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问询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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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问询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制药”或“公司”)聘请,就嘉应制药 2019 年年报问询
函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委托事项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在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嘉应制药及第三方提供的与
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材料,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本所律师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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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嘉应制药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的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嘉惠租赁应收款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你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
所涉事项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嘉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惠租
赁”) 2019 年与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都医院”) 签订
总金额为 5,100 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2019 年 12 月 31 日,嘉惠租赁应收凉都
医院本金为 5,100 万元,利息 123.32 万元。2020 年 3 月 19 日,贵州省六盘水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凉都医院破产重整。会计师无法对上述交易的合规性和嘉惠
租赁应收凉都医院款项的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0 年 4 月 25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嘉惠租赁将融资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及
租金收益权,以 5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贵州云指南,瀚羿投资对贵州云指南向
嘉惠租赁支付转让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贵州云指南将在转让协议签署后于
2020 年内分五期支付款项,前四期每期支付 1000 万元,最后一期为 1100 万元。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与前述各项合同签署时间,凉都医院和贵州云指南
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情况,并详细说明前述交易对方是否为关
联方,上述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构成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涉及利益输送,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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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述各项合同的签署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上述相关合同,各项合同具体签署事件如下:
2019 年 1 月 23 日,嘉惠租赁与凉都医院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
号:2019 年嘉回租字第 01 号)及《所有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2019 年嘉转
字第 01 号),合同金额为 3,600.00 万元。2019 年 3 月 20 日,嘉惠租赁与凉都
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9 年嘉直租字第 01 号)及《委托代
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 1,500.00 万元。上述合同均约定年利率为 13%,租
赁期限为 36 个月,等额本息法按月支付租金。
2019 年 9 月 27 日,嘉惠租赁与凉都医院就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即《售
后回租赁合同》(2019 年嘉回租字第 01 号)的补充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2019
年嘉直租字第 01 号)的补充协议,二份补充协议均约定原合同执行至 2019 年 9
月,自 2019 年 10 月起,剩余期限调整为 2 年,年利率不变,先息后本方式按月
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当月利息及本金。2019 年 11 月 29 日,嘉惠租赁与
凉都医院签订再次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2019 年嘉回租字第 01 号)的补充
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2019 年嘉直租字第 01 号)的补充协议,就 2019 年 9
月 27 日的补充协议内容予以调整,约定“原合同执行至 2019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2 月起。” 、“2019 年 11 月前按等额本息法计收租金,至 2019 年 12 月起,
按照先息后本原则寄收租金利息,承租方分月偿付,并于第 24 个月偿付当月利
息并归还本金。”2019 年 11 月 29 日之补充协议,取代 2019 年 9 月 27 日之补
充协议。嘉惠租赁与凉都医院按照 2019 年 11 月 29 日之补充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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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20 日,嘉惠租赁与贵州云指南及凉都医院签订二份《融资租
赁物件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嘉惠租赁将融资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及租金收益权,
分别以 3600.00 万元及 1500.00 万元,二份协议总计 51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贵州云指南。在协议签订后,嘉惠租赁接到通知,并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收到
贵州云指南正式发来的《关于暂缓执行融资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协议的函》,告
知:贵州银行六盘水分行向六盘水市中级法院提出有关凉都医院破产重整的诉
讼,对合同履行构成影响,暂缓执行两份《融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协议》,待各
方了解诉讼的情况及作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后再做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履行。
2020 年 3 月 20 日,嘉惠租赁与贵州云指南及凉都医院签订二份《融资租赁
物所有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贵州云指南加速支付各期应付费用,确定
了之前签订的两份《融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协议》继续有效。
2020 年 3 月 20 日,嘉惠租赁与贵州云指南及瀚羿投资签订一份《融资租赁
物件所有权转让担保合同》,约定瀚羿投资对贵州云指南向嘉惠租赁支付转让款
项 510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 凉都医院和贵州云指南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情况及前
述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
经凉都医院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凉都医院的股东为贵州汉方健康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及六盘水市人民医院,贵州汉方的股东为贵
州基诺美医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基诺美”),贵州基诺美的股东为英属
维京群岛公司 INTENDED FEATURES LIMITED(“I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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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孙公司融资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
合同履行的进展公告》(2020-022)及凉都医院提供的 INTENDED FEATURES
LIMITED 登记材料载明,IFL 的股东为华瀚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华瀚健
