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20-047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或“公司”)于 2019 年 6月1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浙江省分行”)与公司等相关各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判决情况
案件1:
1、长城影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40000000元;
2、长城影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67994.1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此后罚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若长城影视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曲水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4、若长城影视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质押的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5、长城集团等相关人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驳回中行浙江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2
1、长城影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20000000元;
2、长城影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97286.2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此后罚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若长城影视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4、若长城影视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长城集团质押的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5、长城集团等相关人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驳回中行浙江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3
1、长城影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41211620.41元;
2、长城影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90901.6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此后以本金3600万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止;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此后以本金5211620.41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自2019年4月11日起以本金41211620.41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1日,此后以前述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均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3、长城影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行浙江省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4、若长城影视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长城集团质押的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5、长城集团等相关人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驳回中行浙江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4
1、长城影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40000000元;
2、长城影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合计894297.9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此后罚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若长城影视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曲水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4、若长城影视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长城集团质押的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5、长城集团等相关人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驳回中行浙江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公告日,长城集团已对上述部分案件进行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长城国际动漫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动漫”)于今日向长城影视提供了《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资产”)与长城动漫、长城集团等相关各方的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公司内部自查,并予以公告。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安资产
被告:长城动漫、长城集团、赵锐勇、杨逸沙、赵非凡、长城影视、杭州动漫
2、受理机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3、案件情况
根据长城动漫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描述,2017年12月11日,中安资产与长城集团等5名债权人签订了《债权收购协议》,约定由中安资产受让5名债权对长城动漫享有的债权,转让价款为20000万元。同日,中安资产与长城动漫、长城集团、赵锐勇、杨逸沙、赵非凡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同时与长城集团、赵锐勇、杨逸沙、赵非凡分别签订了《债务重组保证合同》。2017年12月13日,中安资产与长城影视签订了《债务重组差额补足合同》,约定长城影视作为差额补足人对前述《债务重组协议》、《债权收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主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债权的实现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与此同时,长城动漫及杭州动漫将其持有的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合计100%股权进行质押。
截至本公告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在收到材料后第一时间开展内部自查,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公司用印登记簿,对外担保台账等资料,均未发现公司存在与中安资产之间的任何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融资事项等;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相关审核流程,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未公告,且公司未就该担保事项进行追认,公司认为担保不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最高院2019年8月7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司认定本次担保无效,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将根据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董事会自2018年11月14日至今,陆续向长城集团就重大事项发出问询,并陆续收到长城集团的回复函。长城集团在回函中均声明“长城集团不存在关于长城影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均未正式判决生效,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应诉,并且委托律师团队处理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重要提示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且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后才能实施,在召开审议关联担保等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需要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告。
公司已经根据《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现行的《印章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新修订的内控制度对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公司加强对相关人员法规意识的培训,杜绝再次发生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内控制度健全,严格控制关联担保,上市以来没有为关联方进行过任何担保。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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