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事项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料,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就相关事项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和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汇报,就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已将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该等资料详实,有助于董事会做出理性科学的决策;
二、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A股所有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次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安排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优先配售权,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我们认为,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资本实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事前进行了审议,同意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郑 凡 顾惠忠 谭劲松 焦树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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