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42层 邮编:518009
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09,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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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
目 录
第一节 反馈意见回复..................................................................................................................... 5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三....................................................... 5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四...................................................... 46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五...................................................... 55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六...................................................... 60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七...................................................... 63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八...................................................... 72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九...................................................... 79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十...................................................... 92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十一.................................................... 96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十二................................................... 103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十三................................................... 115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十四................................................... 123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十五................................................... 146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二十七................................................. 157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二十九................................................. 161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三十................................................... 176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三十一................................................. 177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四十五................................................. 180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四十九................................................. 180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五十................................................... 182
第二节 新增报告期更新............................................................................................................. 18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8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8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83
四、发行人的设立........................................................... 18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89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18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89
八、发行人的业务........................................................... 19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9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9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20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0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0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0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5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206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07
二十三、结论意见........................................................... 207
第三节 签署页............................................................................................................................... 20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G/SZ/A3549/FY/2019-206
致: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6月12日向发行人下发了第19094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基准日扩展至2019年6月30日,报告期更新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对《一次反馈意见》所涉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内容进行了验证与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
第一节 反馈意见回复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三
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截至招股说明书披露日,有2名法人股东、1名自然人股东,智能人、云智慧2名法人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等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2)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云智慧的控制权归属、出资人信息及出资资金来源,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及其定价原则,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4)自盛视实业设立至2005年7月第一次股权转让,黄进光持股系代持关系,魏清持股系为其预留股权,魏清、黄进光所持有的股权实际由瞿磊、沈伟文履行了出资义务。请说明上述代持关系的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5)2009年5月,沈伟文将其占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瞿磊,对应的注册资本1,005万元,该次股权转让实际转让价格为 636 万元。请公司说明沈伟文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与实际转让价格不一致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是否构成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6)2009年6月,为避免《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限制与要求,瞿磊将5%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妹夫彭维超代持。2015年9月,彭维超将持有的5.00%股权还原给瞿磊,终止代持关系。请公司说明上述代持行为的效力、是否因规避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上述代持关系的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7)说明股东的锁定、减持等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等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合理,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资金来源合法,除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增资及股权转让不涉及税收缴纳情况;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不涉及有权机关前置核准,且均已履行公司决策程序;除瞿磊与彭维超2009年6月为建立代持关系(已于2015年9月予以代持还原)而进行股权转让外,其他历次股权转让真实,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已解除委托持股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盛视科技设立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经历了10次增资、5次股权转让。
1.1999年2月,第一次增资
事项 情况说明
增资情况 盛视实业的股东之瞿磊、沈伟文各认缴100万元
资金来源 瞿磊、沈伟文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增资原因及合理性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向公司增资,具备合理性
价格及定价依据 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价依据为原注册资本价
瞿磊与沈伟文分别于1999年1月20日以货币资金实缴100万元,合
增资款项支付情况 计200万元,深圳财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验资报告》(深财验字
[1999]第096号)
税收缴纳情况 该次增资全部为现金出资,不涉及缴纳相关税费
公司决策程序 1999年1月6日,盛视实业已就本次增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决议
本次增资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1999年2月2日,盛视实业在深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增资的工商登记
2.2001年4月,第二次增资
事项 情况说明
盛视实业的股东之瞿磊、沈伟文各认缴90万元,魏清认缴15万元,
增资情况
黄进光认缴5万元
魏清、黄进光就其所持的预留股权、代持股权自始未实际出资,本
资金来源 次增资的实际出资人仍为瞿磊、沈伟文,瞿磊、沈伟文资金来源于
自有资金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向公司增资,具备合理
增资原因及合理性
性
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价依据为原注册资本
价格及定价依据
价
瞿磊、沈伟文、魏清、黄进光于2001年3月28日以货币资金实缴
200 万元,深圳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验资报告》(光明验资
增资款项支付情况
报字[2000]第036号);实际由瞿磊、沈伟文分别以货币资金实缴
100万元,合计200万元
税收缴纳情况 该次增资全部为现金出资,不涉及缴纳相关税费
2001年3月1日,盛视实业已就本次增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决
公司决策程序
议
本次增资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01年4月2日,盛视实业在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增资的工商登记
3.2002年7月,第三次增资
事项 情况说明
由未分配利润转增400万元,剩余的110万元由瞿磊、沈伟文各自
增资情况
以55万元现金方式出资
资金来源 瞿磊、沈伟文资金来源于公司未分配利润及自有资金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向公司增资,具备合理
增资原因及合理性
性
价格及定价依据 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价依据为原注册资本
价
瞿磊、沈伟文于2002年7月19日以货币资金合计实缴110万元,
截至2002年7月19日止以未分配利润转增400万元,深圳市中洲
增资款项支付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22日,已出具《验资报告》
(深中洲(2002)验字第187号)
本次增资的400万元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缴纳情况 盛视有限于2015年12月7日已就缓交历次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事
宜取得地方税务部门的备案
2002年7月15日,盛视实业已就本次增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
公司决策程序
决议
本次增资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02年7月31日,盛视实业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增资的工商登记
4.2005年7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事项 情况说明
魏清将其持有发行人4.45%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瞿磊、将其持有发
转让情况 行人 2.67%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沈伟文;黄进光将其持有发行人
1.78%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沈伟文
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不涉及转让价款支付
(1)根据盛视实业设立时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
例》(该条例于1993年7月1日实施,2006年11月28日废止)
第 15 条规定,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其
中至少应有一人在特区有住所,且公司设立时深圳市工商局的《填
报说明》第三条要求“自然人作为股东的至少有一人具有深圳市常住
转让原因及合理性
户口”,但在盛视实业设立时,瞿磊、沈伟文及魏清均尚未取得深圳
户口,故请持有深圳户口的黄进光通过代持股权的方式协助设立盛
视实业。随着盛视实业经营达到稳定状态,公司对股权情况进行了
清理,黄进光代持的盛视有限股权行为即时终止。
(2)魏清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的前同事,瞿磊邀请
魏清参与设立公司,负责市场信息业务,并为其预留了股权、实缴
了出资,但魏清直至2005年7月股权转让之前未实际在盛视实业
入职。随着盛视实业经营达到稳定状态,公司对股权情况进行了清
理,收回了对魏清的预留股权。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为解除股权代持及收回预留股权,具备
合理性。
本次转让系解除股权代持及收回预留股权,魏清、黄进光未实际出
价格及定价依据
资,故而转让价格定为1元
根据对瞿磊、沈伟文、魏清的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收回预留
转让价款支付情况
股权或代持还原,不涉及转让价款支付
本次股权转让系对魏清、黄进光持有的股权予以还原,不存在个人
税收缴纳情况
利得,不涉及税收缴纳情况
2005年7月26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
公司决策程序
决议
深圳高交所于2005年7月27日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深高交
所见[2005]字第2360号),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各方当事人
股权转让见证
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当事人签字属实,各方当事人在深圳高交
所发生的交易过程真实
本次转让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05年7月28日,公司已在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深圳市工商局完成股权转让工商登记
5.2005年9月,第四次增资
事项 情况说明
由未分配利润转增550万元,剩余的450万元由瞿磊、沈伟文各自
增资情况
以225万元现金方式出资
资金来源 瞿磊、沈伟文资金来源于公司未分配利润及自有资金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向公司增资,具备合理
增资原因及合理性
性
价格及定价依据 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价依据为原注册资本
价
瞿磊、沈伟文于2005年8月26日以货币资金合计实缴450万元,
截至2005年8月15日止以未分配利润转增550万元,深圳光明会
增资款项支付情况
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29日已出具《验资报告》
(光明验资报字[2005]第186号)
本次增资的550万元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缴纳情况 盛视有限于2015年12月7日已就缓交历次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事
宜取得地方税务部门的备案
2005年8月15日,盛视有限已就本次增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
公司决策程序
决议
本次增资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05年9月6日,盛视有限在
核准程序
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增资的工商登记
6.2009年5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事项 情况说明
沈伟文将其持有发行人50%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瞿磊,实际转让价
转让情况
格为636万元
资金来源 瞿磊自有资金
沈伟文因身体原因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瞿磊协商转让所持有的
转让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股权,具备合理性
截至沈伟文转让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10万元(沈伟文股权比例
为50%),沈伟文从公司设立至2009年5月股权转让期间,实际
出资金额为人民币530万元,其他出资金额部分均为未分配利润转
定价及定价依据
增股本所致。在沈伟文退出转让股权时,考虑到瞿磊的承受能力,
由沈伟文和瞿磊协商以沈伟文历次实际出资额附加20%的收益,即
以636万元的价格进行股权转让
转让价款支付情况 根据对瞿磊和沈伟文的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未产生溢价,未缴纳税款
公司决策程序 2009年5月11日,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决议
深圳高交所于2009年5月11日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深高交
股权转让见证 所见[2009]字第03653号),证明各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时的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当事人签字属实
本次转让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09年5月20日,公司已在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深圳市工商局完成股权转让工商登记
7.2009年6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事项 情况说明
转让情况 瞿磊将其持有发行人5%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彭维超
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转让系建立代持关系,不涉及转让价款支付
沈伟文于2009年5月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由两人变更为一人,
鉴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
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
转让原因及合理性 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瞿磊考虑到《公司法》所规定的
一人有限责任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将其所
持有盛视有限5%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彭维超,并由彭维超
代为持有
本次股权转让系基于上述原因建立股权代持,故而转让价格定为1
价格及定价依据
元
根据瞿磊和彭维超的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建立代持关系,不
转让价款支付情况
涉及转让价款支付
本次股权转让系建立股权代持,不存在个人利得,不涉及税收缴纳
税收缴纳情况
情况
2009年6月9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决
公司决策程序
议
深圳高交所于2009年6月9日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深高交
股权转让见证 所见[2009]字第04702号),证明各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时的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当事人签字属实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本次转让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09年6月23日,公司已在
深圳市工商局完成股权转让工商登记
8.2011年5月,第五次增资
事项 情况说明
由瞿磊、彭维超以未分配利润转增2,000万元,彭维超为瞿磊代持
增资情况
公司股权,瞿磊为本次增资的实际出资人
资金来源 瞿磊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未分配利润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向公司增资,具备合理
增资原因及合理性
性
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价依据为原注册资本
价格及定价依据
价
本次增资以截至2011年3月31日止的未分配利润转增2,000万元,
增资款项支付情况 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5月5日已出具《验资报告》
(深联创立信所(内)验字[2011]24号)
本次增资的2,000万元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暂未缴纳个人所得
税收缴纳情况 税,盛视有限于2015年12月7日已就缓交历次转增股本个人所得
税事宜取得地方税务部门的备案
2011年4月6日,盛视有限已就本次增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决
公司决策程序
议
本次增资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11年5月13日,盛视有限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增资的工商登记
9.2012年4月,第六次增资
事项 情况说明
由瞿磊、彭维超以未分配利润转增1,000万元,彭维超为瞿磊代持
增资情况
公司股权,瞿磊为本次增资的实际出资人
资金来源 瞿磊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未分配利润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向公司增资,具备合理
增资原因及合理性
性
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价依据为原注册资本
价格及定价依据
价
本次增资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未分配利润转增1,000万元,
增资款项支付情况 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4月13日已出具《验资报告》
(深联创立信所(内)验字[2012]21号)
本次增资的1,000万元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暂未缴纳个人所得
税收缴纳情况 税,盛视有限于2015年12月7日已就缓交历次转增股本个人所得
税事宜取得地方税务部门的备案
2012年1月30日,盛视有限已就本次增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
公司决策程序
决议
本次增资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12年4月19日,盛视有限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增资的工商登记
10.2014年6月,第七次增资
事项 情况说明
由瞿磊、彭维超以未分配利润转增3,100万元,彭维超为瞿磊代持
增资情况
公司股权,瞿磊为本次增资的实际出资人
资金来源 瞿磊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未分配利润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向公司增资,具备合理
增资原因
性
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价依据为原注册资本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价
本次增资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未分配利润转增3,100万元,
增资款项支付情况 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5月31日已出具《验资报告》
(深联创立信所(内)验字[2014]7号)
本次增资的3,100万元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暂未缴纳个人所得
税收缴纳情况 税,盛视有限于2015年12月7日已就缓交历次转增股本个人所得
税事宜取得地方税务部门的备案
公司决策程序 2014年6月24日,盛视有限已就本次增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
决议
本次增资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14年6月24日,盛视有限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增资的工商登记
11.2015年9月,第四次股权转让、第八次增资
(1)第四次股权转让
事项 情况说明
转让情况 彭维超将其持有公司5%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瞿磊
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不涉及转让价款支付
公司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后,公司增加了股东的数量可以避免一人有
转让原因及合理性
限公司限制,对彭维超的股权代持予以还原,具备合理性
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系解除股权代持,故而转让价格定为1元
根据瞿磊和彭维超的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不涉及
转让价款支付情况
转让价款支付
本次股权转让系解除股权代持,不存在个人利得,不涉及税收缴纳
税收缴纳情况
情况
2015年9月9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决
公司决策程序
议
深圳联交所于2015年9月9日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JZ20150
股权转让见证 909129),证明各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的意思表示
真实,各方当事人签字属实
本次转让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15年9月14日,公司已在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深圳市工商局完成股权转让工商登记
(2)第八次增资
事项 情况说明
增资情况 由盛视有限员工持股平台云智慧认缴890万元
资金来源 员工自有资金
增资原因及合理性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并对公司员工实施股权
激励,引入云智慧向公司增资具备合理性
增资价格为1.25元/注册资本,定价以公司2014年末净资产为基础,
价格及定价依据
参考每股净资产确定
本次增资为认缴出资,暂未实缴出资,其中云智慧于2015年10月
增资款项支付情况 将其持有发行人3.33%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智能人,本次增资款支
付情况参见发行人第九次增资的增资款支付情况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为新增股东认缴出资,不涉及缴纳相关税费
2015年9月9日,盛视有限已就本次增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决
公司决策程序
议
本次增资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15年9月14日,盛视有限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增资的工商登记
12.2015年10月,第五次股权转让、第九次增资
(1)第五次股权转让
事项 情况说明
转让情况 云智慧将其持有发行人3.33%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智能人
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转让系以未实缴出资份额转让,不涉及转让价款支付
2015年9月,公司引入员工持股平台云智慧,在公司梳理云智慧的
入股员工的过程中,为避免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 人的
转让原因及合理性 限制,遂引入新的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并重新分配了两个合伙平
台的持股份额,将云智慧认缴的一部分股份转让给智能人,具备合
理性
云智慧向智能人转让的股权系其认缴的股权份额,尚未实缴出资,
价格及定价依据
故而转让价格定为1元
转让价款支付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系以未实缴出资份额转让,不涉及转让价款支付
本次转让的股权系未实缴出资的份额,不存在转让利得,不涉及税
税收缴纳情况
收缴纳情况
2015年10月15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
公司决策程序
决议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于2015年10月15日出具《公证书(》[2015]
股权转让见证 深前证字第 007217 号),证明云智慧和智能人签订了《股权转让
协议书》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本次转让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15年10月16日,公司已在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深圳市市监局完成股权转让工商登记
(2)第九次增资
事项 情况说明
增资情况 由盛视有限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认缴300万元
资金来源 员工自有资金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并对公司员工实施股权
增资原因及合理性
激励,引入智能人向公司增资具备合理性
增资价格为1.25元/注册资本,定价以公司2014年末净资产为基础,
价格及定价依据
参考每股净资产确定
2015年10月28日,云智慧实缴出资737.5万元、智能人实缴出资
750万元,云智慧和智能人合计出资1,487.5万元,其中实缴注册资
增资款项支付情况 本1,190万元,余下297.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0月29日已出具《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5]第311009号)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全部为现金出资,不涉及缴纳相关税费
2015年10月15日,盛视有限已就本次增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
公司决策程序
决议
本次增资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15年10月16日,盛视有限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增资的工商登记
13.2016年6月,股份公司增资
事项 情况说明
增资情况 由股东云智慧和智能人合计认缴168万股
资金来源 员工自有资金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并对公司员工实施股权
增资原因及合理性
激励,云智慧、智能人继续向公司增资具备合理性
增资价格为2元/股,定价以公司改制基准日经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
价格及定价依据
基础,参考每股净资产1.71元,适当上浮取整确定
2016年6月28日,云智慧实缴出资77万元、智能人实缴出资259
万元,云智慧和智能人合计出资336万元,其中实缴注册资本168万
增资款项支付情况 元,余下16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2016年6月29日已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
第310656号)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全部为现金出资,不涉及缴纳相关税费
2016年6月24日,盛视科技已就本次增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
公司决策程序
决议
本次增资不涉及外部前置核准程序,2016年6月29日,盛视科技
有权机关核准程序
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增资的工商登记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相关股东会/大会决议、支付凭证、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见证文件、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变更核准文件;
2.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3.就增资事宜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取得关于缓交历次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部门的备案文件;
4.就股权转让事宜取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访谈记录、主管部门就税收缴纳情况出具的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合理,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资金来源合法,除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增资及股权转让不涉及税收缴纳情况;
2.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不涉及有权机关前置核准,且均已履行公司决策程序;除瞿磊与彭维超2009年6月为建立代持关系(已于2015年9月予以代持还原)而进行股权转让外,其他历次股权转让真实,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已解除委托持股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3.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历次股本形成及股权变化”中予以补充披露。
二、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一)发行人股东瞿磊、云智慧、智能人均为适格股东,除云智慧合伙人瞿飞为瞿磊的胞妹、智能人合伙人王和平为云智慧合伙人郭龙生的姐夫之外,云智慧及智能人其他合伙人之间及合伙人与瞿磊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智能人、云智慧、瞿磊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但均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1.发行人股东瞿磊、云智慧、智能人均为适格股东
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仅为瞿磊,其为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不属于:
(1)现任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公务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党政机关在职干部;
(3)现役军人;
(4)行业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分管该行业的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配偶或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瞿磊不存在相关规定其不得作为公司股东的禁止情形,其为发行人的适格股东。
云智慧和智能人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均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住所;云智慧和智能人的合伙人均为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等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其中王峣为退休返聘人员),且不属于:
(1)现任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公务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党政机关在职干部;
(3)现役军人;
(4)行业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分管该行业的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配偶或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智能人及云智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并且其合伙人不存在相关规定其不得作为公司股东的禁止情形,其均为发行人的适格股东。
2.除云智慧合伙人瞿飞为瞿磊的胞妹、智能人合伙人王和平为云智慧合伙人郭龙生的姐夫之外,云智慧及智能人其他合伙人之间及合伙人与瞿磊之间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
云智慧合伙人瞿飞为瞿磊的胞妹,智能人合伙人王和平为云智慧合伙人郭龙生的姐夫,除该等亲属关系外,云智慧及智能人其他合伙人之间及合伙人与瞿磊之间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
3.智能人、云智慧、瞿磊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但均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瞿磊担任智能人及云智慧的普通合伙人,分别持有智能人 44.89%、云智慧8.59%的合伙份额,并对云智慧和智能人有关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合伙资产的处分等事项拥有决定权,瞿磊为智能人及云智慧的实际控制人,智能人、云智慧及瞿磊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瞿磊、云智慧、智能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关系,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亦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4.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及其股东核查表,并对其进行了访谈;
2.核查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合伙协议以及其合伙人出资凭证和股东核查表,并检索公示系统;
3.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银行流水;
4.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本所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
5.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6.核查云智慧和智能人的合伙人出资凭证和股东核查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东瞿磊、云智慧、智能人均为适格股东,除云智慧合伙人瞿飞为瞿磊的胞妹、智能人合伙人王和平为云智慧合伙人郭龙生的姐夫之外,云智慧及智能人其他合伙人之间及合伙人与瞿磊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智能人、云智慧、瞿磊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但均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2.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三、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云智慧的控制权归属、出资人信息及出资资金来源,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及其定价原则,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均归属于瞿磊
云智慧的普通合伙人为瞿磊、赖时伍,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赖时伍;智能人的普通合伙人为瞿磊、苗应亮,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苗应亮。
根据智能人和云智慧的《合伙协议》,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云智慧对有关合伙企业的事项处理安排如下:
(1)《合伙协议》第10条第5项约定,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名,由全体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加入本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2)《合伙协议》第15条第1款第3项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维持合伙企业的资产,且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
(3)《合伙协议》第15条第1款第4项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名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同意现有合伙人转让或追加出资及调整合伙人份额需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
(4)《合伙协议》第24条约定,有限合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经普通合伙人瞿磊同意,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合伙协议》第26条约定,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自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离职或退休,该合伙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可以继续保留合伙人身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该合伙人需转让全部财产份额至普通合伙人瞿磊或其指定的人;其他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如果违反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制度,损害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合伙企业利益而被出名或被开除者,应无条件将名下剩余股份转让至普通合伙人瞿磊或其指定的人。
(6)《合伙协议》第27条第5款约定,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如其继承人要退回出资转让财产份额,需转让给普通合伙人瞿磊或其指定的受让人。
根据《合伙协议》的上述约定,虽然瞿磊不为云智慧、智能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但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云智慧和智能人两个合伙企业中有关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合伙资产的处分等事项拥有一定的决定权,同时鉴于云智慧和智能人除瞿磊外的其他普通合伙人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及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的上下级关系,本所律师认为,瞿磊实际拥有云智慧、智能人的控制权。
(二)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人均为公司员工并以自有资金出资,在选定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时,以员工职位的重要性、工作能力及历史贡献等综合因素作为遴选合伙人的依据
公司在选定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时,以员工职位的重要性、工作能力及历史贡献等综合因素作为遴选合伙人的依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云智慧、智能人合伙人的资金来源、任职等基本情况如下:
1.云智慧序号 姓 名 合伙人类别 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 资金来源
1 瞿 磊 普通合伙人 董事长 自有资金
2 赖时伍 普通合伙人 副总经理 自有资金
3 黄 鑫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自有资金
4 瞿 飞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武汉)行政总监 自有资金
5 胡 刚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自有资金
6 龚 涛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自有资金
7 陈芳明 有限合伙人 集成服务部项目总监 自有资金
8 向克俊 有限合伙人 营销部营销总监兼市场总监 自有资金
9 岳 超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10 胡长柏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武汉)经理 自有资金
11 李 军 有限合伙人 集成服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
12 谭健生 有限合伙人 营销支持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13 黄 飞 有限合伙人 营销部区域经理 自有资金
序号 姓 名 合伙人类别 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 资金来源
14 陈少强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15 张阳珠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与产品规划部商务经理 自有资金
16 詹淦亮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17 巫晓月 有限合伙人 营销支持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18 吴 勇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经理 自有资金
19 彭锦文 有限合伙人 硬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20 张 刚 有限合伙人 营销支持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21 沈慧玮 有限合伙人 集成服务部主管 自有资金
22 陈春平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23 舒 岳 有限合伙人 集成服务部技术支持 自有资金
24 史 甜 有限合伙人 澳门盛视项目协调员 自有资金
25 张 源 有限合伙人 营销部销售经理 自有资金
26 杨 纲 有限合伙人 集成服务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27 陈勇勇 有限合伙人 集成服务部技术支持 自有资金
28 唐新云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29 林继中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30 张场庆 有限合伙人 生产与调试测试部技术员 自有资金
31 周 敏 有限合伙人 硬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32 刘胜龙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33 谷 娟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会计主管 自有资金
34 石 浩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35 彭玉宇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36 周佳菊 有限合伙人 营销支持部助理 自有资金
37 胡军会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38 黄正钟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39 董华伟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序号 姓 名 合伙人类别 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 资金来源
40 刘建波 有限合伙人 集成服务部技术支持 自有资金
41 赖泰彬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42 郭龙生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2.智能人序号 姓 名 合伙人类别 任职岗位 资金来源
1 瞿 磊 普通合伙人 董事长 自有资金
2 苗应亮 普通合伙人 研发中心(武汉)总经理 自有资金
3 蒋 冰 有限合伙人 总经理 自有资金
4 沈伟文 有限合伙人 集成服务部高级技术支持 自有资金
5 王 峣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武汉)总工程师 自有资金
6 关庆佳 有限合伙人 保密总监 自有资金
7 高 宁 有限合伙人 审计部审计总监 自有资金
8 秦 操 有限合伙人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自有资金
9 王和平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二部)经理 自有资金
10 何 旋 有限合伙人 嵌入式研发部副经理 自有资金
11 宋 瑜 有限合伙人 营销支持部副经理 自有资金
12 胡 伟 有限合伙人 软件研发部(一部)经理 自有资金
13 陆莉丽 有限合伙人 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 自有资金
14 魏新建 有限合伙人 集成服务部副经理 自有资金
15 程连强 有限合伙人 设计工艺部经理 自有资金
16 罗富章 有限合伙人 硬件研发部经理 自有资金
17 汤常敏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与成本控制部采购员 自有资金
18 谢佳友 有限合伙人 质量控制部经理 自有资金
19 李 松 有限合伙人 营销部销售 自有资金
20 何建明 有限合伙人 营销部销售经理 自有资金
21 张同永 有限合伙人 集成服务部副经理 自有资金
序号 姓 名 合伙人类别 任职岗位 资金来源
22 张 浒 有限合伙人 人工智能算法部副经理 自有资金
23 陈 涛 有限合伙人 生产与调试测试部经理 自有资金
24 王妙燕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与成本控制部经理 自有资金
25 杨明辉 有限合伙人 人力资源部经理 自有资金
26 覃 武 有限合伙人 营销部销售经理 自有资金
27 张新桂 有限合伙人 嵌入式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28 戎成功 有限合伙人 嵌入式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29 肖武平 有限合伙人 嵌入式研发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30 杨 勇 有限合伙人 营销部(武汉)技术支持 自有资金
31 艾安娜 有限合伙人 智能视觉算法部工程师 自有资金
32 孙 燕 有限合伙人 营销部(武汉)销售助理 自有资金
(三)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原则
1.云智慧
(1)合伙企业设立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云智慧自2015年9月2日设立,设立时的合伙结构和出资份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份额(%)
1 瞿 磊 240.00 40.00
2 胡 刚 180.00 30.00
3 赖时伍 180.00 30.00
合 计 600.00 100.00
(2)合伙企业增资至737.5万元
2015年10月21日,云智慧进行第一次增资,增资后的合伙结构和出资份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份额(%)
1 瞿 磊 295.00 40.00
2 胡 刚 221.25 30.00
3 赖时伍 221.25 30.00
合 计 737.50 100.00
(3)合伙企业份额转让
2015年10月22日,云智慧进行合伙份额转让,转让价格及定价原则如下表所示: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份额(%) 转让价格(元)
1 陈芳明 2.71 1.00
2 陈少强 1.02 1.00
3 龚 涛 11.86 1.00
4 胡军会 0.34 1.00
5 瞿 磊 胡长柏 1.69 1.00
6 黄 鑫 14.41 1.00
7 林希南 0.85 1.00
8 巫晓月 0.85 1.00
9 张阳珠 0.85 1.00
10 何正洁 0.51 1.00
11 黄 飞 1.02 1.00
12 李 军 1.50 1.00
13 林继中 0.51 1.00
14 刘胜龙 0.51 1.00
15 胡 刚 彭锦文 0.85 1.00
16 彭玉宇 0.34 1.00
17 沈慧玮 0.51 1.00
18 谭健生 1.02 1.00
19 唐新云 0.51 1.00
20 向克俊 2.54 1.00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份额(%) 转让价格(元)
21 杨 纲 0.51 1.00
22 袁志钢 0.85 1.00
23 岳 超 2.54 1.00
24 詹淦亮 0.85 1.00
25 张场庆 0.51 1.00
26 张 媛 0.51 1.00
27 陈勇勇 0.51 1.00
28 史 甜 0.51 1.00
29 赖时伍 舒 岳 0.51 1.00
30 张 刚 0.51 1.00
31 瞿 飞 14.40 1.00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的定价原则为云智慧原合伙人将其暂未实缴出资的认缴部分合伙份额以1.00元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后,合伙结构和出资份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份额(%)
1 胡 刚 106.25 14.41
2 黄 鑫 106.25 14.41
3 瞿 飞 106.25 14.40
4 赖时伍 100.00 13.56
5 龚 涛 87.50 11.86
6 瞿 磊 40.00 5.42
7 陈芳明 20.00 2.71
8 向克俊 18.75 2.54
9 岳 超 18.75 2.54
10 胡长柏 12.50 1.69
11 李 军 11.25 1.50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份额(%)
12 陈少强 7.50 1.02
13 谭健生 7.50 1.02
14 黄 飞 7.50 1.02
15 巫晓月 6.25 0.85
16 张阳珠 6.25 0.85
17 林希南 6.25 0.85
18 彭锦文 6.25 0.85
19 詹淦亮 6.25 0.85
20 袁志钢 6.25 0.85
21 何正洁 3.75 0.51
22 张 媛 3.75 0.51
23 张 刚 3.75 0.51
24 唐新云 3.75 0.51
25 刘胜龙 3.75 0.51
26 林继中 3.75 0.51
27 杨 纲 3.75 0.51
28 张场庆 3.75 0.51
29 沈慧玮 3.75 0.51
30 史 甜 3.75 0.51
31 舒 岳 3.75 0.51
32 陈勇勇 3.75 0.51
33 胡军会 2.50 0.34
34 彭玉宇 2.50 0.34
合 计 737.50 100
(4)新增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增资至785.625万元
2016年6月23日,云智慧新增合伙人并增加合伙企业资本,新增合伙人及出资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新增合伙人 原合伙人 新增认缴出资额(万元)
1 -- 谭健生 2.50
2 -- 黄 鑫 2.50
3 -- 黄 飞 2.50
4 吴 勇 -- 6.25
5 周 敏 -- 3.75
6 张 源 -- 3.75
7 陈春平 -- 3.75
8 谷 娟 -- 3.125
9 石 浩 -- 3.125
10 周佳菊 -- 2.50
11 苏晓羽 -- 2.50
12 马 滔 -- 2.50
13 郭帅凯 -- 2.50
14 黄正钟 -- 1.875
15 赖泰彬 -- 1.25
16 郭龙生 -- 1.25
17 董华伟 -- 1.25
18 刘建波 -- 1.25
合 计 48.125
本次新增合伙人及增资后,合伙结构和出资份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份额(%)
1 黄 鑫 108.75 13.84
2 胡 刚 106.25 13.52
3 瞿 飞 106.25 13.52
4 赖时伍 100.00 12.73
5 龚 涛 87.50 11.14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份额(%)
6 瞿 磊 40.00 5.09
7 陈芳明 20.00 2.55
8 向克俊 18.75 2.39
9 岳 超 18.75 2.39
10 胡长柏 12.50 1.59
11 李 军 11.25 1.43
12 谭健生 10.00 1.27
13 黄 飞 10.00 1.27
14 陈少强 7.50 0.95
15 巫晓月 6.25 0.80
16 张阳珠 6.25 0. 80
17 林希南 6.25 0. 80
18 彭锦文 6.25 0. 80
19 詹淦亮 6.25 0. 80
20 袁志钢 6.25 0. 80
21 吴 勇 6.25 0. 80
22 何正洁 3.75 0.48
23 张 媛 3.75 0.48
24 张 刚 3.75 0.48
25 唐新云 3.75 0.48
26 刘胜龙 3.75 0.48
27 林继中 3.75 0.48
28 杨 纲 3.75 0.48
29 张场庆 3.75 0.48
30 沈慧玮 3.75 0.48
31 史 甜 3.75 0.48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份额(%)
32 舒 岳 3.75 0.48
33 陈勇勇 3.75 0.48
34 周 敏 3.75 0.48
35 张 源 3.75 0.48
36 陈春平 3.75 0.48
37 谷 娟 3.125 0.40
38 石 浩 3.125 0.40
39 胡军会 2.50 0.32
40 彭玉宇 2.50 0.32
41 周佳菊 2.50 0.32
42 苏晓羽 2.50 0.32
43 郭帅凯 2.50 0.32
44 马 滔 2.50 0.32
45 黄正钟 1.875 0.24
46 刘建波 1.25 0.16
47 赖泰彬 1.25 0.16
48 郭龙生 1.25 0.16
49 董华伟 1.25 0.16
合 计 785.625 100.00
(5)合伙企业份额转让
云智慧从设立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退伙共进行了 3批合伙份额转让,转让的有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入伙 退伙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份额 认缴出资额 转让价格 定价原则
时间 时间 (%) (万元) (万元)
2015. 根据云智
2017. 袁志钢 瞿 磊 0.80 6.25 10.20
10.22 慧《合伙协
07.11
2016. 郭帅凯 瞿 磊 0.32 2.50 4.08 议》关于退
06.23 伙的约定,
2015. 以发行人
何正洁 瞿 磊 0.48 3.75 8.61
10.22 上年度经
2015. 2018. 审计的净
张 媛 瞿 磊 0.48 3.75 8.61
10.22 07.23 资产作价
2016. 进行转让
马 滔 瞿 磊 0.32 2.50 5.74
06.23
2016.
