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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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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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00253-01号
    
    致: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电子”或“公司”)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本所就公司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委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已于2020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202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了《苏
    
    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4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星期二)14:00,现场会议地点为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988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已于2020年5月12日(星期二)14:00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9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薛革文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20年5月12日15:00截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低于20日,现场会议的实际召开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2,932,8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767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6,81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284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传来的载明贵公司截至2020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6,121,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83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82,93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82,93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关于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82,93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4.《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82,93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82,93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6.《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82,93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7.《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82,93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8.《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82,93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9.《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82,93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0.《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82,93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1.《关于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82,93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2.《关于授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82,93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3.《关于向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82,931,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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