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债务重组及优质资产抵偿债务是控股股东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采取的措施,有利于尽快解决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资金往来问题,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助力公司健康发展,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债权转让及控股股东以资抵债事项,并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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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伟 陈煦江 谢 非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李 明 刘 颖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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