苏晓羽 瞿 磊 0.32 2.50 8.80
06.23 2019.
2015. 04.19
林希南 瞿 磊 0.80 6.25 22.00
10.22
2.智能人
(1)合伙企业设立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自2015年10月14日设立,设立时的合伙结构和出资份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份额(%)
1 瞿 磊 552.00 92.00
2 关庆佳 3.00 0.50
3 高 宁 3.00 0.50
4 程连强 3.00 0.50
5 陆莉丽 3.00 0.50
6 杨明辉 3.00 0.50
7 秦 操 3.00 0.50
8 王妙燕 3.00 0.50
9 胡从松 3.00 0.50
10 王和平 3.00 0.50
11 陈 涛 3.00 0.50
12 谢佳友 3.00 0.50
13 魏新建 3.00 0.50
14 张同永 3.00 0.50
15 罗富章 3.00 0.50
16 胡 伟 3.00 0.50
17 汤常敏 3.00 0.50
合 计 600.00 100.00
(2)合伙企业增资至750.00万元
2015年10月21日,智能人进行第一次增资,增资后的合伙结构和出资份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份额(%)
1 瞿 磊 690.00 92.00
2 关庆佳 3.75 0.50
3 高 宁 3.75 0.50
4 程连强 3.75 0.50
5 陆莉丽 3.75 0.50
6 杨明辉 3.75 0.50
7 秦 操 3.75 0.50
8 王妙燕 3.75 0.50
9 胡从松 3.75 0.50
10 王和平 3.75 0.50
11 陈 涛 3.75 0.50
12 谢佳友 3.75 0.50
13 魏新建 3.75 0.50
14 张同永 3.75 0.50
15 罗富章 3.75 0.50
16 胡 伟 3.75 0.50
17 汤常敏 3.75 0.50
合 计 750.00 100.00
(3)合伙企业份额转让
2015年10月22日,智能人进行合伙份额转让,转让价格及定价原则如下表所示: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份额(%) 转让价格(元)
1 瞿 磊 蒋 冰 16.67 1.00
2 瞿 磊 关庆佳 4.50 1.00
3 瞿 磊 刘 健 4.17 1.00
4 瞿 磊 苗应亮 3.33 1.00
5 瞿 磊 高 宁 2.00 1.00
6 瞿 磊 宋 瑜 1.67 1.00
7 瞿 磊 秦 操 1.17 1.00
8 瞿 磊 王和平 1.17 1.00
9 瞿 磊 陆莉丽 1.17 1.00
10 瞿 磊 程连强 1.00 1.00
11 瞿 磊 魏新建 1.00 1.00
12 瞿 磊 罗富章 1.00 1.00
13 瞿 磊 汤常敏 1.00 1.00
14 瞿 磊 胡从松 0.83 1.00
15 瞿 磊 陈 涛 0.83 1.00
16 瞿 磊 张同永 0.83 1.00
17 瞿 磊 胡 伟 0.83 1.00
18 瞿 磊 覃 武 0.83 1.00
19 瞿 磊 王妙燕 0.50 1.00
20 瞿 磊 杨明辉 0.33 1.00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的定价原则为智能人原合伙人将其暂未实缴出资的认缴部分合伙份额以1.00元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后,合伙结构和出资份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份额(%)
1 瞿 磊 331.25 44.17
2 蒋 冰 125.00 16.67
3 关庆佳 37.50 5.00
4 刘 健 31.25 4.17
5 苗应亮 25.00 3.33
6 高 宁 18.75 2.50
7 王和平 12.50 1.67
8 陆莉丽 12.50 1.67
9 秦 操 12.50 1.67
10 宋 瑜 12.50 1.67
11 沈伟文 12.50 1.67
12 程连强 11.25 1.50
13 魏新建 11.25 1.50
14 罗富章 11.25 1.50
15 汤常敏 11.25 1.50
16 胡从松 10.00 1.33
17 陈 涛 10.00 1.33
18 谢佳友 10.00 1.33
19 张同永 10.00 1.33
20 胡 伟 10.00 1.33
21 王妙燕 7.50 1.00
22 杨明辉 6.25 0.83
23 覃 武 6.25 0.83
24 李 松 3.75 0.50
合 计 750.00 100.00
(4)合伙企业增资至911.875万元
2016年6月23日,智能人新增合伙人并增加合伙企业资本,新增合伙人及出资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新增合伙人 原合伙人 新增认缴出资额(万元)
1 -- 沈伟文 31.25
2 -- 刘 健 22.50
3 -- 李 松 6.25
4 -- 胡 伟 2.50
5 王 峣 -- 37.50
6 何 旋 -- 12.50
7 何建明 -- 10.00
8 张 浒 -- 10.00
9 戎成功 -- 3.75
10 殷正雄 -- 3.75
11 谢 亮 -- 3.75
12 杜伟伟 -- 3.75
13 张新桂 -- 3.75
14 刘枣林 -- 3.125
15 杨 勇 -- 2.50
16 肖武平 -- 2.50
17 艾安娜 -- 1.25
18 孙 燕 -- 1.25
合 计 161.875
本次新增合伙人及增资后,合伙结构和出资份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份额(%)
1 瞿 磊 341.25 37.42
2 蒋 冰 125.00 13.71
3 关庆佳 37.50 4.11
4 刘 健 53.75 5.89
5 苗应亮 25.00 2.74
6 高 宁 18.75 2.06
7 王和平 12.50 1.37
8 陆莉丽 12.50 1.37
9 秦 操 12.50 1.37
10 宋 瑜 12.50 1.37
11 沈伟文 43.75 4.80
12 程连强 11.25 1.23
13 魏新建 11.25 1.23
14 罗富章 11.25 1.23
15 汤常敏 11.25 1.23
16 陈 涛 10.00 1.10
17 谢佳友 10.00 1.10
18 张同永 10.00 1.10
19 胡 伟 12.50 1.37
20 王妙燕 7.50 0.82
21 杨明辉 6.25 0.69
22 覃 武 6.25 0.69
23 李 松 10.00 1.10
24 王 峣 37.50 4.11
25 何 旋 12.50 1.37
26 何建明 10.00 1.10
27 张 浒 10.00 1.10
28 戎成功 3.75 0.41
29 殷正雄 3.75 0.41
30 谢 亮 3.75 0.41
31 杜伟伟 3.75 0.41
32 张新桂 3.75 0.41
33 刘枣林 3.125 0.34
34 杨 勇 2.50 0.27
35 肖武平 2.50 0.27
36 艾安娜 1.25 0.14
37 孙 燕 1.25 0.14
合 计 911.875 100.00
(5)合伙企业份额转让
智能人从设立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退伙共进行了 3批合伙份额转让,转让的有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入伙 退伙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份额 出资额 转让价格 定价原则
时间 时间 (%) (万元) (万元)
2015. 2016.
胡从松 瞿 磊 1.33 10.00 12.00 根据智能
10.14 06.23
人《合伙协
2016.
刘枣林 瞿 磊 0.34 5.00 7.175 议》关于退
06.23
伙的约定,
2016. 2018.
殷正雄 瞿 磊 0.41 6.00 8.61 以发行人
06.23 07.24
上年度经
2016.
谢 亮 瞿 磊 0.41 6.00 8.61 审计的净
06.23
资产作价
2016. 2019.
杜伟伟 瞿 磊 0.41 6.00 13.20 进行转让
06.23 04.18
(四)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云智慧对公司的入股和增资构成股份支付,该两家员工持股平台内部变动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
1.公司2015年9、10月入股构成股份支付
本次智能人、云智慧入股构成股份支付。智能人、云智慧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将智能人、云智慧增资行权价 1.25元与按照整体改制时以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公允价值1.71元之间的差额乘以实际行权的数量893万股(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股扣减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份额),即410.78万元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计入2015年度损益。智能人、云智慧入股时公司业务规模较小,且未引入外部投资者入股,遂采用评估值作为公允价格。
由于评估采用的成本法未考虑业绩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及市盈率与市净率等因素,对应评估的每注册资本的公允价值偏低。若综合考虑公司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等因素,参考同行业同期并购市场市盈率情况,按照 2014 年净利润的 15 倍确认股份支付,则公司需要增加1,890.16万元股份支付费用。截至 2015年12月31日(股改基准日),公司未分配利润2,875.17万元,如考虑增加确认上述股份支付费用,不会导致整体变更时发生未弥补亏损,经股份制改造后,相关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不会对净资产科目产生影响。
2.公司2016年6月增资构成股份支付
公司对本次增资确认了股份支付。本次增资前后,公司无外部投资者入股,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公司参考了同行业同期并购市场市盈率情况,综合考虑公司业绩规模,按照2015年净利润的15倍市盈率确认公允价值为4.93元每股,智能人和云智慧行权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一次性在授予当期(2016 年度)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492.24万元,并计入2016年度非经常性损益。
3.会计处理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前述两次增资均经股东大会审批,可立即行权,且增资协议未约定员工的服务期相关的限制条件,因此在当期一次性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4.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云智慧合伙人结构的历次变动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况。
(五)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云智慧的合伙协议;
2.核查员工持股平台的间接股东签署的《股东核查表》及退伙人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文件,并对早期退出未出具声明或承诺的员工进行了访谈;
3.核查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云智慧的出资凭证;
4.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和三会文件;
5.核查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云智慧的从设立以来至今的工商内档资料;
6.核查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云智慧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和价款支付凭证;
7.取得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云智慧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8.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瞿磊拥有对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云智慧和智能人的控制权;云智慧和智能人的合伙人均为在发行人任职的员工,其出资来源于自有资金;发行人在选定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时,以员工职位的重要性、工作能力及历史贡献等综合因素作为遴选合伙人的依据;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云智慧对发行人的入股和增资构成股份支付,且进行了股份支付账务处理;该两家员工持股平台内部变动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
2.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四、盛视实业设立至2005年7月第一次股权转让,黄进光持股系代持关系,魏清持股系为其预留股权,魏清、黄进光所持有的股权实际由瞿磊、沈伟文履行了出资义务。请说明上述代持关系的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
(一)上述代持关系的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
1.代持关系解除的具体过程
2005年7月26日,盛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魏清将其持有公司4.45%的股权以1.00元转让给瞿磊,将其持有公司2.67%的股权以1.00元转让给股东沈伟文;黄进光将其持有公司 1.78%的股权以 1.00 元转让给沈伟文。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05年7月27日,转让方魏清、黄进光与受让方瞿磊、沈伟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魏清将其持有公司4.45%的股权以1.00元转让给瞿磊,将其持有公司2.67%的股权以1.00元转让给沈伟文;黄进光将其持有公司1.78%的股权以1.00元转让给沈伟文。
2005年7月27日,深圳高交所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深高交所见[2005]字第2360号),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证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各方当事人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当事人签字属实,各方当事人在深圳高交所发生的交易过程真实。
经本所律师对瞿磊、沈伟文、魏清的访谈,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不确定事宜。
2.关于黄进光的访谈确认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暂未取得黄进光关于代持事宜的访谈文件。因黄进光系股权代持,自2005年7月解除代持后,公司已与黄进光失去联系,黄进光(持有深圳户口)系公司设立时为满足工商注册至少需要一名深户的要求,请其通过代持股权的方式协助设立,公司设立时其代持比例为5.00%,待2005年7月解除代持关系前,经历次增资稀释,其代持比例已降至1.78%,代持比例较小。
本所律师对黄进光采取了以下联系方式:
(1)向黄进光身份证所载地址发送对股权转让事宜予以确认的函件,因其身份证所载地址已无法查询,函件被退回;
(2)与公司人员一起到黄进光身份证所载地址寻找,因时间跨度较大,城市更新等原因,身份证所载地址已无法查询;
(3)与公司人员到黄进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询黄进光信息,因非被查询人的近亲属关系派出所拒绝予以查询;
(4)在深圳市一级的报纸上连续三天发布有关寻人通知,公司未收到反馈信息。
综上,本所律师为联系黄进光,已履行了邮件、实地查访、登报公告等程序。虽未对黄进光就 2005 年 7 月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访谈确认,但鉴于本所律师对2005年7月股权转让的其他当事方均予以访谈确认,并取得2005年7月股权转让时由深圳高交所出具的见证文件,证明股权转让时各方当事人签订意思表示真实。
3.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为瞿磊、云智慧和智能人,其中瞿磊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85.66%;云智慧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6.64%;智能人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7.70%,公司股东出具的承诺如下:
瞿磊声明承诺如下:“本人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不存在替他人代持及/或质押的情形,本人基于该等股份行使股东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云智慧和智能人声明承诺如下:“本企业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不存在替他人代持及/或质押的情形,本企业基于该等股份行使股东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见证文件、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变更核准文件;
2.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3.就股权转让事宜取得除黄进光以外的其他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访谈记录;
4.核查公司刊登的涉及寻找黄进光的通知公告;
5.核查对黄进光确认股权转让事宜的快递单及函件;
6.取得本所律师与公司工作人员对黄进光身份证所载地址的查访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盛视有限上述代持关系的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历次股本形成及股权变化”之“(五)2005年7月,第一次股权转让”中予以补充披露。
五、2009年5月,沈伟文将其占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瞿磊,对应的注册资本1,005万元,该次股权转让实际转让价格为636万元。请公司说明沈伟文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与实际转让价格不一致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是否构成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一)沈伟文因身体原因,将持有的盛视有限股权予以转让,定价依据具备公允性
沈伟文作为公司前身盛视有限的创始股东,因身体原因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故将其持有的盛视有限50.00%的股权转让给瞿磊。
基于办理工商变更便利性考虑,沈伟文与瞿磊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名义转让价格为1.00元。经向双方访谈确认,本次实际转让价格为636.00万元,即综合考虑盛视有限当时的经营情况与沈伟文的实际货币出资以及瞿磊的承受能力,双方协商以沈伟文历次累计货币出资额 530.00 万元附加 20.00%的收益,即以636.00万元的价格进行股权转让,该价格系双方综合考虑后的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
(二)不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不构成偷税漏税等违法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转让协议、深圳高交所出具的《股权转让见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转让双方的访谈确认,沈伟文向瞿磊转让其所持盛视有限的 50.00%股权的原因真实,双方协商定价,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截至股权转让时,沈伟文持有盛视有限 50.00%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1,005.00万元(其中530.00万元为货币出资,其余为未分配利润转增),沈伟文的该次股权转让实际转让价格低于所持的注册资本,该次股权转让未产生溢价,不存在财产转让利得,不构成偷税漏税等违法情况。
(三)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中有关历次股权转让协议;
2.核查深圳高交所就发行人该次股权转让协议出具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3.对发行人该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了访谈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沈伟文与瞿磊的股权转让原因真实,股权转让价格系双方综合考虑后协商确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不构成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历次股本形成及股权变化”之“(七)2009年5月,第二次股权转让”中予以补充披露。
六、2009年6月,为避免《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限制与要求,瞿磊将5%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妹夫彭维超代持。2015年9月,彭维超将持有的5%股权还原给瞿磊,终止代持关系。请公司说明上述代持行为的效力、是否因规避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上述代持关系的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
(一)上述代持行为的效力、不因规避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瞿磊与彭维超建立股权代持关系时,存在以盛视有限再独资设立一人公司的目的,但是盛视有限自本次股权代持成立至本次股权代持解除期间,未再独资新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未违反《公司法》有关一个自然人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新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按照我国法律和相关规定,上述股权代持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上述股权代持行为不因规避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且双方已解除了代持关系。
(二)上述代持关系的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5年9月9日,彭维超与瞿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彭维超将其所持有盛视有限5.00%的股权以1.00元价格转让给瞿磊。
2015年9月9日,深圳联交所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JZ20150909129),对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证明各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的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当事人签字属实。
根据上述股权代持成立和股权代持解除时签署的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见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代持成立和解除事宜的访谈确认,瞿磊与彭维超上述股权代持关系的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
如已披露的代持关系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
(四)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
2.核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3.核查发行人该次股权代持及解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见证文件;
4.取得该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彭维超和受让人瞿磊的访谈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彭维超为瞿磊代持股权的行为有效、不存在因规避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瞿磊与彭维超在上述股权代持关系的解除后就代持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说明的代持关系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历次股本形成及股权变化”之“(十二)2015年9月,第四次股权转让、第八次增资”中予以补充披露。
七、说明股东的锁定、减持等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一)发行人股东有关持股情况的锁定、减持等承诺符合监管要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为瞿磊、云智慧和智能人,瞿磊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云智慧和智能人已分别出具《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公司股东中瞿磊直接持股 85.6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云智慧直接持股6.64%;智能人直接持股7.70%。云智慧和智能人与瞿磊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已按照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关股份锁定、减持的事项出具了相应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出具的上述承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2.将上述相关承诺与《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比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东有关持股情况的锁定、减持等承诺符合监管要求;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一、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中予以补充披露。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四
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方面是否较多重叠,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
(一)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瞿磊。瞿磊除持有公司 85.66%股份及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以外,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除瞿磊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外,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瞿磊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下:序号 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瞿磊胞弟瞿锐持股5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肥畅之福建材有 装饰材料的
1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限公司 日常零售
瞿磊胞弟瞿锐持股5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 合肥萍玉装饰装潢 装饰材料的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材料有限公司 日常零售
3 瞿磊胞弟瞿锐的配偶张玉萍持股50%的企业
瞿磊胞弟瞿锐的配偶张玉萍设立的个体工商 合肥瑶海区通畅五 装饰材料的
4
户 金供应站 日常零售
瞿磊胞妹瞿丽持股5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肥丽卓福装饰装 装饰材料的
5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潢材料有限公司 日常零售
合肥瑶海区创业五 装饰材料的
6 瞿磊胞妹瞿丽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金经营部 日常零售
瞿磊胞妹瞿丽的配偶张圣余设立的个体工商 合肥瑶海区圣余装 装饰材料的
7
户 饰材料批发部 日常零售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对关联方的认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已经完整披露,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企业。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瞿磊出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
2.核查公示系统关于瞿磊之关联企业;
3.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瞿磊签署的《股东核查表》;
4.取得上述企业出具的说明文件、财务报表、工商登记文件;
5.实地走访上述关联企业,对上述企业的经营情况予以访谈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在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主营业务等,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同业竞争”中予以补充披露。
二、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
参见本题一之回复事项,对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认定,本所律师已核查上述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财务报表、主营产品,并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从发行人与上述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营产品等因素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不存在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的情形。
三、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方面是否较多重叠,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上述企业和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1.合肥畅之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之福建材”)
(1)历史沿革
2017年1月11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畅之福建材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登记名预核准字[2017]第987号),同意核准瞿锐和瞿畅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企业名称为畅之福建材。
2017年1月19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畅之福建材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3MA2NBJWT4E的《营业执照》。
畅之福建材设立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锐 80.00 50.00
2 瞿 畅 80.00 50.00
合计 -- 160.00 100.00
畅之福建材自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未发生变更。
(2)财务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231,438.86 210,772.85 192,006.51 18,766.34
2018年 332,606.83 174,381.19 168,501.55 5,879.64
(3)人员情况
根据畅之福建材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畅之福建材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员工人数为2人。
(4)业务和技术情况
根据畅之福建材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畅之福建材从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营业务为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不涉及生产、设计、研发类业务。
(5)采购、销售渠道及主要客户、供应商
根据畅之福建材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畅之福建材从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营业务为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且经营规模较小,不涉及固定的客户及供应商。
2.合肥萍玉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玉装饰”)
(1)历史沿革
2016年6月16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萍玉装饰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登记名预核准字[2016]第19991号),同意核准瞿锐和张玉萍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企业名称为萍玉装饰。
2016年6月28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萍玉装饰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MA2MX6J91H的《营业执照》。
萍玉装饰设立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锐 50.00 50.00
2 张玉萍 50.00 50.00
合计 -- 100.00 100
萍玉装饰自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未发生变更。
(2)财务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351,305.82 257,193.05 232,001.51 25,191.54
2018年 345,512.62 233,085.50 223,978.73 9,106.77
(3)人员情况
根据萍玉装饰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萍玉装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员工人数为2人。
(4)业务和技术情况
根据萍玉装饰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萍玉装饰从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营业务为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不涉及生产、设计、研发类业务。
(5)采购、销售渠道及主要客户、供应商
根据萍玉装饰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萍玉装饰从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营业务为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且经营规模较小,不涉及固定的客户及供应商。
3.合肥瑶海区通畅五金供应站(以下简称“通畅五金站”)
(1)历史沿革
通畅五金站于2012年10月9日设立,现持有合肥市瑶海区长淮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40102MA2P0CR320的《营业执照》。
通畅五金站的《营业执照》证载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玉萍,不涉及股东及股权结构事项。
(2)财务情况
根据通畅五金站提供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通畅五金站为个体工商户,无相关财务报表。
(3)人员情况
根据通畅五金站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通畅五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个体工商户,不涉及聘用人员。
(4)业务和技术情况
根据通畅五金站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通畅五金站从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营业务为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不涉及生产、设计、研发类业务。
(5)采购、销售渠道及主要客户、供应商
根据通畅五金站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通畅五金站从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营业务为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且经营规模较小,不涉及固定的客户及供应商。
4.合肥丽卓福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卓福装饰”)
(1)历史沿革
2016年12月13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丽卓福装饰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登记名预核准字[2016]第41508号),同意核准瞿丽和张卓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为80万元,企业名称为丽卓福装饰。
2016年12月20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丽卓福装饰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3MA2N98U54B的《营业执照》。
丽卓福装饰设立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丽 40.00 50.00
2 张 卓 40.00 50.00
合计 -- 80.00 100.00
丽卓福装饰自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未发生变更。
(2)财务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430,514.55 297,250.47 266,855.20 30,395.27
2018年 349,290.49 211,438.02 206,005.23 5,432.79
(3)人员情况
根据丽卓福装饰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丽卓福装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员工人数为2人。
(4)业务和技术情况
根据丽卓福装饰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丽卓福装饰从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营业务为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不涉及生产、设计、研发类业务。
(5)采购、销售渠道及主要客户、供应商
根据丽卓福装饰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丽卓福装饰从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营业务为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且经营规模较小,不涉及固定的客户及供应商。
5.合肥瑶海区创业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创业五金部”)
(1)历史沿革
创业五金部于2004年2月16日设立,现持有合肥市瑶海区长淮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14年4月1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40100MA2PE2UT3D的《营业执照》。
创业五金部的《营业执照》证载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瞿丽,不涉及股东及股权结构事项。
(2)财务情况
根据创业五金部提供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创业五金部为个体工商户,无相关财务报表。
(3)人员情况
根据创业五金部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创业五金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个体工商户,不涉及聘用人员。
(4)业务和技术情况
根据创业五金部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创业五金部从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营业务为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不涉及生产、设计、研发类业务。
(5)采购、销售渠道及主要客户、供应商
根据创业五金部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创业五金部从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营业务为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且经营规模较小,不涉及固定的客户及供应商。
6.合肥瑶海区圣余装饰材料批发部(以下简称“圣余批发部”)
(1)历史沿革
圣余批发部于2008年7月7日设立,现持有合肥市瑶海区长淮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40102MA2PE1854L的《营业执照》。
圣余批发部的《营业执照》证载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圣余,不涉及股东及股权结构事项。
(2)财务情况
根据圣余批发部提供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圣余批发部为个体工商户,无相关财务报表。
(3)人员情况
根据圣余批发部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圣余批发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个体工商户,不涉及聘用人员。
(4)业务和技术情况
根据圣余批发部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圣余批发部从设立之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营业务为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不涉及生产、设计、研发类业务。
(5)采购、销售渠道及主要客户、供应商
根据圣余批发部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核查,圣余批发部从设立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营业务为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且经营规模较小,不涉及固定的客户及供应商。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
2.取得上述企业出具的说明文件、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对上述企业的经营情况予以访谈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上述企业主营业务均为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客户一般为终端消费者,而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我国边检、海关领域,产品功能差异较大,存在重叠的概率较低,且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上述企业经营规模较小,不涉及固定的供应商,而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包括电子元器件类(集成电路、二极管、三极管、电阻、电容等)、电子信息设备类(证件阅读器、工控机、服务器、交换机等)、线缆类(光纤、网线、电线)以及其他电气设备、结构件等,供应商主要为生产该等材料的厂商,与上述关联企业的供应商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叠;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企业的股东/经营者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以外,上述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其采购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方面独立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重叠,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3.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同业竞争”中予以补充披露。
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参见本题一之回复事项,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主营业务等,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五
请发行人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完整、准确披露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依据左侧规定
公司法 准则 理办法 上市规则 该项下公司关
联方
一方控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
控股股东、实 制、共同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
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 瞿磊
际控制人 控制另一 上市公司的法人
组织
方
企业会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依据左侧规定
公司法 准则 理办法 上市规则 该项下公司关
联方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 受上述直接或者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云智慧、智能
同受一方
控股股东、实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人
控制、共
际控制人直 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同控制或
接或者间接
重大影响 深圳盛视、武
控制的企业
的 汉盛视、澳门
-- --
盛视、香港盛
视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
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
-- -- 公司的法人的董事、 不涉及
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 持有公司5%以上股
云智慧、智能
-- -- 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 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人
动人 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 -- 市公司5%以上股份 司5%以上股份的自 瞿磊
的自然人 然人
瞿磊、蒋冰、
胡刚、黄鑫、
公司董事 -- 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 黎秋霞、郭玉、
李胜、高虹(已
离职)
罗富章、陈涛、
公司监事 -- 公司监事 公司监事
汤常敏
企业会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依据左侧规定
公司法 准则 理办法 上市规则 该项下公司关
联方
蒋冰、胡刚、
黄鑫、赖时伍、
公司高级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龚涛、田磊、
理人员
秦操、鲁道辉
(已离职)
董事、监事、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高级管理人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参见下述表
员直接或者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一)
间接控制的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法人
企业 组织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
关联自然人担任除公
任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参见下述表
-- -- 股子公司以外法人或
外法人的董事、高级 (一)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管理人员的
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 市公司5%以上股份 参见下述表
-- --
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 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 (一)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涉及发生交易
-- -- 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 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 的关联方参见
的家庭成员 的家庭成员 下述表(二)
例外情形:国 例外情形:法人受同
家控股的企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例外情形:前述情形
-- 不涉及
业之间不因 控制而形成第10.1.3 发生在十二个月以外
为同受国家 条第(二)项所述情
企业会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依据左侧规定
公司法 准则 理办法 上市规则 该项下公司关
联方
控股而具有 形的,不因此构成关
关联关系 联关系
特殊情形:(1)在过
去12个月内或者根
特殊情形:与公司或
特殊情 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特殊情形:可 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形:一方 来12月内,存在上述
能导致公司 或者作出安排,在协
对另一方 情形之一的;(2)证 不涉及
利益转移的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施加重大 监会、深交所或者公
其他关系 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
影响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内具有上述情形
的原则认定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企业及担任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表所示:
表(一):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董事长瞿磊胞弟瞿锐持股50%并担任法定代表
1 合肥畅之福建材有限公司
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董事长瞿磊胞弟瞿锐持股50%并担任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2 合肥萍玉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长瞿磊胞弟瞿锐的配偶张玉萍持股50%的
企业
董事长瞿磊胞弟瞿锐的配偶张玉萍设立的个体
3 合肥瑶海区通畅五金供应站
工商户
合肥丽卓福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 董事长瞿磊胞妹瞿丽持股50%并担任法定代表
4
司 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5 合肥瑶海区创业五金经营部 董事长瞿磊胞妹瞿丽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董事长瞿磊胞妹瞿丽的配偶张圣余设立的个体
6 合肥瑶海区圣余装饰材料批发部
工商户
董事会秘书秦操母亲王芝华持股85%并担任公
