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天职业字[2020]1329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0年3月5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7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博汇科技”)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答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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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问询函问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不加粗)
本次更新的内容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引用 楷体(不加粗)
目 录
问题1 ............................................................. 4
问题2 ............................................................. 5
问题3 ............................................................ 33
问题4 ............................................................ 46
问题1.关于业绩下滑
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9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27,460.33万元,同比下降3.2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99.88万元,同比下降10.18%。
请发行人在风险因素中进一步量化分析和披露导致2019年业绩下滑的相关影响因素及其变动情况,充分提示其持续影响,是否存在上市当年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请发行人提供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充分说明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或背离,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发行人业绩下滑情况及经营业绩变化趋势、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对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披露
一、请发行人在风险因素中进一步量化分析和披露导致2019年业绩下滑的相关影响因素及其变动情况,充分提示其持续影响,是否存在上市当年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下列特别风险”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之“(一)公司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为27,460.33万元,较2018年减少932.70万元,降幅为3.2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091.02万元,较2018年下降407.53万元,降幅为7.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99.88万元,较2018年减少521.15万元,降幅为10.18%。公司2019年业绩下降,一方面由于公司收入规模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当期实际收到的退税金额较上年同期减少422.65万元。若后续增值税退税政策发生变化、下游客户采购预算下降、行业政策发生较大不利变化以及公司现有项目验收不及时等,公司存在未来业绩下滑幅度继续扩大的风险。
1.2发行人说明
一、请发行人提供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充分说明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或背离,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
发行人2019年财务信息存在业绩下滑的情况,已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主要受当期已申报尚未收到的增值税退税金额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仍处于正常状态。
1.3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发行人业绩下滑情况及经营业绩变化趋势、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对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已就发行人业绩下滑情况及经营业绩变化趋势、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业绩下滑的相关风险因素;2019年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的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并无明显背离,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仍处于正常和合理的状态。
问题2.关于收入
2.1集成商销售
根据问询回复,在向集成商客户销售模式下,公司产品的交付、验收和收款仅与集成商客户有关,与项目整体集成、调试、运行无关。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19年12月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验收需经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前置审批,且需经过试运行、终验等环节,太极股份在收到最终用户相应货款后才会向发行人付款。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实现100万元以上收入的项目中,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且存在跨期的金额分别为817.22万元、1,061.59万元、1,073.1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8%、3.74%、3.91%。
请发行人说明:(1)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实现收入的项目中,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且存在跨期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收的原因及合理性,在集成商验收时点发行人产品对终端客户而言是否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2)结合与系统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逐项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条件,说明在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并结合合同条款进一步分析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该类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影响;(3)说明截至目前与太极股份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收入确认方式及金额,该合同中
的相关条款是否与发行人“公司产品的交付、验收和收款仅与集成商客户有关,
与项目整体集成、调试、运行无关”的表述相矛盾;(4)2019年根据客户签收
确认收入的金额为2,565.10万元,较2018年增长67.14%的原因及合理性,是
否与合同约定、收入确认政策一致,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取得的核查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1.1发行人说明
一、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实现收入的项目中,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且存在跨期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收的原因及合理性,在集成商验收时点发行人产品对终端客户而言是否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客户类型,以验收、签收方式分别实现的销售收入及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类 类型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终端客 验收 18,003.83 65.56% 20,119.05 70.86% 12,578.72 64.30% 9,741.30 65.06%
户 签收 583.26 2.12% 244.27 0.86% 245.72 1.26% 161.15 1.08%
集成商 验收 6,109.97 22.25% 6,155.50 21.68% 5,115.53 26.15% 4,370.59 29.19%
客户 签收 1,981.84 7.22% 1,290.44 4.54% 1,098.50 5.62% 472.85 3.16%
合计 26,678.89 97.15% 27,809.26 97.94% 19,038.47 97.32% 14,745.89 98.48%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确认收入金额分别为4,370.59万元、5,115.53万元、6,155.50万元和6,109.9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19%、26.15%、21.68%和22.25%。
报告期内,根据通过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实现的50万元以上的收入项目中,相关集成商出具的验收报告与终端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差异情况及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集成商确认收入(注1) 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 占营业收入的比
年度 收且跨期的金额(注2) 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2019年 5,452.06 89.23% 1,454.43 23.80% 5.30%
2018年 4,793.00 77.87% 1,519.75 24.69% 5.35%
2017年 3,060.13 59.82% 1,267.71 24.78% 6.48%
2016年 2,720.51 65.69% 704.38 17.01% 4.70%
注1:集成商确认收入为集成商客户中以验收方式确认50万元以上的收入金额;占比为前述金额占当期集成商客户中以验收方式确认的收入总额
注2:集成商验收与终端客户验收跨期金额为单个项目收入在50万元以上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且存在跨期的金额;占比为前述金额占集成商客户中以验收方式确认的收入总额;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若未获取终端客户的项目验收信息,则视同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且存在跨期进行列示
一般情况下,集成商客户除集成公司的产品外,通常还需要其自产产品或集成其他供应商的产品,每个供应商的产品均作为项目独立的一部分而被集成或采购。报告期内,集成商客户在取得终端客户的项目后,根据项目需要向公司采购相关产品,公司的产品通常属于项目的一部分而被集成。公司向集成商客户提供的产品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功能或使用条件后,向集成商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取得集成商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而集成商客户通常需要完成项目整体的安装、联调等工作,达到与终端客户合同约定验收条件后进行验收。
在集成商客户验收时点,集成商客户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表明公司产品已达到了合同约定的预定功能,也具备了与其他第三方设备进行组合使用的条件,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要求。集成商在申请项目整体验收时,将公司产品接入电源、网络后即可使用,即可通过设备上的标准接口与其他第三方设备进行连接,实现即插即用,操作简单,履约成本极小。就终端客户而言,在集成商验收时点,公司的产品也已达到了可使用状态,在项目整体验收时,集成商所支付的成本极小,不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且终端客户主要针对集成商负责的项目整体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不单独为公司的产品出具验收报告,因此,公司以集成商出具验收报告时点确认收入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收具备合理性。总体上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收且跨期的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且近三年呈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收且跨期的项目中,根据公司与集成商签署的合同金额结合查询的终端客户招投标项目总金额和招标需求分析可知,公司产品仅作为项目的一部分而被集成,公司与集成商签署合同的金额占终端客户项目总金额比例总体不高,部分大额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 终端客户项 占项目金 项目毛
额 目总金额 额比例 利率
公司提供监测前端
客户1 项目1 系统和多画面显示 197.57 655.64 30.13% 90.41%
监测报警系统
公司提供监测前端
客户2 项目2 系统、多画面智能监 180.00 493.74 36.46% 63.93%
测系统和媒体内容
大数据监管平台
客户3 项目3 公司提供发射机综 77.33 1,857.29 4.16% 67.35%
合监测前端系统
公司提供监测前端
客户4 项目4 系统、多画面智能监 56.60 121.85 46.45% 81.09%
测系统和码流分析
系统等产品
公司提供解码器、高
清编码器、画面云配
客户5 项目5 置管理系统、服务 430.78 2,249.87 19.15% 52.53%
器、交互化终端等产
品
公司提供多画面显
客户6 项目6 示监测报警系统、 93.00 263.88 35.24% 52.52%
发射机集中监管系
统等产品
公司提供嵌多画面
显示监测系统、智能
客户7 项目7 应急切换系统、多通 60.00 112.13 53.51% 44.79%
道码流监测系统等
产品
公司提供多画面显
客户8 项目8 示监测报警系统、发 83.00 1,169.95 7.09% 87.74%
射机集中监管系统
等产品
公司提供多画面显
客户9 项目9 示监测报警系统、发 110.00 268.80 40.92% 47.73%
射机集中监管系统
等产品
公司提供多画面显
客户10 项目10 示监测报警系统、码 65.00 320.00 20.31% 84.31%
流分析系统等产品
公司提供多接口采
客户11 项目11 集监测终端系统、多 60.00 196.50 30.53% 76.99%
通道码流监测系统
等产品
公司提供多画面显
客户12 项目12 示监测报警系统、多 233.47 1,330.00 17.55% 68.46%
接口采集监测终端
系统等产品
公司提供多通道国
客户13 项目13 标地面数字电视监 99.10 683.79 14.49% 66.54%
测终端系统等
客户14 项目14 公司提供主讲课堂、 114.65 308.90 37.12% 29.83%
听讲课堂系统
客户15 项目15 公司提供视频信号 186.65 3,968.34 4.70% 62.37%
输出、输入终端系
统、IP视频分发系
统、云管理调度系统
等
客户16 项目16 公司提供IPTV监测 60.00 783.86 7.65% 80.67%
前端系统
公司提供广播电视
集中监管系统、广电
客户17 项目17 资源管理系统、多画 190.00 616.00 30.84% 71.12%
面显示监测报警系
统、解码云终端系统
等
客户18 项目18 公司提供图像管理 77.00 1,737.90 4.43% 73.97%
及处理系统
综上,根据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签署的合同约定,公司已完成了相关产品需实现的功能、验收条件等权利、义务,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集成商客户出具验收报告早于公司发货的情形,也不存在因集成商、终端客户验收后出现退换货的情形。
二、结合与系统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逐项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条件,说明在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并结合合同条款进一步分析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该类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影响;
(一)结合与系统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说明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业务及产品的实际情况、合同约定的验收、付款条件,来制定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需满足五个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与集成商签署的产品销售合同金额均为固定金额,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集成商客户出具验收报告后,公司对产品已失去控制,且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收入确认满足上述二、三、五条的要求。以下主要分析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确认收入的合同条款中关于验收条款、付款条款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的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主要风险、报酬转移相关条款与收入确认方法及其依据相匹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1)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2)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公司相关软硬件产品具有标准化、模块化的特点,标准化程度相对较高、产品体积也相对较小,安装、调试工作相对简单。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将相关产品发货后,除与基础作业、综合布线等工作外,一般仅需要将产品在机房上架到机柜、接入电源、网络等即可实现相应的预定功能,经过产品试运行后(若有),客户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公司产品较为稳定,主要产品为公司自主研发,经过二十余年的经验积累、技术沉淀以及市场检验,公司产品功能已具有模块化特点,同时,公司部分产品存在客户处演示后转销售的情况,可以适配其他公司的产品。因此,公司产品在验收后,较少出现影响产品运行的重大故障,报告期内,也未发生集成商客户验收后出现退换货的情况。
基于以上产品特征及业务流程,公司在销售合同里约定的主要风险及报酬转移相关条款与收入确认方法及其依据情况如下:
序 合同部分条款 合同风险转移条款 产品销售流 收入确认判断依据 收入确认
号 程 依据
1 运输过程 合同约定,产品运输过程中的 1、产品发货; 根据合同约定,集 取得集成
遗失、损坏等损失均由公司承 2、产品到货 成商客户出具验收 商客户出
担。 签收; 报告的前提是系统 具的验收
3、安装调试; 安装调试完毕后或 报告后确
公司货物根据约定到达集成商 4、试运行(若 试运行期满后由集 认收入
客户指定地点(一般为最终用 有); 成商验收合格,表
2 到货签收 户项目现场),集成商客户安 5、出具验收 明公司产品的功能
排产品的开箱检查、以及到货 报告 或技术配置与合同
验收,签署签收单。 约定的情况相符,
3 安装调试 合同一般约定由公司负责产品 且客户不存在退换
的安装、调试等。 货和要求产品价格
若合同约定了试运行期间,则 折扣的情形。另外,
按照合同的约定,产品安装调 集成商客户出具验
4 试运行(若有) 试后进入试运行期间;若未约 收报告后,仅是对
定试运行期间,则在产品安装 质保期的约束性条
调试完毕后,向集成商客户申 款。因此,集成商
请验收。 出具验收报告即可
安装调试后或试运行期满后, 表明公司应履行的
满足公司的要求,达到预期目 主要合同义务已经
标,集成商客户验收合格后出 基本完成,商品所
具验收报告;同时约定,若非 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5 申请验收 公司原因导致系统验收未能在 报酬已经转移给客
期限内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户,公司不再对产
则集成商客户认同公司系统验 品保留继续管理
收阶段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权,也不再对产品
并且符合合同约定,视同验收 实施控制。
合格。
一般情况下,公司产品的验收
6 其他附加条款 由集成商客户负责,与最终用 -
户无关。
由上表可知,公司以集成商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时点,公司的相关产品已经过集成商客户的验收合格,表明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公司的收入确认与合同约定相匹配。就终端客户而言,在集成商验收时点,公司的产品也已达到了可使用状态,将公司产品接入电源、网络后即可使用;在项目整体验收时,集成商所支付的成本极小,不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
2、与收入确认有关的收款条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条件主要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第四个条件“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有关规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政府有关政策、其他方面取得信息等因素进行分析。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承诺付款,通常表明满足本确认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的销售合同中关于收款条款的约定主要分为不同阶段收款和背靠背收款两种,两种收款方式对应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的判断依据及收入确认时点如下:
序号 合同中收款期 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的判断依据 收入确认时点
限的相关条款
公司在交付产品时已向集成商客户开具发票并被客
1 分不同阶段收 户接受,取得集成商验收报告后,合同的主要义务 取得集成商验收
款 已经履行完毕,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终端客户验 报告时确认收入
收的履约成本极小,不构成合同主要义务
公司签署的此类合同较少,特殊情况下才签署此类
合同,根据评审结果判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主要调查评审内容包括:
1、最终用户主要为广电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较 取得集成商验收
2 背靠背收款 高信用保证; 报告时确认收入
2、公司自身与终端客户也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
能够及时获取其付款信息;
3、集成商客户已参与终端用户招投标程序,合同资
金收回有保障。
综上,公司集成商客户验收方式收入确认方法及其依据与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付款条款是相匹配的。结合公司与系统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逐项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条件,说明在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系统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对照情况如下:
收入确认条件 合同有关约定 公司确认收入依据
企业已将商品所 1、发货、安装调试:由公司负责产品 1、公司取得了集成商验收的验收报告
有权上的主要风 的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的遗失、损坏 的前提是:公司产品已满足合同约定的
险和报酬转移给 等损失均由公司承担,由公司负责产品 功能,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风
购货方 的安装、调试及培训。 险报酬转移条件。
2、验收:到货验收,由集成商安排专 2、部分合同约定试运行条款:在试运
人进行验货和签收;系统验收,产品安 行期满后公司取得的集成商的验收报
装、调试或试运行完毕后由集成商进行 告,满足风险报酬转移条件。
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公司产品质量稳定,验收后未出现
3、退换货:一般合同中未约定退换货,影响产品运行的重大故障,售后运维费
而是约定了产品质保期限,质保期内由 少,表明风险报酬已经转移。
企业既没有保留 公司负责产品的免费保修。
通常与所有权相 4、合同取消:合同中约定,若非不可
联系的继续管理 抗力,公司延迟交货一定期限,则甲方 公司产品验收后,公司已失去对产品的
权,也没有对已 可要求解除合同。 控制。
售出的商品实施
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 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产品类型和合同 合同金额固定,收入金额可靠计量。
可靠地计量 价款。
1、大部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时收取
部分货款;
一般合同: 2、产品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已开具
