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飞马: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2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于2020年5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 2 号),深圳证监局依法拟对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日前,公司收到了深圳证监局就前述事项正式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当事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马家龙创新大厦A栋601。
    
    黄壮勉,男,1970年2月出生,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时任飞马国际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费益昭,男,1979年11月出生,时任飞马国际副总经理兼董秘,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乔康,男,1985年2月出生,时任飞马国际监事,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飞马国际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飞马国际提出陈述申辩但不要求举行听证,其余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飞马国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18年5月,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方兴)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6个月。飞马国际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前海方兴借款提供担保。
    
    2018年5月,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金恒)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约定向后者转让6.5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5.5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然)与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及《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向后者转让6.6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5.5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此外,飞马国际的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与五矿信托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飞马投资可向五矿信托申请使用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0日。东莞飞马与五矿信托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华商金恒、上海长然、飞马投资履行前述合同提供担保。
    
    2018年8月,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贸易)与绵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6亿元。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高抵押合同》,为艾普贸易借款提供担保。
    
    以上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总额达24亿元(实际发生借款金额18亿元),占飞马国际2017年底净资产的58%,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8年7月至8月,飞马国际及其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方式,向上海长然、上海昌何实业有限公司转出138,234万元,其中137,459万元经深圳市合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转后,转入飞马投资。
    
    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总额达137,459万元,占飞马国际2017年底净资产的33.22%,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
    
    2018年6月29日至9月6日,飞马投资将其持有的飞马国际合计4,102万股股票质押,但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质押股份。2018年9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票质押事项下发问询函,飞马国际向飞马投资核实后于2018年9月18日进行了披露。
    
    以上质押事项,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
    
    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壮勉安排了上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股权质押事项,并向上市公司隐瞒相关情况。飞马国际时任董秘、副总经理费益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大股东股份变动情况。飞马国际时任监事乔康是办理土地抵押事项具体经办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回购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飞马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法行为,黄壮勉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黄壮勉、费益昭、乔康为飞马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飞马国际陈述申辩意见称,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担保项下,实际发生借款金额是18亿元。经复核,我局认为,该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并且不影响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总额24亿元的认定,同意对申辩提出的事实予以载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我局决定:
    
    1.对飞马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合并对黄壮勉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
    
    元罚款;
    
    3.对费益昭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4.对乔康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
    
    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飞马国际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