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济堂:关于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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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43号
    
    ───────────────
    
    关于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圣济堂,A股证券代码:600227;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周俊生,时任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善华,时任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4年11月10日、11月26日,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并披露,同意公司为原控股股东暨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天化集团)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赤水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赤水支行)申请的5.5亿元贷款提供短期过渡性信用担保,担保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91%,担保期不超过1年。2014年11月27日,公司与农发行赤水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的实际保证期间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与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期间不一致。但直至2019年11月2日,经监管督促后,公司才进行核查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实际担保合同内容。2019年11月30日,公司公告称,赤天化集团与农发行赤水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同时解除上述《保证合同》,公司不再对上述贷款承担担保义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实际期限超过前期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期限,相关超期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关联方向银行贷款承担担保义务实际长达5年,远远超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超过1年的担保期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0.2.4条、第10.2.6条等有关规定。赤天化集团在公司审议通过为其提供1年期担保并公告的情况下,违规接受公司远超股东大会审议担保期限的关联担保。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1.5条、第2.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周俊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善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周俊生、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善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五月六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43号
    
    ───────────────
    
    关于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圣济堂,A股证券代码:600227;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周俊生,时任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善华,时任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4年11月10日、11月26日,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并披露,同意公司为原控股股东暨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天化集团)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赤水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赤水支行)申请的5.5亿元贷款提供短期过渡性信用担保,担保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91%,担保期不超过1年。2014年11月27日,公司与农发行赤水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的实际保证期间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与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期间不一致。但直至2019年11月2日,经监管督促后,公司才进行核查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实际担保合同内容。2019年11月30日,公司公告称,赤天化集团与农发行赤水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同时解除上述《保证合同》,公司不再对上述贷款承担担保义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实际期限超过前期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期限,相关超期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关联方向银行贷款承担担保义务实际长达5年,远远超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超过1年的担保期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0.2.4条、第10.2.6条等有关规定。赤天化集团在公司审议通过为其提供1年期担保并公告的情况下,违规接受公司远超股东大会审议担保期限的关联担保。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1.5条、第2.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周俊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善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周俊生、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善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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