康”,港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587.HK),根据华瀚健康公告,其年报更
新至 2015 年,根据华瀚健康 2015 年发布的 2014/2015 年报,华瀚健康的控股股
东为 Bull’s-Eye Limited,自然人张岳及邓杰为 Bull’s-Eye Limited 的董事及实益
股东。故凉都医院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岳及邓杰。
根据华瀚健康的公告,华瀚健康 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告《香港特别行政区高
等法院清盘令》香港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颁令华
瀚健康清盘。根据华瀚健康公告,该公司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起停牌,股份暂停
买卖。目前华瀚健康的清盘程序正在进行中。
经凉都医院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凉都医院实际控制人为华瀚健康,主营业
务状况为:2015 年 2 月开工建设,占地面积 180 余亩,建有门诊楼、急诊楼、
医技楼、住院楼、健康管理中心、康复中心、大型停车场等……”。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孙公司转让租赁物件所有权并接
受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2020-0015)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核查确认,贵州云指南的股东为自然人陈思涵及舒坤,陈思涵持股 70%,
为贵州云指南的实际控制人。
经贵州云指南确认,贵州云指南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计算
机软件技术开发、网络设计制作、电子商务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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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孙公司转让租赁物件所有权并接
受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2020-0015)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核查确认,瀚羿投资的股东为自然人林彬及邓黎妮,林彬持股 70%,为瀚
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通过本所律师核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上述主体相关声明及承
诺,并根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获得公司及上述相关主体提供的材料,
本所认为公司及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与凉都医院、贵州云指南、瀚羿投资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鉴于凉都医院股东涉及境外实体,
其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仍需境外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予以最终确认。
(三) 交易的商业实质
经公司说明,凉都医院系由嘉惠租赁业务员自行开发项目,凉都医院为贵州
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六盘水市十大民生工程,嘉惠租赁与凉都医院的合作系公司大
健康转型战略的具体开展和落实。
凉都医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为尽快收回资金减少公司账面损失,由嘉惠
租赁向凉都医院医疗系统管理及安防系统合作方贵州云指南转让融资租赁物件
的所有权及租金收益,瀚羿投资对贵州云指南向嘉惠租赁支付转让款项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售后回租及融资租赁业务为嘉惠租赁的主营业务,在
发生融资租赁合同交易对手方履行违约后,公司采取了将融资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及租金收益转让的救济措施。上述交易具有商业实质、符合商业逻辑,不构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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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涉及利益输送,未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会计师在内控鉴证报告中认为你公司新增重大投资决策不合规及审慎性
不足,认定你公司在重大投资方面存在重大内控缺陷。
(1)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请律
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上述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9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对外
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应(深圳)大健康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大健康”)及拟设立的香港嘉应国际有限公司(“香港
嘉应”)共同出资设立嘉惠租赁,对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经公司说明,嘉惠租赁参照嘉应制药(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资金
审批制度》及嘉惠租赁《公司章程》规定完成内部审批,提交股东(嘉应大健康)
审批,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嘉应大健康及香港嘉应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形成
《关于开展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股东会决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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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广东嘉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开展
售后回租业务合作,租赁物为医院医疗设备、汽车、固定资产等,租赁成本为人
民币叁仟陆佰万元整(¥36,000,000.00);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租赁年利率为
13%;
同意广东嘉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开展设
备直租业务合作,租赁物为医院所需新增的医疗设备,租赁成本为人民币壹仟伍
佰万元整(¥15,000,000.00);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租赁年利率为 13%;
同意广东嘉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湖南金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
伍仟壹佰万元(¥51,000,000.00)用于上述融资租赁业务。”
2019 年 1 月 25 日,嘉应大健康向嘉应制药提交《关于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资金调拨的申请》,申请内容为:“广东嘉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与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协议,协
议期限三年,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3600 万元。因嘉惠融资租赁刚完成注册设立,
银行账户暂未办理完成。目前该业务由母公司嘉应(深圳)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代付款,现申请由嘉应(深圳)大健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金沙药业有
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36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该申请获嘉应制药总经理签
名审批。
2019 年 3 月 20 日,嘉惠租赁向嘉应制药提交《广东嘉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金调拨的申请》,申请内容为:“广东嘉惠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与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完成第一笔融资租赁业
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3600 万元。基于双方良好合作基础,对方有意与我公司
就新增设备完成第二笔总金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融资租赁业务意向。因嘉惠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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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租赁目前账面资金不足,特申请向湖南金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
1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 该申请获嘉应制药总经理签名审批。
根据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程序为“经办人申报—→部
门负责人审查—→总经理审查—→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批准。申办由经办