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货款、验收后支付 发票,即取得了货款的收款权利;
部分货款。 3、终端客户验收的履约成本极小,不
构成合同主要义务。
合同款项无法收回的整体风险较小,相
相关的经济利益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很可能流入企业 1、最终用户主要为广电类国有企事业
单位,具有较高信用保证;
背靠背合同:(较少数合同) 2、公司自身与终端客户也保持着良好
合同签订后,待终端用户向集成商客户 的业务关系,能够及时获取其付款信
预付货款时,集成商客户再向公司支付 息;
部分货款。 3、集成商客户已参与终端用户招投标
程序,合同资金收回有保障。
合同款项无法收回的整体风险较小,相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相关的已发生或 公司按照单个项目进行成本归集,成本
将发生的成本能 / 可以准确计量。
够可靠地计量
综上,报告期内,结合公司与系统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公司不存在项目验收后退换货或合同取消的情形,公司通过集成商客户验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该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以及部分科创板信息技术企业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同行业可比公 类似产品收入确认政策
司
科大国创 软件产品和IT解决方案业务在取得客户对账单据/验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SZ.300520)
如需安装调试,在货物发至项目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
辰安科技 告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实现;
(SZ.300523) 如无需安装调试,在货物发至客户指定地点并取得客户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货
物签收单后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华平股份 如不涉及安装服务,则在商品开箱验收合格后作为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
(SZ.300074) 点;如产品涉及安装服务,则在商品安装验收合格作为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
点
普元信息 软件基础平台产品的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按合同约定需安装调试的在实施
(SH.688118) 完成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认收入;不需要安装的以相关的软件介质成功交付
给买方后确认收入
公司对系统集成商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
(1)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以包含定制化开发方式交付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
客户完成技术开发服务,并经系统集成商验收通过后确认收入。公司的互联
网内容服务平台业务开发完成后均需要上线验收,部分大型项目需要经过初
开普云 验和终验,公司以终验报告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终验报告签章日期作为收(SH.688228) 入确认时点。以产品化软件交付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购买方移交了所提
供的软件产品,并取得系统集成商的签收单据后确认收入
(2)大数据服务平台
公司为客户提供大数据服务平台服务时,如果合同约定按次提供服务,则按
照约定为系统集成商提供相关服务并经对方确认后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
按照服务期限提供服务,则按照约定的服务期限分期确认收入
1、对于与总体单位合作的订单,公司根据合同和客户需求派遣人员进行项目
兴图新科 实施、安装、调试等,调试完毕经总体单位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公司
(SH.688081) 取得总体单位验收证明并确认销售收入
2、对于与集成商合作的订单,集成商负责对公司系统进行验收,公司取得集
成商验收证明并确认销售收入
1、对于有验收条款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需要安装调试、满足合同
博汇科技 中约定的系统测试验收要求后,由客户出具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
2、对于无验收条款的:产品已接收,开箱检查合格或者实际由公司安装、调
试,达到产品手册要求或满足公司要求
由上表可知,公司在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与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基本相同,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并结合合同条款进一步分析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该类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影响;
公司向集成商客户的销售合同主要是基于最终客户具体需求,向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视听信息技术整体解决方案,合同约定了总金额,公司在产品发出且经客户验收或签收时公司就该项目享有收款权利。公司自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对该类合同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产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具体是产品发出并由客户验收或签收时
根据合同约定金额确认收入。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
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主要条款
(1)集成商客户委托公司配合其完成合同中设备的所有安装调试任务;
(2)公司提供应用软件产品的安装、配置以及软硬件的测试和调整;
(3)集成商客户为保证系统建成后可以良好应用,要求公司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在质保期内根据技术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系统免费进行必要的升级,配合集成商客户的长远规划和建设工作。
2、按照“五步法模型”具体分析新收入准则影响
(1)识别与集成商客户订立的合同
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签订合同满足新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即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付款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很可能取得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
(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公司将向集成商客户提供的所有设备建设任务,应用软件产品的安装、配置以及软硬件的测试和调整,以及向客户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和在质保期内提供必要的升级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公司将上述合同内容识别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是由于:①合同中约定由公司负责安装调试的项目,公司对集成商客户提供的设备需要公司提供相应的安装配置后,设备才能达到预计的使用要求;②公司对集成商客户提供的产品为针对该项目定制开发的产品;③公司为集成商客户提供的设备、软硬件系统,软件产品的安装、配置及软硬件的测试和调整,以及向客户提供的
技术支持和对系统免费进行必要的升级都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其中,对系统免费
进行必要的升级根据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的销售合同属于在既定功能范围内的软
件产品的改良,不会发生软件功能的根本性变化。
(3)确定交易价格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向集成商客户转让商品及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交易价格。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的合同内容识别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与合同金额一致。
(5)履行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公司对集成商客户的单项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产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下,公司向集成商客户的销售合同,该类合同要求公司交付满足集成商客户在项目合同中具体需求的产品及相关服务,公司提供产品及相关服务后经集成商客户验收时公司就该项目享有收款权利,集成商客户验收通过时表示集成商客户已接受了该产品。此类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在集成商客户取得产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与旧收入准则下按交付验收确认收入方式相比较,收入确认时点、金额不存在差异。因此,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该类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不造成重大影响。
三、说明截至目前与太极股份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收入确认方式及金额,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与发行人“公司产品的交付、验收和收款仅与集成商客户有关,与项目整体集成、调试、运行无关”的表述相矛盾;
(一)与太极股份销售合同条款及执行情况、收入确认方式及金额
2019年12月,公司与太极股份签订了《广东省多媒体多业务综合监管平台之三信号传输智能监管及监控室装修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合同价款为2,201.61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项目仍处于实施阶段,尚未完成验收。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上述项目进展晚于预期时间,预计在2020年第三季度完成验收。
公司与太极股份签订的上述项目,由于广东省政府的专门规定,该项目在合同中对验收、收款条款等部分做了部分特殊约定,合同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 合同部 合同约定条款 产品销售流 收入确认判断依据
分条款 程
交货方 产品发往太极股份指定地点即最
1 式、交货 终用户项目现场。
地点
安装调 公司负责全部软硬件系统的安装
2 试 调试工作,负责保证整个安装工作 根据合同约定由太极股
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份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
取得广 其前提是系统已安装调
东省政 根据合同要求,在公司完成系统安 试完毕,且取得了广东省
务服务 装调试后,需要取得广东省政务服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
3 数据管 务数据管理局的前置审批,方可提 1、产品发 前置审批,在项目1个月
理局的 交验收文档,进入系统的试运行 货; 试运行期满后,公司向太
前置审 期。 2、安装调 极股份提交验收申请并
批 试; 验收合格后。
(1)编写验收测试计划; 3、取得广东 公司取得太极股份的验
4 试运行 (2)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提交 省政务服务 收报告后即表明公司产
验收文档,项目试运行期为一个 数据管理局 品的功能或技术配置与
月。 的前置审 合同约定的情况相符。因
(1)试运行期间若无故障发生, 批; 此,若未来,公司取得太
公司提交验收申请; 4、试运行; 极股份出具的验收报告
5 验收 (2)监理单位组织太极股份进行 5、出具验收 后即可表明公司应履行
验收; 报告 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基
(3)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本完成,商品所有权上的
主要风险报酬已经转移
(1)双方各自完成了合同规定的 给客户,公司不再对产品
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保留继续管理权,也不再
合同终 (2)若公司为内在合同约定的期 对产品实施控制。
6 止及解 限内提供货物或相应服务或者未
除 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太
极股份可以提出终止或部分终止
合同;
(1)合同签订后,在太极股份收 公司签署的此类合同较
到最终用户货款后十个工作日内 少,特殊情况下才签署此
7 收款 向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 类合同,根据评审结果判
(2)产品到货安装完毕后,系统 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
软硬件调试完成并通过太极股份 能流入。主要调查评审内
验收合格后,在太极股份收到最终 容包括:
用户货款的前提下,于十个工作日 (1)最终用户主要广东
内向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省广电局,具有较高信用
1,612.36万元; 保证;
(3)剩余款项在质保期满后且收 2、公司自身与广东省广
到最终用户的履约保证金后,于十 电局也保持着良好的业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务关系,能够及时获取其
付款信息;
3、太极股份已参与终端
用户招投标程序,合同资
金收回有保障。
4、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
收到了合同总金额的20%
的货款
1、上述项目合同“需经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前置审批”的原因及收入确认时点
本项目的终端客户为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属于政府部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条件。业务系统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验收要求”的规定,上述项目属于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项目建成后需要纳入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广东政数局”)作为广东省政府办公厅的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负责省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等。由于本项目属于广东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上述《通知》规定,本项目申请验收时需要广东政数局进行前置审批;根据合同约定,本项目经广东政数局审批后,试运行期满、无故障发生且达到标书规定的要求且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验收报告,因此,广东政数局的前置审批只是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申请验收前的一个环节,与公司以取得验收报告时点确认收入不存在冲突。
报告期内,公司正在执行以及已完成的合同中,仅上述一个合同存在验收前需要前置审批的合同条款约定。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通过集成商获取的订单合同数量逐步增加,也会存在部分集成商客户在终端客户验收后再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的情形。
2、“背靠背”收款合同签署的原因及收入确认时点
报告期内,公司签署的包含背靠背收款条款的合同较少,且主要为规模较大的集成商客户。因考虑到集成商在不同项目中的作用、地位,由于其自身资金规划、资金周转等考虑,部分集成商在终端客户付款前支付公司产品价款的意愿较低,故要求与公司签署背靠背或部分背靠背的收款条款,而公司根据集成商的背景、终端客户信用状况等,鉴于公司需要在终端客户项目现场实施安装,对终端客户以及项目整体情况较为了解,认为签署背靠背收款,条款的风险可控。同时,公司现场人员根据施工进度,较为了解项目的付款情况,也可督促集成商客户付款。报告期内,公司与集成商客户保持了较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不存在集成商客户在收取终端客户进度款的情况下不向公司付款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已执行完毕大额合同,除上述合同外,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数合同包含了背靠背收款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
单位:万元
完成年 合同金 当期期末应 期后累计收款 累计回
序号 客户名称 终端客户 份 额 营业收入 收账款 (截至2019年 款比例
12月末)
1 集成商客户1 终端客户1 2019年 127.65 112.07 88.65 - 30.55%
2 集成商客户2 终端客户2 2019年 197.57 174.84 197.57 - -
3 集成商客户3 终端客户3 2019年 120.90 106.99 36.27 - 70.00%
合计 393.90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1.43%
(2)2018年
单位:万元
完成年 合同金 当期期末应 期后累计收款 累计回
序号 客户名称 终端客户 份 额 营业收入 收账款 (截至2019年 款比例
12月末)
1 集成商客户1 终端客户1 2018年 678.00 579.49 203.40 203.40 100.00%
2 集成商客户2 终端客户2 2018年 335.35 286.62 16.77 - 95.00%
3 集成商客户3 终端客户3 2018年 110.00 94.02 55.00 55.00 100.00%
合计 960.13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3.38%
(3)2017年
无
(4)2016年
单位:万元
完成年 合同金 当期期末应 期后累计收款 累计回
序号 客户名称 终端客户 份 额 营业收入 收账款 (截至2019年 款比例
12月末)
1 集成商客户1 终端客户1 2016年 190.00 162.39 114.00 114.00 100.00%
2 集成商客户2 终端客户2 2016年 130.00 111.11 13.00 13.00 100.00%
合计 273.50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1.83%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已执行完毕的大额合同,公司签署的背靠背合同,在取得集成商客户验收报告后,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合同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收入确认合理。
(二)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与发行人“公司产品的交付、验收和收款仅与集成商客户有关,与项目整体集成、调试、运行无关”的表述相矛盾
报告期内,公司已执行完毕的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公司与集成商的合同中并未就产品的交付、验收附加与集成商整体项目集成验收、交付相关的其他条款。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签署的正在执行的合同中,除上述合同外不存在其他与项目整体集成、交付验收相关的条款。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通过集成商获取的订单合同数量逐步增加,会存在部分集成商客户在终端客户验收后再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的情形。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集成商客户除集成公司的产品外,通常还需要其自产产品或集成其他供应商的产品,每个供应商的产品均作为项目独立的一部分而被集成或采购,因此,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需实现的功能、验收条件等权利、义务,该项权利、义务的实现并不以集成商取得终端客户的验收为前提。除少量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产品的交付、验收主要与集成商客户有关,与项目整体集成、调试无关,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通过集成商获取的订单合同数量逐步增加,会存在部分集成商客户在终端客户验收后再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的情形。
为避免歧义,公司在《二轮审核问询回复函》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
四、2019年根据客户签收确认收入的金额为2,565.10万元,较2018年增长67.14%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合同约定、收入确认政策一致,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不同销售模式下,公司销售合同约定与收入确认原则及依据对应情况一般如下:
销售模式 合同约定 收入确 收入确认 收入确认依据 收入确认的核心内容
认类型 原则
产品已发 产品到达项目现场,安装调试后
有验收条 验收 出且经客 验收报告 或试运行期满,系统运行稳定,
直接销售 款 户验收 无重大系统故障,达到合同约定
(终端客 的预期目标。
户) 无验收条 产品已发 产品已接收,开箱检查合格或者
款 签收 出且经客 签收单 安装调试达到产品手册要求
户签收
产品已发 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一般为
有验收条 验收 出且经客 验收报告 终端客户项目现场),安装调试
非直接销 款 户验收 后或试运行期满,系统运行稳
售(集成 定,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
商客户) 无验收条 产品已发 产品已接收,开箱检查合格或者
款 签收 出且经客 签收单 安装调试达到产品手册要求
户签收
由上表可知,根据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中是否包含验收条款为公司确认收入类型的主要依据,若未包含验收条款,则以签收方式确认收入。
2019年公司根据客户签收确认收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
项目 客户类型 收入金额 项目数量 平均项目收入
视听业务运维平台 终端客户 496.67 81 6.13
集成商客户 693.09 70 9.90
媒体内容安全 终端客户 35.58 8 4.45
集成商客户 40.88 7 5.84
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 终端客户 51.01 13 3.92
集成商客户 1,247.86 97 12.86
合计 2,565.09 276 9.29
2019年公司根据客户签收确认收入的金额为2,565.10万元,较2018年增长1,030.38万元,增幅67.14%,一方面,随着公司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平台系统在指挥控制领域、教育领域等多个行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业务类的合同数量、合同金额均有提升,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业务的收入也有了较快的增长;另一方面,公司产品标准化程度相对较高、产品体积也相对较小,安装、调试工作相对简单,一般仅需要将产品接入电源、网络等即可实现相应的预定功能。
2019年通过签收确认收入且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收入毛利合同是否存截至2019年
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内容金额金额率在验收条款12月已回款回款比例
金额
客户1项目1安全运维监控系统、设备监控系统、DELL189.00162.9393.72%否113.4060.00%
主机
客户2项目2液晶显示单元、拼接显控单元、超高清视145.00128.3239.75%否43.5030.00%
频采集编码单元、图形工作站
客户3项目3分布式输入节点、输出节点、画面云主控130.00115.0467.88%否39.0030.00%
终端系统、视频分发系统
客户4项目4输出节点、分布式输入节点、超高清输入100.9689.3586.81%否--
节点机、画面云主控终端系统
客户5项目5分布式输入节点、输出节点、输出节点机、50.2344.4560.72%否50.23100.00%
单通道高标清编码器
节目多画面监测系统、多通道国标地面数
客户6项目6字电视监测卡、冗余热备份电源、嵌入式48.5142.9373.78%否14.5530.00%
机箱
客户7项目7输出节点机、输入节点机、链路展示系统、46.7141.3469.76%否46.71100.00%
画面云配置管理系统
客户8项目8内容合规监测系统、多画面监测系统45.0039.8287.58%否45.00100.00%
多画面显示监测报警系统、嵌入式高清晰
客户9项目9多画面显示监测报警系统、多画面轮巡显41.7036.9078.99%否41.70100.00%
示报警系统
客户10项目10乐课网络导播系统、乐课网络录播系统、40.9536.2465.32%否20.4850.00%
流媒体服务器系统、输出节点机系统
8-2-24
合同收入毛利合同是否存截至2019年
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内容金额金额率在验收条款12月已回款回款比例
金额
客户11项目11输出节点、输入节点系统、画面云配置管38.6434.1968.09%否--
理系统、IP视频分发系统
客户12项目12画面云主控终端、大屏录制与回放系统、38.6334.1986.37%否38.63100.00%
画面云配置管理系统、输出节点机
客户13项目13输入接口机、输出接口机、集中控制系统、38.1032.8476.05%否38.10100.00%
视频会议管理服务器
嵌入式高清晰多画面显示监测报警系统、
客户14项目14多通道卫星数字电视监测卡、卫星接收安34.8030.8092.52%否--
全监测系统、嵌入式机箱
客户15项目15输出节点、输入节点系统、画面云配置管35.1330.2869.49%否20.0056.93%
