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经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公司董
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
方案设计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
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必要性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满足公司发展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
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引入战略投资者徐青先生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引入战略
投资者徐青先生的议案》。
六、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徐青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
作协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尽快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同意公司与徐青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战略合作协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徐青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
略合作协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
七、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赵辉先生及芜湖海创环保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有利于公
司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协议相关条款及签订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
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赵辉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
先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经核查,我们认为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内容及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利益和
需要,有利于公司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免
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赵辉先生免于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事项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
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
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十、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
具承诺事项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
体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
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俞乐平 尹大强 何品晶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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