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
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提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变更超募资金用途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
投资建华生物奉贤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苏治先生、姜志宏先生、赵磊先生、李颖琦女士、
杨玉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履历等
相关资料,苏治先生、姜志宏先生、赵磊先生、李颖琦女士、杨玉社先生具备履
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形,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超募资金用途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华生物奉贤基地一
期建设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超募资金用途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建华
生物奉贤基地一期建设项目”,是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因厂
房租赁导致的经营场所不确定的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建设“建华生物奉贤基地一期建设项目”事项不属
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变更超募资金用途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华生物
奉贤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周年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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