理系统
客户16项目16输出节点、输入节点系统、画面云配置管33.3529.5176.55%否--
理系统、视频分发系统
客户17项目17分布式流媒体服务器、输出节点系统、分34.1829.4667.55%否34.18100.00%
布式视频会议服务器、分布式录制服务器
视音频和码流录制系统、综合信号监测系
客户18项目18统、多画面监测系统、码流监测和码流分33.0029.2058.95%否29.7090.00%
析系统
客户19项目19多路信号采集控制器、多画面监测收录系31.1027.5274.13%否31.10100.00%
统、台站远程监控与设备管理系统
客户20项目20IP解码云终端、高标清编码器、画面云管31.6527.2871.07%否15.8250.00%
理服务器
8-2-25
合同收入毛利合同是否存截至2019年
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内容金额金额率在验收条款12月已回款回款比例
金额
客户21项目21视频分发系统、画面云主控终端系统、画30.1726.7082.58%否30.17100.00%
面云配置管理系统、输出节点机
客户22项目22视音频指标监测主机30.0026.5592.52%否--
嵌入式高清晰多画面显示监测报警系统、
客户23项目23多通道码流解扰卡、解码云终端、多画面30.0026.5581.15%否30.00100.00%
显示监测报警系统
客户24项目24输出节点、输入节点系统、画面云配置管30.0025.8665.76%否--
理系统、视频分发系统
客户25项目25可视化交互多媒体管理桌面式终端、转发30.0025.8684.26%否12.0040.00%
服务器、画面云管理服务器、解码器
8-2-26
由上表可知,公司根据客户签收确认收入且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上的项目,合同中均未约定验收条款。首先,上述合同均存在合同总体金额偏小,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基本上以公司自有的、标准化的软硬件产品为主,因此,合同毛利率也较高;其次,上述合同一般不涉及配套第三方产品,也不涉及复杂的安装、调试,将公司产品接入电源、网络后即可使用,即可通过设备上的标准接口与其他第三方设备进行连接,实现即插即用;最后,该类合同多以集成商客户为主,集成商客户也主要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相关的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对公司产品也较为熟悉,具备自行安装、调试的能力。
签收确认收入且合同金额在30万元下的项目较多,共有251个合同,主要集中在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业务领域,平均合同金额仅为6.44万元,合同金额较小,均以自有产品为主。2019年,公司以签收确认收入的产品综合毛利率为72.00%,毛利额为1,846.88万元,占公司毛利总额的比例为11.92%,占比较低,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
综上,上述项目主要集中在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业务领域,且回款比例相对较高,与合同约定、收入确认政策一致,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1.2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获取报告期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确认收入的收入成本明细表,获取并查阅主要集成商客户的合同、发票、集成商客户出具验收报告以及主要终端客户给集成商客户出具的验收资料,分析计算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且存在跨期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申报会计师对收入的核查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确认收入的项目对应的核查手段、核查比例、取得的核查证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实地走访 1,036.17 3,776.27 3,189.61 2,560.67
函证程序 5,477.00 5,534.58 3,848.52 3,439.07
检查合同及验收报告/签收 5,451.93 5,285.26 3,833.89 3,296.47
单等实质性程序
穿行测试 5,373.10 5,093.32 3,508.80 3,217.51
减:重复核查金额 11,577.18 14,242.26 10,279.36 8,747.93
合计 5,761.03 5,447.17 4,101.46 3,765.78
当期集成商以验收方式确 6,109.97 6,155.50 5,115.53 4,370.59
认收入的金额
核查比例 94.29% 88.49% 80.18% 86.16%
报告期各期,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通过验收方式确认收入的主要集成商客户,通过执行实地走访、函证程序、检查合同及验收报告/签收单等实质性程序、穿
行测试等方式对销售收入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规定,相关收入确认政策一贯执行,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的核查手段、核查比例、取得的核查证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实地走访 11,279.55 18,542.12 14,574.09 9,848.85
函证程序 22,910.68 23,658.92 14,239.55 11,258.94
检查合同及验收报告/签收 23,280.87 24,193.70 15,814.92 11,955.76
单等实质性程序
穿行测试 21,770.55 22,084.10 14,629.38 9,817.65
减:重复核查金额 54,212.05 63,462.88 42,580.70 30,119.78
合计 25,029.60 25,015.96 16,677.24 12,761.43
营业收入 27,460.33 28,393.03 19,563.23 14,972.78
核查比例 91.15% 88.11% 85.25% 85.23%
报告期各期,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通过执行实地走访、函证程序、检查合同及验收报告/签收单等实质性程序、穿行测试等方式对销售收入核查,经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3、访谈销售技术服务部负责人,查看集成商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等资料并与合同约定的功能性参数指标进行比对,判断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是否合理,在集成商验收时点公司产品对终端客户而言是否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公司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4、获取并查阅主要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结合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逐项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条件,判断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一致,并进一步分析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该类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影响;
5、获取并查阅公司与太极股份签订的《广东省多媒体多业务综合监管平台之三信号传输智能监管及监控室装修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分析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前置审批作为验收条件的具体原因,是否与公司相关表述相矛盾;
6、向管理层访谈,了解2019年根据客户签收确认收入的金额大幅增长原因,查看该类业务收入明细表,获取并查阅主要集成商客户的合同、发票、签收单据等资料,查看收入确认依据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核查比例占2019年公司按照客户签收确认收入金额的80.42%。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在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实现收入的项目中,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且存在跨期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总体占比较小;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收的原因具备合理性,在集成商验收时点发行人产品对终端客户而言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发行人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结合与主要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逐项对照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条件,集成商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该类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不构成重大影响;
3、2019年12月,公司与太极股份签订了《广东省多媒体多业务综合监管平台之三信号传输智能监管及监控室装修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合同价款为2,201.61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项目处于实施阶段,尚未完成验收;
4、公司2019年根据客户签收确认收入的增长,与合同约定、收入确认政策相一致,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2西藏项目
根据问询回复,2019年11月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签订了76座台站自动化完善系统项目合同,合同金额1,390.42万元,约定实施期3个月,但已于2019年内履行完毕。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项目合同金额较大但实施周期较短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实施周期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是否与回复中“西藏环境恶劣施工期短”等表述存在矛盾。请发行人提供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1发行人说明
一、项目实施周期较短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9年11月6日,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签订了《76座台站完善自动化系统》合同,鉴于该项目主要是针对原有系统的自动化完善和扩容,不涉及室外接收设备、天馈系统以及发射机等室外施工作业以及室内的机房、网络环境等施工,也不涉及其他前端供应商的安装配合等工作,每个站点仅涉及监测打包卡、检测模块、服务器以及各类软件的导入等工作,设备的安装较为简单,施工人员属于对公司产品安装较为熟练的工人,一般情况下,4-8小时即可完成一个站点的安装调试工作,施工周期较短。同时,由于公司在项目实施前已制定了详细实施规划和施工路线规划,并委托熟悉本地环境的外包队伍,分成了7组共21人,充足的人员投入也保证了实施工作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
二、与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实施周期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1、项目实施建设和验收方式存在差异
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系新建项目,该项目需要土建基础作业,室外接收设备、天馈系统、发射机、节点传输设备的安装调试等,项目链条相对较长。同时,西藏地区室外施工环境较为恶劣,而其他供应商的基础作业、接收设备、天馈系统、发射机等均属于室外作业,可施工周期比较短,尤其是阿里地区,每年室外基础作业的时长不超过6个月,大大延长了整体项目的施工进度。虽然公司中标的是监测类的相关系统,但终端用户整体项目既涉及前端传输环节的供应商也涉及后端监测类的供应商,施工进场顺序有先有后,受其他厂家施工进度影响,导致项目实施周期较长。
76座台站完善自动化系统项目系对原有项目系统的扩容和升级,仅需要在原有项目的机房内安装服务器、ASI码流板卡以及各类系统软件、硬件产品,施工条件成熟,且设备安装调试均在室内完成,不受室外环境影响,一般情况下,4-8小时即可完成一个站点的安装调试工作,因此施工周期较短。公司完成76座台站的安装调试后,由终端客户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
2、实施站点数量和分布不同
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涉及西藏自治区内7个市(地区)的112个广播电视站点、发射站,112个广播电视站点包括各地市、县级以及乡镇广播电视站点,乡镇广播电视站点分布数量占比较高,站点分布范围更广,且西藏自治区各乡镇之间距离较远、交通不便,施工周期也较长。
76座台站完善自动化系统项目涉及西藏自治区内7个市(地区)的76个广播电视站点主要分布在各地市、县级广播电视的站点,仅包括2个乡镇的站点,不涉及区域偏远的乡镇站点,交通相对便利,施工相对容易。
3、劳务外包的人数及熟练度存在不同
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的劳务外包供应商为西藏华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承接了包括公司以及其他节点供应商3家在内的劳务外包业务,一方面,因承接了多家供应商的设备安装、施工等工作,人员相对紧张,项目整体施工周期进展较慢;另一方面,因涉及多家供应商的设备,对设备施工工艺、安装调试不够熟练,前期施工效率较低。
76座台站完善自动化系统项目的劳务外包供应商仍为西藏华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方面,该公司人员在“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施工时已了解各站点情况,且熟悉了公司设备,工作效率相对较高;另一方面,该公司为本项目配备了7组共21人的施工队伍,人员充足,且在同一时间仅承接了公司的外包业务,能够较快完成项目的施工工作。
三、是否与回复中“西藏环境恶劣施工期短”等表述存在矛盾
公司在《二轮审核问询回复函》中披露“西藏环境恶劣施工期短”存在笔误,本意为“西藏环境恶劣,可施工周期短”,应更正为“客户施工条件不具备(客户较多发射台台站不具备施工条件,西藏环境恶劣,室外可施工周期短)”。
上述内容,公司在《二轮审核问询回复函》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
2.2.2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76座台站自动化完善系统项目的中标资料及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核查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76座台站自动化完善系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查看验收报告中关于测试及运行情况的文字描述了解验收测试内容,查看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了解项目客户单位的验收意见,通过查看项目验收时间判
断发行人收入归属期间是否恰当;
3、对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进行函证,确认其与发行人的往来情况以及项目验收周期;
4、测算分析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76座台站自动化完善系统项目的实施周期,与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进行对比分析,访谈发行人了解实施周期存在差异的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76座台站自动化完善系统项目的合同金额较大但实施周期较短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76座台站自动化完善系统项目与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实施周期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问询回复中对于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的“西藏环境恶劣施工期短”表述不准确,已将上述内容进行了更正。
问题3.关于成本费用
3.1劳务外包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选取了2016年至2019年前五大金额的劳务外包合同,通过与其他劳务公司询价、比价的方式得出人均劳务价格与市场价具有可比性,劳务外包价格公允的结论。
请发行人结合劳务外包采购价格均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的情况说明劳务外包价格公允的依据是否充分,并从人均劳务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一致、劳务外包价格是否与工作量相匹配等角度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向前五大劳务外包供应商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劳务外包价格公允性的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取得的核查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1.1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劳务外包的类型,公司的劳务外包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种,其分类明细及区别如下:
序号 类型 主要劳务外包内容 劳务外包供应商
设备机房等场所的装修、装饰等或
第一类 基础作业等 者专业领域的施工(如声学降噪)、专业的装修、装饰公司
装饰等
网 络 环 境 搭 主要负责项目上综合布线、设备的
第二类 建、设备的安 安装、上架、调试、联调以及验收 具有相关设备操作经验
装、调试以及 等。 的劳务外包公司,拥有
验收等 一定的人员,对行业较
设备维护、运 主要是对公司已完工项目提供设 为熟悉
第三类 维服务等 备维护、系统运维服务,包括日常
维护和应急维护等
第一类劳务外包,主要是根据客户需求以及结合机房面积、装饰材料的选择、装修公司的报价等因素确定供应商;第二类劳务外包,主要根据供应商的项目经验情况、双方合作历史、行业的熟悉程度、设备安装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工作环境以及客户时间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供应商;第三类劳务外包,公司主要是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人员情况,将部分偏远地区或区域性的、设备分散的项目外包给供应商,选择供应商时主要是根据其对项目的熟悉程度、行业的了解情况、以及项目运行维护的区域覆盖范围并结合供应商的报价等综合考虑,优先选择合作过的供应商。
由于公司劳务外包形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按工时、人数或连续的劳务作业,公司劳务外包主要是装修、项目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运维服务等,主要是和具体的项目、工作相关,无法完全统计或测算相关的人均劳务成本。但公司选择劳务外包供应商主要是结合项目的工作量、历史合作情况、对项目的熟悉程度、对行业的熟悉程度以及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情况等择优选择,总体上,劳务外包市场较为成熟,各供应商报价差异相对较小,公司的劳务外包价格与市场报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对于第一类劳务外包供应商,我们主要分析了单位装修价格,对单位装修价格差异较大的劳务外包商,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和对比,相关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价格是合理的。对于第二类劳务外包供应商,我们主要根据其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分析了其单位人均劳务价格与社会平均工资等进行比较,并对差异部分进行了说明,相关劳务价格较为合理。对于第三类劳务外包供应商,该类供应商定价主要是根据项目需要维护的设备数量、设备覆盖范围、该地区的经济环境、交通环境以及供应商对项目的熟悉情况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与其他供应商的市场报价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公司的劳务外包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劳务外包主要是按照公司项目进行的核算,采购金额占公司整体的采购金额的比例较低,采购价格较为公允。
3.1.2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取得劳务外包费明细表并查阅主要劳务外包相关合同、询价单据及结算单据;实地走访或函证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获取外包公司相关说明文件;
2、对发行人主要劳务外包项目进行成本测算,量化分析发行人劳务外包价格是否公允,人均劳务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一致、劳务外包价格是否与工作量相匹配;查看劳务外包合同内容与项目合同是否匹配,检查对应的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分析其价格的合理性等;
申报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供应商,相关核查手段、核查比例、取得的核查证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实地走访 490.29 708.38 366.12 57.29
函证 1,210.53 332.04 127.49 55.83
检查合同、原始凭证等实质 279.52 295.65 196.71 28.90
性程序
穿行测试 195.61 300.09 196.71 -
减:重复核查金额 760.50 782.02 416.43 28.90
合计 1,415.46 854.14 470.60 113.12
当期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
劳务外包供应商对应的采 1,645.05 1,068.17 621.70 134.56
购金额
核查比例 86.04% 79.96% 75.70% 84.07%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劳务外包价格公允性,相关成本核算准确完整,不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3、对劳务外包采购进行穿行测试,分析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并得到执行;
4、查看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资金流水,是否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劳务外包服务经与数家劳务公司询价、比价后选择合适的公司的方式确定,由于各劳务外包供应商提供价格总体相差不大,经分析报告期内前五大劳务外包供应商及其合同、劳务外包内容,劳务外包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人均劳务价格与市场价格一致、劳务外包价格与工作量相匹配;
2、报告期内,劳务外包相关成本核算准确、完整,不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3.2采购成本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主要采购产品中,采购金额总额较大的机箱及结构件1、机箱及结构件2、芯片1、芯片2以及模块组件1的采购数量较2018年大幅下降,单价也有所下调。请发行人说明上述采购产品采购数量和单价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1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芯片种类繁多,型号、功能等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随着网络视听业务以及4K/8K超高清、5G技术的快速发展,公司主营产品也随着科学技术与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更新迭代,公司采购相关芯片、机箱等原材料的规格型号也出现较大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的项目具有定制化特征,因客户需求各不相同,各项目中所需的芯片规格、型号、功能等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导致公司同种类的芯片、机箱等原材料采购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来说,公司芯片、机箱等原材料的总采购量与业务需求的变化趋势相符。具体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个、万元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类型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机箱 7,072 171.20 7,110 173.91 14,501 306.10 6,438 153.84
芯片 641,693 817.99 351,350 399.35 903,796 995.03 592,177 822.90
由上表可知,2019年公司机箱采购量与2018年基本相当,采购数量不存在重大变化,受项目需求的影响,所采购的机箱类型存在一定的差异;2019年芯片采购量较2018年大幅增加,是由于2017年、2018年实施的中央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项目较多,该类项目实施周期相对较长,一部分芯片在2017年已完成了采购和备货,导致2018年采购量较小。
发行人2018年和2019年采购的机箱及结构件1、机箱及结构件2、芯片1、芯片2以及模块组件1的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台、个
原材料名称 2019年 2018年 波动比例
机箱及结构件1 809 1,294 -37.48%
机箱及结构件2 155 1,444 -89.27%
芯片1 130 600 -78.33%