7 深圳绿阡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司监事的企业
副总经理赖时伍兄长赖时章持股60%并担任法
8 长沙慢慢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副总经理赖时伍兄长赖时章持股80%并担任法
9 湖南乐共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湖南乐共享联合文化创意产业股 副总经理赖时伍兄长赖时章持股20%并担任董
10
份有限公司 事长的企业
智梦教育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
11 独立董事黎秋霞持股100%的企业(已注销)
司
独立董事郭玉持股25%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
12 深圳市天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事长的企业
深圳市鑫华泰电梯装饰工程有限
13 独立董事郭玉持股20%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公司
(二)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庭成员也是公司关联自然人,该等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亦构成公司关联方。
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如下:
表(二)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官亚灵 实际控制人瞿磊之配偶
何长碧 实际控制人瞿磊之岳母
瞿 飞 实际控制人瞿磊之妹,公司员工
彭维超 实际控制人瞿磊之妹夫,公司员工
(三)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关联方部分补充披露了前财务总监鲁道辉及独立董事郭玉对外投资公司深圳市鑫华泰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与深圳市鑫华泰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发行人原财务总监鲁道辉,任职期间为2017年3月6日-2017年9月30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部分予以了披露。报告期内,除于任职期间在公司领薪外,与公司无其他关联交易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搜集相关人员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并予以比对;
2.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核查关联企业工商档案并对进行了实地走访;
4.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房屋租赁、关联担保等合同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通过《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及发行人对其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披露了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六
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瞿磊之岳母何长碧及关联人沈巧生租赁房屋,报告期内,每月每平米租赁价格由90元递增至115元,2018年12月,公司购置自有办公场所后,解除上述租赁合同。请公司说明:(1)公司与沈巧生的关联关系情况,与何长碧及沈巧生发生相关关联租赁交易的必要性,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2)除上述关联租赁外,公司是否还存在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或者公司的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并分析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公司与沈巧生的关联关系情况,与何长碧及沈巧生发生相关关联租赁交易的必要性,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一)沈巧生是公司原股东沈伟文之父亲
2009年11月搬迁之前,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园苍松工业大厦1702、1703、1705室,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拟提升办公空间,遂租赁了同大厦南座何长碧及沈巧生共有房产,即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南座510、511、512、513、515、516、517、518。
2018年12月,公司购置了自有办公场所后,与何长碧、沈巧生解除了上述租赁合同。至此,公司不再存在关联租赁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租赁期间的第三方房屋租赁网站,2016年-2018年年末的同栋办公楼租赁报价范围约为90-140元/月/平方米。经比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租赁上述办公楼的单价由90元递增至最近一年末的115元(含税),在上述价格的正常区间,关联租赁价格公允。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历史工商档案文件,对实际控制人瞿磊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关联租赁的原因;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和关联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3.通过互联网检索发行人签署租赁合同前后同区域内市场价格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经查阅发行人历史工商档案文件,对实际控制人瞿磊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关联租赁的原因;并通过互联网检索了发行人签署租赁合同前后同区域内市场价格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关联房产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关联租赁价格公允。
二、除上述关联租赁外,公司是否还存在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或者公司的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并分析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除上述关联租赁外,公司不存在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或者公司的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关联租赁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厂房,系发行人自行持有或发行人及子公司向第三方租赁使用;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机器设备系发行人及子公司自行持有,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租赁使用的情形;发行人及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系发行人及子公司自行持有,不存在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或由第三方授权使用的情形。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实地查看了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发行人租赁合同、购房合同;
2.检查公司租赁支出等账务明细账;
3.核查发行人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和国家商标局、专利局和版权中心出具的查档文件;
4.对发行人的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执行了监盘程序;
5.就发行人生产经营厂房、机器设备、无形资产权属等事宜向实际控制人访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除上述关联租赁外,发行人不存在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或者发行人的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情况。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七
招股说明书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专利53项,拥有软件著作权 108 项。公司在项目实施、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过程中,对于高素质技术人才的依赖程度较高,存在一定程度的核心人员流失风险。报告期,智能人原合伙人胡从松、刘健、刘枣林、殷正雄、谢亮、杜伟伟离职,云智慧原合伙人袁志钢、郭帅凯、何正洁、张媛、马滔、苏晓羽、林希南离职。此外,核心技术是公司赢得市场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该等研发成果和核心技术受到侵害,或者公司机密技术规范性文件泄漏,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竞争对手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智能人、云智慧原合伙人离职的原因、在公司任职情况、是否属于公司的董监高或者核心技术人员,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造成公司知识产权及相关技术外泄,后续公司保持员工队伍稳定的制度及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竞争对手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曾任职单位 公司任职期 是否 是否
董事、监 是否 是否 间研究项目 侵犯 存在
事、核心 为公 存在 本公司任职期间研究项目及申请专利情 及申请专利 原单 纠纷
技术人 单位名称 主营业务 所任职务 工作内容 司竞 竞业 况 是否与原工 位知 或潜
员 争对 禁止 作内容相关 识产 在纠
手 协议 权 纷
合肥动力 柴油机、发电机 技术员、助 技术支持及管理 否 否 一种身份验证台、一种指纹验章柜、一种
机械总厂 及系列产品 理工程师 工作 便携式船舷梯口监护设备、一种移动式船
舷梯口监护设备、一种印章校验装置、一
种跨网安全传输装置、一种印章校验方
法、机器人型闸机、验证台(1-1)、验
证台(1-2)、验证台(2-1)、验证台(2
-2)、移动式闸机、多功能智能验证台(Z
L201430498738.6)、多功能智能验证台
(ZL201430498910.8)、督导台(ZL20
1430499232.7)、督导台(ZL201430498
瞿磊(董 深圳东华 产品研发部 987.5)、督导操控台、综合查验台、机 否 否 否
事长) 视频设备 专用监控电子 主任、副总 技术支持及管理 否 否 器人出入口控制系统、智能检疫检验台、
厂(已吊 设备,音响设备 工程师 工作 智能检疫通道、自动盖章机、机器人出入
销) 口控制方法及系统、智能卡片识别收集
仪、视频防尾随装置及系统、升降式信息
采集装置、自动捕捉头像的视频装置、球
形摄像机及其快速安装装置、一种多指纹
仪及人脸采集一体装置、一种多指纹仪及
人脸自助采集装置、门式闸机、一种面相
及十指指纹一次性采集装置、智能检疫检
验台及检疫方法、智能机器人、新型电子
称重系统
蒋冰(董 重庆轴承 轴承.工业专用 技术员、组 技术支持及管理 否 否
事、总经 工业公司 设备 长 工作 无 否 否 否
理) 成都双流 木地板拼接 班长、质检 质量检查 否 否
木材公司
5-3-1-64
曾任职单位 公司任职期 是否 是否
董事、监 是否 是否 间研究项目 侵犯 存在
事、核心 为公 存在 本公司任职期间研究项目及申请专利情 及申请专利 原单 纠纷
技术人 单位名称 主营业务 所任职务 工作内容 司竞 竞业 况 是否与原工 位知 或潜
员 争对 禁止 作内容相关 识产 在纠
手 协议 权 纷
机器人出入口控制系统、智能检疫检验台
(ZL201520984737.1)、智能检疫通道
(ZL201520984653.8)、光学多手指指
胡刚(董 纹采集仪及系统、机器人出入口控制方法
事、副总 及系统、智能卡片识别收集仪、视频防尾
经理、核 无 无 无 无 否 否 随装置及系统、升降式信息采集装置、自 否 否 否
心技术 动捕捉头像的视频装置、球形摄像机及其
人员) 快速安装装置、一种多指纹仪及人脸采集
一体装置、一种多指纹仪及人脸自助采集
装置、门式闸机、一种面相及十指指纹一
次性采集装置、智能检疫检验台及检疫方
法、新型电子称重系统
电子科技
黄鑫(董 大学机电 机电工程开发、 跟随导师做电子 便携式测速仪(ZL201520982290.4)、
事、副总 一体化工 应用 工程部经理 信息工程项目 否 否 便携式测速仪(ZL201530494656.9)、 否 否 否
经理) 程应用研 机械臂
究所
便携式测速仪(ZL201520982290.4)、
机器人出入口控制系统、智能检疫检验
赖时伍 台、智能检疫通道、便携式测速仪(ZL2
(副总 01530494656.9)、机械臂、智能查验闸
经理、核 无 无 无 无 否 否 机、口罩自助配发装置及系统、贴标机、 否 否 否
心技术 自动盖章机、验证台(TM306)、智能卡
人员) 片识别收集仪、机器人出入口控制方法及
系统、智能卡片识别收集仪、视频防尾随
装置及系统、升降式信息采集装置、自动
5-3-1-65
曾任职单位 公司任职期 是否 是否
董事、监 是否 是否 间研究项目 侵犯 存在
事、核心 为公 存在 本公司任职期间研究项目及申请专利情 及申请专利 原单 纠纷
技术人 单位名称 主营业务 所任职务 工作内容 司竞 竞业 况 是否与原工 位知 或潜
员 争对 禁止 作内容相关 识产 在纠
手 协议 权 纷
捕捉头像的视频装置、球形摄像机及其快
速安装装置、一种多指纹仪及人脸采集一
体装置、一种多指纹仪及人脸自助采集装
置、门式闸机、一种面相及十指指纹一次
性采集装置、一种集装箱检测仪、智能检
疫检验台及检疫方法
四川省工 航油存储管道
业设备安 安装工程,以及 北京分公司 财务会计 否 否
龚涛(副 装集团有 输油管道工程 会计
总经理) 限公司 无 不适用 否 否
深圳合泰
实业发展 保龄球馆 会计 财务会计 否 否
有限公司
秦操(董 深圳市星
事会秘 宇生物科 园林景观设计 行政部经理 行政管理 否 否 无 不适用 否 否
书) 技有限公
司
深圳市金
洋电子股 连接器及线缆 财务总监 财务管理 否 否
份有限公 组件
田磊(财 司 无 不适用 否 否
务总监) 深圳晶福 副总经理、
源科技股 新能源充电及 财务总监、 财务管理 否 否
份有限公 发电设备 董事会秘书
司
苗应亮 无 无 无 无 否 否 便携式测速仪(ZL201520982290.4)、 否 否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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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职单位 公司任职期 是否 是否
董事、监 是否 是否 间研究项目 侵犯 存在
事、核心 为公 存在 本公司任职期间研究项目及申请专利情 及申请专利 原单 纠纷
技术人 单位名称 主营业务 所任职务 工作内容 司竞 竞业 况 是否与原工 位知 或潜
员 争对 禁止 作内容相关 识产 在纠
手 协议 权 纷
(核心 便携式测速仪(ZL201530494656.9)、
技术人 机械臂、移动式测速仪
员) (ZL201730017694.4)、移动式测速仪
(ZL201720058587.0)、视频防尾随装
置及系统、智能机器人、新型电子称重系
统
深圳市先
导信息技 智能检疫通道、自动盖章机、机器人出入
关庆佳 术有限公 软件开发 软件工程师 软件开发 否 否 口控制方法及系统、升降式信息采集装 否 否 否
(核心 司(已注 置、自动捕捉头像的视频装置、球形摄像
技术人 销) 机及其快速安装装置、一种多指纹仪及人
员) 深圳市冠 软件工程 脸采集一体装置、一种多指纹仪及人脸自
日瑞通技 研发生产运营 师、项目经 软件开发 否 否 助采集装置、门式闸机、一种面相及十指 否 否 否
术有限公 通信设备 理 指纹一次性采集装置、新型电子称重系统
司
安徽省颍
上县工业 职业技能培训 教师 教学 否 否 否 否 否
学校
深圳市运
郭玉(独 发实业总 客运服务 财务副经理 财务管理 否 否 无 否 否 否
立董事) 公司
深圳市舒
达电梯工 电梯销售、安 财务总监 财务管理 否 否 不适用 否 否
程有限公 装、维保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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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职单位 公司任职期 是否 是否
董事、监 是否 是否 间研究项目 侵犯 存在
事、核心 为公 存在 本公司任职期间研究项目及申请专利情 及申请专利 原单 纠纷
技术人 单位名称 主营业务 所任职务 工作内容 司竞 竞业 况 是否与原工 位知 或潜
员 争对 禁止 作内容相关 识产 在纠
手 协议 权 纷
深圳君合
会计师事 审计、验资等 项目经理 审计 否 否 不适用 否 否
务所
深圳市天
诚华信税 税务鉴证 所长 事务所管理 否 否 不适用 否 否
务师事务
所
深圳鹏盛
会计师事 审计、验资等 副所长 业务洽谈 否 否 不适用 否 否
务所
广东万乘 法律咨询、法律 律师助理、 接受委托人委托
律师事务 服务 专职律师 办理法律事务 否 否 不适用 否 否
所
北京中伦
(深圳) 法律咨询、法律 专职律师 接受委托人委托 否 否 不适用 否 否
律师事务 服务 办理法律事务
黎秋霞 所
(独立 国信证券 证券经纪;证券 合规总监 制定、执行公司 无
董事) 股份有限 投资咨询;与证 合规制度;监督、
公司深圳 券交易,证券投 检查公司产品、
泰然九路 资活动有关的 公司从业人员行
证券营业 财务顾问;融资 为合规情况;公 否 否 不适用 否 否
部 融券;证券投资 司员工合规教
基金代销;金融 育;公司业务、
产品代销;为期 产品的合规审查
货公司提供中 及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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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职单位 公司任职期 是否 是否
董事、监 是否 是否 间研究项目 侵犯 存在
事、核心 为公 存在 本公司任职期间研究项目及申请专利情 及申请专利 原单 纠纷
技术人 单位名称 主营业务 所任职务 工作内容 司竞 竞业 况 是否与原工 位知 或潜
员 争对 禁止 作内容相关 识产 在纠
手 协议 权 纷
间介绍业务。
根据公司业务建
立、执行公司合
深圳市黄 贵金属材料及 合规风控总 规风控制度;审
金投资有 成品的购销,黄 监 核公司经营合 否 否 不适用 否 否
限公司 金工艺品销售 同;为公司经营
事项提供法律咨
询
广东汇森 法律咨询、法律 接受委托人委托
律师事务 服务 合伙人律师 办理法律事务 否 否 不适用 否 否
所
广州金鹏
电子信息 通讯设备 工程师 研发 否 否 不适用 否 否
机器有限
李胜(独 公司
立董事) 华为技术 通讯设备 工程师 研发 否 否 无 不适用 否 否
有限公司
UT斯达康
通讯有限 通讯设备 工程师 研发 否 否 不适用 否 否
公司
5-3-1-69
综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曾任职于竞争对手,亦不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公司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与原工作内容无关,不存在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或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且不在公司从事技术相关工作,不存在于公司处侵犯他人技术或专利的情况。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上述人员的相关核查表;
2.就上述事项取得了其本人的书面确认;
3.于法院、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查询,取得了上述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不存在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的情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八、公司的技术水平及研发情况”新增“(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竞业禁止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二、智能人、云智慧原合伙人离职的原因、在公司任职情况、是否属于公司的董监高或者核心技术人员,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造成公司知识产权及相关技术外泄,后续公司保持员工队伍稳定的制度及措施
(一)智能人、云智慧原合伙人离职人员情况
是否造成
是否属于公 对于公司
公司知识
合伙 合伙人 司的董监高 生产经营
离职原因 在公司任职情况 产权及相
企业 姓名 或者核心技 有无重大
关技术外
术人员 影响
泄
胡从松 私人原因 软件工程师 否 无 否
智能
刘 健 私人原因 销售经理 否 无 否
人
刘枣林 私人原因 嵌入式驱动工程师 否 无 否
殷正雄 私人原因 软件工程师 否 无 否
谢 亮 私人原因 图像算法工程师 否 无 否
杜伟伟 私人原因 硬件工程师 否 无 否
袁志钢 私人原因 软件工程师 否 无 否
郭帅凯 私人原因 技术支持 否 无 否
何正洁 私人原因 会计 否 无 否
云智
张 媛 私人原因 行政专员 否 无 否
慧
马 滔 私人原因 网页设计工程师 否 无 否
苏晓羽 私人原因 美工设计师 否 无 否
林希南 私人原因 硬件工程师 否 无 否
(二)保持员工队伍稳定的制度及措施
公司对薪酬管理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态度,根据内部因素、外部环境等的变化进行不定期的修订。报告期内,公司的整体薪酬水平呈逐年增加趋势。
公司未来将继续优化薪酬制度,为员工提供行业内有竞争力的薪酬,除了薪酬以外,公司还制定了其他激励政策,如设立技术创新发明奖或实施股权激励,并对员工工作能力、实现业绩及忠诚程度进行评估,纳入福利、薪酬和升职考量,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保障员工队伍的稳定,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公司将通过不断累积的丰富经验对员工进行培养,深度发掘员工的潜能,组织员工参加各项专业培训、技能培训,支持职工参加各类学历和资格考试,提高职工自身竞争能力,实现公司价值和员工个人价值的最大化,为员工提供更为广阔的平台和发展空间。
(三)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上述人员离职申请;
2.查询离职人员与发行人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以及承诺函;
3.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确认;
4.查阅员工名册、实地查看了主要经营场所,了解离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5.查阅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与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员工梯队建设情况、企业文化,以及保障员工队伍稳定的制度措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智能人、云智慧原合伙人离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造成对公司知识产权及相关技术的外泄,公司已建立后续保持员工队伍稳定的制度及措施;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八、公司的技术水平及研发情况”新增“(四)智能人、云智慧原合伙人离职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中予以补充披露。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八
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已拥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资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3)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公司申请续期是否存在实质障碍,如有,则说明是否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补充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回复:
一、生产经营需获得的相关资质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提供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包括陆路口岸、水运口岸、航空口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系统。
发行人智能产品生产的主要环节通过定制化采购及外协完成,发行人承担研发设计、组装、烧录、测试等工作,不涉及需要审批的情况;发行人智慧系统解决方案涉及的安装施工、系统集成环节需要取得相应许可,具体如下:
1.发行人在为客户提供上述方案和产品服务时,涉及产品的安装施工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的需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业务。
2.发行人在为客户提供上述服务和产品时,涉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需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业务。
3.发行人在广东省内为客户提供上述服务和产品服务时,涉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需要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业务。
4.发行人在为客户提供上述服务和产品服务时,涉及项目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5.发行人在为客户提供上述服务和产品服务时,涉及项目系统集成,原已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2018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载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
6.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承接保密项目,需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发行人子公司深圳盛视、武汉盛视、澳门盛视、香港盛视暂未开展经营范围内需取得相关资质的业务,也未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
发行人子公司澳门盛视从事推广、维护业务,不涉及需要特别审批的情况,根据澳门洪荣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澳门法律意见书,澳门盛视已依据其注册地法律就其设立和经营取得了必要的许可;根据香港欧阳郑何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盛视自公司注册成立当日至今尚未开始经营。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商业登记证明书》;
2.实地查看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了解发行人产品生产及业务流程;
3.核查发行人取得的资质证书;
4.查询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取得澳门洪荣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澳门法律意见书和香港欧阳郑何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涉及的许可/资质等审批事项;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发行人拥有的资质”中予以补充披露。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开展上述经营范围事项,已取得的业务资质如下:
1.2019年5月29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盛视科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粤)JZ安许证字[2019]020668延),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2年5月29日。
2.2018年10月10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盛视科技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D244096356),资质等级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1年5月30日。
3.2017年11月15日,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向盛视科技核发《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粤GB035号),资格等级为壹级,资格范围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有效期至 2019年11月15日。
4.2018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盛视科技核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A144025497),资质等级为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
5.2019年4月29日,国家保密局向盛视科技核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JCJ291900452),资质等级为甲级,业务种类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适用地域为全国,有效期至2022年4月28日。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2.取得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证书及相应资质证书申请文件;
3.核查发行人聘请的澳门洪荣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澳门法律意见书》;
4.核查发行人聘请的香港欧阳郑何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资质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节不涉及其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许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运输资质等审批事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已取得相应的业务资质;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发行人拥有的资质”中予以补充披露。
三、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公司申请续期是否存在实质障碍,如有,则说明是否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补充风险提示
(一)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持有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发行人持有的其他资质证书在发行人持续符合申请条件下,预计申请续期不存在实质障碍,不会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持有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持有的其他资质证书续期情况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续期情况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发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于2019年7月13日到期,发行人已于2019年5月29日取得续期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载有效期自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9日。
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和2019年7月22日出具《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表》,发行人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设备、消防安全符合安全规定要求,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事宜,在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情况下,续期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续期情况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发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5月30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和2019年7月9日出具《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情况的复函》,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中未有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若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续期事宜,在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情况下,续期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质证书》的续期情况
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有效期为2年。需换证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换证申请;因故不能按期申请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提交延期换证申请,但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提交换证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资格证》持有单位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一、二、三级资质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资格等级降一级,四级资质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资格证作废。逾期提交换证申请或者所提交的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其《资格证》到期自行作废,三级以上资格等级再次申请只能申请四级。
发行人于2017年11月15日取得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有效期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
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和2019年7月11日出具《关于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守法证明的复函》,经该办核实,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该办未发现发行人有违反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行为,亦未接收到涉及发行人有关承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存在问题的投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若办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续期事宜,在续期时符合壹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情况下,续期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续期情况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发行人于2018年8月1日取得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和2019年7月9日出具《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情况的复函》,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中未有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若办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续期事宜,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下,续期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5.《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 3个月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根据国家保密局公示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工作规程》第四十条规定,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本规程第九条规定,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第四十一条规定,受理机构收到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十条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经审核符合相应要求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申请单位换发《资质证书》。经审核不符合相应要求的,报资质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退回重新审查。
发行人于2019年4月29日取得的国家保密局核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4月28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若办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续期事宜,在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经审核符合相应要求的情况下,续期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取得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证书;
2.取得主管部门就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事项的合规证明;
3.查阅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资质的申请/续期条件;
4.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等方面是否受到相关处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在主营业务范围内进行的生产、研发环节中不涉及需取得相应资质的事项,为客户提供主营业务范围内的配套服务或产品的安装环节涉及相应的资质事项。其中发行人持有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因主管部门已取消该资质证书,后续不涉及续期事项;发行人持有的其他资质证书在发行人持续符合上述申请续期条件下,预计申请续期不存在实质障碍;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发行人拥有的资质”中予以补充披露。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九
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共拥有1宗土地使用权。公司承租15处物业,用于办公、宿舍、厂房和生产。公司租赁的房产中第6项、第15项不具备房屋产权证书,第 6 项为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位于工业园集中办公区,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第15项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期限于2018年7月4日已届满,出租方暂未取得续期后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是否涉及集体土地或划拨地,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搬迁风险;(3)租赁所得土地房产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如因出租方因产权、租赁瑕疵或到期后对所出租房产作出其他安排,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房产涉及的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4)第6项租赁房产的相关产权人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的原因及背景,是否存在向公司利益输送的情况;(5)第15项租赁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权属证书办理进展情况,深府[2004]73号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不能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是否影响相关公司继续租赁相关房产,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一)发行人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仅全资子公司武汉盛视拥有一项土地使用权,其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履行的程序如下:
2018年9月13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武告字(2018年)18号),公告P(2018)105号土地的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出让方式,竞拍价等事项。
2018年10月19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国规局东湖分局”)和武汉盛视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武土交确字[2018]第116号),确定武汉盛视于2018年10月19日以挂牌方式竞得位于神墩三路以南,松涛路以东,编号为P(2018)10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地块土地面积为8,344.89平方米(以实测为准),确认成交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国规局东湖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履行缴款义务。
2018年10月2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向武汉盛视出具 P(2018)105 号地块保证金转土地出让金的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票据所载金额与挂牌成交金额一致。
2018年10月30日,国规局东湖分局与发行人子公司武汉盛视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鄂WH(DHK)-2018-00054),约定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420115086009GB00023,土地总面积为15,088.06平方米(实测为准),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8,344.89平方米(实测为准),出让宗地坐落于神墩三路以南、松涛路以东,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40年,按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2019年1月25日,武汉盛视取得编号为鄂(2019)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02799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权利人为武汉盛视,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面积为 8,344.89 平方米,使用期限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58年10月29日止。
2019年2月21日,武汉盛视取得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武汉市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载明产权人为武汉盛视,权属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
(二)该土地上不涉及房产事项,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构成重大违法的行为
2018年10月30日,国规局东湖分局与发行人子公司武汉盛视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鄂WH(DHK)-2018-00054),约定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2019年4月3日,武汉盛视取得国规局东湖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东开)地[2019]028 号),证载经审核,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用地单位为武汉盛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可依法申请延期一年。
该项土地的取得、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武汉盛视尚未在持有的土地上施工建造房产,该土地上不涉及房产事项,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构成重大违法的行为。
(三)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2.核查武汉盛视与国规局东湖分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3.核查武汉盛视与国规局东湖分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核查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武汉盛视缴付土地出让金的结算票据;
5.核查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6.核查国规局东湖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核查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武汉市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
8.查询了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刊登的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及成交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武汉盛视所持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已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武汉盛视在其持有的土地上尚未开始施工建造房产,该土地上不涉及房产事项,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构成重大违法的行为;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二)主要无形资产”之“1、土地使用权”中予以补充披露。
二、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是否涉及集体土地或划拨地,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搬迁风险
(一)发行人期间内新增下述序号16、17号房产租赁,取消下述序号6的房产租赁,发行人租赁的下述序号15的房产涉及行政划拨用地,除下述序号1-4、14 的房产租赁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外,剩余租赁的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出租方有权出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不存在搬迁风险
1.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涉及的土地类型、用途、备案情况如下表所示:序 出租方 租赁 房产土地 土地权利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
号 用途 权利性质 类型/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一类 龙华LD004185
1 厂房 出让
深圳市龙城工贸实 工业用地、厂房 (备)
业有限公司 国有建设用地/一类 龙华LD004186
2 宿舍 出让
工业用地、宿舍 (备)
深圳市华江实业有 国有/工业仓储用地/ 深房租福田
3 厂房 出让
限公司 厂房 2018033194
序 出租方 租赁 房产土地 土地权利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
号 用途 权利性质 类型/用途
(洪)房租证字第
4 李燕 办公 出让 商业服务业
(2019008791)号
5 汪澜、何一鸣 办公 出让 商品房/办公 否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
6 办公 -- -- 否
发有限公司
7 杨笔裕 办公 出让 住宅 否
8 陈朝春 办公 出让 国有/住宅 否
北京乾通天投资管
9 办公 出让 配套、配套公建 否
理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化工孵化
10 办公 出让 工业用地 否
器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百思特翻译有 国有建设用地/其他
11 办公 出让 否
限公司 商服用地、非住宅
12 王广洁 办公 出让 住宅 否
13 叶小勇 办公 出让 商服(办公) 否
(洪)房租证字第
14 朱慕婷 办公 出让 城镇住宅用地
(2019010612)号
深圳市龙城工贸实
15 仓库 划拨 厂房 否
业有限公司
16 杨华翰 办公 出让 商品房(办公) 否
顺通企业管理咨询
17 办公 出让 城镇住宅用地 否
(天津)有限公司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未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但不影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该等房屋租赁,发行人可能面临因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被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及逾期不改正则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风险。
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曾收到主管部门责任限期改正的通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瞿磊已承诺若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将积极与出租方协商推进租赁备案事宜,并承担一切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若与出租方协商不成,则更换租赁场所,避免给公司带来处罚风险并承担一切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2.出租方有权出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上述租赁房产中,除序号6、15的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外,其他出租方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上述序号 6的房产原为发行人天津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消租赁上述序号6的房产,另行租赁上述序号17的房产用作发行人天津分公司的营业场所。
