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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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受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马昌顺、
王文建出席贵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
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会议的决议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资料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0年4月17日,贵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
定召开本次会议。
    2、2019年4月21日,贵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时间、地点、方法,以及贵司
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如期在河北省石
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司董事长陈
怀荣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 2020年5月13日。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5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
13日9:15至2020年5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均与公告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并随后发布公
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第五届董事会。
    经査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签章,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5,521,10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885%。除上述股东外,贵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贵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79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
贵司董事、高管、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59,371股,占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司董事会公告通知的审议事
项一致,未出现临时修改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
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表决进行
计票、监票。提案的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245,521,1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66 % ; 反 对 155,7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245,521,1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66 % ; 反 对 155,7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 意 245,521,1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66 % ; 反 对 155,7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同 意 245,521,1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66 % ; 反 对 155,7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 意 245,521,1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66 % ; 反 对 155,7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521,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366%;反对155,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03,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3858%;反对155,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6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521,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366%;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弃权97,3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03,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3858%;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9800%;弃权97,3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43%。
    8、《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521,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366%;反对155,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03,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3858%;反对155,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6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查验,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均
由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
议的贵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建宏 律师


                                 经办律师:马昌顺 律师


                                           王文建 律师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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