芯片2 - 8,566 -100.00%
模块组件1 2,020 5,124 -60.58%
发行人2018年和2019年向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上述原材料的平均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名称 供应商 2019年度 2018年度
供应商1 - 487.55
机箱及结 供应商2 450.70 445.94
构件1 供应商3 442.48 -
当期加权平均采购单价 450.60 482.28
供应商1 - 269.22
机箱及结 供应商2 - 269.23
构件2 供应商3 207.96 202.59
当期加权平均采购单价 207.96 241.53
供应商1 - 202.59
芯片1 供应商2 176.99 -
当期加权平均采购单价 176.99 202.59
供应商1 - 42.71
供应商2 - 94.25
芯片2
供应商3 - 52.59
当期加权平均采购单价 - 65.43
模块组件1 供应商1 34.71 35.49
(一)机箱及结构件1
机箱及结构件1为公司自主研发设计的2U插卡机箱,主要应用于广电业务方向,其中2019年采购数量为809个,较2018年采购数量减少485个,降幅37.48%,其数量具体变动原因如下:1、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实施了多个中央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项目,耗用了较多的机箱及结构件1,而2019年公司实施的中央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均有所减少;2、公司业务具有较强的定制化特征,因其项目所需产品的具体参数、用途不同,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在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业务上,为满足项目分布式、产品便携性的特点,公司通常会使用其他类型结构的机箱及结构件;3、由于机箱及结构件1是公司较早期自主设计的产品,为保证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性能,公司2018年开始部分项目逐渐使用了新设计的插卡机箱,因此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9年机箱及结构件1的采购单价较2018年相比有所下降,主要由于公司为降低采购成本,不断优化供应商,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2019年将机箱及结构件1的由东莞市锐嘉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沧州新锐产品设计有限公司更换为深圳市奥众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时也承接其他机箱及结构件的生产业务,因此公司2019年机箱及结构件1的采购单价较2018年相比有所下降,在合理范围内。
(二)机箱及结构件2
机箱及结构件2为电源插箱,与其他机箱配套使用。2019年采购数量较2018年采购数量减少1,289个,降幅89.27%。主要是由于随着机箱机构件1采购量的减少而减少。
2019年机箱及结构件2的采购单价较2018年相比有所下降,主要由于公司为降低采购成本,不断优化供应商,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于2018年引入新的供应商沧州凯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时也承接其他机箱及结构件的生产业务。因此2019年机箱及结构件2的采购单价较2018年相比有所下降。
(三)芯片1
芯片1是公司采购的FPGA芯片,2019年的采购量较2018年减少470个,下降了78.33%,由于该类芯片主要应用于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数字化无线覆盖项目,随着公司该类业务的减少,公司相应的减少了该类芯片的采购。
2019年芯片1的采购单价较2018年有所下降,主要受当期市场价格变动影响,而且2019年公司芯片1的整体采购金额为2.30万元,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四)芯片2
芯片2主要为接口芯片,该类芯片主要用于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数字化无线覆盖项目,由于该类业务主要在2017-2018年进行实施,公司在2019年未进行该类芯片的采购。
(五)模块组件1
模块组件1用于多种板卡上的电源模块,为板卡提供所需的供电电压。为保证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性能,公司的产品不断优化迭代,对元器件的选用也在持续调整。后续设计的板卡对模块组件1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减少。其2019年的采购单价较2018年略微下降,在合理波动范围内。
3.2.2发行人披露
由于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种类繁多,且客户需求各不相同,各项目中所需的原材料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波动,为使得招股说明书更具备对比性以及可理解性,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公司采购情况及主要供应商”之“2、主要采购产品数量和价格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采购金额总额较大且存在可对比年份的自产硬件原材料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2019年度 2018年度
原材料 金额(元) 数量(台、单价(元/ 金额(元) 数量(台、 单价(元/
个) 台、个) 个) 台、个)
机箱及结构件1 364,537.09 809 450.60 624,066.90 1,294 482.28
机箱及结构件2 32,234.51 155 207.96 348,774.55 1,444 241.53
芯片1 23,008.86 130 176.99 121,551.72 600 202.59
芯片2 - - - 560,431.87 8,566 65.43
芯片3 68,141.60 560 121.68 13,241.38 120 110.34
芯片4 825,953.34 5,095 162.11 327,542.76 1,870 175.16
芯片5 448,094.22 30,500 14.69 240,355.08 10,199 23.57
芯片6 705,067.78 19,900 35.43 208,163.72 3,615 57.58
芯片7 465,104.32 7,670 60.64 102,671.54 1,700 60.40
模块组件1 70,118.06 2,020 34.71 181,846.09 5,124 35.49
续:
原材料 2017年度
金额(元) 数量(台、个) 单价(元/台、个)
机箱及结构件1 947,991.47 1,933 490.42
机箱及结构件2 470,000.00 1,656 283.82
芯片1 706,153.83 3,060 230.77
芯片2 325,470.07 7,200 45.20
芯片3 633,709.40 5,540 114.39
芯片4 496,018.79 2,300 215.66
芯片5 216,666.67 9,000 24.07
芯片6 - - -
芯片7 - - -
模块组件1 497,907.26 12,722 39.14
注:由于芯片5和芯片6为存储芯片,受2019年存储芯片行业降价影响,芯片5和芯片6在2019年的采购价格较2018年大幅下降。
3.2.3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访谈发行人采购、生产负责人,了解发行人采购的主要材料、采购的主要流程以及采购金额、数量发生变动的原因;
2、获取报告期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明细账,分析复核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平均采购价格及其变动情况;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对应不同供应商采购合同、采购订单、采购发票、付款凭证等原始单据,了解采购的数量及采购价格变化趋势及原因;
3、结合报告期各期具体生产产品结构,分析性复核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结构变动的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2019年主要采购产品中,机箱及结构件1、机箱及结构件2、芯片1、芯片2以及模块组件1的采购数量、采购单价的变动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
3.3股份支付
根据问询回复,郭忠武与相关人员就代持行为未签署书面的股份代持协议,2018年11月郭忠武与相关人员签订《股权代持解除协议》。
请发行人补充提交《股权代持解除协议》,并说明如上述股权转让不认定为解除股份代持,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上述股权代持及解除代持事项的核查过程、取得的核查证据,相关证据是否支持“2018年11月的股权转让认定为股份代持还原的依据充分、恰当”的核查结论,并对发行人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3.1发行人说明
一、2018年11月的股权转让认定为股份代持还原的依据
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股东博聚睿智的历次股权转让、股份还原进行了核查,根据2018年11月郭忠武与相关人员签订《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相关代持人员
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确认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前存在代持行为,相关《股权
代持解除协议》已作为附件上传。
经核查博聚睿智股权转让各方的付款凭证、访谈、被代持方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银行转账金额、资金用途等,被代持方的付款时间与披露的代持时间一致,大部分被代持人的付款备注信息为“投资款”,并注明了“股数”。
2018年11月博聚睿智股权转让共计107万份额,转让款总金额为533.2525万元。其中,24名受让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转让款,金额为528.92万元,占转让款总金额的99.19%;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有17名受让人的付款备注信息注明了投资款、股数,共计75万份额,占转让总份额的70.09%。
2018年11月博聚睿智股权转让过程中,分为以下4类情形:
1、2016年3月-4月,被代持方杨静、张家斌等19名受让人向郭忠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在郭忠武向博聚睿智增资后由郭忠武代持的股份;
2、2017年7月,被代持方李余杰向郭忠武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未进行工商变更,由郭忠武代持;
3、2018年2月和4月,被代持方张红光和洪太海分别向郭忠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未进行工商变更,由郭忠武代持(该部分已做股份支付处理);
4、2018年11月,张亚润、杨世华以及温运奎向郭忠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进行了工商变更,张亚润、杨世华以及温运奎3人的股权转让不涉及代持的还原。
综上,从被代持方款项支付时间、付款备注信息等方面来看,一方面,被代持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时间与公司披露的代持时间等信息一致,而非2018年11月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时间;另一方面,大部分被代持方的付款备注信息也明确说明了其支付转让款为“某某投资款”,并注明了“股数”。因此,根据上述资料,除张亚润、杨世华和温运奎3人受让股权不涉及代持还原外,其他22名受让方受让的股权均属于股份代持的还原,相关依据充分、恰当。
二、若上述股权转让不认定为解除股份代持,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
2018年11月,博聚睿智的股权转让过程中22名受让方受让的股权系股份代持的还原,其中张红光、洪太海等2人股权转让时间与发行人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时间较为接近,并已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虽然,公司其余20名被代持方属于股份代持的还原,假如本次股权转让不认定为解除股份代持,公司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其余20名受让方受让的股份做股份支付处理,需确认股份支付的金额为475.41万元,该部分费用占公司2018年净利润的比例为8.65%,占比较小。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股份支付 475.41万元
贷:资本公积 475.41万元3.3.2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持股平台博聚睿智的合伙协议、相关代持人员的股权转让的付款凭证、访谈记录以及《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等;
2、查阅了股份转让时付款凭证时间、转账信息等;
3、查阅了发行人持股平台博聚睿智的工商资料等;
4、分析其股份转让过程中,相关股份支付的准确性、合理性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针对博聚睿智2018年11月份的股权转让事项,申报会计师已进行了审慎核查,取得了相关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相关方的访谈记录以及《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等资料,相关证据充分、恰当,能够支持“2018年11月的股权转让认定为股份代持还原的依据充分、恰当”的核查结论,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4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公司销售人员数量下降,人工成本较上年减少399.64万元,降幅为15.31%,管理费用中的中介服务费仅27.75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销售人员数量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在申报发行上市阶段中介服务费金额较低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少记费用的情形、费用核算是否完整准确发表明确意见。
3.4.1发行人说明
一、销售人员数量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9年销售人员平均人数为130人,公司2018年销售人员平均人数为142人,2019年较2018年减少11人,其中销售技术服务部人员减少约6人,技术商务部减少约2人,销售部减少约3人,上述人员减少属于正常的人员流动,主要是由于公司近年来持续聚焦自身的核心优势,多方面拓展外围销售资源的合作,因此,造成了公司2019年销售人员数量较上年有所下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在申报发行上市阶段中介服务费金额较低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管理费用核算的中介服务费主要为公司支付的与新三板挂牌相关审计费、律师费、挂牌券商费用及日常税务鉴证等费用,金额分别为135.73万元、165.01万元、117.82万元和27.75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0年6月23日,2010年第一期)的规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因此,公司将为本次发行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审计费、律师费、保荐费等在其他流动资产核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为本次发行所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为373.77万元(不含税)。根据其他上市公司普元信息(SH.688118)、安恒信息(SH.688023)等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与发行人类似,其也将本次发行的相关费用在资产类科目进行了归集和核算。
2019年,中介机构因本次发行上市所发生的相关函证费,实地走访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差旅费用合计104.78万元,均已计入当期相关费用,未专门纳入管理费用-中介服务费用核算。
3.4.2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访谈管理层,了解2019年销售人员减少原因;获取公司人员名册,抽查人员劳动合同、离职申请单、工资发放明细,统计各部门2019年和2018年人员数量变动情况;
2、获取2019年和2018年人员花名册,查看是否存在销售部门人员转入其他部门的情况;
3、检查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预付中介机构费用的原始单据,确定中介机构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4、核查报告期内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函证费、差旅费等费用,是否均计入当期损益,是否存在费用结转不完整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下降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在申报发行上市阶段管理费用中介服务费用核算准确、完整,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函证费、实地走访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差旅费用均已计入当期相关费用,未专门纳入管理费用-中介服务费用核算。
问题4.关于数码科技
根据问询回复,公司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中,部分试听业务运营平台项目毛利率在70%以上,高于视听业务运维平台业务的平均毛利率。另外,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要求,披露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请发行人结合具体项目,从定价公允性、成本完整性、发行人与数码科技及终端客户之间合同金额约定等角度进一步说明毛利率偏高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公司与数码科技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表明确意见。
4.1发行人披露
一、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要求,披露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关联交易”之“(一)经常性关联交易”之“2、关联销售”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数码科技 销售商品 1,321.96 1,184.17 799.36
北京数码视讯丰付 销售商品 - - 12.39
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计算中心 销售商品 - - 60.50
北京数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4.96
合计 - 1,326.93 1,184.17 872.25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 4.83% 4.17% 4.46%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分别为872.25万元、1,184.17万元和1,326.93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关联方名称 主要终端客户 关联销售金额 是否实现最终销售
数码科技、北京江西省广播电视局、辽宁省
2019年 数码视讯技术 广播电视局、宁夏广播电视 1,326.93 是
有限公司 局等、安徽微波总站等
西藏自治区、贵州省、青海
省等省级广播电视局、内蒙
2018年 数码科技 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公 1,184.17 是
司、宁夏广播电视台传输发
射中心地球站等
河北省广播电视局、山东广
数码科技、北京播电视台、山东省广播电视 811.75 是
2017年 数码视讯丰付 局微波总站、德化广播电视
局等
北京市计算中 北京市计算中心 60.50 自用
心
4.2发行人说明
一、请发行人结合具体项目,从定价公允性、成本完整性、发行人与数码科技及终端客户之间合同金额约定等角度进一步说明毛利率偏高的合理性。
公司与数码科技的定价依据与其他集成商客户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产品定价主要是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并参考公司在项目所在地的同类或相似项目的中标价或市场价格而制定最终的销售价格。由于公司业务具有定制化特征,因其中标区域、产品的具体参数、用途不同,单个项目或产品在销售价格、毛利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总体上,公司报告期各期向数码科技销售的平均毛利率与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基本相似,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公司向数码科技销售 57.11% 50.03% 65.82% 51.30%
产品毛利率
主营业务毛利率 56.57% 55.25% 61.82% 59.74%
由上表可知,公司与数码科技销售产品毛利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数码科技主要为下游客户提供数字电视条件接收系统和数字电视前端设备,涉及发射、接收、编解码、复用等传输环节的整体解决方案,公司的产品是数码科技实施解决方案过程中的一部分设备,不存在单独销售的情况,因此该部分毛利率无法准确计量,但根据行业惯例以及数码科技提供的资料,该部分产品被集成后,受项目规模、招投标金额的影响,公司被集成的该部分产品毛利率约在5%-20%之间。但总体上,发行人向数码科技销售的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的单个项目收入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项目名称 公司与数码科 数码科技与公 数码科技与终端 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分析
技合同金额 司毛利率 客户合同金额
2016年 项目1 188.03 70.72% 3,371.94该项目除少量音箱、键盘鼠标等
外购第三方产品外,其余均公司
自产产品,且其中多画面监测系
统、码流分析系统共55套,软件
产品占比加高;
项目功能要求全面,包括了IP信
号监测、ASI信号监测、IP码流
解扰、多画面监测、码流分析等
功能,功能需求丰富,具有较强
的竞争力,价格相对较高
该项目除少量音箱、键盘鼠标、
磁盘阵列等外购第三方产品外、
其余均为公司自产产品,自产软
硬件占比较高;其中包含多画面
监测系统37套,软件产品占比较
2016年 项目2 153.85 71.20% 369.96高;
本项目功能要求全面,包括了多
画面监测、画面云、IP码流监测、
全景展示等功能,功能需求丰富;
同时,本项目中采用了画面云系
统,该系统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
市场竞争力
2016年 项目3 461.54 31.17% 616.50 /
2016年 项目4 209.98 40.79% 1,640.62 /
2016年 项目5 111.08 48.26% 2,111.41 /
该项目主要是ASI信号切换系统
及配套软件,自产软硬件产品占
2017年 项目6 323.08 73.33% 2,248.00比较高,且项目对切换系统软硬
件的功能要求较高,公司产品具
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2017年 项目7 224.28 55.67% 768.62 /
2018年 项目8 241.74 39.52% 2,516.32 /
2018年 项目9 142.31 58.03% 本项目交付的全部为公司自产产
2018年 项目10 216.34 63.81% 6,356.00品,而且软件占比高、对CDR监
测功能要求全面,公司产品具备
2018年 项目11 290.77 55.35% 较强的竞争优势
2019年 项目12 130.26 52.52% 592.90 /
2019年 项目13 168.39 35.35% 1,730.13 /
2019年 项目14 211.11 67.69% 2,397.93交付的产品中自产设备、软件占
比较高,配套第三方产品较少
2019年 项目15 154.87 37.47% /
1,798.09交付的产品中自产设备、软件占
2019年 项目16 376.11 67.99% 比较高,配套第三方产品较少;
产品功能全面、性能较强
综上,由上表可知,公司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中部分项目毛利率较高,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4.3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获取数码科技采购发行人产品对外销售情况,判断是否实现最终销售;分析数码科技数字电视条件接收系统和数字电视前端设备业务毛利率波动情况;
2、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与数码科技之间关联交易原因、定价政策;
3、获取公司收入成本明细账,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数码科技之间销售毛利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针对毛利率较高的项目,了解毛利率较高的原因,获取其成本构成明细并与合同进行核对,核查项目材料成本结转完整性,并与第三方相类似的项目毛利率进行比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要求,披露了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报告期各期向数码科技销售的产品一般作为数码科技对外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而被集成,定价公允、成本核算完整,各期销售毛利率与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基本相似,不存在重大差异;部分项目毛利率偏高,主要受具体产品构成影响,具备合理性,公司与数码科技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
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续)
天职业字[2020] 13293号
