张同林 6.71 1.22
合计 550 100
2、2008年7月股权变动
(1)工商登记情况
2008年5月8日,联赢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大赢数控将其持有的联
赢有限64.5183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8.222%)转让给杨少辰,其余联赢有
限293.9167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7.456%)转让给莫郁彬;同时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2008年6月11日,莫郁彬、杨少辰和大赢数控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书》,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08年7月3日,联赢有限就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取
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赢有限登记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莫郁彬 293.9167 37.456
2 牛增强 107.36 13.682
3 招商科技 73.345 9.347
4 杨少辰 64.5183 8.222
5 南科创 55.009 7.010
6 世纪金马 53.175 6.776
7 韩金龙 38.61 4.920
8 源政投资 31.172 3.972
9 罗柳江 22.004 2.804
8-3-8
10 赵晖 21.45 2.734
11 罗会才 10.725 1.367
12 李明伟 6.71 0.855
13 张同林 6.71 0.855
合计 784.705 100
(2)股权转让实际情况
根据相关方签署的《确认函》、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2007年,大赢国
际筹划上市事宜,同时联赢有限也有发行上市的考虑,而根据当时国内资本市场
的政策法规,母子公司分别发行上市存在障碍,因此大赢国际和联赢有限的股东
协商同意将联赢有限和大赢国际、大赢数控进行拆分。在多年经营合作过程中,
韩金龙和罗会才主要经营的重心和方向以及对未来发展更有信心的行业是激光
焊接设备行业,李文彬、吴小菊夫妇的经营重心主要在大赢国际和大赢数控。因
此在拆分过程中,韩金龙和罗会才决定从大赢国际中退出,增持联赢有限股权,
专心经营联赢有限;李文彬、吴小菊夫妇决定从联赢有限中退出,同时增持大赢
国际股份加强对大赢国际的控制权。
为实施上述拆分,大赢国际各自然人股东决定首先将大赢国际全资子公司大
赢数控所持有的全部45.678%联赢有限股权按比例换算变更至自然人名下。其中
李文彬当时在大赢国际持股33.3%,对应享有联赢有限15.211%股权;吴小菊当时
在大赢国际持股28%,对应享有联赢有限12.790%股权;杨少辰当时在大赢国际
持股18%,对应享有联赢有限8.222%股权;罗会才当时在大赢国际持股10.7%,
对应享有联赢有限4.888%股权;韩金龙当时在大赢国际持股10%,对应享有联赢
有限4.568%股权。杨少辰通过大赢国际和大赢数控所折算享有的8.222%联赢有
限股权直接登记至其个人名下;李文彬、吴小菊、韩金龙和罗会才四人由于涉及
拟互相置换大赢国际和联赢有限的权益,故协商一致决定将该四人通过大赢国际
和大赢数控应折算享有的联赢有限股权暂时统一登记到莫郁彬名下以方便交易。
本次转让完成后,杨少辰所持联赢有限股权为其真实持有,莫郁彬所持联
赢有限股权系代李文彬、吴小菊、韩金龙和罗会才按各自比例持有,实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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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人为李文彬、吴小菊、韩金龙和罗会才四人。
(二)2007年3月、2008年7月两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了完整的外商投资准入审批程序,发行人是否属于当时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行业
1、发行人不属于当时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行业
根据发行人2007年3月及2008年7月股权变动时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及(2007年修订)》,发行人从事的激光焊接设备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经核查前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及(2007年修订)》中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三、制造业;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三、制造业;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相关产业规定,发行人所从事业务不属于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限制类、禁止类行业。
2、发行人属于内资企业,其股权变动不需要履行外商投资准入审批程序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答复》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认定”规定: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4 号)的规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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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属于内资企业。”
对照上述回复内容,发行人设立于深圳市,不属于中西部地区企业,大赢数控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三轴及以上联动 PCB数控钻铣机床、PCB激光钻孔机床等,是生产型企业,不属于投资性公司。因此,发行人属于内资企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其中第五条、第六条于2006年5月不再执行)第七、第八、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被投资公司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九、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
如上所述,大赢数控为大赢国际于2003年6月9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大赢数控2007年3月、2008年7月两次所持发行人的股权变动,均属于内资企业的股权变动,且发行人从事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禁止类行业,按照公司登记相关条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无需履行外商投资准入审批程序。
综上,发行人属于内资企业,发行人2007年3月及2008年7月两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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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无需履行外商投资准入审批程序,仅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即可;如上
所述,发行人2007年3月及2008年7月股权变动均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已履行必要的程序。发行人从事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
商投资限制类、禁止类行业。
(三)是否存在因此导致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法律障碍
如上所述,发行人作为内资企业,其前述股权变更无需履行外商投资准入审批程序,发行人2007年3月及2008年7月两次股权变动已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同时,发行人从事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限制类、禁止类行业。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因此涉及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法律障碍。
二、《注册落实函》问题二
