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第七届监事会第9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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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20-042号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9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全体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9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0年5月7日上午以传签形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叶正良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监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天士力生物拟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上市方案初步拟定如下:
    
    1、上市地点:上交所科创板。
    
    2、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3、股票面值:1.00元人民币。
    
    4、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相关资格要求的询价对象以及已在上交所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者除外)。
    
    5、发行上市时间:天士力生物将在上交所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发行,具体发行日期由天士力生物股东大会授权天士力生物董事会于上交所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予以确定。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7、发行规模:天士力生物股东大会授权天士力生物董事会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发行前股本数量和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量等,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8、定价方式:通过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9、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募集资金用途、承销方式、超额配售选择权(如适用)等事项,天士力生物将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及监管机构的意见等作进一步确认和调整。
    
    由于该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须提交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为确保天士力生物分拆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天士力生物分拆上市方案。
    
    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
    
    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0 年 5 月 8 日 登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
    
    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公司拟以天士力生物为主体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形成天士力生物独立的融资能力,支持其未来业务发展,并释放公司生物药板块价值。
    
    根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天士力生物的控股股东,应符合《若干规定》中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经核查,公司符合该等条件,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
    
    公司股票于2002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天健审[2018]1068号、天健审[2019]2578号、天健审[2020]2988号《审计报告》,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131,581.95万元、134,388.29万元及94,636.11万元,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天士力生物未经审计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007.39万元、-5,513.18万元及-35,368.50万元。
    
    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天士力生物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符合本条规定。
    
    (三)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2988号),公司2019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4,636.11万元。天士力生物2019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368.50万元(未经审计)。因此,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天士力生物的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2988号),公司2019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为1,113,032.61万元。天士力生物2019年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177,485.33万元(未经审计)。因此,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天士力生物的净资产
    
    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天健审[2020]2988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公司不存在使用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天士力生物的主要
    
    业务和资产的情形。天士力生物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截至公告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天士力生物的股份未超过天士力生物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天士力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天士力生物的股份未超过天士力生物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天士力生物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生物药产品的开发及商业化,主要聚焦心脑血管、肿瘤及自身免疫、消化代谢这三大在中国有着大量未被满足临床需求的治疗领域;公司(除天士力生物以外)的主营业务为中药及化学药领域的科研、生产制备及营销。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将进一步聚焦主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天士力生物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生物药产品的开发及商业化,主要聚焦心脑血管、肿瘤及自身免疫、消化代谢这三大在中国有着大量未被满足临床需求的治疗领域;公司(除天士力生物以外)的主营业务为中药及化学药领域的科研、生产制备及营销。天士力生物主要从事生物制剂产品的研发、商业制造以及销售及营销业务与公司所从事的保留业务中的中药及化药相关业务在业务主要产品类型上并不相同。同时,公司所从事的保留业务中涉及的主要产品与天士力生物的主要产品在药效或治疗领域等方面存在差异。公司与天士力生物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天士力生物控股股东期间,将按照本次分拆的监管规定及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天士力生物除外,下同)不从事与天士力生物及其控制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天士力生物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天士力生物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天士力生物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天士力生物分拆上市符合上交所科创板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天士力生物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天士力生物的控制权,天士力生物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天士力生物上市而发生变化。
    
    对于天士力生物,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仍为天士力生物的控股股东,天士力生物向公司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天士力生物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天士力生物与公司存在销售推广服务、商标授权、物业租赁等较小规模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系出于实际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天士力生物控股股东期间,将按照本次分拆的监管规定及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天士力生物除外,下同)与天士力生物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天士力生物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本公司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士力生物及天士力生物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天士力生物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天士力生物分拆上市符合上交所科创板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公司和天士力生物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天士力生物的资产或干预天士力生物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公司和天士力生物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天士力生物的组织机构独立于公司和其他关联方,公司和天士力生物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未有天士力生物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公司和天士力生物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天士力生物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
    
    5、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天士力生物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公司分拆天士力生物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
    