[此页无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天职业字[2020]1329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0年3月5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7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博汇科技”)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答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类别 字体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问询函问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不加粗)
本次更新的内容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引用 楷体(不加粗)
目 录
问题1 ............................................................. 4
问题2 ............................................................. 5
问题3 ............................................................ 33
问题4 ............................................................ 46
问题1.关于业绩下滑
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9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27,460.33万元,同比下降3.2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99.88万元,同比下降10.18%。
请发行人在风险因素中进一步量化分析和披露导致2019年业绩下滑的相关影响因素及其变动情况,充分提示其持续影响,是否存在上市当年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请发行人提供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充分说明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或背离,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发行人业绩下滑情况及经营业绩变化趋势、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对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披露
一、请发行人在风险因素中进一步量化分析和披露导致2019年业绩下滑的相关影响因素及其变动情况,充分提示其持续影响,是否存在上市当年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下列特别风险”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之“(一)公司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为27,460.33万元,较2018年减少932.70万元,降幅为3.2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091.02万元,较2018年下降407.53万元,降幅为7.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99.88万元,较2018年减少521.15万元,降幅为10.18%。公司2019年业绩下降,一方面由于公司收入规模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当期实际收到的退税金额较上年同期减少422.65万元。若后续增值税退税政策发生变化、下游客户采购预算下降、行业政策发生较大不利变化以及公司现有项目验收不及时等,公司存在未来业绩下滑幅度继续扩大的风险。
1.2发行人说明
一、请发行人提供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充分说明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或背离,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
发行人2019年财务信息存在业绩下滑的情况,已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主要受当期已申报尚未收到的增值税退税金额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仍处于正常状态。
1.3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发行人业绩下滑情况及经营业绩变化趋势、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对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已就发行人业绩下滑情况及经营业绩变化趋势、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业绩下滑的相关风险因素;2019年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的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并无明显背离,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仍处于正常和合理的状态。
问题2.关于收入
2.1集成商销售
根据问询回复,在向集成商客户销售模式下,公司产品的交付、验收和收款仅与集成商客户有关,与项目整体集成、调试、运行无关。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19年12月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验收需经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前置审批,且需经过试运行、终验等环节,太极股份在收到最终用户相应货款后才会向发行人付款。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实现100万元以上收入的项目中,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且存在跨期的金额分别为817.22万元、1,061.59万元、1,073.1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8%、3.74%、3.91%。
请发行人说明:(1)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实现收入的项目中,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且存在跨期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收的原因及合理性,在集成商验收时点发行人产品对终端客户而言是否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2)结合与系统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逐项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条件,说明在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并结合合同条款进一步分析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该类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影响;(3)说明截至目前与太极股份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收入确认方式及金额,该合同中
的相关条款是否与发行人“公司产品的交付、验收和收款仅与集成商客户有关,
与项目整体集成、调试、运行无关”的表述相矛盾;(4)2019年根据客户签收
确认收入的金额为2,565.10万元,较2018年增长67.14%的原因及合理性,是
否与合同约定、收入确认政策一致,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取得的核查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1.1发行人说明
一、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实现收入的项目中,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且存在跨期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收的原因及合理性,在集成商验收时点发行人产品对终端客户而言是否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客户类型,以验收、签收方式分别实现的销售收入及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类 类型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终端客 验收 18,003.83 65.56% 20,119.05 70.86% 12,578.72 64.30% 9,741.30 65.06%
户 签收 583.26 2.12% 244.27 0.86% 245.72 1.26% 161.15 1.08%
集成商 验收 6,109.97 22.25% 6,155.50 21.68% 5,115.53 26.15% 4,370.59 29.19%
客户 签收 1,981.84 7.22% 1,290.44 4.54% 1,098.50 5.62% 472.85 3.16%
合计 26,678.89 97.15% 27,809.26 97.94% 19,038.47 97.32% 14,745.89 98.48%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确认收入金额分别为4,370.59万元、5,115.53万元、6,155.50万元和6,109.9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19%、26.15%、21.68%和22.25%。
报告期内,根据通过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实现的50万元以上的收入项目中,相关集成商出具的验收报告与终端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差异情况及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集成商确认收入(注1) 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 占营业收入的比
年度 收且跨期的金额(注2) 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2019年 5,452.06 89.23% 1,454.43 23.80% 5.30%
2018年 4,793.00 77.87% 1,519.75 24.69% 5.35%
2017年 3,060.13 59.82% 1,267.71 24.78% 6.48%
2016年 2,720.51 65.69% 704.38 17.01% 4.70%
注1:集成商确认收入为集成商客户中以验收方式确认50万元以上的收入金额;占比为前述金额占当期集成商客户中以验收方式确认的收入总额
注2:集成商验收与终端客户验收跨期金额为单个项目收入在50万元以上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且存在跨期的金额;占比为前述金额占集成商客户中以验收方式确认的收入总额;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若未获取终端客户的项目验收信息,则视同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且存在跨期进行列示
一般情况下,集成商客户除集成公司的产品外,通常还需要其自产产品或集成其他供应商的产品,每个供应商的产品均作为项目独立的一部分而被集成或采购。报告期内,集成商客户在取得终端客户的项目后,根据项目需要向公司采购相关产品,公司的产品通常属于项目的一部分而被集成。公司向集成商客户提供的产品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功能或使用条件后,向集成商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取得集成商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而集成商客户通常需要完成项目整体的安装、联调等工作,达到与终端客户合同约定验收条件后进行验收。
在集成商客户验收时点,集成商客户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表明公司产品已达到了合同约定的预定功能,也具备了与其他第三方设备进行组合使用的条件,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要求。集成商在申请项目整体验收时,将公司产品接入电源、网络后即可使用,即可通过设备上的标准接口与其他第三方设备进行连接,实现即插即用,操作简单,履约成本极小。就终端客户而言,在集成商验收时点,公司的产品也已达到了可使用状态,在项目整体验收时,集成商所支付的成本极小,不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且终端客户主要针对集成商负责的项目整体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不单独为公司的产品出具验收报告,因此,公司以集成商出具验收报告时点确认收入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收具备合理性。总体上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收且跨期的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且近三年呈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收且跨期的项目中,根据公司与集成商签署的合同金额结合查询的终端客户招投标项目总金额和招标需求分析可知,公司产品仅作为项目的一部分而被集成,公司与集成商签署合同的金额占终端客户项目总金额比例总体不高,部分大额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 终端客户项 占项目金 项目毛
额 目总金额 额比例 利率
公司提供监测前端
客户1 项目1 系统和多画面显示 197.57 655.64 30.13% 90.41%
监测报警系统
公司提供监测前端
客户2 项目2 系统、多画面智能监 180.00 493.74 36.46% 63.93%
测系统和媒体内容
大数据监管平台
客户3 项目3 公司提供发射机综 77.33 1,857.29 4.16% 67.35%
合监测前端系统
公司提供监测前端
客户4 项目4 系统、多画面智能监 56.60 121.85 46.45% 81.09%
测系统和码流分析
系统等产品
公司提供解码器、高
清编码器、画面云配
客户5 项目5 置管理系统、服务 430.78 2,249.87 19.15% 52.53%
器、交互化终端等产
品
公司提供多画面显
客户6 项目6 示监测报警系统、 93.00 263.88 35.24% 52.52%
发射机集中监管系
统等产品
公司提供嵌多画面
显示监测系统、智能
客户7 项目7 应急切换系统、多通 60.00 112.13 53.51% 44.79%
道码流监测系统等
产品
公司提供多画面显
客户8 项目8 示监测报警系统、发 83.00 1,169.95 7.09% 87.74%
射机集中监管系统
等产品
公司提供多画面显
客户9 项目9 示监测报警系统、发 110.00 268.80 40.92% 47.73%
射机集中监管系统
等产品
公司提供多画面显
客户10 项目10 示监测报警系统、码 65.00 320.00 20.31% 84.31%
流分析系统等产品
公司提供多接口采
客户11 项目11 集监测终端系统、多 60.00 196.50 30.53% 76.99%
通道码流监测系统
等产品
公司提供多画面显
客户12 项目12 示监测报警系统、多 233.47 1,330.00 17.55% 68.46%
接口采集监测终端
系统等产品
公司提供多通道国
客户13 项目13 标地面数字电视监 99.10 683.79 14.49% 66.54%
测终端系统等
客户14 项目14 公司提供主讲课堂、 114.65 308.90 37.12% 29.83%
听讲课堂系统
客户15 项目15 公司提供视频信号 186.65 3,968.34 4.70% 62.37%
输出、输入终端系
统、IP视频分发系
统、云管理调度系统
等
客户16 项目16 公司提供IPTV监测 60.00 783.86 7.65% 80.67%
前端系统
公司提供广播电视
集中监管系统、广电
客户17 项目17 资源管理系统、多画 190.00 616.00 30.84% 71.12%
面显示监测报警系
统、解码云终端系统
等
客户18 项目18 公司提供图像管理 77.00 1,737.90 4.43% 73.97%
及处理系统
综上,根据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签署的合同约定,公司已完成了相关产品需实现的功能、验收条件等权利、义务,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集成商客户出具验收报告早于公司发货的情形,也不存在因集成商、终端客户验收后出现退换货的情形。
二、结合与系统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逐项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条件,说明在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并结合合同条款进一步分析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该类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影响;
(一)结合与系统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说明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业务及产品的实际情况、合同约定的验收、付款条件,来制定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需满足五个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与集成商签署的产品销售合同金额均为固定金额,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集成商客户出具验收报告后,公司对产品已失去控制,且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收入确认满足上述二、三、五条的要求。以下主要分析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确认收入的合同条款中关于验收条款、付款条款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的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主要风险、报酬转移相关条款与收入确认方法及其依据相匹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1)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2)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公司相关软硬件产品具有标准化、模块化的特点,标准化程度相对较高、产品体积也相对较小,安装、调试工作相对简单。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将相关产品发货后,除与基础作业、综合布线等工作外,一般仅需要将产品在机房上架到机柜、接入电源、网络等即可实现相应的预定功能,经过产品试运行后(若有),客户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公司产品较为稳定,主要产品为公司自主研发,经过二十余年的经验积累、技术沉淀以及市场检验,公司产品功能已具有模块化特点,同时,公司部分产品存在客户处演示后转销售的情况,可以适配其他公司的产品。因此,公司产品在验收后,较少出现影响产品运行的重大故障,报告期内,也未发生集成商客户验收后出现退换货的情况。
基于以上产品特征及业务流程,公司在销售合同里约定的主要风险及报酬转移相关条款与收入确认方法及其依据情况如下:
序 合同部分条款 合同风险转移条款 产品销售流 收入确认判断依据 收入确认
号 程 依据
1 运输过程 合同约定,产品运输过程中的 1、产品发货; 根据合同约定,集 取得集成
遗失、损坏等损失均由公司承 2、产品到货 成商客户出具验收 商客户出
担。 签收; 报告的前提是系统 具的验收
3、安装调试; 安装调试完毕后或 报告后确
公司货物根据约定到达集成商 4、试运行(若 试运行期满后由集 认收入
客户指定地点(一般为最终用 有); 成商验收合格,表
2 到货签收 户项目现场),集成商客户安 5、出具验收 明公司产品的功能
排产品的开箱检查、以及到货 报告 或技术配置与合同
验收,签署签收单。 约定的情况相符,
3 安装调试 合同一般约定由公司负责产品 且客户不存在退换
的安装、调试等。 货和要求产品价格
若合同约定了试运行期间,则 折扣的情形。另外,
按照合同的约定,产品安装调 集成商客户出具验
4 试运行(若有) 试后进入试运行期间;若未约 收报告后,仅是对
定试运行期间,则在产品安装 质保期的约束性条
调试完毕后,向集成商客户申 款。因此,集成商
请验收。 出具验收报告即可
安装调试后或试运行期满后, 表明公司应履行的
满足公司的要求,达到预期目 主要合同义务已经
标,集成商客户验收合格后出 基本完成,商品所
具验收报告;同时约定,若非 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5 申请验收 公司原因导致系统验收未能在 报酬已经转移给客
期限内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户,公司不再对产
则集成商客户认同公司系统验 品保留继续管理
收阶段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权,也不再对产品
并且符合合同约定,视同验收 实施控制。
合格。
一般情况下,公司产品的验收
6 其他附加条款 由集成商客户负责,与最终用 -
户无关。
由上表可知,公司以集成商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时点,公司的相关产品已经过集成商客户的验收合格,表明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公司的收入确认与合同约定相匹配。就终端客户而言,在集成商验收时点,公司的产品也已达到了可使用状态,将公司产品接入电源、网络后即可使用;在项目整体验收时,集成商所支付的成本极小,不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
2、与收入确认有关的收款条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条件主要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第四个条件“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有关规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政府有关政策、其他方面取得信息等因素进行分析。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承诺付款,通常表明满足本确认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的销售合同中关于收款条款的约定主要分为不同阶段收款和背靠背收款两种,两种收款方式对应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的判断依据及收入确认时点如下:
序号 合同中收款期 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的判断依据 收入确认时点
限的相关条款
公司在交付产品时已向集成商客户开具发票并被客
1 分不同阶段收 户接受,取得集成商验收报告后,合同的主要义务 取得集成商验收
款 已经履行完毕,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终端客户验 报告时确认收入
收的履约成本极小,不构成合同主要义务
公司签署的此类合同较少,特殊情况下才签署此类
合同,根据评审结果判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主要调查评审内容包括:
1、最终用户主要为广电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较 取得集成商验收
2 背靠背收款 高信用保证; 报告时确认收入
2、公司自身与终端客户也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
能够及时获取其付款信息;
3、集成商客户已参与终端用户招投标程序,合同资
金收回有保障。
综上,公司集成商客户验收方式收入确认方法及其依据与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付款条款是相匹配的。结合公司与系统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逐项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条件,说明在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系统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对照情况如下:
收入确认条件 合同有关约定 公司确认收入依据
企业已将商品所 1、发货、安装调试:由公司负责产品 1、公司取得了集成商验收的验收报告
有权上的主要风 的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的遗失、损坏 的前提是:公司产品已满足合同约定的
险和报酬转移给 等损失均由公司承担,由公司负责产品 功能,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风
购货方 的安装、调试及培训。 险报酬转移条件。
2、验收:到货验收,由集成商安排专 2、部分合同约定试运行条款:在试运
人进行验货和签收;系统验收,产品安 行期满后公司取得的集成商的验收报
装、调试或试运行完毕后由集成商进行 告,满足风险报酬转移条件。
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公司产品质量稳定,验收后未出现
3、退换货:一般合同中未约定退换货,影响产品运行的重大故障,售后运维费
而是约定了产品质保期限,质保期内由 少,表明风险报酬已经转移。
企业既没有保留 公司负责产品的免费保修。
通常与所有权相 4、合同取消:合同中约定,若非不可
联系的继续管理 抗力,公司延迟交货一定期限,则甲方 公司产品验收后,公司已失去对产品的
权,也没有对已 可要求解除合同。 控制。
售出的商品实施
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 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产品类型和合同 合同金额固定,收入金额可靠计量。
可靠地计量 价款。
1、大部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时收取
部分货款;
一般合同: 2、产品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已开具
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货款、验收后支付 发票,即取得了货款的收款权利;
部分货款。 3、终端客户验收的履约成本极小,不
构成合同主要义务。
合同款项无法收回的整体风险较小,相