“请发行人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补充披露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1)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2)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3)请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重大信息。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判断依据和结论,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
1、具体影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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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为激光焊接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并不属于受疫情直接影响的行业。但由于疫情导致延期复工,公司及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和交付受到延期复工影响,相比正常进度有所延后;下游客户受延期复工的影响,对公司产品的安装、调试及验收周期也会相应延后。但由于公司及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生产基地均不在主要疫区湖北,疫情对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情况主要如下:
(1)采购方面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光学器件、机械标准件、机加钣金件、电气标准件等。
发行人境内采购的主要供应商位于北京、深圳及周边地区等,发行人上游供应商中,2019年度采购金额大于5万元且位于湖北省内的共5家, 2019年采购金额合计占比约为1.5%,占比较低,且并非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相关采购物料有可替代的采购来源,对公司影响较小。
公司境外采购的主要供应商位于美国、欧洲、日本等地。发行人境外采购主要为采购光纤激光器、光模块、传感器、PLC等物料,海外疫情的蔓延对公司境外采购影响可控,主要由于:①境外主要供应商为知名跨国企业,在全球多地设有生产基地,能够满足公司产品采购需求;②境外采购物料存在可替代备选的供应资源。
综上,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市场供应充足,能够保证生产需求,疫情影响可控。
(2)生产方面
公司于2月13日开始部分进行复工,开工率逐步上升,3月中旬起开工率达80%左右。公司按照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组,采取了延迟复工,排查所有员工春节期间去向,疫区员工暂时停止返岗,其他外地返回人员隔离十四天等措施,制订了《复工防疫管理规定》并进行了防疫培训,防
8-3-13
疫措施执行到位,防疫物资准备充足。随着疫情的逐步得到控制,公司生产将
逐步回归正常。
(3)销售方面
公司产品主要为激光焊接相关设备,内销方面,公司境内收入占比90%以上,境内客户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江苏及浙江等地区,均不属于主要疫区。疫情对公司销售方面影响主要包括设备验收进度及新签订单情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①受复工进度影响,公司订单的生产及发货将有所延迟;②产品发至客户现场后需要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需经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受客户复工进度及人员流动管控影响,设备验收进度将有所延迟;③短期内,受疫情影响,客户需求可能会延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订单签订进度可能会延后,但长期而言,下游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市场整体需求稳定,疫情对公司未来整体新签订单情况影响较小。外销方面,公司报告期各期外销收入占比5.84%~8.14%,占比较低,且客户主要分布在东亚、东南亚及南亚等疫情不严重区域,对公司影响有限。
因此,预计疫情对公司短期销售会产生一定影响,但随着主要客户的逐步复工,影响将逐步消除。
2、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
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春节休假,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复工,公司受疫情及当地政府管控措施影响,无法按原计划复工复产,复工复产时间延后。公司于2月13日开始部分进行复工,开工率逐步上升。2020年2月中产线开工率为35%左右,2020年2月底开工率达50%左右,3月中旬起开工率达80%左右。
3、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目前,由于疫情影响,复工时间延后,同时复工后受疫情防控要求以及公司出于安全考虑,人员流动受到一定控制,前期在订单
8-3-14
生产、安装调试、交付验收等合同履行存在一定的障碍,导致订单交付、验收
有所延迟,但公司与客户一直保持良好沟通,相关订单与客户协商后进行适当
延期,延期后订单继续执行。随着国内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影响订单生产、安
装调试、交付验收的相关履行障碍将得到消除,公司将积极在后续期间予以赶
工,保证后续生产交付计划落实,保障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后续履行。
4、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及说明,公司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不会有重大变化。
5、管理层自我评估及依据
根据公司目前的复工情况、在手订单及生产经营情况,公司管理层认为:虽然疫情短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但相关影响不构成重大影响,仅为暂时性的影响,公司已经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随着疫情控制好转,未来期间能够恢复正常状态。预计不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经营模式、核心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主要从事激光焊接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疫情仅会导致部分订单执行延后,但不会导致客户取消订单,对于疫情期间延期生产交付的产品,公司将积极在后续期间予以赶工,保证生产交付计划的及时落实。总体而言,疫情对公司2020年短期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可控,公司经营模式、核心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经营环境不会因疫情的影响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本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产品应用于动力电池、消费电子、光通讯、汽车五金等多个行业,均不属于受疫情直接影响的行业。公司所属行业及下游市场需求不会因疫情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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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而言,公司属于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企业,是国家长期支持战略新兴行业,相关行业政策未因疫情影响发生变化。市场需求而言,新能源行业方面,2020年1月,工信部负责人表示,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将保持相对稳定,不会大幅退坡,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新能源行业有望迎来新一轮增长,利于带动上游设备行业的增长;消费电子、光通讯等行业方面,随着手机移动终端5G时代的来临,相关行业市场规模扩大也会带来激光焊接设备需求大幅增加。
