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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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
审议,现发表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
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
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及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
/行权价格、限售/等待期、解除限售/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为了达到更好的激励效果,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进行了修订,公司实施修订后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
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并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并同意《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后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因为受公司下游汽车行业景气度下行的影响,公司对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进行了修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能够达到更好的激励效果,修订后的
考核指标如下: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归属上市公司股东且剔除股权激励
成本影响后的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反映公司市场规模、企业成
长性等,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
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
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两个业绩指标,具体如下:
(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指标如下:2020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3,000.00 万
元;或者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7,100.00 万元;(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指
标如下: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或者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或者 2020 年和 2021
年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123,000.00 万元的 230%;或者 2020 年和 2021 年合计净
利润不低于 7,100.00 万元的 280%;(3)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指标如下: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或者以 2020 年净
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或者 2021 年和 2022 年合计营
业收入不低于 2020 年营业收入的 280%;或者 2021 年和 2022 年合计净利润不低
于 2020 年净利润的 430%;或者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合计营业收入不低
于 123,000.00 万元的 380%;或者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合计净利润不低于
7,100.00 万元的 53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修订后的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更好地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安林                 魏剑鸿              范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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