相关的经济利益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很可能流入企业 1、最终用户主要为广电类国有企事业
单位,具有较高信用保证;
背靠背合同:(较少数合同) 2、公司自身与终端客户也保持着良好
合同签订后,待终端用户向集成商客户 的业务关系,能够及时获取其付款信
预付货款时,集成商客户再向公司支付 息;
部分货款。 3、集成商客户已参与终端用户招投标
程序,合同资金收回有保障。
合同款项无法收回的整体风险较小,相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相关的已发生或 公司按照单个项目进行成本归集,成本
将发生的成本能 / 可以准确计量。
够可靠地计量
综上,报告期内,结合公司与系统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公司不存在项目验收后退换货或合同取消的情形,公司通过集成商客户验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该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以及部分科创板信息技术企业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同行业可比公 类似产品收入确认政策
司
科大国创 软件产品和IT解决方案业务在取得客户对账单据/验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SZ.300520)
如需安装调试,在货物发至项目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
辰安科技 告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实现;
(SZ.300523) 如无需安装调试,在货物发至客户指定地点并取得客户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货
物签收单后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华平股份 如不涉及安装服务,则在商品开箱验收合格后作为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
(SZ.300074) 点;如产品涉及安装服务,则在商品安装验收合格作为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
点
普元信息 软件基础平台产品的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按合同约定需安装调试的在实施
(SH.688118) 完成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认收入;不需要安装的以相关的软件介质成功交付
给买方后确认收入
公司对系统集成商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
(1)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以包含定制化开发方式交付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
客户完成技术开发服务,并经系统集成商验收通过后确认收入。公司的互联
网内容服务平台业务开发完成后均需要上线验收,部分大型项目需要经过初
开普云 验和终验,公司以终验报告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终验报告签章日期作为收(SH.688228) 入确认时点。以产品化软件交付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购买方移交了所提
供的软件产品,并取得系统集成商的签收单据后确认收入
(2)大数据服务平台
公司为客户提供大数据服务平台服务时,如果合同约定按次提供服务,则按
照约定为系统集成商提供相关服务并经对方确认后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
按照服务期限提供服务,则按照约定的服务期限分期确认收入
1、对于与总体单位合作的订单,公司根据合同和客户需求派遣人员进行项目
兴图新科 实施、安装、调试等,调试完毕经总体单位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公司
(SH.688081) 取得总体单位验收证明并确认销售收入
2、对于与集成商合作的订单,集成商负责对公司系统进行验收,公司取得集
成商验收证明并确认销售收入
1、对于有验收条款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需要安装调试、满足合同
博汇科技 中约定的系统测试验收要求后,由客户出具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
2、对于无验收条款的:产品已接收,开箱检查合格或者实际由公司安装、调
试,达到产品手册要求或满足公司要求
由上表可知,公司在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与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基本相同,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并结合合同条款进一步分析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该类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影响;
公司向集成商客户的销售合同主要是基于最终客户具体需求,向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视听信息技术整体解决方案,合同约定了总金额,公司在产品发出且经客户验收或签收时公司就该项目享有收款权利。公司自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对该类合同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产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具体是产品发出并由客户验收或签收时
根据合同约定金额确认收入。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
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主要条款
(1)集成商客户委托公司配合其完成合同中设备的所有安装调试任务;
(2)公司提供应用软件产品的安装、配置以及软硬件的测试和调整;
(3)集成商客户为保证系统建成后可以良好应用,要求公司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在质保期内根据技术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系统免费进行必要的升级,配合集成商客户的长远规划和建设工作。
2、按照“五步法模型”具体分析新收入准则影响
(1)识别与集成商客户订立的合同
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签订合同满足新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即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付款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很可能取得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
(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公司将向集成商客户提供的所有设备建设任务,应用软件产品的安装、配置以及软硬件的测试和调整,以及向客户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和在质保期内提供必要的升级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公司将上述合同内容识别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是由于:①合同中约定由公司负责安装调试的项目,公司对集成商客户提供的设备需要公司提供相应的安装配置后,设备才能达到预计的使用要求;②公司对集成商客户提供的产品为针对该项目定制开发的产品;③公司为集成商客户提供的设备、软硬件系统,软件产品的安装、配置及软硬件的测试和调整,以及向客户提供的
技术支持和对系统免费进行必要的升级都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其中,对系统免费
进行必要的升级根据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的销售合同属于在既定功能范围内的软
件产品的改良,不会发生软件功能的根本性变化。
(3)确定交易价格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向集成商客户转让商品及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交易价格。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的合同内容识别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与合同金额一致。
(5)履行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公司对集成商客户的单项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产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下,公司向集成商客户的销售合同,该类合同要求公司交付满足集成商客户在项目合同中具体需求的产品及相关服务,公司提供产品及相关服务后经集成商客户验收时公司就该项目享有收款权利,集成商客户验收通过时表示集成商客户已接受了该产品。此类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在集成商客户取得产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与旧收入准则下按交付验收确认收入方式相比较,收入确认时点、金额不存在差异。因此,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该类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不造成重大影响。
三、说明截至目前与太极股份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收入确认方式及金额,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与发行人“公司产品的交付、验收和收款仅与集成商客户有关,与项目整体集成、调试、运行无关”的表述相矛盾;
(一)与太极股份销售合同条款及执行情况、收入确认方式及金额
2019年12月,公司与太极股份签订了《广东省多媒体多业务综合监管平台之三信号传输智能监管及监控室装修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合同价款为2,201.61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项目仍处于实施阶段,尚未完成验收。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上述项目进展晚于预期时间,预计在2020年第三季度完成验收。
公司与太极股份签订的上述项目,由于广东省政府的专门规定,该项目在合同中对验收、收款条款等部分做了部分特殊约定,合同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 合同部 合同约定条款 产品销售流 收入确认判断依据
分条款 程
交货方 产品发往太极股份指定地点即最
1 式、交货 终用户项目现场。
地点
安装调 公司负责全部软硬件系统的安装
2 试 调试工作,负责保证整个安装工作 根据合同约定由太极股
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份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
取得广 其前提是系统已安装调
东省政 根据合同要求,在公司完成系统安 试完毕,且取得了广东省
务服务 装调试后,需要取得广东省政务服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
3 数据管 务数据管理局的前置审批,方可提 1、产品发 前置审批,在项目1个月
理局的 交验收文档,进入系统的试运行 货; 试运行期满后,公司向太
前置审 期。 2、安装调 极股份提交验收申请并
批 试; 验收合格后。
(1)编写验收测试计划; 3、取得广东 公司取得太极股份的验
4 试运行 (2)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提交 省政务服务 收报告后即表明公司产
验收文档,项目试运行期为一个 数据管理局 品的功能或技术配置与
月。 的前置审 合同约定的情况相符。因
(1)试运行期间若无故障发生, 批; 此,若未来,公司取得太
公司提交验收申请; 4、试运行; 极股份出具的验收报告
5 验收 (2)监理单位组织太极股份进行 5、出具验收 后即可表明公司应履行
验收; 报告 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基
(3)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本完成,商品所有权上的
主要风险报酬已经转移
(1)双方各自完成了合同规定的 给客户,公司不再对产品
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保留继续管理权,也不再
合同终 (2)若公司为内在合同约定的期 对产品实施控制。
6 止及解 限内提供货物或相应服务或者未
除 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太
极股份可以提出终止或部分终止
合同;
(1)合同签订后,在太极股份收 公司签署的此类合同较
到最终用户货款后十个工作日内 少,特殊情况下才签署此
7 收款 向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 类合同,根据评审结果判
(2)产品到货安装完毕后,系统 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
软硬件调试完成并通过太极股份 能流入。主要调查评审内
验收合格后,在太极股份收到最终 容包括:
用户货款的前提下,于十个工作日 (1)最终用户主要广东
内向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省广电局,具有较高信用
1,612.36万元; 保证;
(3)剩余款项在质保期满后且收 2、公司自身与广东省广
到最终用户的履约保证金后,于十 电局也保持着良好的业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务关系,能够及时获取其
付款信息;
3、太极股份已参与终端
用户招投标程序,合同资
金收回有保障。
4、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
收到了合同总金额的20%
的货款
1、上述项目合同“需经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前置审批”的原因及收入确认时点
本项目的终端客户为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属于政府部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条件。业务系统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验收要求”的规定,上述项目属于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项目建成后需要纳入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广东政数局”)作为广东省政府办公厅的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负责省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等。由于本项目属于广东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上述《通知》规定,本项目申请验收时需要广东政数局进行前置审批;根据合同约定,本项目经广东政数局审批后,试运行期满、无故障发生且达到标书规定的要求且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验收报告,因此,广东政数局的前置审批只是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申请验收前的一个环节,与公司以取得验收报告时点确认收入不存在冲突。
报告期内,公司正在执行以及已完成的合同中,仅上述一个合同存在验收前需要前置审批的合同条款约定。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通过集成商获取的订单合同数量逐步增加,也会存在部分集成商客户在终端客户验收后再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的情形。
2、“背靠背”收款合同签署的原因及收入确认时点
报告期内,公司签署的包含背靠背收款条款的合同较少,且主要为规模较大的集成商客户。因考虑到集成商在不同项目中的作用、地位,由于其自身资金规划、资金周转等考虑,部分集成商在终端客户付款前支付公司产品价款的意愿较低,故要求与公司签署背靠背或部分背靠背的收款条款,而公司根据集成商的背景、终端客户信用状况等,鉴于公司需要在终端客户项目现场实施安装,对终端客户以及项目整体情况较为了解,认为签署背靠背收款,条款的风险可控。同时,公司现场人员根据施工进度,较为了解项目的付款情况,也可督促集成商客户付款。报告期内,公司与集成商客户保持了较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不存在集成商客户在收取终端客户进度款的情况下不向公司付款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已执行完毕大额合同,除上述合同外,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数合同包含了背靠背收款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
单位:万元
完成年 合同金 当期期末应 期后累计收款 累计回
序号 客户名称 终端客户 份 额 营业收入 收账款 (截至2019年 款比例
12月末)
1 集成商客户1 终端客户1 2019年 127.65 112.07 88.65 - 30.55%
2 集成商客户2 终端客户2 2019年 197.57 174.84 197.57 - -
3 集成商客户3 终端客户3 2019年 120.90 106.99 36.27 - 70.00%
合计 393.90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1.43%
(2)2018年
单位:万元
完成年 合同金 当期期末应 期后累计收款 累计回
序号 客户名称 终端客户 份 额 营业收入 收账款 (截至2019年 款比例
12月末)
1 集成商客户1 终端客户1 2018年 678.00 579.49 203.40 203.40 100.00%
2 集成商客户2 终端客户2 2018年 335.35 286.62 16.77 - 95.00%
3 集成商客户3 终端客户3 2018年 110.00 94.02 55.00 55.00 100.00%
合计 960.13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3.38%
(3)2017年
无
(4)2016年
单位:万元
完成年 合同金 当期期末应 期后累计收款 累计回
序号 客户名称 终端客户 份 额 营业收入 收账款 (截至2019年 款比例
12月末)
1 集成商客户1 终端客户1 2016年 190.00 162.39 114.00 114.00 100.00%
2 集成商客户2 终端客户2 2016年 130.00 111.11 13.00 13.00 100.00%
合计 273.50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1.83%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已执行完毕的大额合同,公司签署的背靠背合同,在取得集成商客户验收报告后,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合同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收入确认合理。
(二)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与发行人“公司产品的交付、验收和收款仅与集成商客户有关,与项目整体集成、调试、运行无关”的表述相矛盾
报告期内,公司已执行完毕的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公司与集成商的合同中并未就产品的交付、验收附加与集成商整体项目集成验收、交付相关的其他条款。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签署的正在执行的合同中,除上述合同外不存在其他与项目整体集成、交付验收相关的条款。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通过集成商获取的订单合同数量逐步增加,会存在部分集成商客户在终端客户验收后再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的情形。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集成商客户除集成公司的产品外,通常还需要其自产产品或集成其他供应商的产品,每个供应商的产品均作为项目独立的一部分而被集成或采购,因此,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需实现的功能、验收条件等权利、义务,该项权利、义务的实现并不以集成商取得终端客户的验收为前提。除少量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产品的交付、验收主要与集成商客户有关,与项目整体集成、调试无关,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通过集成商获取的订单合同数量逐步增加,会存在部分集成商客户在终端客户验收后再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的情形。
为避免歧义,公司在《二轮审核问询回复函》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
四、2019年根据客户签收确认收入的金额为2,565.10万元,较2018年增长67.14%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合同约定、收入确认政策一致,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不同销售模式下,公司销售合同约定与收入确认原则及依据对应情况一般如下:
销售模式 合同约定 收入确 收入确认 收入确认依据 收入确认的核心内容
认类型 原则
产品已发 产品到达项目现场,安装调试后
有验收条 验收 出且经客 验收报告 或试运行期满,系统运行稳定,
直接销售 款 户验收 无重大系统故障,达到合同约定
(终端客 的预期目标。
户) 无验收条 产品已发 产品已接收,开箱检查合格或者
款 签收 出且经客 签收单 安装调试达到产品手册要求
户签收
产品已发 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一般为
有验收条 验收 出且经客 验收报告 终端客户项目现场),安装调试
非直接销 款 户验收 后或试运行期满,系统运行稳
售(集成 定,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
商客户) 无验收条 产品已发 产品已接收,开箱检查合格或者
款 签收 出且经客 签收单 安装调试达到产品手册要求
户签收
由上表可知,根据公司与集成商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中是否包含验收条款为公司确认收入类型的主要依据,若未包含验收条款,则以签收方式确认收入。
2019年公司根据客户签收确认收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
项目 客户类型 收入金额 项目数量 平均项目收入
视听业务运维平台 终端客户 496.67 81 6.13
集成商客户 693.09 70 9.90
媒体内容安全 终端客户 35.58 8 4.45
集成商客户 40.88 7 5.84
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 终端客户 51.01 13 3.92
集成商客户 1,247.86 97 12.86
合计 2,565.09 276 9.29
2019年公司根据客户签收确认收入的金额为2,565.10万元,较2018年增长1,030.38万元,增幅67.14%,一方面,随着公司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平台系统在指挥控制领域、教育领域等多个行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业务类的合同数量、合同金额均有提升,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业务的收入也有了较快的增长;另一方面,公司产品标准化程度相对较高、产品体积也相对较小,安装、调试工作相对简单,一般仅需要将产品接入电源、网络等即可实现相应的预定功能。
2019年通过签收确认收入且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收入毛利合同是否存截至2019年
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内容金额金额率在验收条款12月已回款回款比例
金额
客户1项目1安全运维监控系统、设备监控系统、DELL189.00162.9393.72%否113.4060.00%
主机
客户2项目2液晶显示单元、拼接显控单元、超高清视145.00128.3239.75%否43.5030.00%
频采集编码单元、图形工作站
客户3项目3分布式输入节点、输出节点、画面云主控130.00115.0467.88%否39.0030.00%
终端系统、视频分发系统
客户4项目4输出节点、分布式输入节点、超高清输入100.9689.3586.81%否--
节点机、画面云主控终端系统
客户5项目5分布式输入节点、输出节点、输出节点机、50.2344.4560.72%否50.23100.00%
单通道高标清编码器
节目多画面监测系统、多通道国标地面数
客户6项目6字电视监测卡、冗余热备份电源、嵌入式48.5142.9373.78%否14.5530.00%
机箱
客户7项目7输出节点机、输入节点机、链路展示系统、46.7141.3469.76%否46.71100.00%
画面云配置管理系统
客户8项目8内容合规监测系统、多画面监测系统45.0039.8287.58%否45.00100.00%
多画面显示监测报警系统、嵌入式高清晰
客户9项目9多画面显示监测报警系统、多画面轮巡显41.7036.9078.99%否41.70100.00%
示报警系统
客户10项目10乐课网络导播系统、乐课网络录播系统、40.9536.2465.32%否20.4850.00%
流媒体服务器系统、输出节点机系统
8-2-24
合同收入毛利合同是否存截至2019年
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内容金额金额率在验收条款12月已回款回款比例
金额
客户11项目11输出节点、输入节点系统、画面云配置管38.6434.1968.09%否--
理系统、IP视频分发系统
客户12项目12画面云主控终端、大屏录制与回放系统、38.6334.1986.37%否38.63100.00%
画面云配置管理系统、输出节点机
客户13项目13输入接口机、输出接口机、集中控制系统、38.1032.8476.05%否38.10100.00%
视频会议管理服务器
嵌入式高清晰多画面显示监测报警系统、
客户14项目14多通道卫星数字电视监测卡、卫星接收安34.8030.8092.52%否--
全监测系统、嵌入式机箱
客户15项目15输出节点、输入节点系统、画面云配置管35.1330.2869.49%否20.0056.93%
理系统
客户16项目16输出节点、输入节点系统、画面云配置管33.3529.5176.55%否--
理系统、视频分发系统
