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79名激励对象的50.696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实施完毕了2018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拟于近期实施完成2019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6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四、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拟于近期实施完成2019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槐 魏志华 张军力
何旭晖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