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沪汇律法意 2020 第 2 号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国权路 39 号金座 1110-1113 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63521648
传真:021-63513307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HUIDA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或者“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304 号)(以
下简称“《关注函》”)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核查意见。
2、公司已对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
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该等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不存在伪造、变造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的情况;
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政府有关部门、
本公司或其他单位及/或自然人的签字及/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伪造、
1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HUIDA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变造签字或印章的情况。
三、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非法律专业事
项不具有实施专业判断的资格。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
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未发生任何变更。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皖通科技回复《关注函》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关
注函》所述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2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HUIDA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问题一:律师就公司董事会审议南方银谷于 4 月 22 日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侵害股东权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九条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情况
2020 年 4 月 22 日,皖通科技董事会收到南方银谷《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提案函》”),提请皖通
科技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提请罢免廖凯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职务的议案》等 12 项议案。
据此,皖通科技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向公司董事送达召开皖通科技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议案,并于 2020 年 5 月 2 日在公司会议室
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会议以同
意 6 票、反对 1 票、弃权 2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南方银谷科技
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同意 2 票、反对 6 票、弃权 1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即董事会审议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未审议通过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第二个议案中投反对票董事主要反对理由是提案不明确,不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对提案的明确性规定;提案函中未包含任何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身份文件及书面
承诺,未包含任何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身份文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报
告文件及证明材料、以及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等;罢免独立董事提案不符合关于可
罢免独立董事的规定等。
公司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于董事会决议当日向南方银谷作出书面反馈
意见。
(二)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履行的审议程序未侵害股东权利,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HUIDA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南方银谷现持有皖通科技 56,593,019 股股份,占皖通科技总股本 13.73%,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方银谷持有皖通科技 10%以上股份连续 90 日以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南方银谷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十三条、《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必须有明确的议题可具体决议事项。根据《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第二条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勤勉尽职。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负有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查股东提案的提案人资
格、提交时间、提案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甄别相关信息的真实与
准确性的义务。如提案所涉事项重大,为提高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董事
会作出要求提案提出者进行材料补正后另行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决议
合理合法。
本所律师注意到:1、南方银谷《提案函》中未根据罢免独立董事的法定事
4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HUIDA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由提供相关的材料,《提案函》所附罢免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内容违反了《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独董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此外,《提案函》附件未包含任何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身份文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报告文件及证明材料、以及
独立董事资质文件,包括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会计专业人士资格证书等。在此前
提下,董事会无法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
等规定核实相关候选人是否符合该办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2、《提
案函》关于罢免和推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内容,存在核心材料欠缺、真实性无
法确认等情形。《提案函》附件未包含任何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身份文件及书面
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另外,本所律师又注意到,在本届董事会召开之后,董事会收到董事甄峰通
过邮件向公司发送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的真实有效性将影响南方银谷提请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性及周发展投票的法律效力。
经过本所律师核查,皖通科技董事会在 2020 年 4 月 22 日收到南方银谷《提
案函》后,于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了南方银谷的相关提案,作出了同意南方
银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同时,鉴于南方银谷提案尚不满足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又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要求南方银谷补充相关议案材料。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未侵害股东权利,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律师就南方银谷在《深圳商报》刊登《通知》的合规性(是否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15 条的规定,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律师核查事实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证券
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深圳商报》是深圳市委直属的以经济报道为主的综合性日报,其读者范围
5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HUIDA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主要限定于深圳市及广东省,并非公司或者证监会、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5 条所述的其他公共媒体。
(二)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南方银谷在《深圳商报》刊登《通知》的行为违反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5 条的规定,不合规。
三、律师就南方银谷在《深圳商报》刊登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集程序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十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所律师核查事实
根据南方银谷关于《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回复,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 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实际上并不同意按南方银谷提议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其于 2020 年 5 月 2 日向公司监事会送达了《关于提请召开安
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监事会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因监事会未在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南方银谷
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发出通知,要求其配合披露南方银谷
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公司董事会未配合。鉴于上述,南方银谷在《深
圳商报》刊登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资料,董事会已在收到南方银谷提案后 10 日内审议
通过了《关于同意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作出了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但因南方银谷提案尚不满足提交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条件,又在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的决议中要求南方银谷补足提案内容。
根据公司监事会说明,监事会在董事会决议当日收到南方银谷上述函件,因
南方银谷并未提供公司董事会参会董事签字、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的正式董事会
决议文件,监事会无法判断南方银谷的提案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
可向公司监事会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故无法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
监事会主席并就此向周发展进行了口头答复。但截至南方银谷向公司发送《关于
6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HUIDA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自行召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
南方银谷一直未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董事会决议。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十条及《公司章程》,股东自行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及步骤为:符合条件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股东据此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未在规定
期限(5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符合条件股东自行决定召开并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
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根据 2020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媒体有关规则过渡衔
接的安排》(证监会公告〔2020〕16 号) “在有关规则发布实施前,《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所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暂按
此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条
规定指定的媒体执行。”(原《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
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又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
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5 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皖通科技《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7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HUIDA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鉴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鉴于当前南方银谷所提议案
不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要求
南方银谷对提议函中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待收悉符合法定要求的议案后,再
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摘自公司董事会决议) 在
此情况下,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到的事实及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南
方银谷在《深圳商报》刊登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集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第九条、第十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HUIDA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陆碧晶: 黄 婧:
阿晓佳:
2020 年 5 月 25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