客户17项目17分布式流媒体服务器、输出节点系统、分34.1829.4667.55%否34.18100.00%
布式视频会议服务器、分布式录制服务器
视音频和码流录制系统、综合信号监测系
客户18项目18统、多画面监测系统、码流监测和码流分33.0029.2058.95%否29.7090.00%
析系统
客户19项目19多路信号采集控制器、多画面监测收录系31.1027.5274.13%否31.10100.00%
统、台站远程监控与设备管理系统
客户20项目20IP解码云终端、高标清编码器、画面云管31.6527.2871.07%否15.8250.00%
理服务器
8-2-25
合同收入毛利合同是否存截至2019年
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内容金额金额率在验收条款12月已回款回款比例
金额
客户21项目21视频分发系统、画面云主控终端系统、画30.1726.7082.58%否30.17100.00%
面云配置管理系统、输出节点机
客户22项目22视音频指标监测主机30.0026.5592.52%否--
嵌入式高清晰多画面显示监测报警系统、
客户23项目23多通道码流解扰卡、解码云终端、多画面30.0026.5581.15%否30.00100.00%
显示监测报警系统
客户24项目24输出节点、输入节点系统、画面云配置管30.0025.8665.76%否--
理系统、视频分发系统
客户25项目25可视化交互多媒体管理桌面式终端、转发30.0025.8684.26%否12.0040.00%
服务器、画面云管理服务器、解码器
8-2-26
由上表可知,公司根据客户签收确认收入且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上的项目,合同中均未约定验收条款。首先,上述合同均存在合同总体金额偏小,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基本上以公司自有的、标准化的软硬件产品为主,因此,合同毛利率也较高;其次,上述合同一般不涉及配套第三方产品,也不涉及复杂的安装、调试,将公司产品接入电源、网络后即可使用,即可通过设备上的标准接口与其他第三方设备进行连接,实现即插即用;最后,该类合同多以集成商客户为主,集成商客户也主要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相关的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对公司产品也较为熟悉,具备自行安装、调试的能力。
签收确认收入且合同金额在30万元下的项目较多,共有251个合同,主要集中在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业务领域,平均合同金额仅为6.44万元,合同金额较小,均以自有产品为主。2019年,公司以签收确认收入的产品综合毛利率为72.00%,毛利额为1,846.88万元,占公司毛利总额的比例为11.92%,占比较低,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
综上,上述项目主要集中在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业务领域,且回款比例相对较高,与合同约定、收入确认政策一致,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1.2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获取报告期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确认收入的收入成本明细表,获取并查阅主要集成商客户的合同、发票、集成商客户出具验收报告以及主要终端客户给集成商客户出具的验收资料,分析计算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且存在跨期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申报会计师对收入的核查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确认收入的项目对应的核查手段、核查比例、取得的核查证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实地走访 1,036.17 3,776.27 3,189.61 2,560.67
函证程序 5,477.00 5,534.58 3,848.52 3,439.07
检查合同及验收报告/签收 5,451.93 5,285.26 3,833.89 3,296.47
单等实质性程序
穿行测试 5,373.10 5,093.32 3,508.80 3,217.51
减:重复核查金额 11,577.18 14,242.26 10,279.36 8,747.93
合计 5,761.03 5,447.17 4,101.46 3,765.78
当期集成商以验收方式确 6,109.97 6,155.50 5,115.53 4,370.59
认收入的金额
核查比例 94.29% 88.49% 80.18% 86.16%
报告期各期,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通过验收方式确认收入的主要集成商客户,通过执行实地走访、函证程序、检查合同及验收报告/签收单等实质性程序、穿
行测试等方式对销售收入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规定,相关收入确认政策一贯执行,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的核查手段、核查比例、取得的核查证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实地走访 11,279.55 18,542.12 14,574.09 9,848.85
函证程序 22,910.68 23,658.92 14,239.55 11,258.94
检查合同及验收报告/签收 23,280.87 24,193.70 15,814.92 11,955.76
单等实质性程序
穿行测试 21,770.55 22,084.10 14,629.38 9,817.65
减:重复核查金额 54,212.05 63,462.88 42,580.70 30,119.78
合计 25,029.60 25,015.96 16,677.24 12,761.43
营业收入 27,460.33 28,393.03 19,563.23 14,972.78
核查比例 91.15% 88.11% 85.25% 85.23%
报告期各期,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通过执行实地走访、函证程序、检查合同及验收报告/签收单等实质性程序、穿行测试等方式对销售收入核查,经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3、访谈销售技术服务部负责人,查看集成商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等资料并与合同约定的功能性参数指标进行比对,判断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是否合理,在集成商验收时点公司产品对终端客户而言是否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公司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4、获取并查阅主要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结合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逐项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条件,判断集成商验收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一致,并进一步分析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该类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影响;
5、获取并查阅公司与太极股份签订的《广东省多媒体多业务综合监管平台之三信号传输智能监管及监控室装修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分析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前置审批作为验收条件的具体原因,是否与公司相关表述相矛盾;
6、向管理层访谈,了解2019年根据客户签收确认收入的金额大幅增长原因,查看该类业务收入明细表,获取并查阅主要集成商客户的合同、发票、签收单据等资料,查看收入确认依据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核查比例占2019年公司按照客户签收确认收入金额的80.42%。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在集成商客户以验收方式实现收入的项目中,集成商验收时间早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且存在跨期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总体占比较小;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客户验收的原因具备合理性,在集成商验收时点发行人产品对终端客户而言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发行人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结合与主要集成商客户销售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验收、收款、退货、合同取消等条款约定,逐项对照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条件,集成商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该类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不构成重大影响;
3、2019年12月,公司与太极股份签订了《广东省多媒体多业务综合监管平台之三信号传输智能监管及监控室装修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合同价款为2,201.61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项目处于实施阶段,尚未完成验收;
4、公司2019年根据客户签收确认收入的增长,与合同约定、收入确认政策相一致,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2西藏项目
根据问询回复,2019年11月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签订了76座台站自动化完善系统项目合同,合同金额1,390.42万元,约定实施期3个月,但已于2019年内履行完毕。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项目合同金额较大但实施周期较短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实施周期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是否与回复中“西藏环境恶劣施工期短”等表述存在矛盾。请发行人提供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1发行人说明
一、项目实施周期较短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9年11月6日,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签订了《76座台站完善自动化系统》合同,鉴于该项目主要是针对原有系统的自动化完善和扩容,不涉及室外接收设备、天馈系统以及发射机等室外施工作业以及室内的机房、网络环境等施工,也不涉及其他前端供应商的安装配合等工作,每个站点仅涉及监测打包卡、检测模块、服务器以及各类软件的导入等工作,设备的安装较为简单,施工人员属于对公司产品安装较为熟练的工人,一般情况下,4-8小时即可完成一个站点的安装调试工作,施工周期较短。同时,由于公司在项目实施前已制定了详细实施规划和施工路线规划,并委托熟悉本地环境的外包队伍,分成了7组共21人,充足的人员投入也保证了实施工作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
二、与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实施周期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1、项目实施建设和验收方式存在差异
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系新建项目,该项目需要土建基础作业,室外接收设备、天馈系统、发射机、节点传输设备的安装调试等,项目链条相对较长。同时,西藏地区室外施工环境较为恶劣,而其他供应商的基础作业、接收设备、天馈系统、发射机等均属于室外作业,可施工周期比较短,尤其是阿里地区,每年室外基础作业的时长不超过6个月,大大延长了整体项目的施工进度。虽然公司中标的是监测类的相关系统,但终端用户整体项目既涉及前端传输环节的供应商也涉及后端监测类的供应商,施工进场顺序有先有后,受其他厂家施工进度影响,导致项目实施周期较长。
76座台站完善自动化系统项目系对原有项目系统的扩容和升级,仅需要在原有项目的机房内安装服务器、ASI码流板卡以及各类系统软件、硬件产品,施工条件成熟,且设备安装调试均在室内完成,不受室外环境影响,一般情况下,4-8小时即可完成一个站点的安装调试工作,因此施工周期较短。公司完成76座台站的安装调试后,由终端客户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
2、实施站点数量和分布不同
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涉及西藏自治区内7个市(地区)的112个广播电视站点、发射站,112个广播电视站点包括各地市、县级以及乡镇广播电视站点,乡镇广播电视站点分布数量占比较高,站点分布范围更广,且西藏自治区各乡镇之间距离较远、交通不便,施工周期也较长。
76座台站完善自动化系统项目涉及西藏自治区内7个市(地区)的76个广播电视站点主要分布在各地市、县级广播电视的站点,仅包括2个乡镇的站点,不涉及区域偏远的乡镇站点,交通相对便利,施工相对容易。
3、劳务外包的人数及熟练度存在不同
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的劳务外包供应商为西藏华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承接了包括公司以及其他节点供应商3家在内的劳务外包业务,一方面,因承接了多家供应商的设备安装、施工等工作,人员相对紧张,项目整体施工周期进展较慢;另一方面,因涉及多家供应商的设备,对设备施工工艺、安装调试不够熟练,前期施工效率较低。
76座台站完善自动化系统项目的劳务外包供应商仍为西藏华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方面,该公司人员在“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施工时已了解各站点情况,且熟悉了公司设备,工作效率相对较高;另一方面,该公司为本项目配备了7组共21人的施工队伍,人员充足,且在同一时间仅承接了公司的外包业务,能够较快完成项目的施工工作。
三、是否与回复中“西藏环境恶劣施工期短”等表述存在矛盾
公司在《二轮审核问询回复函》中披露“西藏环境恶劣施工期短”存在笔误,本意为“西藏环境恶劣,可施工周期短”,应更正为“客户施工条件不具备(客户较多发射台台站不具备施工条件,西藏环境恶劣,室外可施工周期短)”。
上述内容,公司在《二轮审核问询回复函》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
2.2.2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76座台站自动化完善系统项目的中标资料及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核查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76座台站自动化完善系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查看验收报告中关于测试及运行情况的文字描述了解验收测试内容,查看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了解项目客户单位的验收意见,通过查看项目验收时间判
断发行人收入归属期间是否恰当;
3、对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进行函证,确认其与发行人的往来情况以及项目验收周期;
4、测算分析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76座台站自动化完善系统项目的实施周期,与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进行对比分析,访谈发行人了解实施周期存在差异的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76座台站自动化完善系统项目的合同金额较大但实施周期较短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76座台站自动化完善系统项目与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实施周期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问询回复中对于西藏自治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配套设备项目的“西藏环境恶劣施工期短”表述不准确,已将上述内容进行了更正。
问题3.关于成本费用
3.1劳务外包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选取了2016年至2019年前五大金额的劳务外包合同,通过与其他劳务公司询价、比价的方式得出人均劳务价格与市场价具有可比性,劳务外包价格公允的结论。
请发行人结合劳务外包采购价格均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的情况说明劳务外包价格公允的依据是否充分,并从人均劳务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一致、劳务外包价格是否与工作量相匹配等角度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向前五大劳务外包供应商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劳务外包价格公允性的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取得的核查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1.1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劳务外包的类型,公司的劳务外包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种,其分类明细及区别如下:
序号 类型 主要劳务外包内容 劳务外包供应商
设备机房等场所的装修、装饰等或
第一类 基础作业等 者专业领域的施工(如声学降噪)、专业的装修、装饰公司
装饰等
网 络 环 境 搭 主要负责项目上综合布线、设备的
第二类 建、设备的安 安装、上架、调试、联调以及验收 具有相关设备操作经验
装、调试以及 等。 的劳务外包公司,拥有
验收等 一定的人员,对行业较
设备维护、运 主要是对公司已完工项目提供设 为熟悉
第三类 维服务等 备维护、系统运维服务,包括日常
维护和应急维护等
第一类劳务外包,主要是根据客户需求以及结合机房面积、装饰材料的选择、装修公司的报价等因素确定供应商;第二类劳务外包,主要根据供应商的项目经验情况、双方合作历史、行业的熟悉程度、设备安装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工作环境以及客户时间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供应商;第三类劳务外包,公司主要是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人员情况,将部分偏远地区或区域性的、设备分散的项目外包给供应商,选择供应商时主要是根据其对项目的熟悉程度、行业的了解情况、以及项目运行维护的区域覆盖范围并结合供应商的报价等综合考虑,优先选择合作过的供应商。
由于公司劳务外包形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按工时、人数或连续的劳务作业,公司劳务外包主要是装修、项目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运维服务等,主要是和具体的项目、工作相关,无法完全统计或测算相关的人均劳务成本。但公司选择劳务外包供应商主要是结合项目的工作量、历史合作情况、对项目的熟悉程度、对行业的熟悉程度以及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情况等择优选择,总体上,劳务外包市场较为成熟,各供应商报价差异相对较小,公司的劳务外包价格与市场报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对于第一类劳务外包供应商,我们主要分析了单位装修价格,对单位装修价格差异较大的劳务外包商,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和对比,相关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价格是合理的。对于第二类劳务外包供应商,我们主要根据其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分析了其单位人均劳务价格与社会平均工资等进行比较,并对差异部分进行了说明,相关劳务价格较为合理。对于第三类劳务外包供应商,该类供应商定价主要是根据项目需要维护的设备数量、设备覆盖范围、该地区的经济环境、交通环境以及供应商对项目的熟悉情况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与其他供应商的市场报价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公司的劳务外包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劳务外包主要是按照公司项目进行的核算,采购金额占公司整体的采购金额的比例较低,采购价格较为公允。
3.1.2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取得劳务外包费明细表并查阅主要劳务外包相关合同、询价单据及结算单据;实地走访或函证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获取外包公司相关说明文件;
2、对发行人主要劳务外包项目进行成本测算,量化分析发行人劳务外包价格是否公允,人均劳务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一致、劳务外包价格是否与工作量相匹配;查看劳务外包合同内容与项目合同是否匹配,检查对应的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分析其价格的合理性等;
申报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供应商,相关核查手段、核查比例、取得的核查证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实地走访 490.29 708.38 366.12 57.29
函证 1,210.53 332.04 127.49 55.83
检查合同、原始凭证等实质 279.52 295.65 196.71 28.90
性程序
穿行测试 195.61 300.09 196.71 -
减:重复核查金额 760.50 782.02 416.43 28.90
合计 1,415.46 854.14 470.60 113.12
当期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
劳务外包供应商对应的采 1,645.05 1,068.17 621.70 134.56
购金额
核查比例 86.04% 79.96% 75.70% 84.07%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劳务外包价格公允性,相关成本核算准确完整,不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3、对劳务外包采购进行穿行测试,分析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并得到执行;
4、查看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资金流水,是否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劳务外包服务经与数家劳务公司询价、比价后选择合适的公司的方式确定,由于各劳务外包供应商提供价格总体相差不大,经分析报告期内前五大劳务外包供应商及其合同、劳务外包内容,劳务外包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人均劳务价格与市场价格一致、劳务外包价格与工作量相匹配;
2、报告期内,劳务外包相关成本核算准确、完整,不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3.2采购成本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主要采购产品中,采购金额总额较大的机箱及结构件1、机箱及结构件2、芯片1、芯片2以及模块组件1的采购数量较2018年大幅下降,单价也有所下调。请发行人说明上述采购产品采购数量和单价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1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芯片种类繁多,型号、功能等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随着网络视听业务以及4K/8K超高清、5G技术的快速发展,公司主营产品也随着科学技术与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更新迭代,公司采购相关芯片、机箱等原材料的规格型号也出现较大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的项目具有定制化特征,因客户需求各不相同,各项目中所需的芯片规格、型号、功能等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导致公司同种类的芯片、机箱等原材料采购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来说,公司芯片、机箱等原材料的总采购量与业务需求的变化趋势相符。具体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个、万元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类型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机箱 7,072 171.20 7,110 173.91 14,501 306.10 6,438 153.84
芯片 641,693 817.99 351,350 399.35 903,796 995.03 592,177 822.90
由上表可知,2019年公司机箱采购量与2018年基本相当,采购数量不存在重大变化,受项目需求的影响,所采购的机箱类型存在一定的差异;2019年芯片采购量较2018年大幅增加,是由于2017年、2018年实施的中央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项目较多,该类项目实施周期相对较长,一部分芯片在2017年已完成了采购和备货,导致2018年采购量较小。
发行人2018年和2019年采购的机箱及结构件1、机箱及结构件2、芯片1、芯片2以及模块组件1的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台、个
原材料名称 2019年 2018年 波动比例
机箱及结构件1 809 1,294 -37.48%
机箱及结构件2 155 1,444 -89.27%
芯片1 130 600 -78.33%
芯片2 - 8,566 -100.00%
模块组件1 2,020 5,124 -60.58%