上述17项租赁房产中,序号1-5、7、8、10-14、16为出租方自行持有的房产出租;序号9、17为出租方转租给发行人的房产,出租方转租的房产已取得房产权利人同意转租/委托出租的书面文件;序号15所涉房产使用年限于2018年7月4日止,因土地续期原因暂未取得续期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序号15所涉房产的过期证书权利人为出租方,产权清晰,且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月31日出具《关于审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指引>等议题的业务会议纪要》,会议审议了土地利用处上报的《关于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年期续期申请时点有关问题的请示》和《关于龙城工贸公司行政划拨用地续期有关问题的请示》,会议原则同意土地利用处就所涉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报审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龙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正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重新测量土地推进续期事宜。
3.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存在搬迁的风险性较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租赁的200平米以上房产,除第15项外,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出租方拥有出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发行人存在搬迁的风险性较小。
发行人上述租赁的200平米以下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若出现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且与出租方协商难以推进租赁备案事宜的极端情况,则可能需要搬迁。公司该等租赁房屋系公司分公司地址,租赁面积较小,且易于更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序号15租赁房产的出租方因行政划拨用途土地使用权续期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但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原则同意土地利用处就所涉行政划拨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报审意见,且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已出具《关于核查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地有关情况的复函》,说明上述序号15租赁房产所在的宗地不在该区更新计划拟拆除范围内,也不在该局正在办理的计划申报拟拆除范围内。因此,上述租赁房屋被强制拆除或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概率较低,鉴于发行人仅将上述序号15的租赁房产用作仓库,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已承诺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或被依法征收、征用或拆迁的,本人愿意在无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发行人因不能继续承租该等房产而搬迁所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并对其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足额、全面的经济补偿。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上述房屋租赁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地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凭证》;
2.核查房产转租的房产权利人出具的委托转租的《委托书》;
3.核查天津京滨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产权证明》;
4.核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会议纪要;
5.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6.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访谈确认租赁备案事宜;
7.对龙城工贸就发行人租赁的无证房产所涉土地推进事宜予以访谈;
8.取得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的《关于核查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地有关情况的复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租赁的房产不涉及集体土地,涉及行政划拨用地且所涉土地虽已超过使用期限,但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原则同意土地利用处就所涉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报审意见;
2.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存在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但不影响发行人对上述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并且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将积极与出租方协商推进租赁备案事宜,若与出租方协商不成,则更换租赁场所,避免给公司带来处罚风险并承担一切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因此,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凭证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出租方就上述租赁房产有权出租,租赁房产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4.发行人用作仓库的租赁房产因出租方土地系行政划拨用途,现因续期原因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但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已出具《关于核查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地有关情况的复函》,说明上述序号15租赁房产所在的宗地不在该区更新计划拟拆除范围内,也不在该局正在办理的计划申报拟拆除范围内;发行人部分分公司租赁房产若后续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而与出租方协商难以推进租赁备案事宜,则可能面临搬迁风险,但发行人租赁的房产面积较小,且易于更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一)主要固定资产”之“3、物业租赁”中予以补充披露。
三、租赁所得土地房产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如因出租方因产权、租赁瑕疵或到期后对所出租房产作出其他安排,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房产涉及的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参见本问题二之回复事项,发行人涉及搬迁风险的房产系仓库或分公司注册地址,该类房产租赁要求较低,且易于更换,发行人便于找到可替代性房产,同时搬迁费用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承担因搬迁带来的一切损失。
发行人其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租赁面积较大,系发行人重要的生产经营场所,该等租赁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出租方拥有出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不存在搬迁风险。如因出租方租赁到期后对所出租房产作出其他安排,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房产,则公司面临搬迁风险:
1.发行人保持与出租方的通畅沟通,在租赁合约届满前将根据需要积极沟通续期;
2.发行人重要租赁房产位于深圳福田区、龙华区以及武汉洪山区,该等区域可替换房屋充足,且发行人已经在该等区域扎根多年,较了解区域内租赁市场情况,更换房屋难度较小;
3.由于发行人业务性质对营运资金需求较高,发行人在融资能力较弱的情况下,保有的固定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办公电子设备,即使面临搬迁,搬迁费用不高,将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担;
4.随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以及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增强,不排除发行人将通过自建或购置房产的方式进行经营场所的搬迁。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补充如下风险因素并予以重大风险提示:
“房屋租赁风险
发行人租赁的一处用作仓库使用的房产产权证到期,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召开业务会议出具相应会议纪要,原则同意土地利用处就所涉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报审意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尚未完成产权证书续办,如若出现不能续期的情况,发行人存在搬迁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承担因搬迁带来的一切损失。
发行人分公司注册地址主要通过租赁取得,用于项目联络之用,租赁面积较小,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若出现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且与出租方协商难以推进租赁备案事宜的情况,则面临搬迁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承担因搬迁带来的一切损失。
发行人部分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系通过租赁取得,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不存在搬迁风险。如因出租方租赁到期后对所出租房产作出其他安排,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房产,则公司面临搬迁风险。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办公电子设备,若出现需要搬迁的情况,搬迁费用不高,将由公司自行承担。”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上述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房产的权属证书、租赁备案凭证;
2.取得发行人及子公司就上述租赁房产主要用途出具的说明文件;
3.实地查看发行人重要租赁场所;
4.于互联网搜索发行目前租赁区域的房屋租赁市场情况;
5.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6.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的重大风险提示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上述房产主要用作办公、宿舍、厂房和仓库,鉴于上述租赁的房产无水电供应之外的其他特殊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可及时找到可替代性房产,不会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租赁房产瑕疵事项解决措施出具了相应承诺;
3.针对出租方到期后对所出租房产作出其他安排的可能,发行人制定了应对措施;
4.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房屋租赁风险因素,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四、第 6 项租赁房产的相关产权人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的原因及背景,是否存在向公司利益输送的情况
(一)该房产的相关产权人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的原因系因地方政府机构招商引资的考虑无偿提供给发行人使用,该房产仅用于发行人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不存在向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况
该房产的相关产权人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的原因系因地方政府机构招商引资的考虑无偿提供给发行人使用,该房产仅用于发行人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不存在向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况
该房产的出租方为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滨公司”),京滨公司的股东为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企业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和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全民所有制)。
发行人与京滨公司无关联关系,京滨公司出于招商引资的原因,提供给发行人一处80平方米的房产使用。发行人使用该房产仅用于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该房产面积较小且没有进驻人员,经发行人和京滨公司协商,同意无偿提供给发行人使用。
根据网络检索天津京滨工业园的租赁价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价格区间值为0.5元/m2/天至1元/m2/天,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的年租赁费不超过3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京滨公司就该房屋租赁事宜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发行人的房产租赁事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重新租赁上述序号17的房产用作发行人天津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并已完成天津分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住所(经营地)租赁使用证明》;
2.核查天津京滨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产权证明》;
3.取得发行人重新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及天津分公司的工商变更文件;
4.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5.检索房产中介网站,查询京滨工业园的房产租赁价格;
6.取得发行人天津分公司变更地址后的营业执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招股书披露的第6项租赁房产系因地方政府机构招商引资的考虑无偿提供给发行人使用,该房产仅用于发行人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不存在向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避免潜在的利益输送情况,发行人已重新租赁其他房产用作发行人天津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并已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一)主要固定资产”之“3、物业租赁”中予以补充披露。
五、第15项租赁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权属证书办理进展情况,深府[2004]73号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不能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是否影响相关公司继续租赁相关房产,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第15项租赁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权属证书办理进展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龙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正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重新测量土地并推进续期事宜。
(二)深府[2004]73号有关规定具体内容
《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到期房地产是指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
国家机关、军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的行政划拨用地上的房地产,加油加气站,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房地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使用的公用设施,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续期的房地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定,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延长方式包括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支付土地租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修正,补交地价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其标准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四条规定,已建成的合法行政划拨用地性质房地产,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可按到期房地产续期的地价(土地租金)标准和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的原则,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三)根据深圳市政府出具的文件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议的会议纪要,出租方虽暂未取得租赁房产的的相关权属证书,但不影响发行人继续租赁该项房产,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出租方未取得租赁房产证书并不必然导致房产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因土地续期原因未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该租赁房产的产权清晰并无争议。且根据深圳市政府出具的《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深府[2004]73号)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议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指引》等议题的业务会议纪要,出租方取得续期后的土地权属证书暂无实质性障碍。
此外,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已出具《关于核查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地有关情况的复函》,说明上述序号15租赁房产所在的宗地不在该区更新计划拟拆除范围内,也不在该局正在办理的计划申报拟拆除范围内。
另鉴于第15项租赁房产发行人用作仓库,易于更换、替代性较强,若第15项租赁房产难以续期,发行人亦可及时找到替代性房产并及时做好相应的搬迁工作,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将积极关注第15项租赁房产的相关权属办理情况,如若面临搬迁风险,公司的应对措施详见本题三之回复事项。
(五)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与重新租赁房产的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2.核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议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指引》会议纪要和《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
3.核查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产的出租方龙城工贸提供的原《房地产证》。
4.取得上述房产出租方的访谈文件;
5.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6.取得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的《关于核查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地有关情况的复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产所涉土地续期后的权属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取得,但已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原则同意续期的会议纪要,且出租方正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重新测量土地并推进续期事宜,同时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已出具《关于核查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地有关情况的复函》,说明上述序号15租赁房产所在的宗地不在该区更新计划拟拆除范围内,也不在该局正在办理的计划申报拟拆除范围内;鉴于发行人将上述房产主要用作仓库,易与更换替代性较强;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瑕疵房产的应对措施出具了相应承诺,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一)主要固定资产”之“3、物业租赁”中予以补充披露。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问题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自报告期期初以来,发行人共发生一起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如下:
2019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龙泉税务所向武汉盛视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武东新税龙简罚[2019]69926号),武汉盛视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罚款1,000元。
2019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龙泉税务所已出具《证明》,2019年7月5日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1,000元,该公司已补申报并交纳税费,该公司2019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止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该项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已按期缴纳相应的罚款,并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于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住建、外汇、海关、安监、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
2.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3.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
4.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5.取得税务部门对发行人子公司武汉盛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纳凭证及出具的《证明》;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公司治理”之“二、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二、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一)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补充披露事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应披露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披露违规事实和受到处罚的情况,并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明确声明。
发行人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2019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龙泉税务所向武汉盛视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武东新税龙简罚[2019]69926号),武汉盛视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罚款1,000元。
2019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龙泉税务所出具《证明》,2019年7月5日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1,000元,该公司已补申报并交纳税费,该公司2019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止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
参见本题一之回复事项,鉴于该等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已按期缴纳相应的罚款,并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于工商、税务、社会、公积金、住建、外汇、海关、安监、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
2.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
4.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5.取得税务部门对发行人子公司武汉盛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纳凭证;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
7.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龙泉税务所出具的《证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
2.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鉴于该等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已按期缴纳相应的罚款,并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十一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公司员工总人数分别为357人、457人、619人,部分员工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一致;(2)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的变动情况,说明员工特别是技术人员的离职率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员工离职影响正常经营业务开展的情形;(3)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或者签订劳务合同用工的情况,相关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4)说明发行人员工的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薪酬水平,说明各分、子公司的人员、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5)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分类说明对应的人数,是否具备合理性,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是否存在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障具体执行情况、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一致
公司各级别员工人数、各类岗位员工人数、收入水平情况如下:
期间 2019.0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高层员工 11 11 10 10
中层员工 60 57 57 39
基层员工 618 551 390 308
合计 689 619 457 357
研发人员 268 212 171 121
管理人员 67 67 53 48
生产与调试测试人员 71 66 51 46
市场、销售人员 68 65 56 41
集成服务人员 215 209 126 101
合计 689 619 457 357
单位:万元
平均工资 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员工平均工资 6.32 11.98 10.47 8.89
深圳市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6.36 5.93 5.14
注1:高层员工指公司员工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员工指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正职、副职,其余为基层员工。
注2:员工工资总额包括员工工资及奖金,员工平均工资是按照累计发放人数计算。
注3:深圳市城镇非私营、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为深圳市统计局,2019年1-6月暂无统计。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8.89万元/年、10.47万元/年、11.98万元/年和6.32万元/半年,呈逐年上升趋势。公司员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深圳市城镇非私营、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利于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积极性。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公司员工人数、员工收入水平均呈现上升趋势,该等变动与公司业务发展及业绩变动一致。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的变动情况,说明员工特别是技术人员的离职率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员工离职影响正常经营业务开展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的变动及离职率情况如下:
期间 2019年1-6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离职人员数量 82 161 139 139
人员总数 689 619 457 357
人员离职率(%) 10.64 20.64 23.32 28.02
离职技术人员数量 45 93 68 70
技术人员总数 483 421 297 222
技术人员离职率(%) 8.52 18.09 18.63 23.97
熟练掌握公司技术人员离职数量 7 25 14 18
熟练掌握公司技术人员离职率(%) 1.33 4.86 3.84 6.16
注1:公司技术人员包括研发人员和集成服务人员。
注2:熟练掌握公司技术人员为公司入职2年以上的人员。
公司整体离职率在逐年降低,熟练掌握公司技术人员结构较为稳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故公司不存在员工离职影响正常经营业务开展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或者签订劳务合同用工的情况,相关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或者签订劳务合同用工的情况,公司相关用工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公司的劳务用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四、说明发行人员工的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薪酬水平,说明各分、子公司的人员、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一)发行人员工的薪酬和行业薪酬水平的比较
公司员工平均薪酬整体处于可比公司中位数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平均薪酬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员工平均薪酬 6.77 13.02 11.57 9.75
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薪酬: -- 14.60 12.00 10.62
浩云科技 -- 11.87 9.59 9.48
雄帝科技 -- 14.28 13.00 11.89
蓝盾股份 -- 15.95 10.96 9.43
高新兴 -- 15.80 13.92 10.40
捷顺科技 -- 15.11 12.51 11.91
注1:上述员工平均薪酬按照累计发放人数计算,薪酬总数包括员工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等。
注 2: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薪酬来源于 Wind,包含了员工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等,2019年1-6月的数据暂未披露。
(二)各分、子公司的人员、岗位配置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
1.发行人各分公司的人员配置序号 名称 2019.0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1 珠海分公司 33 32 25 24
2 北京分公司 16 9 4 5
3 安徽分公司 1 2 2 2
4 湖北分公司 5 4 6 5
5 厦门分公司 2 2 2 2
6 上海分公司 10 6 5 3
7 海口分公司 1 1 1 1
8 天津分公司 1 1 1 1
9 新疆分公司 5 5 2 --
10 宁波分公司 1 1 -- --
11 龙华研发中心 132 96 106 81
公司上述分公司主要承担当地及其周边项目的营销、售后维护组织工作,分公司人员数量较少,具体营销、售后维护服务由项目人员承担。龙华研发中心系公司重要职能部门,承担公司的研发与生产工作等相关工作。
综合前述各子公司情况上,公司分、子公司人员、岗位配置与公司业务开展需求相匹配。
2.发行人各子公司的人员配置
(1)深圳盛视
期间 2019.0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研发人员 7 37 6 7
管理人员 2 1 1 2
生产与调试测试人员 0 0 0 0
市场、销售人员 1 1 1 0
集成服务人员 0 0 0 0
合计 10 39 8 9
深圳盛视于2015年10月12日设立,主要承担软件产品的研发及相关设备的销售,截至目前其业务规模较小,相应的人员配置也较少。
(2)武汉盛视
武汉盛视于2017年12月6日设立,当前暂无业务,拟从事人工智能相关算法及应用的研发,暂无人员配置。
(3)澳门盛视
期间 2019.0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研发人员 0 0 0 0
管理人员 0 0 0 0
生产与调试测试人员 0 0 0 0
市场、销售人员 0 0 0 0
集成服务人员 4 4 0 0
合计 4 4 0 0
澳门盛视于2017年9月20日设立,主要承担澳门销售平台的搭建及维护服务,截至目前其业务规模较小,相应的人员配置也较少。
(4)香港盛视
香港盛视于2018年12月18日设立,当前暂无业务,承担香港业务的开拓和维护服务,暂无人员配置。
五、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分类说明对应的人数,是否具备合理性,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是否存在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以每年末为统计时点,本公司员工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年份 2019年6月末 2018年末 2017年末 2016年末
员工总数 689 619 457 357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677 608 446 363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98.26 98.22 97.59 101.68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679 608 446 363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98.55 98.22 97.59 101.68
社保未缴纳人数 12 11 11 -6
公积金未缴纳人数 10 11 11 -6
其 期末入职人员未 社保 28 15 13 2
中: 缴纳人数 公积金 30 15 13 2
退休返聘 2 3 2 2
2 3 2 2
期末离职员工已 社保 18 7 4 10
缴纳 公积金 22 7 4 10
公司各期末时点社保、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员工总数略有差异,主要系12月(或6月)入职人员尚未开始缴纳、返聘退休员工以及12月(或6月)离职员工已缴纳所致,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及各子公司员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和个人的缴纳比例如下表所示:
项目 深圳 武汉 珠海 安徽 北京
企业 14% 19% 13% 19% 19%
养老保险
个人 8% 8% 8% 8% 8%
企业 5% 8% 5% 8% 10%
医疗保险
个人 2% 2% 1.5% 2% 2.05%
企业 0.56% 0.7% 0.48% 0.5% 0.8%
失业保险
个人 0.3% 0.3% 0.2% 0.5% 0.2%
企业 0.28% 0.24% 0.08% 0.1% 0.4%
工伤保险
个人 -- -- -- -- --
企业 0.45% 0.7% 0.5% -- 0.8%
生育保险
个人 - - - - -
企业 5% 8% 5% 5% 12%
住房公积金
个人 5% 8% 5% 5% 12%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时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同时,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分公司已取得社保、公积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
公司期末未缴纳社保、公积金人数较少且具有合理性,公司按规定比例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公积金,不存在因未足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瞿磊已出具承诺:若应有权部门要求,盛视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盛视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的问题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则该应补缴的金额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罚款、损失等,由本人承担并及时缴纳,保证盛视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六、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发行人业务部门设置、实地查看了发行人各业务部门,了解业务流程;
2.查阅了发行人员工名册、人力资源部门合同台账、公司付款凭证;
3.走访了主要项目现场,并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
4.核查了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缴纳台账;
5.核对了缴纳人数与员工花名册的差异,确认差异人数较少且具有合理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发行人按规定比例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公积金,并取得了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发行人社保保障执行情况良好,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员工情况”之“(一)公司职工人数和构成”“(二)公司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的情况”“ (三)薪酬制度、薪酬水平以及变化趋势”中予以补充披露。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十二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所采购的产品市场供应是否充足、是否集中或垄断于少数供应商,发行人是否依赖进口核心零部件;如存在,请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及应对措施;(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与发行人供应商之间、以及与报告期前五名预付款涉及的预付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所采购的产品市场供应是否充足、是否集中或垄断于少数供应商,发行人是否依赖进口核心零部件;如存在,请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供应商排名 供应商情况 采购市场状况
201 是否集
供应商 9年 20 20 20 市场供 中或垄
名称 1-6 18 17 16 基本情况 所采购产品 断于少
月 年 年 年 应情况 数供应
商
深圳市八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①成立日期:2006-10-13;②注册资本:800.00
万元人民币;③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乌泥路金置丰市场北侧2号
厂房A座第一、二层和C座第一、二层;④股权结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 结构件
深圳市 股5.00%以上的股东为:骆官生(70.00%),刘标(25.00%),刘崇材(5.00%); 加工行
八百通 ⑤经营范围:高端智能不锈钢通道闸机和售检票机、人工智能、机器人自动化生产 业供应
机电科 1 3 3 4 设备、自助终端、智能化产品的结构件方案的设计、开发及销售;智能化产品的集成 结构件 商较多, 否
技有限 设计方案及整机OEM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 供应充
公司 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智能不锈钢通道闸机及售检票机、人工智能、机 足
器人自动化生产设备、自助终端、智能化产品结构件的生产、加工和制造;智能化产
品的整机OEM生产及制造。⑥规模: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
营业收入分别约为4,483.00万元、3,581.00万元、3,962.00万元、1,783.00万元。
深圳市荣昌钢具有限公司:①成立日期:2004-05-11;②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人民币;③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第一工业区67幢;④股权结
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股5.00%以上的股东为:李岳(100.00%);⑤经营
深圳市 范围:金属制品、不锈钢门窗配件制品、玻璃制品的销售;有机玻璃制品的销售;建
荣昌钢 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装饰设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 结构件
具有限 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金属制品、不锈钢门窗配件制品的生产;有机玻璃制品 加工行
公 司/ 2 2 1 1 的加工与销售。⑥规模: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 结构件 业供应 否
东莞市 约为1,250.00万元、1,400.00万元、1,800.00万元、1,250.00万元。 商较多,
鹏荣机 东莞市鹏荣机电有限公司:①成立日期:2018-11-16;②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 供应充
电有限 民币;③注册地址:东莞市常平镇朗洲村工业二路7号;④股权结构:截至2019 足
公司 年6月30日,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黄亚燕(90.00%)、黄南生(10.00%);⑤
经营范围:机电设备、金属制品;不锈钢门窗及配件,有机玻璃制品;销售:玻璃
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市 3 8 8 5 深圳市大晟机械有限公司:①成立日期:2010/03/03;②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 结构件 结构件 否
5-3-1-105
供应商排名 供应商情况 采购市场状况
201 是否集
供应商 9年 20 20 20 市场供 中或垄
名称 1-6 18 17 16 基本情况 所采购产品 断于少
月 年 年 年 应情况 数供应
商
大晟机 币;③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旺路23号B栋一楼;④股权 加工行
械有限 结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股5.00%以上的股东为;陈建芬(100.00%);⑤ 业供应
公 司/ 经营范围:机箱、机柜、防盗网的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商较多,
深圳市 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机箱、机柜、防盗网等相关设备的技术开发, 供应充
亿扬机 生产与加工销售。⑥收入规模: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营业收 足
械有限 入分别约为4,510.00万元、5,594.00万元、4,473.00万元、2,277.00万元。
公司 深圳市亿扬机械有限公司:①成立日期:2013/09/22;②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
币;③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诚和德工业区1号1层、2层;
④股权结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股5.00%以上的股东为;陈建芬(100.00%);
⑤经营范围:国内贸易,机箱机柜、机械配件、钣金、五金塑胶制品、办公桌配件
的生产与销售。
系台湾上市公司研华科技(2395.TW)的代理商;①成立日期:2011-03-02;②注 可替代
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③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官龙村第一工业 供应商
深圳市 区G栋302室;④股权结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股5.00%以上的股东为; 包括研
共创智 王亮(90.00%),刘银花(10.00%);⑤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 工控机、工 华、新
能科技 4 1 15 7 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 控主板等 汉、威强 否
有限公 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电、研祥
司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⑥规模:2016年、2017年、2018 等,供应
年、2019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约为3,000.00万元、5,000.00万元、7,000.00万 充足
元、3,000.00万元。
科进生 法国上市公司泰雷兹集团的下属公司,2019年泰雷兹收购了科进生物的母公司金雅 可替代
物识别 拓;①成立日期:2002-08-21;②注册资本:2,000.00万美元;③注册地址:深圳 证件阅读 供应商
( 深 5 4 2 9 市宝安区67区留芳路6号庭威工业区二期厂房2楼东半层、9楼、10楼;④股权结 器、主板、 包括金 否
圳)有 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股5.00%以上的股东为:金雅拓股份有限公司 原装电源适 雅拓、尼
限公司 (100.00%);⑤经营范围:从事生物识别及其相关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配器等 古拉、诺
从事生物识别软件,自动指纹识别系统,具有二维数字信号处理的高级精简指令微处 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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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排名 供应商情况 采购市场状况
201 是否集
供应商 9年 20 20 20 市场供 中或垄
名称 1-6 18 17 16 基本情况 所采购产品 断于少
月 年 年 年 应情况 数供应
商
理器及图像处理系统,多功能指纹门禁系统;手掌形指纹识别系统及其它生物识别与 ACCESS
图像处理系统的开发、生产经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⑥规模:2016年、2017 、公安部
年、2018年、2019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约为15,688.00万元、13,484.00万元、 一所、文
11,531.00万元、3,858.00万元。 通等,供
应充足
A股上市公司海康威视(002415.SZ)分公司;①成立日期:2004-08-16;②注册
资本:93.5亿元人民币;③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 可替代
杭州海 园办公楼1407-1408室;④股权结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供应商
康威视 为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9.60%);⑤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含防爆电气产 包括大
数字技 品、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多媒体设备)、消防产品、飞行器、机器人、智能装 摄像机,存 华、宇
术股份 10 7 5 18 备、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车用电气信号设备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提供 储,解码器,视、天地 否
有限公 技术服务,电子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电子设备安装,电子工程 大屏等 伟业、同
司深圳 及智能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证的 为、安讯
分公司 凭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⑥规模: 士等,供
上市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约为319.00亿 应充足