(3)公司主要客户为下游行业知名企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与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宁德时代、比亚迪、国轩高科、欣旺达、亿纬锂能、泰科电子等下游行业知名企业,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公司凭借着在行业内丰富的技术经验及快速响应的服务口碑,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新签订单呈现上升趋势,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具持续性。
(4)公司积极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降低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
自疫情发生以来,公司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组,采取了延迟复工,排查所有员工春节期间去向等措施,对员工返岗隔离、生产、用餐和住宿做出详细规定并进行了培训,防疫物资准备充足,目前公司未发现感染病例。同时,做好与客户、供应商的沟通。公司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与应对工作,力求将本次疫情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5)公司同轴复合激光器、蓝光激光器等产品预计将成为2020年重要增长点,预计将一定程度上降低疫情对公司全年业绩的影响
公司专注于激光焊接领域,核心技术产品如复合激光器、蓝光激光器等竞争优势显著,预计将成为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重要增长点,将降低疫情对公司全年经营业绩的影响。其中,2017年至2019年复合激光器的出货量迅速增长,未来有望进一步增加。蓝光激光器方面,公司基本保持与国际研发同步,目前
8-3-16
正在与意向客户协商签订销售合同。铜材的焊接市场空间巨大,蓝光激光器及
相关焊接设备出货量也有望大幅增加。
(6)疫情仅会短期内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不会对2020年全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疫情的发生对公司及下游客户短期生产经营的开展带来一定影响,从而短期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但上述影响为暂时性影响,仅导致验收周期的延后,不会导致订单取消,对于第一季度延期生产交付的产品,公司将积极在后续期间予以赶工,保证生产交付计划的及时落实,预计2020年全年经营业绩能够与去年同期相比保持稳定。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充足,新签订单情况良好,疫情不会对全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
如本题第(一)部分中所述,虽然疫情对公司短期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总体而言相关影响可控,不构成重大影响,仅为暂时性的影响。同时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应对疫情,开展复工复产工作。随着疫情的好转,未来期间能够恢复正常状态,不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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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谭 清
雷 俊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8-3-1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京天股字(2019)第340-28号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公司”或“联赢激光”)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9)第340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19)第340-1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天股字(2019)第340-5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京天股字(2019)第340-9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京天股字(2019)第340-12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市天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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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京天股字(2019)第340-15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四)》”)、《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京天股字(2019)第
340-18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六)》(京天股字(2019)第340-21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六)》”)、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京天股字(2019)第340-24号,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七)》”)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交所转发了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下称“《注册落实函》”),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落实落实函》的相关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七)》中的相关结论。对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七)》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七)》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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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
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
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
(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七)》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
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和《补充法律意见
(七)》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上交所,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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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5
正 文............................................................................................................................................6
一、《注册落实函》问题一..................................................................................................6
二、《注册落实函》问题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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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注册落实函》问题一