人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附合同签约文本,报送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为合同签订
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拟定、签订和履行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
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除经常性合同(销售、采购、加工)、流动资金借
款、保险、验收等格式化合同外,凡合同标的超过 50 万元的合同及其他重要合
同均送交公司总经理审查。所有合同均经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批准。”
根据《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为公司总经
理办公室。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应将合同文本送交总经理办公室登记, 并将合同
文本和相关资料一式二份,一份计划财务部备案,一份档案室存档。对于绝对额
大于 50 万元的合同,同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对已签订的合
同进行登记,负责做好合同台帐。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合同履行的检查、督促和监
督。”
根据公司《资金审批制度》,公司的经营采购支出的基本流程为“经办人提
出资金申请→产品(项目)负责人审核→部门经理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或授权人
审批→财务负责人核准→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出纳付款;”
经核实,嘉惠租赁与凉都医院签订的有关协议为 2019 年 1 月 23 日,但嘉惠
租赁股东会决议及二份《关于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金调拨的申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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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调拨申请》”)均在 2019 年 1 月 23 日之后,协议签署早于内部审议程序;
且二份《资金调拨申请》申请主体不一致,审议程序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同时,嘉惠租赁并未完全履行公司既定的规章制度和审议程序,合同的签订
并未按照《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批准,也未交予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出纳付款也未按照《资金审批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长审批。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新增重大投资决策不合规及审慎性不足,重大投
资及审议程序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二、 信息披露义务
1、事前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规范指引》)、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7 年 2 月 14 日修订的《中小
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上市公司签署与日
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及时公告:(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总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之规定,根据二份租赁合
同签订时的《规范指引》(2015),嘉惠租赁与凉都医院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
及《融资租赁合同》两份合同总金额 5100 万元,不构成重大合同标准,不够成
需要公告披露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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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9.2 上市公司发
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五)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嘉惠租
赁与凉都医院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融资租赁业
务性质,可以看作是先购买资产,再租出资产,根据上述 9.2 条(一)款规定,
我们以购买资产标准判断,两份租赁合同总金额 5100 万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2018 年)经审计总资产为 88955 万元,未达到总资产 10%以上,不构成需要
提交董事会审议和公告披露的条件;
根据上述 9.2 条(五)款规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先行购买资产支付的两笔资金计
5100 万元系嘉惠租赁向湖南金沙药业有限责任(“金沙药业”)公司拆借而来
的,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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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 月 23 日,金沙药业与嘉应(深圳)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嘉应
大健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 36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
借款年化利率为 8%,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2019 年 3 月 20 日,金沙药业与嘉惠租赁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
15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借款年化利率为 8%,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根据公司说明,2019 年 9 月份,因嘉惠租赁公司未按《借款合同》支付金
沙药业利息,加上嘉惠租赁公司业务刚开展不久,公司人员工资、房租水电等财
务管理费用开支较大,经总经理协调,将原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化利率
8%调整为无息,金沙药业给予了嘉惠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提供了无偿的支持。
嘉惠租赁执行《售后回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本金为零成本,所收
取的利息按租赁本金的年化利率 13%计算确认利润,达到了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2018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 3587 万元的 10%以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并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事前信息披露义务。
2、事后披露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交易对手方履行违
约及违约救济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09),就公司融资租赁物所有
权对外转让,存在着受让方不能按期支付受让款而导致坏帐损失的风险进行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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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对 2019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就该等事项导致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中出现保留意
见作出相应说明,并持续实施消除该等事项的整改措施。
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孙公司转让租赁物件所有权并接
受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15),就孙公司转让融资租赁物件
所有权给贵州云指南并接受瀚羿投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进行公告。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2019 年度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整改暨强
化公司治理报告》,就嘉惠租赁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发生的原因、事由、描述、对
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进行了总结。同时,公司进行了原因自查并发布了整改措施。
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孙公司融资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
合同履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22),就孙公司转让融资租赁物件所
有权给贵州云指南,并收到贵州云指南第一期转让款项进行了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在交易对手方履行违约的情况下及时发布公告提