元、419.00亿元、498.00亿元、239.00亿元。
深圳市嘉昱机电有限公司:①成立日期:2016-05-26;②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
深圳市 币;③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1区七星级物业有限公司101; 可替代
嘉昱机 ④股权结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股5.00%以上的股东为:肖国庆(65.00%), 供应商
电有限 李燕平(35.00%);⑤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件、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电机、驱动 包括松
公 司/ 7 5 4 2 其配件、电脑配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电源、驱动器、控制器、电机的技 器、减速机 下、德恩 否
深圳市 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等 科、信
嘉昱鑫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源、驱动器、 侬、德昌
科技有 控制器、电机的生产。⑥规模: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营业收 等,供应
限公司 入分别约为1,600.00万元、2,500.00万元、3,600.00万元、1,600.00万元。 充足
深圳市嘉昱鑫科技有限公司:①成立日期:2012-04-18;②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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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排名 供应商情况 采购市场状况
201 是否集
供应商 9年 20 20 20 市场供 中或垄
名称 1-6 18 17 16 基本情况 所采购产品 断于少
月 年 年 年 应情况 数供应
商
币;③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以南、南山大道以东光彩新世纪家园A座703;
④股权结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股5.00%以上的股东为:张艳伟(100.00%);
⑤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电脑及其周边配件、数码产品、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纺织品、五金制品、机械设备、塑胶原料、塑胶制
品、橡胶制品、初级农产品、化工用品(不含危险品)、办公用品、酒店用品、仪
器仪表、电缆电线、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家具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皮革制
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包装材料的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医疗器
械的销售。
深圳市骁锐科技有限公司:①成立日期:2008-01-30;②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
民币;③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新和大道38号坤宏大厦218; 可替代
④股权结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股5.00%以上的股东为;林飞(80.00%), 供应商
深圳市 林亮(20.00%);⑤经营范围:自动化元器件、传感器、机器视觉设备、机器人、 包括邦
骁锐科 8 12 14 6 自动化控制系统与软件、自动化设备及相关部件、元件的设计、销售与技术开发; 光幕、PLC、纳、瑞电 否
技有限 电子产品、工业润滑油、车用润滑油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 传感器等 士、海任
公司 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自动化元器 等,供应
件、传感器、机器视觉设备、机器人、自动化控制系统与软件、自动化设备及相关 充足
部件、元件的生产。⑥规模: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营业收入
分别约为884.00万元、907.00万元、1,238.00万元、793.00万元。
A股上市公司长飞光纤(601869.SH)子公司;①成立日期:2013-12-09;②注册 可替代
长芯盛 资本:32,500.00万元人民币;③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 供应商
( 武 号光缆扩产(五期)光缆厂房(101号楼);④股权结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 包括马
汉)科 - - - 3 持股5.00%以上的股东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9.23%),香港 拍打门机芯 格、卡 否
技有限 威盛电子有限公司(15.00%),威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威盛电子(上 等 巴、西莫
公司 海)有限公司(5.77%);⑤经营范围:光纤光缆、芯片、模组和光电连接器件的研 罗、罗拉
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等技术产品的研发、技 等,供应
术服务及咨询;相关工程设计、安装、维护等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 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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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排名 供应商情况 采购市场状况
201 是否集
供应商 9年 20 20 20 市场供 中或垄
名称 1-6 18 17 16 基本情况 所采购产品 断于少
月 年 年 年 应情况 数供应
商
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⑥规模:上市公司2016年、2017
年、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约为81.00亿元、104.00亿元、114.00亿元。
公司原材料采购取决于客户需求,公司产品种类较多,对应原材料品种亦较多,公司对原材料采购采取主要供应商制度,各类原材料供应商较为集中。因此,客户需求的不同,会造成某些原材料的采购额发生较大的变化,进而带来公司主要供应商采购额的波动。
1.公司原材料采购中结构件系公司第一大原材料,占年采购额的 20%左右,供应商较为集中,结构件的前三大供应商合计占该类原材料采购额的80%左右。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9年1-6月公司第一大供应商均为结构件供应商。公司2018年度第一大供应商是深圳市共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工控机、工控主板供应商(研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主要原因是:随着通关智能化需求的扩大、技术的升级,公司推出了新产品出入境记录自助查询打印一体机、生物特征采集终端、生物特征自助采集一体机,这些新产品增加了对工控机、工控主板的采购需求。公司整体工控机、工控主板需求量不大,经供应商考察后,主要向深圳市共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研华科技的代理商)进行采购,采购较为集中,在新产品的大量需求下,致使当年深圳市共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供应商。
2.深圳市共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采购排名7,2017年度采购排名15,2017年排名降低,主要原因是:1)公司增加了供应商深圳创远达科技有限公司(新汉代理商),小幅分散了深圳市共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份额;2)2017年较2016年,公司使用工控机、工控主板的自助查验通道产量增加小;3)公司当年向北京瑞源华德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丽友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北京精准先科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网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视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购量较大,该等公司排名提升。
5-3-1-109
供应商名称 主要采购原材料 2017年采购量较大的原因
文件检验工作站、数
北京瑞源华德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进口零部件,价格较高,根据客户的需求配置,故当年采购金额较大。
字视频层析显微镜等
2017年公司开发了行李预检与风险拦截系统,通过对X光机前端采集数据进行分析,部分
项目需要公司一并提供X光机。该公司系同方威视(上市公司同方股份600100.SH的控股
武汉丽友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X光机
子公司)在湖北的代理商,公司因武汉机场项目需求X光机,采购了该品牌,故当年对其采
购金额较大。
北京精准先科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核辐射检测系统 2017年武汉机场项目需求核辐射检测设备,采购了该品牌,故当年对其采购金额较大。
该公司系上市公司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308.SZ)的代理商,公司因 2017
广州恒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拼接屏
年武汉机场项目需求拼接屏,采购了该品牌,故当年对其采购金额较大。
该公司系联想、戴尔、惠普、网御星云等品牌的代理商,该公司代理的品牌和产品较通用,
电脑、服务器、防火
深圳市金网通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价格、交货期等因素选择供应商,2017 年对其采购金额与对共创智能采购金额接
墙等
近,排名在共创智能之前。
公司根据价格、交货期等因素选择供应商,2017 年对其采购金额与对共创智能采购金额接
深圳市视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LED屏
近,排名在共创智能之前。
3.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2017年度采购排名进入前5名,主要原因是公司2017年向海康威视采购摄像机的同时,从便利性等因素出发,配套采购海康威视代理的串口硬盘、磁盘阵列等产品,故2017年对其采购金额增加,排名上升。
5-3-1-110
4.深圳市骁锐科技有限公司系松下品牌光幕的代理商,2016年度排名6,2017年度、2018年度采购排名分别为14、12,排名下降。2017年排名较低主要是因为:1)2017年较2016年,使用光幕的自制产品增加少,当年采购额略有下降;2)公司当年向北京瑞源华德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丽友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北京精准先科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网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视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购量较大,该等公司排序提升。2018年排名较低主要是因为当年向青岛讯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耀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额较大,该等公司排名提升,公司因项目定制化需求,需采购检测系统模块,而青岛讯极科技有限公司系该类模块的供应商,公司经过考察评估后与其合作,系公司首次采购;公司向广州耀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采购交换机等通用的电子设备,该公司系华为品牌的代理商,因广州白云机场项目对交换机的需求量大,公司采购了该品牌,公司2018年对其采购额及采购占比提升。
5.长芯盛(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仅2016年有采购,因该公司系拍打门机芯(德国品牌,闸机的主要部件)的代理商,该零部件系拱北口岸30套自助查验系统项目、横琴口岸16条自助查验系统项目和深圳市30条自助查验系统需求品牌,造成当年采购额较大。
公司所在珠三角区域产业集群效应明显,结构件加工、电子信息设备、电子元器件等供应商众多,供应充足,对单个供应商不存在依赖的情形。虽然对于部分采购产品,龙头供应商已经形成了较强的优势,如摄像机厂商海康、大华,工控机厂商研华、研祥、新汉,但公司采购量占厂家产量的比例非常小,且行业内仍有其他供应商可满足公司需要,因此,供应商的相较集中不会对公司上游供应产生较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国外零部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物料名称 公司采购品牌 原产地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市场供应情况
1-6月
显微镜 AOBO 丹麦 24.62 65.23 29.32 - 奥博、美佳朗、科普艾斯、徕卡、上光、
5-3-1-111
物料名称 公司采购品牌 原产地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市场供应情况
1-6月
凤凰、奥林巴斯、广州粤显
Thermo Fisher、赛默
毒品/炸药检测仪器 美国 34.92 155.61 36.26 27.61 康高特、英宝硕、同方威视
飞、L3、MORPHO
便携式X光机 VIDISCO 以色列 42.24 - - - 同方威视、掌门神、天和时代、守门神
IPI 法司特 英国 1.38 1.03 - - 大栩祥(国产)、尼古拉、思迈奥
KESSING数据库 法司特 英国 3.28 2.44 - - 大栩祥(国产)、尼古拉、思迈奥
证件快速采集工作站 法司特 英国 113.23 58.74 - - 大栩祥(国产)、尼古拉、思迈奥
文件检测仪器 法司特 英国 107.39 424.27 17.54 大栩祥(国产)、尼古拉、思迈奥
护照数据库快速采集系统 法司特 英国 - 56.62 - - 大栩祥(国产)、尼古拉、思迈奥
静电压痕仪 法司特 英国 - - 13.85 - 大栩祥(国产)、尼古拉、思迈奥
快速证照检查仪 法司特 英国 33.65 40.38 6.73 - 大栩祥(国产)、尼古拉、思迈奥
激光导航模块 高仙 德国 34.91 5.34 - - 布科思
驱动器 Technosoft 瑞士 214.91 488.46 360.64 3.92 杰美康(国产)、安川
PLC电源 松下 日本 - - - 3.78 三菱、西门子、研华
PLC控制器 松下 泰国 23.36 32.27 14.34 - 三菱、西门子、研华
PLC扩展 松下 泰国 8.81 12.84 13.43 11.00 三菱、西门子、研华
5-3-1-112
物料名称 公司采购品牌 原产地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市场供应情况
1-6月
PLC扩展模块 松下 泰国 1.30 3.99 1.05 - 三菱、西门子、研华
PLC网络模块 松下 泰国 - 1.30 - - 三菱、西门子、研华
光电开关(接线) 松下 日本 0.26 2.11 0.02 - 欧姆龙、力科、罗姆、沪工(国产)
奥普士、艾礼安(国产)、斯玛特、施莱
红外对射 松下 日本 2.63 - - -
格(国产)
激光位移传感器 松下 日本 7.87 93.17 - - 富维
拍打门机芯 马格 德国 - - - 591.76 卡巴、西莫罗(国产)、罗拉(国产)
SAMSUNG、TI、 美国、日本、 高通、AVAGO、MARVELL、Agamen、
集成电路芯片 29.58 81.22 3.61 0.78
SONY、NXP等 韩国、荷兰等 ADI
SUMIDA、TDK、 WELL、风华(中国)、VISHAY、顺络(中
电感 日本、德国 3.61 1.31 0.08 -
Wurth 国)
电阻 国巨、BOURNS 台湾、美国 1.46 1.66 0.05 0.02 风华(中国)、捷比信(中国)、村田
BOURNS、 强茂、先科、长电科技(中国)、华润华
晶体管 美国 0.37 0.35 0.05 0.12
SEMTECH、TI 晶(中国)
晶振 EPSON 日本 0.61 0.22 0.01 - SITIME、KDS、TXC
其它 泰克、NVIDIA、TDK、美国、日本、 66.02 56.00 26.66 13.12
5-3-1-113
物料名称 公司采购品牌 原产地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市场供应情况
1-6月
国巨 台湾
合计 756.41 1,584.56 523.64 652.11
占当期采购比例 5.14% 4.49% 2.65% 5.54%
公司2016年采购国外品牌零部件652.11万元,其中采购拍打门机芯591.76万元,该零部件系拱北口岸30套自助查验系统项目、横琴口岸16条自助查验系统项目和深圳市30条自助查验系统需求品牌,采购时因项目时间需求,且仅代理商有现货,因此采购了进口品牌。随着国内生产的进口替代,公司不依赖该进口零部件。
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采购显微镜、毒品/炸药检测仪器、证件快速采集工作站、文件检测仪器等进口产品,系个别项目的特定需求而采购,公司不依赖该进口产品。
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采购驱动器金额为360.64万元、488.46万元、214.91万元,该驱动器还有杰美康、安川等品牌,公司已经开始使用国产零件,公司产品不依赖该进口零部件。
除上述主要采购外,公司采购的其他国外品牌零部件主要为标准型集成电路芯片、电阻、电感、晶体管之类,集成电路芯片依赖进口是我国半导体产业当下总体的现实状况,但标准型集成电路芯片一般受到贸易摩擦的影响小,且国内逐步有替代产品。对于良率、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性能稳定性达到国外竞品水准的国内产品,将逐步用于替代进口产品。
5-3-1-114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与发行人供应商之间、以及与报告期前五名预付款涉及的预付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前五名预付款涉及的预付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与公司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访谈了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以及报告期前5名预付款涉及的预付对象;
3.查询了主要供应商以及预付对象的工商信息;
4.查询了报告期各期前5大供应商、预付前5名的工商网站公示信息
5.现场走访供应商了解其基本情况、与发行人交易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产品是否供应充足以及是否存在垄断;
6.发函证询证了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采购的产品市场供应充足、未集中或垄断于少数供应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与发行人供应商之间、以及与报告期前五名预付款涉及的预付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五)原材料采购和能源供应情况”之“3、主要供应商情况”及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产项目分析”之“5、预付款项”中予以补充披露。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十三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口岸主管部门、边检、海关、机场集团、国有企业、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企业等,客户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各业务前五大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相关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2)发行人获取业务的方式(招投标等),各期各方式下获取订单情况,包括数量、合同总金额和占比;(3)是否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及其亲属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公司是否存在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商业贿赂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与各业务前五大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相关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
(一)发行人与各业务前五大客户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合作,其业务性质决定与客户非经框架性长期合同予以合作,历史合作基础的影响力较低,对于非招投标类的业务,发行人的业务合作具备一定的稳定性。
发行人各类业务,按照各期合同签署金额排序,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口岸类客户的销售具体情况
时间 客户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占比
(万元) (%)
1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9,235.92 20.50
2 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005.20 15.55
2019年 3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4,079.99 9.06
1-6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3,671.41 8.15
5 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 2,447.70 5.43
合计 26,440.23 58.69
1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口岸管理局 12,333.90 16.05
2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556.00 8.53
2018年 3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5,971.90 7.77
4 舟山普陀山机场有限公司 4,098.97 5.33
5 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3,178.25 4.14
合计 32,139.02 41.82
1 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 19.66
2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9,680.17 19.04
3 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994.56 5.89
2017年
4 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 2,682.00 5.27
5 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267.00 4.46
合计 27,623.73 54.32
1 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3,080.00 9.6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1,939.52 6.06
3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689.07 5.28
2016年
4 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六支队 1,379.06 4.31
5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1,117.00 3.49
合计 9,204.65 28.77
2.报告期内,发行人交通类客户的销售具体情况
时间 客户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占比
(万元) (%)
1 乌鲁木齐温瑞云峰安防器材有限公司 31.70 0.07
2 深圳市警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24.01 0.05
2019年 3 深圳东恒正浩科技有限公司 10.70 0.02
1-6月 4 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 9.95 0.02
5 深圳市一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80 0.01
合计 79.16 0.18
1 湖北省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8.15 0.27
2 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30.19 0.17
3 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55.05 0.07
2018年
4 深圳市警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48.71 0.06
5 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6.20 0.02
合计 458.30 0.60
1 武汉市桥梁维修管理处 382.70 0.75
2 湖北省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05.72 0.21
3 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7.88 0.13
2017年
4 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39.37 0.08
5 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2.28 0.06
合计 627.95 1.23
1 龙门县公安局 2,314.30 7.23
2 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328.29 1.03
3 湖北省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54.29 0.79
2016年
4 深圳市图雅丽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143.28 0.45
5 建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39.39 0.44
合计 3,179.55 9.94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类型,发行人的客户主要为口岸主管部门、边检、海关(含原检验检疫)、机场集团、国有企业等类型,该类企业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开展业务,发行人和上述企业的历史合作基础的影响程序较低。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合同和台账;
2.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合同对应的中标通知书;
3.查阅主要项目合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各业务前五大客户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合作,历史合作基础的影响力较低,对于非招投标类的业务,发行人的业务合作具备一定的稳定性;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四)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之“2、主要客户群体”中予以补充披露。
二、发行人获取业务的方式(招投标等),各期各方式下获取订单情况,包括数量、合同总金额和占比
(一)发行人获取业务的方式
公司的业务订单获取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和商业谈判方式,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通过这两种方式获得的订单金额占公司总业务订单金额的比例分别为93.60%、92.69%、95.09%和96.49%。
公开招标指招标方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需求和要求,吸引多家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方式。
公司其他订单少量通过单一来源、邀请招标、竞价采购等形式获取。
(二)各期各方式下获取订单情况,包括数量、合同总金额和占比
年份 序号 订单获取方式 合同数量 合同金额(元) 与总金额占比(%)
1 公开/邀请招标 50 372,641,516.13 82.72
2 商业谈判 97 62,059,060.01 13.78
2019年 3 竞争性谈判 11 13,423,727.94 2.98
1-6月 4 单一来源 3 1,215,000.00 0.27
5 询价采购 3 1,162,888.00 0.26
合计 164 450,502,192.08 100
1 公开/邀请招标 138 594,858,354.50 77.41
2 商业谈判 256 135,887,535.08 17.68
3 竞争性谈判 38 19,395,250.00 2.52
2018年
4 单一来源 10 16,154,780.00 2.10
5 询价采购 25 2,166,561.00 0.28
合计 467 768,462,480.58 100
1 公开/邀请招标 77 417,136,131.58 82.03
2 商业谈判 127 54,229,552.07 10.66
3 单一来源 6 17,188,277.00 3.38
2017年 4 竞争性谈判 15 14,788,700.00 2.91
5 询价采购 14 3,172,777.48 0.62
6 网上竞价 6 2,027,060.00 0.40
合计 245 508,542,498.13 100
1 公开/邀请招标 82 212,813,572.85 66.52
2 商业谈判 117 86,633,051.10 27.08
3 竞争性谈判 13 15,491,300.00 4.84
2016年 4 询价采购 7 2,897,053.00 0.91
5 单一来源 2 1,597,273.00 0.50
6 网上竞价 2 483,600.00 0.15
合计 223 319,915,849.95 100
(三)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合同和台账;
2.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合同对应的中标通知书;
3.查阅主要项目合同;
4.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4、公司获取业务方式和合同执行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三、是否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及其亲属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公司是否存在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商业贿赂行为
(一)发行人采用公开、公平的方式独立获取业务,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及其亲属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公司不存在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商业贿赂行为
1.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方面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财务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与控制制度》《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通过严格执行前述财务内控制度和廉洁制度,有效地规范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务和业务行为,并从销售、收款、现金、备用金、费用报销等诸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的出现。
2.主要客户的供应商选择制度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以口岸、海关等政府部门及机场等国有企业为主,该等客户自身对贪污贿赂行为具有严厉的处罚方式和防范机制;同时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项目 70%以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取订单,对于部分商业谈判的项目客户也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审批流程,通过综合考察发行人业务资质、专业人员、技术设备、业界口碑、合作历史等因素进行选择。
3.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工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同时,本所律师也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缴纳罚款、罚金的情形
查阅发行人账务资料,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商业贿赂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等而缴纳罚款、罚金的情形。
5.检查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2018年5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福检预查[2018]7050号),发行人和瞿磊从200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
2018年6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福检预查[2018]7991号),发行人、瞿磊、赖时伍从2008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
自2018年8月1日起,因检察机关原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调整,检察机关掌握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和行贿信息已不完整,客观上无法提供全面准确权威的查询结果,全国检察机关停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根据相关政府机构公告提示,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将法院的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裁判认定存在犯罪的记录。
自2014年10月1日起,因执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高检发办字[2014]68号),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上线运行,该网站可供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及法律文书(包括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经本所律师检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不存在被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及起诉的记录。
6.发行人关联人出具的文件或访谈确认。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关联人的访谈及/或关联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及其亲属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公司不存在对公司客户的商业贿赂行为;另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在报告期内未发现有异常大额支出。
7.其他佐证材料
本所律师检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工商局网站、百度、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并走访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人民检察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商业贿赂方面的处罚记录或新闻报道,也不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诉讼、仲裁情形。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制定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
2.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和发行人董监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查阅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9]7-30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19]7-396号《审计报告》;
4.取得发行人关联人的访谈笔录或签署的《声明与承诺》;
5.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记录;
6.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工商局网站、百度、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并走访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人民检察院;
7.取得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及其亲属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公司不存在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商业贿赂行为;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4、公司获取业务方式和合同执行情况”中补充披露。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十四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2)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3)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4)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在外兼职情况,是否影响其在发行人处履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及其近亲属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为瞿磊(董事长)、蒋冰、胡刚、黄鑫、黎秋霞(独立董事)、郭玉(独立董事)、李胜(独立董事)。
1.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员工持股平台云智慧、智能人外,公司董事长瞿磊不存在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其胞弟瞿锐、瞿锐的配偶张玉萍、胞妹瞿丽、瞿丽的配偶张圣余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1)畅之福建材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合肥畅之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瞿锐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 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桃花社居委桃花园东区1幢107室
成立日期 2017年1月19日
注册资本 160万元
经营范围 建筑装饰材料、装潢材料、新型建材、环保材料、防水防腐材料、保温隔热
材料、门窗系统材料、供给排水系统材料、保温材料、土木合成材料、电气
设备、照明设备、水暖器材、通讯器材、消防器材、劳保用品、五金电器、
水暖、阀门、卫浴、电工电料、涂料(除油漆)、灯具灯饰、日用百货、办
公设备批发及零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防水与维修工程、供给排水工程、
防腐保温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门窗工程、照明工程、弱电工程、建筑装饰
装潢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与维护。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瞿 锐 80.00 50.00
瞿 畅 80.00 50.00
主营业务 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
②基本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单位: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231,438.86 210,772.85 192,006.51 18,766.34
2018年 332,606.83 174,381.19 168,501.55 5,879.64
③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瞿畅为瞿锐的儿子,瞿锐和瞿畅合计持有畅之福100%的股权,为畅之福的实际控制人。
1)瞿锐,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2016年6月至今担任萍玉装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1年至今担任畅之福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2)瞿畅,199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2017年1月至今担任畅之福的监事。
(2)萍玉装饰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合肥萍玉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瞿锐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 合肥市杏花村镇桃花社居委桃花园东区1幢106室
成立日期 2016年6月28日
注册资本 100万元
经营范围 五金电器、水暖、阀门、卫浴、电工电料、涂料(除油漆)、建筑装饰材料、
装潢材料、保温材料、新型建材与环保材料、土木合成材料、灯具灯饰、日
用百货、办公设备的批发及零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瞿 锐 50.00 50.00
张玉萍 50.00 50.00
主营业务 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
②基本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单位: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351,305.82 257,193.05 232,001.51 25,191.54
2018年 345,512.62 233,085.50 223,978.73 9,106.77
③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瞿锐和张玉萍为夫妻关系,瞿锐和张玉萍合计持有萍玉装饰100%的股权,为萍玉装饰的实际控制人。
1)瞿锐,参见上述畅之福建材之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2)张玉萍,196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2012年至今经营个体工商户,自2016年6月至今担任萍玉装饰的监事。
(3)通畅五金站
①基本情况
名 称 合肥瑶海区通畅五金供应站
经营者 张玉萍
类 型 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轻工商城3#1201
注册日期 2012年10月9日
经营范围 五金、建材、水暖、阀门、卫浴、电工电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批发及零售。
主营业务 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
②基本财务状况
通畅五金站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财务报表。
③经营者背景情况
通畅五金站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玉萍,张玉萍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瞿磊之胞弟瞿锐的配偶,张玉萍背景情况参见上述萍玉装饰之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4)丽卓福装饰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合肥丽卓福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瞿丽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 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桃花社居委桃花园东区1幢108室
成立日期 2016年12月20日
注册资本 80万元
五金电器、水暖、阀门、卫浴、电工电料、涂料(除油漆)、建筑装饰材料、
经营范围 装潢材料、保温材料、新型建材、环保材料、土木合成材料、灯具灯饰、日
用百货、办公设备批发零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股权结构 瞿 丽 40.00 50.00
张 卓 40.00 50.00
主营业务 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
②基本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单位: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430,514.55 297,250.47 266,855.20 30,395.27
2018年 349,290.49 211,438.02 206,005.23 5,432.79
③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瞿丽和张卓为母子关系,瞿丽和张卓合计持有丽卓福装饰100%的股权,为丽卓福装饰的实际控制人。
1)瞿丽,196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2004年至今经营个体工商户,自2016年12月至今担任丽卓福装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2)张卓,198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自2016年12月至今担任丽卓福装饰的监事。
(5)创业五金部
①基本情况
名 称 合肥瑶海区创业五金经营部
经营者 瞿丽
类 型 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淮街道板桥社居委王大郢组
注册日期 2004年2月16日
经营范围 五金、胶水批发及零售(不含化学危险品)。
主营业务 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
②基本财务状况
创业五金部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财务报表。
③经营者背景情况
创业五金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瞿丽,瞿丽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瞿磊之胞妹,瞿丽背景情况参见上述丽卓福装饰之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6)圣余批发部
①基本情况
名 称 合肥瑶海区圣余装饰材料批发部
经营者 张圣余
类 型 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淮街道板桥社居委王大郢
注册日期 2008年7月7日
经营范围 装饰材料、涂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批发及零售。
主营业务 装饰材料的日常零售
②基本财务状况
圣余装饰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财务报表。
③经营者背景情况
圣余批发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圣余,张圣余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瞿磊之胞妹瞿丽的配偶,张圣余出生于1967年1月,中国国籍,自2012年7月至今经营个体工商户。
除上述企业外,公司董事长瞿磊的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
2.除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外,公司董事蒋冰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其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3.除员工持股平台云智慧外,公司董事胡刚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其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4.除员工持股平台云智慧外,公司董事黄鑫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其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5.公司独立董事黎秋霞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弘震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震投资”)
法定代表人 潘秀青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6013江苏大厦B座802-807
成立日期 2015年11月13日
注册资本 100万元
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它企业和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
经营范围 电子商务;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市场信息咨询、
投资信息咨询、投资项目策划、财务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股权结构 杨 洲 95.00 95.00
黎秋霞 5.00 5.00
主营业务 投资科技型企业
(2)基本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单位: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0 0 0 0
2018年 0 0 0 0
(3)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杨洲,197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担任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2019年5月至今担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除上述企业外,独立董事黎秋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其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6.公司独立董事李胜和其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7.公司独立董事郭玉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1)深圳市天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财务”)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天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玉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彩虹新都彩霞阁17A
成立日期 2008年1月7日
注册资本 8万元
经营范围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
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
业务(根据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00105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经营);企业
管理咨询,财税信息咨询及其它信息咨询(不含证券、保险、金融业务、
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郭 玉 2.00 25.00.