“2005年9月发行人前身设立时占比第一大股东大赢数控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以自然人代持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未出现在股东序列中;2007年3月该代持解除,大赢数控显名登记为发行人当时第一大股东;2008年7月因拆分事宜再次进行代持,大赢数控再次以自然人代持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再出现在股东序列中。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2007年3月、2008年7月两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了完整的外商投资准入审批程序,发行人是否属于当时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行业;是否存在因此导致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2007年3月、2008年7月两次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07年3月、2008年7月两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2007年3月股权变动
(1)股权转让
2007年2月2日,联赢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莫郁彬和杨少辰分别将其持有的联赢有限10.75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1.5%)和8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6%)转让给大赢数控,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7年2月2日,莫郁彬、杨少辰和大赢数控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莫郁彬和杨少辰将其所持全部联赢有限股权转让给大赢数控。
至此,联赢有限设立时股东莫郁彬、杨少辰代大赢数控所持股权状况已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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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所有股东所持股权均为实际持有。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赢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大赢数控 18.75 37.5
2 牛增强 12.5 25
3 赵晖 6.25 12.5
4 韩金龙 6.25 12.5
5 罗会才 6.25 12.5
合计 50 100
(2)增资
2007年2月5日,联赢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50
万元,新增500万元注册资本由联赢有限原股东和李明伟、张同林两位新股东共
同认缴,其中大赢数控认缴339.685万元、牛增强认缴94.86万元、韩金龙认缴32.36
万元、赵晖认缴15.2万元、罗会才认缴4.475万元、张同林认缴6.71万元、李明伟
认缴6.71万元。
根据2007年2月27日深圳汇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汇田验字[2007]第111号
《验资报告》,本次增资中,新增500万元注册资本已由股东大赢数控、牛增强、
韩金龙、赵晖、罗会才和李明伟、张同林足额缴纳,均为货币出资,联赢有限注
册资本变更为550万元。
联赢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于2007年3月5日办理
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联赢有限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大赢数控 358.435 65.17
2 牛增强 107.36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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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晖 21.45 3.9
4 韩金龙 38.61 7.02
5 罗会才 10.725 1.95
6 李明伟 6.71 1.22
7 张同林 6.71 1.22
合计 550 100
2、2008年7月股权变动
(1)工商登记情况
2008年5月8日,联赢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大赢数控将其持有的联
赢有限64.5183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8.222%)转让给杨少辰,其余联赢有
限293.9167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7.456%)转让给莫郁彬;同时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2008年6月11日,莫郁彬、杨少辰和大赢数控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书》,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08年7月3日,联赢有限就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取
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赢有限登记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莫郁彬 293.9167 37.456
2 牛增强 107.36 13.682
3 招商科技 73.345 9.347
4 杨少辰 64.5183 8.222
5 南科创 55.009 7.010
6 世纪金马 53.175 6.776
7 韩金龙 38.61 4.920
8 源政投资 31.172 3.972
9 罗柳江 22.004 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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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赵晖 21.45 2.734
11 罗会才 10.725 1.367
12 李明伟 6.71 0.855
13 张同林 6.71 0.855
合计 784.705 100
(2)股权转让实际情况
根据相关方签署的《确认函》、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2007年,大赢国
际筹划上市事宜,同时联赢有限也有发行上市的考虑,而根据当时国内资本市场
的政策法规,母子公司分别发行上市存在障碍,因此大赢国际和联赢有限的股东
协商同意将联赢有限和大赢国际、大赢数控进行拆分。在多年经营合作过程中,
韩金龙和罗会才主要经营的重心和方向以及对未来发展更有信心的行业是激光
焊接设备行业,李文彬、吴小菊夫妇的经营重心主要在大赢国际和大赢数控。因
此在拆分过程中,韩金龙和罗会才决定从大赢国际中退出,增持联赢有限股权,
专心经营联赢有限;李文彬、吴小菊夫妇决定从联赢有限中退出,同时增持大赢
国际股份加强对大赢国际的控制权。
为实施上述拆分,大赢国际各自然人股东决定首先将大赢国际全资子公司大
赢数控所持有的全部45.678%联赢有限股权按比例换算变更至自然人名下。其中
李文彬当时在大赢国际持股33.3%,对应享有联赢有限15.211%股权;吴小菊当时
在大赢国际持股28%,对应享有联赢有限12.790%股权;杨少辰当时在大赢国际
持股18%,对应享有联赢有限8.222%股权;罗会才当时在大赢国际持股10.7%,
对应享有联赢有限4.888%股权;韩金龙当时在大赢国际持股10%,对应享有联赢
有限4.568%股权。杨少辰通过大赢国际和大赢数控所折算享有的8.222%联赢有
限股权直接登记至其个人名下;李文彬、吴小菊、韩金龙和罗会才四人由于涉及
拟互相置换大赢国际和联赢有限的权益,故协商一致决定将该四人通过大赢国际
和大赢数控应折算享有的联赢有限股权暂时统一登记到莫郁彬名下以方便交易。
本次转让完成后,杨少辰所持联赢有限股权为其真实持有,莫郁彬所持联
赢有限股权系代李文彬、吴小菊、韩金龙和罗会才按各自比例持有,实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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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人为李文彬、吴小菊、韩金龙和罗会才四人。
(二)2007年3月、2008年7月两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了完整的外商投资准入审批程序,发行人是否属于当时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行业
1、发行人不属于当时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行业
