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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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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
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卫
江、聂成涛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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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时
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
中:
1、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22 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1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次股东大会对 8 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通报了 2019 年度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以及独立董事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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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金情况、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证券投
资情况、利润分配等事项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
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程序均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 2
位股东持有的股份 209,987,17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82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22,271,788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72%。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0 年 5 月 14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通过网络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 8 位股东持有的股份 232,258,964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39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
决的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 8 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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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19 年度财务报告各项计提的方案;
7、《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各项议案采取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在由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各事项的表决结果分别为: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32,25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6%;反对 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3,042,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2%;反对 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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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32,25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6%;反对 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3,042,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2%;反对 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3、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32,25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6%;反对 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3,042,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2%;反对 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4、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232,25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6%;反对 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5页 共9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3,042,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2%;反对 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5、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32,25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6%;反对 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3,042,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2%;反对 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6、2019 年度财务报告各项计提的方案:
同意 232,247,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2%;反对 11,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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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3,034,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15%;反对 11,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7、《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32,25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6%;反对 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3,042,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2%;反对 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 232,167,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05%;反对 9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953,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17%;反对 91,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9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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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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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天森
经办律师:朱卫江
经办律师:聂成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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