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在202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帝欧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
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
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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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8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10.86 元/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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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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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麒麟 张 强 邹 燕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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