根据发行人2007年3月及2008年7月股权变动时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及(2007年修订)》,发行人从事的激光焊接设备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经核查前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及(2007年修订)》中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三、制造业;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三、制造业;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相关产业规定,发行人所从事业务不属于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限制类、禁止类行业。
2、发行人属于内资企业,其股权变动不需要履行外商投资准入审批程序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答复》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认定”规定: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4 号)的规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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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属于内资企业。”
对照上述回复内容,发行人设立于深圳市,不属于中西部地区企业,大赢数控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三轴及以上联动 PCB数控钻铣机床、PCB激光钻孔机床等,是生产型企业,不属于投资性公司。因此,发行人属于内资企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其中第五条、第六条于2006年5月不再执行)第七、第八、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被投资公司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九、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
如上所述,大赢数控为大赢国际于2003年6月9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大赢数控2007年3月、2008年7月两次所持发行人的股权变动,均属于内资企业的股权变动,且发行人从事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禁止类行业,按照公司登记相关条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无需履行外商投资准入审批程序。
综上,发行人属于内资企业,发行人2007年3月及2008年7月两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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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无需履行外商投资准入审批程序,仅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即可;如上
所述,发行人2007年3月及2008年7月股权变动均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已履行必要的程序。发行人从事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
商投资限制类、禁止类行业。
(三)是否存在因此导致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法律障碍
如上所述,发行人作为内资企业,其前述股权变更无需履行外商投资准入审批程序,发行人2007年3月及2008年7月两次股权变动已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同时,发行人从事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限制类、禁止类行业。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因此涉及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法律障碍。
二、《注册落实函》问题二
“请发行人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补充披露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1)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2)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3)请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重大信息。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判断依据和结论,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
1、具体影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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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为激光焊接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并不属于受疫情直接影响的行业。但由于疫情导致延期复工,公司及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和交付受到延期复工影响,相比正常进度有所延后;下游客户受延期复工的影响,对公司产品的安装、调试及验收周期也会相应延后。但由于公司及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生产基地均不在主要疫区湖北,疫情对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情况主要如下:
(1)采购方面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光学器件、机械标准件、机加钣金件、电气标准件等。
发行人境内采购的主要供应商位于北京、深圳及周边地区等,发行人上游供应商中,2019年度采购金额大于5万元且位于湖北省内的共5家, 2019年采购金额合计占比约为1.5%,占比较低,且并非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相关采购物料有可替代的采购来源,对公司影响较小。
公司境外采购的主要供应商位于美国、欧洲、日本等地。发行人境外采购主要为采购光纤激光器、光模块、传感器、PLC等物料,海外疫情的蔓延对公司境外采购影响可控,主要由于:①境外主要供应商为知名跨国企业,在全球多地设有生产基地,能够满足公司产品采购需求;②境外采购物料存在可替代备选的供应资源。
综上,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市场供应充足,能够保证生产需求,疫情影响可控。
(2)生产方面
公司于2月13日开始部分进行复工,开工率逐步上升,3月中旬起开工率达80%左右。公司按照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组,采取了延迟复工,排查所有员工春节期间去向,疫区员工暂时停止返岗,其他外地返回人员隔离十四天等措施,制订了《复工防疫管理规定》并进行了防疫培训,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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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措施执行到位,防疫物资准备充足。随着疫情的逐步得到控制,公司生产将
逐步回归正常。
(3)销售方面
公司产品主要为激光焊接相关设备,内销方面,公司境内收入占比90%以上,境内客户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江苏及浙江等地区,均不属于主要疫区。疫情对公司销售方面影响主要包括设备验收进度及新签订单情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①受复工进度影响,公司订单的生产及发货将有所延迟;②产品发至客户现场后需要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需经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受客户复工进度及人员流动管控影响,设备验收进度将有所延迟;③短期内,受疫情影响,客户需求可能会延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订单签订进度可能会延后,但长期而言,下游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市场整体需求稳定,疫情对公司未来整体新签订单情况影响较小。外销方面,公司报告期各期外销收入占比5.84%~8.14%,占比较低,且客户主要分布在东亚、东南亚及南亚等疫情不严重区域,对公司影响有限。