示相应风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但由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
重大投资决策不合规及审慎性不足,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无法确定
的影响,公司现已进行了各项措施就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予以整改强化公司治理。
三、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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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报显示,你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联集信通过表决权
委托方式取得 16.17%表决权,第一大股东老虎汇持有你公司 12.33%股份。此外,
2018 年 7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中联集信拟将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延长 12 个
月(即截止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7 月 25 日)。
(1)请你公司结合股权结构、表决权委托情况、股东参与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生产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情况详细说明认定上市公司无实际
控制人的依据,并说明是否充分。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公司股权结构及表决权委托情况
1、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持股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期末持股数量
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27% 57,200,000
陈泳洪 10.94% 55,541,000
黄智勇 4.93% 24,997,848
林少贤 2.27% 11,500,192
黄俊民 1.18% 6,000,043
李石 1.04% 5,273,300
江苏省中国药科大学控股有限责 0.70% 3,570,706
任公司
颜振基 0.60% 3,062,613
郑显英 0.54% 2,759,200
张玲弟 0.43% 2,170,000
2、表决权委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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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持股在 10%以上的股东为深圳市老虎汇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虎汇”)、陈泳洪。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老虎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7,2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1.27 %。
陈泳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5,54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4%,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将上述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
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益委托中联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集
信”)行使。
中联集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0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 %。通过表
决权委托的形式自股东陈泳洪、黄智勇、黄利兵取得公司 81,245,096 股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1%(详见 2018-089《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股东签订一致性行动人协议的公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82,051,6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17%。
(二) 上述股东参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1、上述股东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度以后至今,上述股东参与公司股东大会情况如
下:
股东出席情况
届次 日期
老虎汇 中联集信 陈泳洪
1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2018.05.21 出席 / 出席
2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08.13 出席 出席 /
16
3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2019.05.16 出席 出席 /
4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07.15 出席 出席 /
5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2020.05.18 出席 出席 /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相关文件,上述有股东均对上述会议的审议事项均投赞
成票;
2、上述股东参与公司董事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的提名情况如下:
任期
姓名 职务 任职状态 提名人
自 至
陈建宁 董事长 现任 2018.08.13 2021.08.12 中联集信
宋稚牛 董事 现任 2018.08.13 2021.08.12 中联集信
秦占军 董事 现任 2018.08.13 2021.08.12 中联集信
代会波 董事 现任 2018.08.13 2021.08.12 中联集信
陈程俊 董事 现任 2018.08.13 2021.08.12 董事会
黄志瀚 董事 现任 2018.08.13 2021.08.12 董事会
方小波 独立董事 现任 2018.08.13 2021.08.12 中联集信
唐国华 独立董事 现任 2018.08.13 2021.08.12 中联集信
程汉涛 独立董事 现任 2018.08.13 2021.08.12 老虎汇
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立后,共计召开 11 次董事会会议,上述董事出席了
历次全部会议,并就全部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三) 上述股东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情况
1、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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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老虎汇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2018 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度股东大会;
中联集信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股东对上述会议的审议事项
均投赞成票。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依法规范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
时开展以电话、现场拜访、投资者关系管理网络平台、网上交流会等为形式的互
动沟通活动,建立了公司与股东进行信息交流的多种途径。
2、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各尽其责。2018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选举独立董事程汉涛先生、独立董事方小波先生和董事代会波先生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选举独立董事唐国华先生、独立董事方小波先生和董事秦占军先生为提
名委员会成员;选举独立董事方小波先生、独立董事程汉涛先生和董事代会波先
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委员会成员;选举独立董事方小波先生、独立董事唐国华先生
和董事陈建宁先生为战略委员会成员。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
意聘任宋稚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徐胜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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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程序选举董事,设立董事会,由 9
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位(包括一位会计专业人士、一位法律专业人士),
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公司依法遵照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充分发挥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公
