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217号
致: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年4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25.54%股份的股东补建先生提出的临时提案。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30日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延期召开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并于2020年5月6日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下午14:40在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C1栋贵公司总部1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因贵公司董事长出差无法主持会议,由贵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王利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议题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6人,代表股份100,157,95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2679%。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829,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3%;反对2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弃权95,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829,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3%;反对2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弃权95,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
3.《关于对外投资一揽子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829,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3%;反对2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弃权95,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2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3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薛玉婷
徐 乐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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