    上述议案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分拆不会影响公司对天士力生物的控股地位。本次分拆完成后,天士力生物仍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预计本次分拆完成后,天士力生物将直接对接资本市场,可利用新的上市平台支持其未来业务发展,并释放公司生物药板块价值。从业绩提升角度,天士力生物业绩的增长将同步反映到公司的整体业绩中,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稳健性;从价值发现角度,天士力生物分拆上市有助于其内在价值的充分释放,公司所持有的天士力生物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流动性也将显著改善;从结构优化角度,天士力生物分拆上市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鉴于此,公司分拆天士力生物至科创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如下:
    
    公司与天士力生物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做到了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各业务板块间能够独立自主运营。本次分拆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经营运作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保持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若干规定》的要求。
    
    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其中独立财务顾问将承担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分拆是否符合《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在天士力生物在科创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
    
    天士力生物科创板上市后,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通过本次分拆,天士力生物将依托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平台独立融资,促进未来业务发展,并释放公司生物药板块价值。本次分拆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天士力生物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于公司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特说明如下: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本次分拆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分拆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分拆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分拆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根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分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的背景
    
    1、产业政策支持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等政策,从给予国家医保政策优惠及针对解决严重威胁人民健康及生命的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的新药给予优先审评及加速审批机制等方面为生物药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2、生物药行业市场前景广阔
    
    在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支付能力增加的驱动下,中国生物药市场规模的增速远快于中国整体医药市场与其他细分市场增速,具有吸引力且潜力巨大。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自2018年至2023年,中国的心脑血管、肿瘤及自身免疫以及消化代谢三大领域的生物药市场预计会分别以年复合增长率 35.6%、56.4%及17.2%增长,超越对应类别医药市场的预测增长率,2023年市场规模(按批发收入计)将达到人民币1,969亿元。
    
    3、天士力生物长期深耕生物药市场,具有先发优势
    
    天士力生物是中国领先的创新型生物药公司,拥有完整的从实验室到临床使用的研产销一体化生物药商业化平台,其聚焦心脑血管、肿瘤及自身免疫、消化代谢这三大在中国有着大量未被满足医疗需求的治疗领域的生物药产品,在上述治疗领域中具有先发优势。
    
    基于研产销一体化的生物药商业化平台,天士力生物已拥有多个生物药项目的广泛产品组合,成功开发并商业化了主打生物药产品“注射用重组人尿激酶原”(商品名“普佑克”)。普佑克是中国十一五期间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资助”的首只获批I类生物药。2017年7月起,普佑克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销售实现快速增长。除在治疗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方面的确定优势外,普佑克亦对其他血栓形成的相关适应症有潜在疗效,具备成为中国重磅溶栓药物的极大潜力。
    
    (二)本次分拆上市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
    
    1、巩固天士力生物核心竞争力,深化公司生物药产业布局
    
    通过本次分拆上市,天士力生物将得以充实资本实力,加大产品的研发投入及营销活动投入,有助于提升公司科研实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天士力生物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将有助于强化其在生物药领域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及盈利能力,有效深化在生物药领域的战略布局,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天士力生物综合优势,促进持续健康的长远发展。
    
    2、对接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资本实力
    
    本次分拆上市将为天士力生物提供独立的资金募集平台,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功能和优势,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融资灵活性和效率,有助于降低资金成本,为天士力生物巩固核心竞争优势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未来天士力生物可借助资本市场进行各项资本运作,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实现跨越式发展。
    
    3、优化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
    
    目前天士力生物已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分拆上市后,天士力生物潜在价值在资本市场得到充分体现的同时,可以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天士力生物独立进入资本市场后将直接接受资本市场的检验,通过上市引入新股
    
    东等从股东结构层面改善治理,资本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将直接参与到公司重大
    
    事项的决策中来。分拆上市有利于优化天士力生物的治理结构,激发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
    
    4、释放内在价值,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提升天士力生物经营与财务透明度及公司治理水平,向股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公司和天士力生物各自更为清晰的业务及财务状况,有利于资本市场对公司不同业务进行合理估值,使公司优质资产价值得以在资本市场充分体现,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三)本次分拆的可行性
    
    本次分拆符合《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
    
    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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