因此,预计疫情对公司短期销售会产生一定影响,但随着主要客户的逐步复工,影响将逐步消除。
2、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
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春节休假,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复工,公司受疫情及当地政府管控措施影响,无法按原计划复工复产,复工复产时间延后。公司于2月13日开始部分进行复工,开工率逐步上升。2020年2月中产线开工率为35%左右,2020年2月底开工率达50%左右,3月中旬起开工率达80%左右。
3、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目前,由于疫情影响,复工时间延后,同时复工后受疫情防控要求以及公司出于安全考虑,人员流动受到一定控制,前期在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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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装调试、交付验收等合同履行存在一定的障碍,导致订单交付、验收
有所延迟,但公司与客户一直保持良好沟通,相关订单与客户协商后进行适当
延期,延期后订单继续执行。随着国内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影响订单生产、安
装调试、交付验收的相关履行障碍将得到消除,公司将积极在后续期间予以赶
工,保证后续生产交付计划落实,保障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后续履行。
4、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及说明,公司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不会有重大变化。
5、管理层自我评估及依据
根据公司目前的复工情况、在手订单及生产经营情况,公司管理层认为:虽然疫情短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但相关影响不构成重大影响,仅为暂时性的影响,公司已经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随着疫情控制好转,未来期间能够恢复正常状态。预计不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经营模式、核心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主要从事激光焊接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疫情仅会导致部分订单执行延后,但不会导致客户取消订单,对于疫情期间延期生产交付的产品,公司将积极在后续期间予以赶工,保证生产交付计划的及时落实。总体而言,疫情对公司2020年短期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可控,公司经营模式、核心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经营环境不会因疫情的影响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本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产品应用于动力电池、消费电子、光通讯、汽车五金等多个行业,均不属于受疫情直接影响的行业。公司所属行业及下游市场需求不会因疫情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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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而言,公司属于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企业,是国家长期支持战略新兴行业,相关行业政策未因疫情影响发生变化。市场需求而言,新能源行业方面,2020年1月,工信部负责人表示,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将保持相对稳定,不会大幅退坡,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新能源行业有望迎来新一轮增长,利于带动上游设备行业的增长;消费电子、光通讯等行业方面,随着手机移动终端5G时代的来临,相关行业市场规模扩大也会带来激光焊接设备需求大幅增加。
(3)公司主要客户为下游行业知名企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与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宁德时代、比亚迪、国轩高科、欣旺达、亿纬锂能、泰科电子等下游行业知名企业,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公司凭借着在行业内丰富的技术经验及快速响应的服务口碑,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新签订单呈现上升趋势,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具持续性。
(4)公司积极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降低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
自疫情发生以来,公司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组,采取了延迟复工,排查所有员工春节期间去向等措施,对员工返岗隔离、生产、用餐和住宿做出详细规定并进行了培训,防疫物资准备充足,目前公司未发现感染病例。同时,做好与客户、供应商的沟通。公司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与应对工作,力求将本次疫情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5)公司同轴复合激光器、蓝光激光器等产品预计将成为2020年重要增长点,预计将一定程度上降低疫情对公司全年业绩的影响
公司专注于激光焊接领域,核心技术产品如复合激光器、蓝光激光器等竞争优势显著,预计将成为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重要增长点,将降低疫情对公司全年经营业绩的影响。其中,2017年至2019年复合激光器的出货量迅速增长,未来有望进一步增加。蓝光激光器方面,公司基本保持与国际研发同步,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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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与意向客户协商签订销售合同。铜材的焊接市场空间巨大,蓝光激光器及
相关焊接设备出货量也有望大幅增加。
(6)疫情仅会短期内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不会对2020年全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疫情的发生对公司及下游客户短期生产经营的开展带来一定影响,从而短期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但上述影响为暂时性影响,仅导致验收周期的延后,不会导致订单取消,对于第一季度延期生产交付的产品,公司将积极在后续期间予以赶工,保证生产交付计划的及时落实,预计2020年全年经营业绩能够与去年同期相比保持稳定。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充足,新签订单情况良好,疫情不会对全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
如本题第(一)部分中所述,虽然疫情对公司短期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总体而言相关影响可控,不构成重大影响,仅为暂时性的影响。同时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应对疫情,开展复工复产工作。随着疫情的好转,未来期间能够恢复正常状态,不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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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谭 清
雷 俊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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