发行人2018年和2019年向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上述原材料的平均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名称 供应商 2019年度 2018年度
供应商1 - 487.55
机箱及结 供应商2 450.70 445.94
构件1 供应商3 442.48 -
当期加权平均采购单价 450.60 482.28
供应商1 - 269.22
机箱及结 供应商2 - 269.23
构件2 供应商3 207.96 202.59
当期加权平均采购单价 207.96 241.53
供应商1 - 202.59
芯片1 供应商2 176.99 -
当期加权平均采购单价 176.99 202.59
供应商1 - 42.71
供应商2 - 94.25
芯片2
供应商3 - 52.59
当期加权平均采购单价 - 65.43
模块组件1 供应商1 34.71 35.49
(一)机箱及结构件1
机箱及结构件1为公司自主研发设计的2U插卡机箱,主要应用于广电业务方向,其中2019年采购数量为809个,较2018年采购数量减少485个,降幅37.48%,其数量具体变动原因如下:1、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实施了多个中央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项目,耗用了较多的机箱及结构件1,而2019年公司实施的中央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均有所减少;2、公司业务具有较强的定制化特征,因其项目所需产品的具体参数、用途不同,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在信息化视听数据管理业务上,为满足项目分布式、产品便携性的特点,公司通常会使用其他类型结构的机箱及结构件;3、由于机箱及结构件1是公司较早期自主设计的产品,为保证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性能,公司2018年开始部分项目逐渐使用了新设计的插卡机箱,因此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9年机箱及结构件1的采购单价较2018年相比有所下降,主要由于公司为降低采购成本,不断优化供应商,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2019年将机箱及结构件1的由东莞市锐嘉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沧州新锐产品设计有限公司更换为深圳市奥众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时也承接其他机箱及结构件的生产业务,因此公司2019年机箱及结构件1的采购单价较2018年相比有所下降,在合理范围内。
(二)机箱及结构件2
机箱及结构件2为电源插箱,与其他机箱配套使用。2019年采购数量较2018年采购数量减少1,289个,降幅89.27%。主要是由于随着机箱机构件1采购量的减少而减少。
2019年机箱及结构件2的采购单价较2018年相比有所下降,主要由于公司为降低采购成本,不断优化供应商,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于2018年引入新的供应商沧州凯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时也承接其他机箱及结构件的生产业务。因此2019年机箱及结构件2的采购单价较2018年相比有所下降。
(三)芯片1
芯片1是公司采购的FPGA芯片,2019年的采购量较2018年减少470个,下降了78.33%,由于该类芯片主要应用于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数字化无线覆盖项目,随着公司该类业务的减少,公司相应的减少了该类芯片的采购。
2019年芯片1的采购单价较2018年有所下降,主要受当期市场价格变动影响,而且2019年公司芯片1的整体采购金额为2.30万元,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四)芯片2
芯片2主要为接口芯片,该类芯片主要用于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数字化无线覆盖项目,由于该类业务主要在2017-2018年进行实施,公司在2019年未进行该类芯片的采购。
(五)模块组件1
模块组件1用于多种板卡上的电源模块,为板卡提供所需的供电电压。为保证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性能,公司的产品不断优化迭代,对元器件的选用也在持续调整。后续设计的板卡对模块组件1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减少。其2019年的采购单价较2018年略微下降,在合理波动范围内。
3.2.2发行人披露
由于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种类繁多,且客户需求各不相同,各项目中所需的原材料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波动,为使得招股说明书更具备对比性以及可理解性,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公司采购情况及主要供应商”之“2、主要采购产品数量和价格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采购金额总额较大且存在可对比年份的自产硬件原材料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2019年度 2018年度
原材料 金额(元) 数量(台、单价(元/ 金额(元) 数量(台、 单价(元/
个) 台、个) 个) 台、个)
机箱及结构件1 364,537.09 809 450.60 624,066.90 1,294 482.28
机箱及结构件2 32,234.51 155 207.96 348,774.55 1,444 241.53
芯片1 23,008.86 130 176.99 121,551.72 600 202.59
芯片2 - - - 560,431.87 8,566 65.43
芯片3 68,141.60 560 121.68 13,241.38 120 110.34
芯片4 825,953.34 5,095 162.11 327,542.76 1,870 175.16
芯片5 448,094.22 30,500 14.69 240,355.08 10,199 23.57
芯片6 705,067.78 19,900 35.43 208,163.72 3,615 57.58
芯片7 465,104.32 7,670 60.64 102,671.54 1,700 60.40
模块组件1 70,118.06 2,020 34.71 181,846.09 5,124 35.49
续:
原材料 2017年度
金额(元) 数量(台、个) 单价(元/台、个)
机箱及结构件1 947,991.47 1,933 490.42
机箱及结构件2 470,000.00 1,656 283.82
芯片1 706,153.83 3,060 230.77
芯片2 325,470.07 7,200 45.20
芯片3 633,709.40 5,540 114.39
芯片4 496,018.79 2,300 215.66
芯片5 216,666.67 9,000 24.07
芯片6 - - -
芯片7 - - -
模块组件1 497,907.26 12,722 39.14
注:由于芯片5和芯片6为存储芯片,受2019年存储芯片行业降价影响,芯片5和芯片6在2019年的采购价格较2018年大幅下降。
3.2.3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访谈发行人采购、生产负责人,了解发行人采购的主要材料、采购的主要流程以及采购金额、数量发生变动的原因;
2、获取报告期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明细账,分析复核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平均采购价格及其变动情况;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对应不同供应商采购合同、采购订单、采购发票、付款凭证等原始单据,了解采购的数量及采购价格变化趋势及原因;
3、结合报告期各期具体生产产品结构,分析性复核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结构变动的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2019年主要采购产品中,机箱及结构件1、机箱及结构件2、芯片1、芯片2以及模块组件1的采购数量、采购单价的变动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
3.3股份支付
根据问询回复,郭忠武与相关人员就代持行为未签署书面的股份代持协议,2018年11月郭忠武与相关人员签订《股权代持解除协议》。
请发行人补充提交《股权代持解除协议》,并说明如上述股权转让不认定为解除股份代持,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上述股权代持及解除代持事项的核查过程、取得的核查证据,相关证据是否支持“2018年11月的股权转让认定为股份代持还原的依据充分、恰当”的核查结论,并对发行人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3.1发行人说明
一、2018年11月的股权转让认定为股份代持还原的依据
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股东博聚睿智的历次股权转让、股份还原进行了核查,根据2018年11月郭忠武与相关人员签订《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相关代持人员
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确认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前存在代持行为,相关《股权
代持解除协议》已作为附件上传。
经核查博聚睿智股权转让各方的付款凭证、访谈、被代持方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银行转账金额、资金用途等,被代持方的付款时间与披露的代持时间一致,大部分被代持人的付款备注信息为“投资款”,并注明了“股数”。
2018年11月博聚睿智股权转让共计107万份额,转让款总金额为533.2525万元。其中,24名受让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转让款,金额为528.92万元,占转让款总金额的99.19%;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有17名受让人的付款备注信息注明了投资款、股数,共计75万份额,占转让总份额的70.09%。
2018年11月博聚睿智股权转让过程中,分为以下4类情形:
1、2016年3月-4月,被代持方杨静、张家斌等19名受让人向郭忠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在郭忠武向博聚睿智增资后由郭忠武代持的股份;
2、2017年7月,被代持方李余杰向郭忠武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未进行工商变更,由郭忠武代持;
3、2018年2月和4月,被代持方张红光和洪太海分别向郭忠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未进行工商变更,由郭忠武代持(该部分已做股份支付处理);
4、2018年11月,张亚润、杨世华以及温运奎向郭忠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进行了工商变更,张亚润、杨世华以及温运奎3人的股权转让不涉及代持的还原。
综上,从被代持方款项支付时间、付款备注信息等方面来看,一方面,被代持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时间与公司披露的代持时间等信息一致,而非2018年11月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时间;另一方面,大部分被代持方的付款备注信息也明确说明了其支付转让款为“某某投资款”,并注明了“股数”。因此,根据上述资料,除张亚润、杨世华和温运奎3人受让股权不涉及代持还原外,其他22名受让方受让的股权均属于股份代持的还原,相关依据充分、恰当。
二、若上述股权转让不认定为解除股份代持,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
2018年11月,博聚睿智的股权转让过程中22名受让方受让的股权系股份代持的还原,其中张红光、洪太海等2人股权转让时间与发行人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时间较为接近,并已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虽然,公司其余20名被代持方属于股份代持的还原,假如本次股权转让不认定为解除股份代持,公司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其余20名受让方受让的股份做股份支付处理,需确认股份支付的金额为475.41万元,该部分费用占公司2018年净利润的比例为8.65%,占比较小。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股份支付 475.41万元
贷:资本公积 475.41万元3.3.2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持股平台博聚睿智的合伙协议、相关代持人员的股权转让的付款凭证、访谈记录以及《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等;
2、查阅了股份转让时付款凭证时间、转账信息等;
3、查阅了发行人持股平台博聚睿智的工商资料等;
4、分析其股份转让过程中,相关股份支付的准确性、合理性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针对博聚睿智2018年11月份的股权转让事项,申报会计师已进行了审慎核查,取得了相关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相关方的访谈记录以及《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等资料,相关证据充分、恰当,能够支持“2018年11月的股权转让认定为股份代持还原的依据充分、恰当”的核查结论,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4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公司销售人员数量下降,人工成本较上年减少399.64万元,降幅为15.31%,管理费用中的中介服务费仅27.75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销售人员数量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在申报发行上市阶段中介服务费金额较低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少记费用的情形、费用核算是否完整准确发表明确意见。
3.4.1发行人说明
一、销售人员数量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9年销售人员平均人数为130人,公司2018年销售人员平均人数为142人,2019年较2018年减少11人,其中销售技术服务部人员减少约6人,技术商务部减少约2人,销售部减少约3人,上述人员减少属于正常的人员流动,主要是由于公司近年来持续聚焦自身的核心优势,多方面拓展外围销售资源的合作,因此,造成了公司2019年销售人员数量较上年有所下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在申报发行上市阶段中介服务费金额较低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管理费用核算的中介服务费主要为公司支付的与新三板挂牌相关审计费、律师费、挂牌券商费用及日常税务鉴证等费用,金额分别为135.73万元、165.01万元、117.82万元和27.75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0年6月23日,2010年第一期)的规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因此,公司将为本次发行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审计费、律师费、保荐费等在其他流动资产核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为本次发行所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为373.77万元(不含税)。根据其他上市公司普元信息(SH.688118)、安恒信息(SH.688023)等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与发行人类似,其也将本次发行的相关费用在资产类科目进行了归集和核算。
2019年,中介机构因本次发行上市所发生的相关函证费,实地走访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差旅费用合计104.78万元,均已计入当期相关费用,未专门纳入管理费用-中介服务费用核算。
3.4.2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访谈管理层,了解2019年销售人员减少原因;获取公司人员名册,抽查人员劳动合同、离职申请单、工资发放明细,统计各部门2019年和2018年人员数量变动情况;
2、获取2019年和2018年人员花名册,查看是否存在销售部门人员转入其他部门的情况;
3、检查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预付中介机构费用的原始单据,确定中介机构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4、核查报告期内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函证费、差旅费等费用,是否均计入当期损益,是否存在费用结转不完整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下降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在申报发行上市阶段管理费用中介服务费用核算准确、完整,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函证费、实地走访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差旅费用均已计入当期相关费用,未专门纳入管理费用-中介服务费用核算。
问题4.关于数码科技
根据问询回复,公司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中,部分试听业务运营平台项目毛利率在70%以上,高于视听业务运维平台业务的平均毛利率。另外,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要求,披露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请发行人结合具体项目,从定价公允性、成本完整性、发行人与数码科技及终端客户之间合同金额约定等角度进一步说明毛利率偏高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公司与数码科技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表明确意见。
4.1发行人披露
一、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要求,披露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关联交易”之“(一)经常性关联交易”之“2、关联销售”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数码科技 销售商品 1,321.96 1,184.17 799.36
北京数码视讯丰付 销售商品 - - 12.39
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计算中心 销售商品 - - 60.50
北京数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4.96
合计 - 1,326.93 1,184.17 872.25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 4.83% 4.17% 4.46%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分别为872.25万元、1,184.17万元和1,326.93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关联方名称 主要终端客户 关联销售金额 是否实现最终销售
数码科技、北京江西省广播电视局、辽宁省
2019年 数码视讯技术 广播电视局、宁夏广播电视 1,326.93 是
有限公司 局等、安徽微波总站等
西藏自治区、贵州省、青海
省等省级广播电视局、内蒙
2018年 数码科技 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公 1,184.17 是
司、宁夏广播电视台传输发
射中心地球站等
河北省广播电视局、山东广
数码科技、北京播电视台、山东省广播电视 811.75 是
2017年 数码视讯丰付 局微波总站、德化广播电视
局等
北京市计算中 北京市计算中心 60.50 自用
心
4.2发行人说明
一、请发行人结合具体项目,从定价公允性、成本完整性、发行人与数码科技及终端客户之间合同金额约定等角度进一步说明毛利率偏高的合理性。
公司与数码科技的定价依据与其他集成商客户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产品定价主要是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并参考公司在项目所在地的同类或相似项目的中标价或市场价格而制定最终的销售价格。由于公司业务具有定制化特征,因其中标区域、产品的具体参数、用途不同,单个项目或产品在销售价格、毛利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总体上,公司报告期各期向数码科技销售的平均毛利率与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基本相似,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公司向数码科技销售 57.11% 50.03% 65.82% 51.30%
产品毛利率
主营业务毛利率 56.57% 55.25% 61.82% 59.74%
由上表可知,公司与数码科技销售产品毛利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数码科技主要为下游客户提供数字电视条件接收系统和数字电视前端设备,涉及发射、接收、编解码、复用等传输环节的整体解决方案,公司的产品是数码科技实施解决方案过程中的一部分设备,不存在单独销售的情况,因此该部分毛利率无法准确计量,但根据行业惯例以及数码科技提供的资料,该部分产品被集成后,受项目规模、招投标金额的影响,公司被集成的该部分产品毛利率约在5%-20%之间。但总体上,发行人向数码科技销售的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的单个项目收入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项目名称 公司与数码科 数码科技与公 数码科技与终端 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分析
技合同金额 司毛利率 客户合同金额
2016年 项目1 188.03 70.72% 3,371.94该项目除少量音箱、键盘鼠标等
外购第三方产品外,其余均公司
自产产品,且其中多画面监测系
统、码流分析系统共55套,软件
产品占比加高;
项目功能要求全面,包括了IP信
号监测、ASI信号监测、IP码流
解扰、多画面监测、码流分析等
功能,功能需求丰富,具有较强
的竞争力,价格相对较高
该项目除少量音箱、键盘鼠标、
磁盘阵列等外购第三方产品外、
其余均为公司自产产品,自产软
硬件占比较高;其中包含多画面
监测系统37套,软件产品占比较
2016年 项目2 153.85 71.20% 369.96高;
本项目功能要求全面,包括了多
画面监测、画面云、IP码流监测、
全景展示等功能,功能需求丰富;
同时,本项目中采用了画面云系
统,该系统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
市场竞争力
2016年 项目3 461.54 31.17% 616.50 /
2016年 项目4 209.98 40.79% 1,640.62 /
2016年 项目5 111.08 48.26% 2,111.41 /
该项目主要是ASI信号切换系统
及配套软件,自产软硬件产品占
2017年 项目6 323.08 73.33% 2,248.00比较高,且项目对切换系统软硬
件的功能要求较高,公司产品具
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2017年 项目7 224.28 55.67% 768.62 /
2018年 项目8 241.74 39.52% 2,516.32 /
2018年 项目9 142.31 58.03% 本项目交付的全部为公司自产产
2018年 项目10 216.34 63.81% 6,356.00品,而且软件占比高、对CDR监
测功能要求全面,公司产品具备
2018年 项目11 290.77 55.35% 较强的竞争优势
2019年 项目12 130.26 52.52% 592.90 /
2019年 项目13 168.39 35.35% 1,730.13 /
2019年 项目14 211.11 67.69% 2,397.93交付的产品中自产设备、软件占
比较高,配套第三方产品较少
2019年 项目15 154.87 37.47% /
1,798.09交付的产品中自产设备、软件占
2019年 项目16 376.11 67.99% 比较高,配套第三方产品较少;
产品功能全面、性能较强
综上,由上表可知,公司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中部分项目毛利率较高,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4.3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获取数码科技采购发行人产品对外销售情况,判断是否实现最终销售;分析数码科技数字电视条件接收系统和数字电视前端设备业务毛利率波动情况;
2、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与数码科技之间关联交易原因、定价政策;
3、获取公司收入成本明细账,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数码科技之间销售毛利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针对毛利率较高的项目,了解毛利率较高的原因,获取其成本构成明细并与合同进行核对,核查项目材料成本结转完整性,并与第三方相类似的项目毛利率进行比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要求,披露了向数码科技销售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报告期各期向数码科技销售的产品一般作为数码科技对外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而被集成,定价公允、成本核算完整,各期销售毛利率与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基本相似,不存在重大差异;部分项目毛利率偏高,主要受具体产品构成影响,具备合理性,公司与数码科技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
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续)
天职业字[2020] 13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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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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