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
公司即期回报影响情况及防范和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措施
的核查意见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影响情况及防范和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措施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影响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2019年的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12元/股、0.11元/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2019年的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18元/股、0.17元/股。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本次交易将增厚每股收益,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预计不会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
二、防范和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将增加,从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看,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但本次相关备考财务数据和指标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总股本将继续增加,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效益可能不及预期,若公司及标的公司的合并净利润增长速度小于股本、净资产的增长速度,则上市公司存在因股本、净资产规模增大而导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本次重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为充分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标的资产整合,提升合并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在上市公司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共同商议进一步制定完善战略发展规划,明确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整合,进一步发挥规模效应,提升合并后上市公司的盈利及股东回报能力。
2、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优化成本管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一方面上市公司将充分发挥与标的公司的协同效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资金优势、品牌优势及其他管理运营经验来支持标的公司扩大业务和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对发生在业务和管理环节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有效降低成本。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上市公司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上市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体现合并后上市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分别作出了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果本次交易完成当年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1)本承诺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次交易完成当年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对即期回报摊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影响情况及防范和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措施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项目主办人签名:
方 磊 李生毅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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