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能股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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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9                  证券简称:豪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7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2        -               2020/6/3          2020/6/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9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9,073,2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1,814,64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2          -                2020/6/3         2020/6/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向朝东、徐应超、

向星星、杜庭强、向朝明、张勇、扶平 7 名股东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2)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杨燕、贾登海、李勇刚、吴勇和吴洪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

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20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

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0.18 元。如其认为取得

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8351095


特此公告。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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