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高新定转”转股价格调整相关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
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与金磊、林殿海之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协议》相关条款调整方
案合理、切实可行,就该调整内容与相关方签署《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
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
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20 年 5 月 29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