张 勇 2.00 25.00
陈金涛 2.00 25.00
郭旺昌 2.00 25.00
主营业务 财务、税务咨询
②基本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单位: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307,572.83 618,142.72 855,778.36 -237,635.64
2018年 480,291.27 544,231.73 788,052.30 -243,820.57
③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天诚财务各股东的股权比例一致,且股东之间无亲属关系,也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天诚财务无实际控制人。
(2)深圳市鑫华泰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泰工程”)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鑫华泰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颜振清
住 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发二路1号2栋1层
成立日期 2013年9月25日
注册资本 500万元
电梯装饰;电梯及电梯配件销售、技术咨询;机械设备;五金制品的研发、
销售;电梯、空调销售;电梯智能系统的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
经营范围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五
金制品的生产;电梯安装、维修。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股权结构 颜振清 400.00 80.00
郭 玉 100.00 20.00
主营业务 电梯安装、装饰、维修、电梯及电梯配件销售
②基本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单位: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513,256.69 1,090,700.64 467,623.00 623,077.64
2018年 1,974,823.52 1,091,431.28 524,377.05 567,054.23
③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颜振清,194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担任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月至今担任鑫华泰工程的董事长。
(3)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鹏盛”)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步湘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0号同心大厦21层
成立日期 2007年1月25日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筹划、涉税
经营范围 鉴证、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方可经
营)。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杨步湘 3,931 78.62
刘 静 25.00 0.50
李 阳 25.00 0.50
王 旭 25.00 0.50
杨海艳 25.00 0.50
郭 栋 25.00 0.50
孔令华 25.00 0.50
吴志红 25.00 0.50
张玉峰 25.00 0.50
曹 玮 25.00 0.50
股权结构
肖 强 25.00 0.50
郭 玉 25.00 0.50
陈宝忠 25.00 0.50
魏 国 25.00 0.50
朱庆和 25.00 0.50
齐 悦 25.00 0.50
冉 军 25.00 0.50
邓新华 25.00 0.50
胡春平 25.00 0.50
张 漪 25.00 0.50
洪剑华 25.00 0.50
黄永远 25.00 0.50
谢小楣 25.00 0.50
袁祖良 25.00 0.50
陈叔军 25.00 0.50
陈凌峰 25.00 0.50
郑静文 25.00 0.50
刘胜洪 25.00 0.50
蔡兴权 25.00 0.50
王英汉 25.00 0.50
雷文卫 25.00 0.50
覃建荣 25.00 0.50
杨轶彬 25.00 0.50
廖孝媛 25.00 0.50
曹嘉梅 25.00 0.50
黄龙华 25.00 0.50
罗红安 25.00 0.50
邬筠春 25.00 0.50
彭艳敏 25.00 0.50
谭化勇 25.00 0.50
林全菊 25.00 0.50
孙公民 25.00 0.50
葛克龙 25.00 0.50
伍华文 9.00 0.18
刘洪斌 6.00 0.12
凌永平 2.00 0.04
李红平 2.00 0.04
主营业务 税务代理、咨询、顾问、筹划、鉴证,涉税培训、服务等
②基本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单位: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38,013,377.21 70,553,782.27 11,868,869.10 58,684,913.17
2018年 70,226,117.68 97,538,924.57 48,660,807.40 48,878,117.17
③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杨步湘,1975年3月出生,2014年至今任亚太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除上述企业外,独立董事郭玉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其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二)公司监事及其近亲属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
公司现任监事为罗富章、汤常敏、陈涛。
1.除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外,公司监事罗富章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其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2.除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外,公司监事汤常敏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其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3.除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外,公司监事陈涛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其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蒋冰(总经理)、胡刚(副总经理)、黄鑫(副总经理)、赖时伍(副总经理)、龚涛(副总经理)、田磊(财务负责人)、秦操(董事会秘书)。
1.公司总经理蒋冰及其近亲属的对外直接投资情况参见本回复问题“(一)公司董事及其近亲属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
2.公司副总经理胡刚及其近亲属的对外直接投资情况参见本回复问题“(一)公司董事及其近亲属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
3.公司副总经理黄鑫及其近亲属的对外直接投资情况参见本回复问题“(一)公司董事及其近亲属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
4.除员工持股平台云智慧外,公司副总经理赖时伍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其胞兄赖时章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1)湖南乐共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共享文化”)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乐共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时章
住 所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27号湖南新闻大厦第十八层C3区写字间
成立日期 2014年3月20日
注册资本 200万元
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发
经营范围 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网页制作,电子商务咨询,文化用品销售;杂志
出版销售。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赖时章 160.00 80.00
叶文智 12.00 6.00
吴 斌 10.00 5.00
股权结构 李菲林 10.00 5.00
郭振华 2.00 1.00
李向群 2.00 1.00
徐劲松 2.00 1.00
邓朝辉 2.00 1.00
主营业务 文化互动、社群活动组织与策划
②基本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0 0 0 0
2018年 0 0 0 0
③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赖时章,1980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2014年3月至今担任乐共享文化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担任乐共享股份的董事长;2016年12月担任慢慢玩文化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2)长沙慢慢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慢慢玩文化”)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沙慢慢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时章
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街道芙蓉中路27号湖南新闻大厦第十八层C3区写字
住 所
间
成立日期 2016年9月7日
注册资本 200万元
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文化用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
经营范围 划服务;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书刊项目的设计、策划;
广告设计;广告制作服务、发布服务、国内外代理服务。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股权结构 赖时章 120.00 60.00
向文龙 80.00 40.00
主营业务 社群俱乐部
②基本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0 0 0 0
2018年 0 0 0 0
③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赖时章的背景情况参见上述乐共享文化之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3)湖南乐共享联合文化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共享股份”)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乐共享联合文化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华君
住 所 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1幢8022房
成立日期 2015年7月16日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策划创意服务;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服
经营范围 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培训活动的
组织;软件开发;广告制作服务、发布服务、国内外代理服务。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杨志冬 1,200.00 40.00
赵西南 1,140.00 38.00
股权结构
赖时章 600.00 20.00
徐劲松 30.00 1.00
李菲林 30.00 1.00
主营业务 培训
②基本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0 0 0 0
2018年 0 0 0 0
③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杨志冬,197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2015年至2017年4月在湖南乐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2月至今担任乐共享股份实际控制人。
(4)湖南微天使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天使营销”)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微天使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雪儿
住 所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27号湖南新闻大厦第十八层C1区写字间
成立日期 2015年3月23日
注册资本 200万元
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
务;市场调研服务;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广告国内外代理服务;软件
经营范围 开发;酒类、散装食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
日用百货、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朱雪儿 158.00 79.00
股权结构
赖时章 40.00 20.00
向文龙 2.00 1.00
主营业务 营销服务
②基本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019年1-6月 0 0 0 0
2018年 0 0 0 0
③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朱雪儿,197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2015年至今担任湖南乐共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5年3月至今担任微天使营销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除上述企业外,公司副总经理赖时伍的近亲属赖时章不存在其他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5.除员工持股平台云智慧外,公司副总经理龚涛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其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6.公司财务总监田磊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7.除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秦操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星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控股”)
法定代表人 吕芷仪
住 所 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2号科技园30区1栋1楼115室
成立日期 2012年6月25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
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金融、证券及其它限制
经营范围 项目);生物质能源植物的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燃料油(不含危险化
学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及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吕芷仪 92.25 92.25
秦 操 60.00 6.00
股权结构
杨惠芳 10.00 1.00
刘 航 5.00 0.50
黄 勇 2.50 0.25
主营业务 生态有机肥料研发、园林景观设计
(2)基本财务状况
经星宇控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星宇控股报告期内未实际经营,未建立相应的财务报表。
(3)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吕芷仪,1965年5月出生,自2016年1月起至今担任星宇控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除上述企业外,公司董事会秘书秦操不存在其他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公司董事会秘书秦操其母亲王芝华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绿阡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阡陌生物”)
法定代表人 张永美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一坊46号501室16室
成立日期 2014年1月20日
注册资本 100万元
生物育种的研发;农、林业技术与生物技术及节能环保产品研发;节能环
保产品销售;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初级农产品销售;园林绿化;投资
经营范围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
易;经营进出口业务。生态有机肥料生产及销售。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股权结构 王芝华 85.00 85.00
张永美 15.00 15.00
主营业务 报告期内未实际经营
(2)基本财务状况
经绿阡陌生物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绿阡陌生物报告期内未实际经营,未建立相应的财务报表。
(3)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
王芝华,195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自2014年1月起至今担任绿阡陌生物的监事。
除上述企业外,公司董事会秘书秦操的近亲属不存在其他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
公司现任核心技术人员为胡刚、赖时伍、苗应亮、关庆佳。
1.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胡刚及其近亲属的对外直接投资情况参见本回复问题“(一)公司董事及其近亲属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
2.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赖时伍及其近亲属的对外直接投资情况参见本回复问题“(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
3.除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苗应亮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其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4. 除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关庆佳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其近亲属不存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二、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
(一)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未发生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未发生相关交易情况。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董监高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
2.核查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核心技术人员调查表》;
3.核查关联方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4.取得对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的访谈确认文件;
5.查阅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9]7-30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19]7-396号《审计报告》;
6.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签署的合同台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不存在交易,不涉及与前述企业的相关决策、合规、定价事项。
三、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
(一)发行人与前述企业之间不存在相同、相似的业务,未与发行人构成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情形;亦不存在上下游业务关系,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相似的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构成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的情形,亦不存在与发行人构成上下游业务的关系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1.取得上述企业出具的有关公司基本情况、主营业务说明文件;
2.访谈上述实际经营中的企业,对上述企业的经营情况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前述企业之间不存在相同、相似的业务,未与发行人构成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情形;亦不存在上下游关系,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四、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中与发行人研发、生产、技术相关的人员中不存在与原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情形,与原单位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已和发行人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除发行人独立董事以外,发行人已和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与曾任职单位不存在竞业禁止/限制协议,不存在曾在公司竞争对手处任职的情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参见本反馈意见书第7题之回复事项。
发行人监事成员自毕业后即在公司任职,不存在曾在公司竞争对手处任职的情况或签订竞业禁止/限制协议的情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2.取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核查表;
3.对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单位进行走访确认,但时间跨度久远且其原任职单位已搬迁注册地址无法联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与原单位签订竞业禁止/限制协议情形,与原单位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已和发行人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予以补充披露。
五、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在外兼职情况,是否影响其在发行人处履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一)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在外兼职情况,不影响其在发行人处履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1.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规定: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二、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情况
(1)董事
姓名 在发行人处职务 在其他单位任职的情况 其他任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瞿 磊 董事长 深圳盛视总经理 发行人的子公司
蒋 冰 董事、总经理 不涉及 不涉及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
胡 刚 深圳盛视执行董事 发行人的子公司
技术人员
黄 鑫 董事、副总经理 不涉及 不涉及
弘震投资监事 无关联关系
黎秋霞 独立董事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无关联关系
律师
独立董事持股25%并担任法定
天诚财务董事长
代表人、董事长的企业
独立董事持股20%并担任董事
郭 玉 独立董事 鑫华泰电梯董事
的企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无关联关系
高级经理
亚太鹏盛副所长 独立董事持股0.5%的企业
李 胜 独立董事 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教师 无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为瞿磊、蒋冰、胡刚、黄鑫、黎秋霞、郭玉、李胜,非独立董事除在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处任职外,均未兼任其他公司职务,也不存在在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非独立董事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其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在发行人以外的任职情况未违反《公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独立董事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其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资格。
(2)监事
姓名 在发行人处职务 在其他单位任职的情况 其他任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罗富章 监事会主席 不涉及 不涉及
汤常敏 监事 不涉及 不涉及
陈 涛 监事 不涉及 不涉及
公司监事为罗富章、汤常敏、陈涛,除在发行人处任职外,均未兼任其他公司职务,也不存在在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以上人员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其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3)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在发行人处职务 在其他单位任职的情况 其他任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蒋 冰 参见上述董事任职情况
胡 刚 参见上述董事任职情况
黄 鑫 参见上述董事任职情况
云智慧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股东
副总经理、核心技
赖时伍 澳门盛视董事 发行人子公司
术人员
香港盛视董事 发行人子公司
龚 涛 副总经理 不涉及 不涉及
田 磊 财务总监 不涉及 不涉及
秦 操 董事会秘书 不涉及 不涉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蒋冰、胡刚、黄鑫、赖时伍、龚涛、田磊、秦操除在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股东处任职外,均未兼任其他公司职务,也不存在在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不违反《公司法》以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以上人员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其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4)核心技术人员
姓名 在发行人处职务 在其他单位任职的情况 其他任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胡 刚 参见上述董事任职情况
赖时伍 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智能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股东
苗应亮 核心技术人员
武汉盛视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的子公司
关庆佳 核心技术人员 不涉及 不涉及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苗应亮、关庆佳除在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股东处任职外,均未兼任其他公司职务,也不存在在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
3.发行人与发行人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或任职企业的关联交易
上述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
4.发行人与发行人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或任职企业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上述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方面不存在相同或类似情形,未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董监高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
2.核查《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3.通过公示系统核查上述企业的基本工商信息;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在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任职的情况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其在发行人处履职;上述企业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存在较大差异,且不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情形,和发行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兼职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十五
招股说明书显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共拥有四家子公司,分别为深圳盛视、武汉盛视、澳门盛视、香港盛视,均为全资持有,澳门盛视、香港盛视为境外子公司。此外,报告期内,公司注销一家全资子公司虎升科技,公司1项商标、6项软件著作权系从虎升科技受让取得。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设置各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发展定位、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子公司报告期是否存在行政处罚;(2)发行人设立境外子公司是否经过发改、外汇、商务等规定的备案或批准程序,报告期内境外经营是否是合规、是否存在规避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税务等管理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行政处罚;(3)虎升科技的历史沿革和注销前主营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说明其注销的原因及合理性;(4)公司从虎升科技处受让 1 项商标、6 项软件著作权的交易原因及背景、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5)虎升科技报告期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后资产、人员等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设置各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发展定位、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子公司报告期是否存在行政处罚
(一)设置各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发展定位、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入下表所示:
序号 子公司 子公司设立的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
名称 商业合理性、业务关系和发展定位
深圳 定位为中间件软件研发,服务于发行人智慧 为发行人的产品和系统开发提供
1
盛视 口岸查验系统,尚处于初创阶段 中间件软件支持
定位为人工智能相关算法及应用的研发,承
将为发行人提供人工智能型软硬
武汉 接武汉研发中心相关职能,成为国内算法研
2 件产品,目前尚未开展实质业务,
盛视 究、人工智能领域具备较强竞争力的研究型
正在规划所属土地房产的建设
企业
澳门 基于公司澳门业务推广、维护服务的开展而 承担澳门销售平台的搭建及组织
3
盛视 设置的公司 项目的维护服务
承担香港地区及境外其他地区销
香港 基于公司香港及境外其他地区业务推广、维
4 售平台的搭建及组织项目的维护
盛视 护服务的开展而设置的公司
服务
(二)除武汉盛视2019年一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期进行申报受到税务部门1,000元行政处罚外,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2019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龙泉税务所向武汉盛视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武东新税龙简罚[2019]69926 号),武汉盛视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罚款1,000元。
2019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龙泉税务所出具《证明》,2019年7月5日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1000元,该公司已补申报并交纳税费,该公司2019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止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就设立各个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发展定位、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的说明文件;
2.核查工商、税务、劳动、社保、公积金、安监等部门给深圳盛视出具的相关文件;
3.核查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给武汉盛视出具相关文件;
4.核查发行人境外律师洪荣坤律师事务所就澳门盛视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欧阳郑何田律师事务所就香港盛视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根据业务的发展设置各子公司具备商业合理性,各子公司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基础,其定位为研发、维护和业务开拓等平台,待发行人、各销售区域业务规模提升,各子公司业务职能成熟,与发行人的业务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除武汉盛视 2019年一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期进行申报受到税务部门1,000元行政处罚外,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股权结构及控股、参股公司情况”之“(四)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二、发行人设立境外子公司是否经过发改、外汇、商务等规定的备案或批准程序,报告期内境外经营是否是合规、是否存在规避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税务等管理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设立境外子公司经过发改、外汇、商务等规定的备案或批准程序,报告期内境外经营合规、不存在规避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税务等管理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行政处罚
1.发行人设立境外子公司已经过发改、外汇、商务等规定的备案或批准程序
(1)澳门盛视涉及的发改、商务、外汇等规定的备案或批准程序
①2017年8月15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经信委”)向发行人出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3201700271),证载境外企业名称为澳门盛视,地区为澳门,设立方式为新设,中方投资主体为发行人,股比为100%,核准或备案文号为深境外投资[2017]N00249号。
②2017年12月4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发改委”)向发行人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函[2017]3179号),同意对发行人投资2.5万元澳门币设立澳门盛视搭建销售平台项目予以备案,公司可凭本通知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③2018年5月23日,发行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办理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的《业务登记凭证》,证载境外主体代码为FC2018105935,境外主体名称为澳门盛视,经办银行为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
(2)香港盛视涉及的发改、商务、外汇等规定的备案或批准程序
①2018年11月1日,深圳经信委向发行人出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3201800626),证载境外企业名称为香港盛视,地区为香港,设立方式为新设,中方投资主体为发行人,股比为100%,核准或备案文号为深境外投资[2018]N00547号。
②2018年11月30日,深圳发改委向发行人出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18]234号),同意对发行人投资50万元港元设立香港盛视搭建香港机场旅客自助查验通道系统研发平台项目予以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两年。
③2019年3月29日,发行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办理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的《业务登记凭证》,证载境外主体代码为FC2019124368,境外主体名称为香港盛视,经办银行为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
2.报告期内境外经营合规、不存在规避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税务等管理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行政处罚
(1)根据发行人境外律师洪荣坤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1日就澳门盛视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该公司可以合法有效地在澳门经营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所营事业;该向澳门财政局提交之所得补充税及职业税的申报符合澳门税务法律规定;该公司不存在潜在的重大诉讼;该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符合澳门环境保护、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之澳门法律规定。”
(2)根据发行人境外律师欧阳郑何田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5日就香港盛视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该公司依香港法律合法地注册成立,从注册成立当日至今仍有效存续。该公司现时在香港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和执行案件,未欠缴税款,未受到过税务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
3.如本问题第1项回复所述,发行人设立境外子公司经过发改、外汇、商务等规定的备案或批准程序,有关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境内备案/批准/登记手续均已取得。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设立澳门盛视、香港盛视取得的深圳发改委核发的备案文件;
2.核查发行人设立澳门盛视、香港盛视取得的深圳经信委核发的备案文件;
3.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发行人履行中方股东对外出资义务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
4.核发发行人境外律师洪荣坤律师事务所就澳门盛视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欧阳郑何田律师事务所就香港盛视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境外投资项目已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发改、外汇、商务等规定的备案或批准程序,发行人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境内批准/备案/登记手续均已取得。
2.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经营合规、不存在规避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税务等管理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行政处罚;
3.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股权结构及控股、参股公司情况”之“(四)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三、虎升科技的历史沿革和注销前主营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说明其注销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虎升科技的历史沿革
1.2006年3月27日,夏为科技设立
夏为科技成立于2006年3月27日,系由瞿磊、沈伟文出资设立。根据2006年3月1日瞿磊、沈伟文签订的《公司章程》约定,夏为科技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瞿磊以现金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夏为科技50%的股权,沈伟文以现金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夏为科技50%的股权。
深圳市中瑞泰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3月17日出具了深中瑞泰验字(2006)第04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3月16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00万元,均为货币资金。
2006年3月27日,夏为科技取得深圳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2193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夏为科技设立时,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列示: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100.00 50.00
2 沈伟文 100.00 50.00
合计 -- 200.00 100
2.2006年5月,变更公司名称
2006年5月9日,夏为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虎升科技有限公司”。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06年5月12日,虎升科技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名称变更完成后,工商登记显示虎升科技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100.00 50.00.
