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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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回报股东,根据《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执行连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

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将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利润分配以现金分红

为主,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

    二、 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

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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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在公司

当年盈利且现金充足、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应充分考

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

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

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分红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制订

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提

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 10 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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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

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的条件下,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

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公司可以调整

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二)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

(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三)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四)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

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七、调整分红政策的决策机制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且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

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八、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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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

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四)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关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九、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

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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