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全体董事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按时出席董事
会、股东大会等,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认真履行董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义务。
中联集信、老虎汇未出现越权行使股东大会权力的行为,也未出现越权干预
监事会运作和监督管理层的行为。
3、公司与中联集信、老虎汇
公司与中联集信、老虎汇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完全分开,
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独立运作。
中联集信、老虎汇能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未有超越公司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
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的行为。
4、信息披露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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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坚持以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
任人的工作机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使所有股东平等享有获取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权利和机会。
(四)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2、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
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
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实际控制
人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
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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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
司股东大会的决议;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公司持股 10%以上股东声明
根据公司 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告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8 年年
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上述股东有如下声明:
中联集信声明:本公司与陈泳洪、黄智勇、黄利兵存在表决权委托以及一致
行动关系。除此以外,本公司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控制嘉应
制药股份,亦不存在将所持有的嘉应制药股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交由他人控制的情形。
陈泳洪声明:本人与中联集信存在表决权委托以及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以外,
本人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控制嘉应制药股份,亦不存在将所
持有的嘉应制药股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形。
老虎汇声明:本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长安权-股权并购投资 1 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以外,本公司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控制嘉应制药股份,亦不存在将所持有的嘉应制药股份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形。
经公司与上述股东分别确认,上述声明依然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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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任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均
不超过 30%,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根据嘉应制药章程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中联集信和老虎汇的持股比例相差仅 4.9%,该差距不足以使任一股东对公司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任一股东未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经核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如下:
任期
姓名 职务 产生方式
自 至
陈建宁 董事长 2018.08.13 2021.08.12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宋稚牛 董事 2018.08.13 2021.08.12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秦占军 董事 2018.08.13 2021.08.12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代会波 董事 2018.08.13 2021.08.12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陈程俊 董事 2018.08.13 2021.08.12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黄志瀚 董事 2018.08.13 2021.08.12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方小波 独立董事 2018.08.13 2021.08.12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唐国华 独立董事 2018.08.13 2021.08.12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程汉涛 独立董事 2018.08.13 2021.08.12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经核查上述董事选举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等
相关材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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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此外,参加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7,832,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7%。在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情况
下,中联集信或老虎汇任何一方均无法单方面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
任,上述董事会成员的当选系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各自独立行使股东权利的
结果。
(六) 中联集信承诺
根据 2018-089《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订一致性行动人协
议的公告》,中联集信承诺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起未来 12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嘉应制药股份数量不低于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5%。2019 年 6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收到中联集信的
书面通知。中联集信决定申请延期实施增持股份的计划,拟将本次增持计划实施
期限延长 12 个月(即截止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7 月 25 日),除此之外,原增持
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
就中联集信未来增持可能导致其掌握公司控制权事宜,中联集信 2020 年 5
月 21 日出具声明函,声明如下:中联集信未来根据承诺增持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本次增持不以控制嘉应制药为目的,不会改变嘉应制药无实际控制
人现状。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现有股东的持股情况,本所认为,嘉应制药不存在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过 30%,或实际支配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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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成员选任,或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嘉应制药无实际控制人。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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