2 沈伟文 100.00 50.00
合计 -- 200.00 100
3.2013年8月,股权转让
2013年7月18日,虎升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股东沈伟文将其持有公司50%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赖时伍。
立信会计师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深报字[2015]第00477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虎升科技净资产为-844.01万元,期初净资产为-809.39万元。
2013年7月25日,沈伟文与赖时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沈伟文将其持有的虎升科技50%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赖时伍。
2013 年 7 月 25 日,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JZ20130725056)。
2013年8月6日,虎升科技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工商登记显示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瞿 磊 100.00 50.00
2 赖时伍 100.00 50.00
合计 -- 200.00 100
4.2015年10月,股权转让
2015年10月29日,虎升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瞿磊、赖时伍将其所持有的虎升科技全部股权以1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盛视有限。
根据2015年9月30日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深报字[2015]第00477号),截至2015年6月30日,虎升科技净资产为-1,049.96万元。
2015年10月29日,盛视有限与瞿磊、赖时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瞿磊、赖时伍将其持有的虎升科技50%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盛视有限。
2015年10月29日,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15)深前证字第007959号的《公证书》,为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
2015年10月29日,虎升科技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盛视有限 200.00 100.00
合计 -- 200.00 100
5.2017年7月,虎升科技注销
2017年1月25日,虎升科技股东做出决定,同意虎升科技注销并进入清算程序。
2017年3月29日,虎升科技取得区地税局核发的《清税证明》,证明区地税局对虎升科技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17年6月14日,虎升科技取得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国税福税通[2017]117537号),通知虎升科技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的注销登记事项,经核查符合注销登记的条件,决定准予核准。
2017年7月5日,深圳市市监局出具《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虎升科技的注销登记事项。
(二)虎升科技注销前主营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
虎升科技在2015年10月由发行人收购股权后截至2017年7月注销时未实质开展业务。
虎升科技注销前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6年 2017年(1-7月)
总资产 151,029.21 0.00
净资产 -8,298,351.07 0.00
净利润 -854,615.86 -117,653.90
(三)虎升科技法定代表人履历
赖时伍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10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2 年加入公司,历任研发工程师、项目主管、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2002年6月至2004年5月,任盛视有限的研发工程师;
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任盛视有限的项目主管;
2006年4月至2009年8月,任盛视有限的部门经理;
2009年6月至虎升科技注销前,任虎升科技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009年9月至2016年6月,任盛视有限的副总经理;
2016年6月至今,任发行人的副总经理
(四)虎升科技其注销的原因及合理性
虎升科技系发行人创始股东瞿磊、沈伟文于2006年设立的公司,设立目的是作为单独的软件研发与运营平台,从事口岸、智能交通业务的软件技术研究及应用开发。虎升科技所开发的软件及技术成果主要为发行人业务中使用,其业务运营未能与发行人形成明显的区分,为避免其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发行人全资收购虎升科技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发行人收购虎升科技后,基于人员、业务与发行人的协同考虑,虎升科技人员、知识产权陆续转入发行人,虎升科技未开展对外经营,发行人遂将该子公司予以注销。
(五)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虎升科技的工商档案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息平台;
2.核查虎升科技报告期的财务报表;
3.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赖时伍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
4.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关于虎升科技主营业务开展及注销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虎升科技注销前在报告期内经营合法合规,法定代表人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其注销原因具备合理性,其注销程序合法合规;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股权结构及控股、参股公司情况”之“(四)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情况”之“5、虎升科技”中予以补充披露。
四、公司从虎升科技处受让1项商标、6项软件著作权的交易原因及背景、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发行人从虎升科技受让的知识产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1.注册商标序 商标样式 注册号 国际 商品/服务核定范围 专用权期限
号 分类
磁性识别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密码磁卡;电
1 5472120 9 子防盗装置;内部通讯装置;光通讯设备;录像机; 2009.07.14-2
029.07.13
网络通讯设备;放映设备;测程器(测量仪器)
2.软件著作权序号 软件名称 发表日期 登记号 证书编号
软著登字第
1 虎升虎视通网络视频监控管理系统 2006.12.01 2017SR596299
2181583号
软著登字第
2 闯红灯后台管理系统 2009.10.23 2017SR021364
1606648号
序号 软件名称 发表日期 登记号 证书编号
软著登字第
3 MV3100电子警察系统 2010.01.15 2017SR021425
1606709号
软著登字第
4 虎升iView网络视频监控管理系统 2011.04.15 2017SR021430
1606714号
软著登字第
5 虎升MV3300高清治安卡口系统 2011.11.28 2017SR021372
1606656号
软著登字第
6 虎升边检勤务指挥中心管理软件 2015.03.31 2017SR021369
1606653号
(二)公司从虎升科技受让1项商标、6项软件著作权的交易原因及背景、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1.公司从虎升科技受让1项商标、6项软件著作权的交易原因及背景
虎升科技系发行人创始股东瞿磊、沈伟文设立的公司,其设立之目的是作为单独的软件研发与运营平台,从事智能口岸、智能交通业务的软件技术研究及应用软件开发。虎升科技所开发的软件及技术研究成果主要提供给发行人使用,其业务经营未能与发行人形成明显的区分。为避免其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关系,发行人全资收购虎升科技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基于人员、业务与发行人的协同考虑,虎升科技被收购后未实质开展对外经营,虎升科技人员、知识产权陆续转入发行人。
2.公司从虎升科技受让商标、软件著作权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发行人与虎升科技就上述商标和软件著作权的交易价格均为一元,如上述回复,发行人收购该等知识产权时,虎升科技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该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与虎升科技就上述商标、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2.核查发行人的商标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
3.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关于虎升科技的注销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收购虎升科技后,虎升科技作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因发行人基于人员、业务协同的考虑,故将虎升科技名下的知识产权分别以一元价格予以收购,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二)主要无形资产”之“4、软件著作权”中予以补充披露。
五、虎升科技报告期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后资产、人员等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虎升科技报告期不存在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后发行人陆续承接了虎升科技的资产、人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虎升科技报告期不存在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虎升科技自2016年1月1日至注销之日不存在行政处罚行为,也不存在因行政处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注销后资产、人员由发行人陆续予以承接,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基于人员、业务协同的考虑,虎升科技自2015年10月被发行人收购以后未实质开展对外经营,虎升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等资产陆续转入发行人。
虎升科技注销前员工共计3人,其中1人于2017年1月与虎升科技解除劳动合同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剩余2人于2017年2月与虎升科技解除劳动合同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3名员工均在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处任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深圳市工商、国税、地税、社保、公积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核查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文件;
4.对虎升科技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访谈确认;
5.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员工名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虎升科技注销前在报告期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行为,虎升科技注销后资产、人员的处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股权结构及控股、参股公司情况”之“(四)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情况”之“5、虎升科技”中予以补充披露。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二十七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成品均在工厂内完成调试测试、质量检测合格后交付;对部分大型产品,外购件由供应商直运到安装现场,公司安排技术实施人员,现场组装完成调试验收后再交付。对于自产设备的部分焊接、贴片等工序,公司采取委外加工方式进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大型产品外购件”主要品类内容,与公司提供产品的具体关系情况,是否构成公司提供产品的核心部件,是否仅对相关外购件简单集成后即可形成产品,委外加工内容是否构成公司产品的核心工序;(2)“大型产品外购件”供应商情况,公司对其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与“大型产品外购件”供应商及委外加工厂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大型产品外购件”主要品类内容,与公司提供产品的具体关系情况,是否构成公司提供产品的核心部件,是否仅对相关外购件简单集成后即可形成产品,委外加工内容是否构成公司产品的核心工序
1.大型外购件的主要内容
公司大型产品外购件主要为前端采集、识别设备。公司采购的大型产品外购件以及采购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大型外购件 2019年1-6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X光机 88.19 647.61 895.76 9.64
危险品检测设备 34.92 59.46 88.40 46.53
地磅 - 241.38 - 40.34
发电机 - 50.49 - -
放射性检测设备 54.14 807.06 599.06 6.84
红外测温设备 170.70 726.98 330.17 0.01
大型外购件 2019年1-6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化学或生物因子检测设备 161.81 306.62 120.00 -
显微镜 24.62 167.79 98.46 -
微小气候监测仪 49.66 132.41 164.10 -
文件检测设备 107.38 423.29 284.00 88.31
证件快速采集工作站 113.23 58.24 53.85 -
总计 804.65 3,621.34 2,633.80 191.67
2.大型外购产品与公司提供产品的关系
公司智慧口岸查验系统中,涉及的设备分为自主研发设备及外购设备,其中,公司自主研发的设备以公司开发的嵌入式软件为支持,对采集信息进行分析后,根据查验要求进行信息或功能输出,实现查验功能;外购设备主要为前端采集、识别设备,根据客户系统建设需要决定是否采购,客户亦可另自行采购。
关于公司大型外购产品与公司产品的关系详见本反馈意见第29题之(一)之回复。
3.委外加工
对于自产设备的部分焊接、贴片等工序,公司采取委外加工方式进行,由公司采购相关原材料后,交付外协厂进行焊接、贴片,公司按照工作量支付加工费。公司需要焊接和贴片的量较少,公司将焊接、贴片等工序委外加工,也是电子组装行业通行做法,该等工序不构成公司产品的核心工序。报告期内,公司支付外协加工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 2019年1-6月 2018年 2017年度 2016年度
1 深圳市创百鑫科技有限公司 4.49 9.79 4.98 -
2 深圳市恒伟达电子有限公司 39.47 70.68 51.70 8.05
3 北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3.37 1.21 1.00 1.15
4 深圳市爱玛森科技有限公司 - 17.93 - -
合计 47.33 99.61 57.68 9.20
占营业成本的比重 0.26% 0.40% 0.33% 0.08%
(二)“大型产品外购件”供应商情况,公司对其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与“大型产品外购件”供应商及委外加工厂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大型产品外购件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采购产品 2019年1-6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采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购金额
北京博睿辰翔科技有 发电机 - 5.66 - -
限公司
北京合元医院管理有 红外测温设备 - 109.10 44.53 -
限公司
北京华安智云科技发 放射性检测设备 - 143.32 - -
展有限公司
北京锦瑞昌宏科技发 X光机 - 134.48 - -
展有限公司
北京精准先科检测设 放射性检测设备 - 23.93 444.44 -
备有限公司
北京瑞源华德科技有 X光机、危险品检测
限公司 设备、显微镜、文件 322.40 606.22 453.77 134.83
检测设备
北京欣智恒科技股份 X光机 - 112.76 - -
有限公司
北京永新医疗设备有 放射性检测设备 - - - 6.84
限公司
北京中科核安科技有 放射性检测设备 31.72 - - -
限公司
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 地磅 - 241.38 - 40.34
限公司
广东创能科技股份有 X光机 - 117.09 - -
限公司
广西泽钧源科技有限 X光机、危险品检测 - - 231.62 -
公司 设备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 红外测温设备 - 0.44 - 0.01
司
广州市宜康生物科技 化学或生物因子检测 4.91 4.90 11.45 -
有限公司 设备
广州英旦特科技有限 显微镜 - 102.56 - -
公司
日之阳(北京)仪器 放射性检测设备 - 212.84 58.55 -
供应商名称 采购产品 2019年1-6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采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购金额
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仁机仪器仪表有 放射性检测设备 22.41 334.72 78.97 -
限公司
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 X光机 30.17 67.86 - 9.64
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源通电子有 X光机 - 11.97 - -
限公司
深圳市英宝硕科技有 化学或生物因子检测
限公司 设备、微小气候检测 206.55 434.14 272.65 -
仪
深圳中安高科电子有 X光机 15.78 - - -
限公司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 X光机、放射性检测 - - 51.28 -
限公司 设备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 红外测温设备 - 35.87 61.54 -
限公司
武汉高德智感科技有 红外测温设备 - 160.56 - -
限公司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 红外测温设备 159.83 421.01 224.10 -
限公司
武汉丽友电气自动化 X光机 - - 675.25 -
有限公司
武汉迅检科技有限公 红外测温设备 10.88 - - -
司
新疆德警同威安防科 X光机 - 203.45 - -
技有限公司
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 X光机 - - 25.64 -
公司
新疆仁和达源发电设 发电机 - 44.83 - -
备有限公司
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 放射性检测设备 - 31.90 - -
有限公司
中广核贝谷仪器科技 放射性检测设备 - 60.34 - -
(上海)有限公司
合计 804.65 3,621.34 2,633.80 191.67
大型产品外购件主要是电子信息设备,电子信息设备通用性较强,各品类的生产厂家较多,公司不存在对单一供应商重大依赖。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与供应商及委外加工厂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了供应商的工商公示信息;
2、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确认与公司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3、走访了主要供应商,访谈并获得确认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与供应商及委外加工厂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三)主要经营模式”之“2、生产、服务模式”中予以补充披露。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二十九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提供智慧口岸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具有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是业内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保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请用简单平实易懂的语言描述公司的具体业务模式及产品内容,补充说明相较于竞争对手的技术水平、技术可靠性等,发行人核心技术竞争优势;(2)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和合理性,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效据,经营及盈利模式与发行人异同;(3)补充披露发行人细分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在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4)如有,请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或业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及公司自身情况;(5)请结合重点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竟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一、请用简单平实易懂的语言描述公司的具体业务模式及产品内容,补充说明相较于竞争对手的技术水平、技术可靠性等,发行人核心技术竞争优势
(一)公司的具体业务模式及产品内容
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中,公司主营业务“智慧口岸”修改为“智慧口岸查验系统”,即“公司主要提供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是传统口岸向智慧口岸升级的关键应用系统。
1.公司产品的主要内容及业务模式
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通过对前端采集的信息进行图像视频信号处理以及智能分析,再将结果及时反馈至前端,并对风险结果进行预警或拦截,实现智慧化通关查验,公司具备提供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能力。
2.公司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运行流程如下
公司智慧口岸查验系统中,涉及的设备分为自主研发设备及外购设备,其中,公司自主研发的设备以公司开发的嵌入式软件为支持,对采集信息进行分析后,根据查验要求进行信息或功能输出,实现查验功能;外购设备主要为前端采集、识别设备,根据客户系统建设需要决定是否采购,客户亦可另自行采购。
以公司智慧口岸查验系统的子系统“行李物品风险拦截系统”和“出入境车辆快捷通系统”为例,查验系统的运行流程、设备功能、技术能力如下:
(1)行李物品风险拦截系统
该系统由前端信息采集设备、图像视频预处理、人工智能算法分析、结果输出、自动贴标机和自动拦截通道等组成。其中前端信息采集设备即 X 光机为大型外购件,X光机一般安装在行李传送带上,托运行李经过 X 光机时,生成原始图像,实现前端数据的采集;通过对采集到的行李物品原始 X 光图像,进行视频预处理、分析;再运用人工智能算法分析经预处理的视频数据,判断携带的是否为违禁物品;如果判断行李可疑,通过自动贴标机对该行李进行标记;当行李通过转盘到达旅客提取区域时,通过摄像机自动判断、识别,将可疑行李与对应旅客一一绑定;最后,通过人脸无感识别对携带可疑行李的旅客进行自动拦截,同时将报警的结果信息输出到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上。
该系统的行李物品识别技术是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公司还研发了自动贴标机,在不同形状、不同类别的行李物品上进行自动标记,该自动标记产品也是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之一。另外,行李物品与旅客绑定、人脸识别无感拦截等技术,均是公司自主研发,部分算法属于公司首次或较早在国内创新使用。
(2)出入境车辆快捷通系统
该系统包含了前端信息采集、图像视频预处理、智能算法分析、查验业务处理、车道综合控制、结果输出等环节。快捷通是一个软硬件结合的系统,其中硬件系统主要集中在前端信息采集、结果输出模块,前端信息采集模块的硬件系统包括自动定位信息采集系统、车牌识别系统、车底监控系统等,为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结果输出模块的硬件系统主要有道闸、防冲关路障、LED 显示屏等,为公司购买的设备;其它模块主要是软件产品,均为自主研发的应用软件或嵌入式软件。
在该系统研发投入使用之前,口岸工作人员需要逐个手工输入司机信息,人工检查车辆司机相关出入境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工作环境恶劣,查验效率低。公司研发的快捷通系统,通过自动化设备采集车辆司机信息,工作人员只需远程处理。出入境车辆进入车道后,前端采集设备收集车牌、车型、车高、车底、车侧等视频信息,以及司机指纹、人脸、出入境证件等信息;收集的相关图像经过预处理、传输至计算机系统后,通过相关识别算法智能分析,自动判断车辆司机是否合法出入境,将判定结果输出到远端工作人员计算机终端和数据库中,并自动或手动控制道闸、防冲关路障放行。
该系统中,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主要包括车牌识别、车底藏人、行为分析、出入境证件识别等。公司根据自身技术能力和经验,在国内较早或首次研发了多个境外的车牌识别系统,如越南、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朝鲜、蒙古等国及我国港澳车牌的识别。在边境地区,常有人员或货物藏匿车底的偷渡行为。针对此行为,公司自主研发了自动化的车底检查系统,拍摄车底图像后,通过智能算法判断车底是否藏人藏物,并通过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不断的改善性能。除此之外,该系统中所涉及的伺服控制、音视频处理、查验业务软件等相关产品也是发行人自主研发,并特别针对国门的安全、稳定要求而设计。
(二)相较于竞争对手的技术水平、技术可靠性等,发行人核心技术竞争优势
1.技术研发优势
具有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是业内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保障。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创新,在深圳、武汉两地分别设立了研发中心,拥有软件研发、硬件研发、人工智能算法研发、智能视觉算法研发、嵌入式研发、结构工艺设计等各类人才,研发类专业人才占公司总人数的 38.90%,为公司不断推出智慧口岸、智能交通新产品、新应用,保持核心技术优势提供有力保障。
智慧口岸和智能交通涵盖的知识范围广,涉及计算机、机电控制及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软件工程、通信工程等多学科。公司秉承创新精神,在产品研发管理、系统应用开发等方面均具有雄厚的实力。
公司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技术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硬件研发技术优势
公司长期专注于智慧口岸查验产品的创新研发,基于对客户需求的深度理解、对新技术在口岸领域应用的高度敏感,产品技术从 X86 硬件平台到嵌入式硬件平台的持续投入,已形成了以嵌入式硬件平台为主导,以AI处理器应用为核心的人工智能产品研发技术平台。
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公司积累了多项先进技术的深度应用经验,如应用于验讫章集中管理的定位追踪技术,应用于高性能闸机的伺服运动控制技术,应用于智能摄像机、机器人等嵌入式产品的FPGA并行实时数据处理技术、DSP多核协同处理技术、GPU并行计算技术、VPU神经网络加速技术、多自由度仿生手控制技术等。同时,依托在人工智能、智能算法方面的优势,公司开发了多项核心技术,如应用于十指指纹采集识别、复杂场景下的海量人脸识别的生物信息识别技术,基于深度学习的字符识别、车辆信息分析、行李物品分析、行为检测分析、旅客尾随检测的智能分析技术。
以公司主要产品“出入境旅客自助查验及防尾随系统”为例,该系统是在出入境旅客自助查验通道搭载视频防尾随检测系统,具体优势如下:
①出入境旅客自助查验通道实现旅客自助通关,大幅提高了旅客的通关速度。随着我国出入境人员数量的持续增长,一方面,通关旅客密集,部分口岸需 24 小时通关,另一方面,通关人群种类多,要求兼容的证件类别多,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数据量大。公司自助通道经过逾二十年的技术经验积累、应用升级,单条自助通道单日放行量达4千次,产品识别技术高、稳定性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②出入境旅客的查验通关关乎国家国防安全,对安全级别的要求极高。一方面,公司出入境旅客自助查验通道识别技术高、稳定性强;另一方面,公司在自助通道搭载视频防尾随检测系统,应用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对进入监管区域的旅客实时跟踪分析,智能区分旅客、行李及尾随人员,实时判断旅客通关状态及行为,如前后尾随进入、双人拥抱进入、蹲行或爬行进入、携儿童进入等情况,技术水平高。
(2)软件研发技术优势
基于智慧口岸查验业务需求,公司通过整合业务流程、集中管理产品线,依托软件开发及框架技术,实现了集业务处理、设备联动、警情分析及指挥调度于一体的一站式智能化管理平台。如边检勤务指挥管理平台、海关卫生检疫业务信息化平台、海关旅检风险防控平台等。
以上平台涵盖口岸部门核心需求,具有完善的业务功能,同时通过自有产品线的深度技术对接,形成全系统在线式状态交互、全流程业务数据处理,整体划一、全面监管,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
依托自动化设计及控制、生物信息采集、嵌入式开发、图像视频信号处理、人工智能等应用技术为核心的研发及复杂应用场景下大量样本的训练、海量数据模型的不断学习、优化升级,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研发经验,为公司产品研发设计提供了有力支撑,保障了公司研发出具备持续竞争力的覆盖口岸通关旅客、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邮件等全流程的智慧查验系统。
此外,公司还与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借助高校的研究力量不断巩固公司的基础研发能力。
2.整体解决方案优势
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涉及对旅客、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邮件等的全流程查验,涉及对象较多且出入境监管要求极高,因此智慧口岸查验系统的系统设计需要多个设备精准协同工作才能实现。
公司是行业内具有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成功案例的公司,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力。凭借强大的研发实力和长期积累的行业经验,公司可为用户提供更贴近实际需求和符合未来发展的整体解决方案。
公司聚焦口岸业务领域逾二十年,深度理解客户需求。公司的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和产品涵盖从前端的设备到后端的系统,可快速应对客户多元化需求,同时承担边检、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系统的建设和后台维护,可实现人员、行李、车辆、货物的联网管理、风险分析等,极大地提升了通关效率。公司具备整体解决方案设计技术,在多设备协同工作上具有技术优势。同时,基于完整的产品线整体设计技术,公司在智慧口岸整体建设、升级、改造业务中具备专业的整体架构设计、丰富的定制化预案、完备的后备技术保障能力。
公司智慧口岸查验系统遍布全国,部分产品销往境外市场。凭借在智慧口岸领域的优势积累,公司的业务范围已延伸至智能交通、智慧机场等领域。
3.产品创新优势
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致力于口岸信息化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很多产品都是最早或较早在全国推出,具有代表性的部分产品包括:
(1)旅客自助查验通道:2005年,公司研发生产的旅客自助查验通道率先在深圳罗湖口岸正式使用,开创了全国口岸旅客自助通关的新时代,截至目前,公司的千余条自助通关产品投入全国100多个口岸。
(2)“一站式”车辆验放系统:2005年,公司研发的车辆一站式验放系统在珠海市口岸局管辖口岸投入使用,为国内实现车辆联合验放自动通关产生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3)智能检疫查验台:2015年,公司推出的智能检疫查验台,可实现精准拦截疫情防控对象,并成功拦截了河南省首例输入性寨卡病毒病例。
除此之外,公司在国内较早创新研发的产品还包括视频防尾随系统、行李物品风险拦截系统、机场安检自助通道、智能验讫章管理等产品,同时也取得了多项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公司不断积累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可以快速转换为产品研发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
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和合理性,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效据,经营及盈利模式与发行人异同
目前,我国 A 股市场中,尚不存在专业聚焦智慧口岸业务的上市公司,在已上市公司中,与智慧口岸业务相关上市公司主要包括航天信息、同方股份等,但智慧口岸业务在其整体占比中较小,未选择作为可比公司。
公司简称 智慧口岸业务经营情况 不选择作为可比公司的原因
航天信息主营业务包括三大板块:金税及企业市场业务、
据2018年年报披露,有从 金融科技及服务业务、物联网技术及应用业务;2018年实
航天信息
事出入境大通关业务 现营业收入 279.40 亿元,大通关业务占比较小且未单独
披露收入情况。
同方股份业务涉及互联网服务与终端、云计算与大数据、
据2018年年报披露,有从
公共安全(包括安防系统、军工及装备)、节能环保;2018
同方股份 事智慧口岸中海关相关业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245.42 亿元,口岸业务占比较小且
务
未单独披露收入情况。
相较于航天信息和同方股份在智慧口岸的业务布局,公司具备的优势: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智慧口岸的企业,行业经验丰富,经过长期积累,公司智慧口岸查验产品覆盖边检、海关(含原检验检疫)全监管业务范围,拥有丰富完善的软硬件产品线。
基于如上分析,公司难以选取口岸业务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故选取了在业务模式、客户结构、产品用途等方面相近的公司作为可比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经营规
项 主营业务 业务模 盈利模式 客户结构 模(亿 与公司
目 式 元)2018 相同点
年
安防系 收入结构:以系统集成和设备销售
公共安全 统、安 为主,其中系统集成2018年占比7 业务结
浩 业务、智 防 设 6.81%,设备销售16.07%;销售模式:金融、司法、 构相同
云 慧司法业 备、平 直接销售,主要通过招投标实施; 平安城市等 7.65 销售模
科 务、金融 安城市 行业的客户 式相同
技 物联业务 运营服 采购模式:第一类是系统集成业务 采购模
务、租 所需的标准安防监控设备,根据系 式相同
赁收入 统集成业务中银行招投标的项目配
经营规
项 主营业务 业务模 盈利模式 客户结构 模(亿 与公司
目 式 元)2018 相同点
年
置要求向相关设备制造商或代理商
采购设备。第二类为生产安防设备
所需的视频卡、主板、显卡、CPU、
机箱等计算机配件和线路板、IC、
电阻、电容等电子元器件,其运维
中心项目管理部根据营销中心的订
单需求对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
进行选型、明确各项要求,经审批
流程审核后由采购部门执行采购及
相关物流程序。
收入结构:身份识别与智能化应用
70.39%,智慧交通29.61% 产品领
雄 身份识别 身份识 销售模式:招投标为主;采购模式: 域相近
帝 与智能化 别与智 对于可以从市场上获得的电子元器 公安、外事、 销售模
科 应 用 业 能化应 社保、金融等 6.00 式相同
技 务、智慧 用、智 件、精密电机、功能模块,向供应 行业的客户 采购模
交通业务 慧交通 商直接采购。对于无法直接从市场 式相同
上获得的,则采取委托加工或定制
等外协方式获得。
云安全产 安全产 收入结构:安全产品 26.19%,安全 政府机关、系
品业务、 品、安 解决方案35.70%,安全服务11.47%,统集成商、教
蓝 信息安全 全解决 电商运营服务26.65% 育机构、制造 业务领
盾 业务、云 方案、 销售模式:采用以直销为主,以渠 贸易、电信 域相近
股 安全运营 安全服 道销售为辅的方式进行; 业、军工、铁 22.82 采购模
份 业务、工 务、电 采购模式:原材料采购主要包括两 路、电力、石 式相同
控安全业 商运营 大类:一类是自身生产安全及安防 油石化等行
务 服务 产品所需的工控机、硬盘、内存、 业的大中型
CPU 等相关硬件设备;另一类是在 客户
经营规
项 主营业务 业务模 盈利模式 客户结构 模(亿 与公司
目 式 元)2018 相同点
年
安全集成业务中所采购的如服务
器、电脑、路由器、各种系统软件、
测试软件和应用软件以及其他电子
电器设备等第三方产品与设备
国内通信运
物联网 营商、各省市
络连接 级政府、公
及终端 安、人民银
应用、 收入结构:软件系统及解决方案(大 行、商业银 业务结
高 车联网业 警务终 型系统集成项目)48.46%,物联网 行、铁路总公 构相近
新 务、公安 端及警 连接及终端、应用46.48%,警务终 司、各地铁路 35.63 采购模
兴 执法规范 务信息 端及警务信息化应用5.06%;销售模 局等。国际 式相同
化业务 化 应 式:招投标;采购模式:项目采购、上,公司与海 销售模
用、软 外通信运营 式相同
件系统 生产采购 商、TSP(互
及解决 联网汽车服
方案 务提供商)合
作
智能停
智能硬件 车场管 智能停车管
业务、平 理 系 理系统和智
捷 台及解决 统、智 采购模式: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由其 能门禁通道
顺 方 案 业 能门禁 总部统一采购、集中管理;销售模 管理系统涉 9.04 业务应
科 务、智慧 通道管 及的领域、各 用相近
技 停车运营 理 系 式:直接销售与经销商销售相结合 层级客户、物
业务 统、软 业管理、停车
件及平 场等客户
台服务
公司与保荐机构选取了万德系统关于“安防产业”下属全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25家公司,通过对比分析,选取了与公司业务和产品模式较为接近的高新兴、蓝盾股份和捷顺科技作为可比公司。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主营产品类型 筛选原因
以软件系统为主,与公司
1 000555.SZ 神州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专业咨询服务
不具有可比性
智慧交通业务为主,发行
系统集成服务、智能商用设备、专
2 002373.SZ 千方科技 人智慧交通业务占比较
业咨询服务
低,与公司不具有可比性
3 300098.SZ 高新兴 系统集成服务 已选为公司可比上市公司
防火墙软件、行业专用软件、网管
4 300297.SZ 蓝盾股份 已选为公司可比上市公司
软件、专业咨询服务
行业专用软件、机电产品经销、智
5 002609.SZ 捷顺科技 已选为公司可比上市公司
能商用设备
自制设备较少,与公司不
6 300678.SZ 中科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
具有可比性
自制设备较少,与公司不
7 300020.SZ 银江股份 运营平台系统
具有可比性
以软件系统为主,与公司
8 300229.SZ 拓尔思 运营平台系统
不具有可比性
9 300311.SZ 任子行 网管软件 软件行业
10 300454.SZ 深信服 互联网服务 软件行业
11 002368.SZ 太极股份 行业专用软件、专业咨询服务 软件行业
12 002912.SZ 中新赛克 行业专用软件、运营平台系统 软件行业
13 300523.SZ 辰安科技 行业专用软件、监控器材及系统 软件行业
14 002331.SZ 皖通科技 行业专用软件 软件行业
15 300047.SZ 天源迪科 行业专用软件 软件行业
16 300075.SZ 数字政通 行业专用软件 软件行业
17 300168.SZ 万达信息 行业专用软件 软件行业
18 300352.SZ 北信源 行业专用软件 软件行业
19 300369.SZ 绿盟科技 行业专用软件 软件行业
防火墙软件、系统集成服务、智能
20 002268.SZ 卫士通 软件行业
商用设备
电子测试和测量仪器、电子元器
件、行业专用软件、互联网服务、
22 002253.SZ 川大智胜 软件行业
监控器材及系统、系统集成服务、
诊断治疗设备
业务模式多元,与公司不
21 300324.SZ 旋极信息 电子元器件、系统集成服务
具有可比性
业务模式以产品为主,与
23 300188.SZ 美亚柏科 电子测试和测量仪器
公司不具有可比性
传输设备、电信增值服务、电子测
试和测量仪器、电子元器件、行业
专用软件、集成电路、接入设备、 业务模式多元,与公司不
24 002544.SZ 杰赛科技
其他消费电子产品、通信系统与平 具有可比性
台、通信终端设备、卫星制造及应
用、系统集成服务、专业咨询服务
业务模式多元,与公司不
25 300212.SZ 易华录 智慧城市服务公司、光磁一体存储
具有可比性
此外,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行业企业的了解情况,(1)基于业务模式与公司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公司选取了同属“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浩云科技作为可比公司。(2)基于雄帝科技所从事的身份识别与智能化应用与公司所从事的智慧口岸查验业务,在产品功能上较为接近,因此选择其作为可比公司之一。
三、补充披露发行人细分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在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
公司成立于1997年,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通过对智慧系统技术的深入研究,结合智慧口岸、智能交通领域出现的新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已逐步成长为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并在行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品牌知名度。
公司在智慧口岸领域具有显著的市场地位。公司是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多项产品协议供应商、海关总署空箱检测系统的供应商、国家移民管理局生物采集系统供应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公司的部分智能产品已应用于全国300多个口岸,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已成功推广至全国近30个口岸。2018年国内旅客流量超千万的机场都是公司客户。未来随着公司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扩大,口岸智慧化需求的逐步提高,将会带来公司产品对口岸的市场深度,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国内口岸的市场影响力。国际市场上,公司的出入境旅客自助查验通道已应用于香港多个口岸,公司将进一步拓展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应用。
由于智慧口岸建设以提高口岸信息化水平为目标,投资主体涉及机场公司、码头公司以及其他政府投资主体,使用单位包括边检、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部门,也存在使用单位投资建设的情形,存在投资主体多、设备种类广等特点,目前尚未有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对智慧口岸市场规模进行统计或者预测,智慧口岸及智慧口岸查验等细分市场无公开统计数据,细分市场占有率难以测算。
在智能交通领域,公司的智能交通产品也得到了行业相关部门的肯定,并获得了中国智能交通建设推荐品牌、中国智能城市建设推荐品牌等多项荣誉,并已在多个城市成功应用。
四、如有,请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或业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及公司自身情况
如上分析,目前尚未有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对智慧口岸市场规模进行统计或者预测,且公司未能获得聚焦于口岸业务的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而难以就业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进行比较分析。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对可比公司的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以及总资产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披露,并与公司相关指标进行了对比分析。
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及公司自身情况:
智慧口岸查验系统建设与对外开放规模、信息技术的发展、投资主体的投入等高度相关。当前我国正处于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信息技术开发应用、城市智慧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期,为智慧口岸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请结合重点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竟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
如前述分析,发行人所处细分领域尚无权威的市场规模统计数据。发行人深耕口岸查验业务逾二十年,深入理解客户需求,积累了深厚的技术储备、丰富的经验案例。发行人行业地位详见本题(三)之回复。
公司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
(一)实施计划所面临的主要困难
1.专业人才的需求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在核心智能算法、研发设计、产品质量控制的改善以及系统化组织与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对人力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是公司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工作。
2.多渠道融资的需求
作为研发、产品驱动型公司,公司近年来业务的增长离不开公司持续的研发投入及产品技术的进步,2016-2018年,公司各年研发费用分别为2,626.79万元、2,854.27万元、4,098.3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10%左右。但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要求不断提高研发投入,与同方股份、航天信息等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的研发投入还远远不够。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针对政府和行业用户的大型项目建设需求建立了初具规模的营销与服务体系,有效地解决了产品的运营维护等问题。随着公司在智慧口岸领域提供一体化整体解决方案能力的进一步增强,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覆盖范围也在不断增加,而现有的营销及服务网络体系不能更好地支撑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迫切需要扩大营销与维护服务网络,进一步增强公司的业务承接能力,扩大公司服务的广度,挖掘客户需求的深度。
融资渠道较窄是公司实现业务发展目标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为了保持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障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公司将加大在核心智能算法、研发设计、人力资源、营销网络等多个业务环节的优化建设,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构建多样化融资渠道,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达到业务发展的预期目标。
3.公司管理能力的提高
公司近几年发展迅速,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组织机构日益庞大,对公司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司人员也有较大规模的扩充。这些变化对公司的管理能力提出更新和更高的要求。虽然公司的管理层在经营和管理快速成长的企业方面有着一定的经验,但是仍需不断调整和提高,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以及资本市场要求。
(二)公司确保实现上述计划拟采用的方式、方法和途径
1.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了资金支持,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认真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保证公司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公司在智慧口岸领域的领先地位。
2.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引进业务发展需要的人才、先进设备,提升公司的研发、部署、实施能力,保持公司技术和规模优势,巩固市场竞争地位。
公司未来将加强研发投入,在保持现有研发投入规模的情况下,公司还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投入20,157万元,通过改善现有研发环境,建设研发实验室、无尘车间、老化车间等研发场地,购置先进的研发测试用软硬件设备,引进优秀的研发技术人员,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持续掌握关键技术,并积极推进新技术的应用研究,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重要引擎,有利于持续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针对营销服务网络不足的情形,公司计划通过募集资金投入“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投资12,390万元,建设总部营销中心和地方区域中心对现有营销服务体系进行升级,以全面提升公司营销能力和技术支持力度。
3.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公司的机制创新和管理升级。公司计划在保持现有管理层稳定的前提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引入先进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4.本次发行上市将大大提高公司的社会知名度,增强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保持人才队伍稳定,显现公司的人才竞争优势,从而有利于业务目标的实现。
5.公司将加强品牌推广力度,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品牌影响力和营销渗透力,充分利用公司的现有资源,积极开拓市场。
六、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实地考察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了解发行人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
2.对发行人主要项目实施走访、监盘程序,查看项目实施内容,向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项目执行情况;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
4.于业务主管部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查阅行业统计数据情况,于互联网搜索行业数据;
5.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形成核心技术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竞争力;由于公司聚焦的细分领域无可比公司,因此选取了业务模式、客户机构、产品用途等方面相近的公司作为可比公司,可比公司选取较为全面,具有合理性、可比性;发行人所处细分领域目前尚未有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对市场规模进行统计或者预测;发行人在行业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地位,未来发展面临研发投入以及营销网络不足的情形,公司已就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制定了应对计划;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三)主要经营模式”之“2、生产、服务模式”、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三)行业竞争格局和利润水平”之“2、可比上市公司筛选情况”、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公司行业竞争地位”、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二)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业务发展目标”之“三、发展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中予以补充披露。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三十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报告期期初以来,发行人共发生2起诉讼案件,未发生仲裁案件,亦无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发行人发生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已了结的诉讼
1.2018年5月11日,原告惠州市瑞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瑞通达”)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诉求被告之一惠州星光维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星光维”)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币201,41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判令被告之一发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之一博罗县公安局在拖欠发行人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8年8月10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粤1322民初2209号),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3.2018年10月22日,发行人收到惠东县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载明发行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8年11月28日到惠东县人民法院开庭,案号为(2018)粤1323民初6025号;
4.2018年11月20日,惠州瑞通达与惠州星光维达成《调解协议书》,双方就(2018)粤1323民初6025号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
5.2018年11月22日,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粤1323民初6025号),裁定准许惠州瑞通达撤回起诉。
(二)尚未了结的诉讼
1.2019年5月15日,原告皮振洪、皮彩蓉、皮冬霞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一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被告二为史甜、被告三为发行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 449,364 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原告上述的第一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共同承担。
2.2019年5月22日,发行人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9)粤0402民初7818号),传唤发行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7月16日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予以开庭。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诉讼尚未宣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尚未宣判的诉讼案件发行人仅作为第三被告,且发行人作为被告之一即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金额也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实质不利影响,不构成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
2.查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3.查询了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执行案件信息查询栏目;
4.取得惠州瑞通达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博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惠东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惠州瑞通达与惠州星光维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及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等文件;
5.取得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传票、送达回证、原告方的起诉状;
6.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有关公司诉讼和仲裁事项的声明与承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除上述已披露的撤回起诉案件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外未发生其他诉讼或仲裁案件,上述已撤回起诉的案件,未对发行人造成重大影响。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三十一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及增值税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有关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法律依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得到相关税务部门的许可,是否存在无法持续获得上述税收优惠的风险;(2)上述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占公司利润总额及净利润额的比例,公司经营成果是否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有关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法律依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得到相关税务部门的许可,是否存在无法持续获得上述税收优惠的风险
(一)公司享有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相关税务部门的许可,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无法持续获得上述税收优惠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如下:
1.公司已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2018年11月9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544201182、GR201844203589,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情况,公司本报告期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3.子公司盛视技术于2016年7月13日取得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证书编号为深国税前海减免备案[2016]0277号。根据上述通知书,盛视技术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在澳门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澳门盛视。澳门对非A组纳税人课征的所得补充税收益豁免额为600,000澳门元,澳门盛视报告期收益额未超过豁免额,实际所得补充税税率为0%。
5.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在香港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盛视。香港采取利得税两级制,自 2018/19 课税年度起,法团业务首 200 万港币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为8.25%,其后超过200万港币的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税率为16.5%。香港盛视自成立至今无需征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公司取得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查询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及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
3.核查公司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查阅《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
5.查阅澳门洪荣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澳门法律意见书和香港欧阳郑何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享有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相关税务部门的许可;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四、适用的税率及享受的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中披露上述税收优惠,并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十二 税收优惠及政策变化”中披露无法持续获得上述税收优惠的风险。
二、上述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占公司利润总额及净利润额的比例,公司经营成果是否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情形
(一)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及软件退税的金额未对公司的净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公司经营成果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情形
公司政府补助、软件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占公司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 2019年1-6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增值税即征即退 847.69 1,256.11 880.61 101.29
政府补贴 204.45 425.69 524.99 69.00
合计 1,052.14 1,681.80 1,405.60 170.29
占利润总额比例 9.31% 10.31% 17.00% 3.18%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府补贴税后金额 894.32 1,429.53 1,194.76 144.75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 1,023.33 1,500.20 896.79 535.16
合计 1,917.65 2,929.73 2,091.55 679.91
占净利润的比例 19.42% 20.67% 29.29% 14.50%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财务报表;
2.查阅查阅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9]7-30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19]7-396号《审计报告》确认相应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比例。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及软件退税的金额未对公司的净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公司经营成果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情形;
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 盈利能力分析”之“(六)利润表其他项目分析”之“六、营业外收支”中予以补充披露。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四十五
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问题回复:
参见《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五之回复,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及发行人对其交易情况自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披露了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四十九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共3名,分别为自然人股东瞿磊和企业法人股东云智慧和智能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云智慧和智能人从设立以来的工商档案、合伙人的出资凭证,并对云智慧和智能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了访谈,云智慧和智能人为员工持股平台,云智慧和智能人对外投资的资金均来自合伙人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及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持有发行人部分股权外,云智慧和智能人未开展其他经营或投资业务。云智慧和智能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的法人股东;
2.核查了发行人法人股东云智慧和智能人的工商档案;
3.取得了云智慧和智能人合伙人的出资凭证;
4.对云智慧和智能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了访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私募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五十
请补充说明前次申请简要过程(如有);自行撤回的,撤回的主要原因;发审委否决的,发审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本次落实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系首次向证监会提交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不存在前次申请自行撤回和前次申请被发审委否决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年7月11日发行人开始接受招商证券辅导,2019年4月15日招商证券完成辅导并出具《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总结报告》;2019年4月26日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证监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190948号);2019年5月5日发行人取得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0948)。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有关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2.查询深圳证监局有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3.取得招商证券出具的《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4.取得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
5.取得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首次向证监会提交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不存在前次申请自行撤回和前次申请被发审委否决的情况。
第二节 新增报告期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且仍在有效期内。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该等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但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等事项或其确定原则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相关职能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于2019年8月9日出具的天健审[2019]7-396号《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689.51 万元、6,469.66 万元、13,574.07万元、9,519.49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9,468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9,468万股,拟发行3,156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本总额为 12,624 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占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发行人已与招商证券签订保荐及承销协议,聘请招商证券担任保荐人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招商证券具有保荐和承销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发行人系由盛视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自盛视有限1997年1月16日成立之日起其持续经营时间已逾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提供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包括陆路口岸、水运口岸、航空口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系统,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5.根据向深圳市市监局复制的公司档案资料、发行人声明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声明,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6.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声明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声明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9.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并经2019年8月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认为公司“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有效地贯彻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理且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天健会计师于2019年8月9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7-397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认为“盛视科技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10.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它情形。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3.根据《审计报告》所披露的数据,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4.天健会计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并由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内控鉴证报告》,认为“盛视科技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根据上述《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5.基于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控鉴证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16.基于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控鉴证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17.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18.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以合并报表数据计算)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以合并报表数据计算)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9,468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19.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7-400 号,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纳税申报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发行人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0.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重大合同及诉讼、仲裁情况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1.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的承诺,本所律师基于发行人拟报送的书面申请文件的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22.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但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均未发生变更。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取得的资质或续期的资质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 资质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名称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
1 发行人 JCJ291900452 国家保密局 2019.04.29 2022.04.28
资质证书
(粤)JZ安许证字 广东省住房和城
2 发行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9.05.29 2022.05.29
[2019]020668延 乡建设厅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许可、批准和登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分别在香港、澳门设立了2家全资子公司香港盛视、澳门盛视。除上述经营机构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设立其他生产经营机构或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没有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变更如下:
1.天津分公司
天津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为天津市武清区新城京津公路西侧、规划富民道北侧鸿泽花园5-2-802(杨村街)。
2.上海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器人,机电产品,电子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期间内除上述变更外,不涉及其它变更事项。
(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3,871.05万元、33,262.89万元、50,605.78万元和35,519.10万元,主营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12%、99.57%、99.77%、99.87%。
(七)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标准)分别为4,689.51万元、6,469.66万元、13,574.07万元和9,519.49万元,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新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变更。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未发生变更。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补充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智梦教育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黎秋霞持股100%的企业(已注销)
2 深圳市鑫华泰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郭玉持股20%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如下所示:
序 被担 担保额度 担保是
号 担保方 保方 (万元) 主合同期限 担保期间 否履行
完毕
自单笔授信业务
瞿磊、官 起始日起至该笔
1 发行人 10,000 2019.01.11-2020.01.10 否
亚灵 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日后两年止
债务履行期限届
瞿磊、官
2 发行人 8,000 2019.01.11-2022.01.11 满/垫付之日起两 否
亚灵
年
瞿磊、官 主债权发生期间
3 发行人 6,000 2019.07.04-2020.07.03 否
亚灵 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按照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重大关联交易,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情况在期间内未发生变更。
(二)注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域名等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持有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在期间内未发生变更。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持有的专利权新增2项,新增专利权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取得
方式
原始
1 车道综合控制箱 外观设计 ZL201930049748.4 2019.01.29 2019.06.18
取得
原始
2 新型电子称重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820928620.5 2018.06.15 2019.01.01
取得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上述2项专利的专用权处于有效状态,该等专利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新增6项,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持有人 软件名称 发表 登记号 证书编号 取得
日期 方式
1 发行人 盛视国际中转通道人工验证台系 2019. 2019SR0 软著登字第 原始
序号 持有人 软件名称 发表 登记号 证书编号 取得
日期 方式
统软件 01.02 193302 3614059号 取得
盛视国际中转通道自助查验系统 2019. 2019SR0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 发行人
软件 01.02 193177 3613934号 取得
2019. 2019SR0 软著登字第 原始
3 发行人 盛视限定区域人员管控系统软件
01.03 193162 3613919号 取得
盛视限定区域员工通道嵌入式系 2019. 2019SR0 软著登字第 原始
4 发行人
统软件 01.11 194079 3614836号 取得
2019. 2019SR0 软著登字第 原始
5 发行人 盛视出入境证件解读与分析软件
01.17 082867 3503624号 取得
2019. 2019SR0 软著登字第 原始
6 发行人 盛视口岸通软件
04.19 574818 3995575号 取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撤销1项,撤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持有人 软件名称 发表 登记号 证书编号 取得
日期 方式
2015. 2017SR0 软著登字第 受让
1 发行人 虎升边检勤务指挥中心管理软件
03.31 21369 1606653号 取得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上述6项软件著作权的专用权处于有效状态,该等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4.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域名专用权在期间内续期如下:
序号 域名 生效日期 到期日期
1 maxvision.cn 2017.05.24 2020.05.24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电子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以购买的方式取得,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期末合计4,359.71万元,该等设备不存在设定担保和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情况在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五)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续租及新增租赁主要生产经营房屋情况如下所列示:
序 承租 出租方 租赁房产地址 用 租金 面积 租赁期限
号 方 途 (元/月) (㎡)
发行 深圳市华江 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车公庙 宿 2019.01.01-20
1 人 实业有限公 工业区久泰公寓 H2,8 栋 舍 2,600 41.12 21.12.31
司 3A14
宿 2019.02.01-20
2 发行 深圳市福田 湖润名苑00B栋1607房 舍 1,082.56 63.68 22.01.31
人 区住房和建 宿 2019.02.01-20
3 湖润名苑00B栋1608房 1,097.52 64.56设局舍 22.01.31
发行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 宿 2019.02.26-20
4 人 秦红军 镇恒生东翔花苑 25 栋205 舍 1,000 98.00 19.08.26
室
发行 昆明市西山区近华浦路1幢 宿 2019.03.01-20
5 人 李腾云 1单元301 舍 1,500 53.10 20.02.28
发行 深圳市华江 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车公庙 宿 2019.03.01-20
6 人 实业有限公 工业区久泰公寓 H2,8 栋 舍 2,600 41.23 21.2.28
司 5A17
发行 郑州市航空港区云港路与 宿 2019.03.03-20
7 人 高华杰 振兴路交叉口润丰悦尚8号 舍 2,100 101.09 20.03.03
楼1单元508
序 承租 出租方 租赁房产地址 用 租金 面积 租赁期限
号 方 途 (元/月) (㎡)
发行 珠海市横琴南山嘴路138号 宿 2019.03.07-20
8 人 刘雅平 5号楼5单元401房 舍 3,000 81.73 20.03.06
发行 广西临桂县两江镇东升农 宿 2019.03.09-20
9 人 文连生 贸市场D-2栋6号 舍 600 27.00 20.03.09
发行 武汉市洪山区光谷步行街 宿 2019.03.17-20
10 人 刘 军 风度柏林一期二栋 1 单元 舍 2,500 61.00 20.03.16
1905室
发行 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乾 宿 2019.03.18-20
11 人 程和林 清路 70 号空港公寓 13 幢 舍 1,300 66.72 20.03.18
601室
发行 珠海市横琴南山嘴路138号 宿 2019.03.19-20
12 人 黄月娥 4号楼2单元601房 舍 3,500 87.55 20.03.18
发行 咸阳市玉泉东路泉南一巷 宿 2019.03.20-20
13 人 陈 娜 一号楼4单元1层东户 舍 1,000 100.00 20.03.20
发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东 宿 2019.03.21-20
14 人 邓彩明 兴市汇川上东区12栋3单 舍 1,600 116.00 19.09.20
元212室
发行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泰安 宿 2019.03.23-20
15 人 钟红枚 轩A,B座A1115 舍 4,500 39.02 20.03.22
发行 深圳市罗湖区罗沙公路四 宿 2019.04.01-20
16 人 甄沃潮 季御园1座1802 舍 7,000 89.23 20.03.31
发行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 办 2019.04.11-20
17 人 杨华翰 22号1号楼6层B717 公 33,000 151.54 21.04.10
发行 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东镇 宿 2019.04.08-20
18 人 门松杰 锦湖馨苑小区6-2-401室 1,250 80.00 19.10.07
舍
发行 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仙湖 宿 2019.04.08-20
19 人 康书方 萃峰阁C1602 8,800 188.37 20.04.07
舍
发行 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南 宿 2019.04.09-20
20 人 唐 山 路455号13栋2单元304 3,000 91.83 20.04.08
室 舍
序 承租 出租方 租赁房产地址 用 租金 面积 租赁期限
号 方 途 (元/月) (㎡)
发行 北京自如生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 宿 2019.04.30-20
21 人 活企业管理 34号院1号楼11层1105 7,690 61.02 20.04.29
有限公司 号 舍
发行 北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3号 宿 2019.05.01-20
22 人 周 珣 楼5单元402号 9,430 71.04 21.04.30
舍
发行 武汉市洪山区东湖开发区 宿 2019.05.01-20
23 人 黄晓玲 关山街常青藤名苑4栋1单 2,300 98.27 20.04.30
元6层1-603房 舍
发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 宿 2019.05.06-20
24 人 黄瑞彬 东十七巷24号202 800 60.00 20.05.05
舍
发行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泰安 宿 2019.05.14-20
25 人 陈伟活 轩A,B座A502 4,500 39.02 20.05.13
舍
发行 武汉市黄陂区天河镇中兴 宿 2019.5.15-201
26 人 余运清 路59号 2,000 251.31 9.11.15
舍
发行 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三巷 宿 2019.05.17-20
27 人 周鸿利 20号1幢4单元4-1 1,300 93.23 20.05.16
舍
发行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椿蓉 宿 2019.05.18-20
28 人 刘 帅 园甲6-4-401 2,200 119.40 19.11.17
舍
发行 深圳市福田区泰安轩A、B 宿 2019.05.18-20
29 人 杨坚华 座A806 3,300 40.00 21.05.17
舍
发行 青岛市城阳区安乐社区 10 宿 2019.05.20-20
30 人 曲成龙 号楼3单元502室 1,900 120.00 19.09.19
舍
发行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 宿 2019.05.25-20
31 人 梁柏芝 永红村大琴坡12号空港小 900 60.00 20.05.26
区51栋2楼4号 舍
发行 北京市顺义区樱花园三区2 宿 2019.05.25-20
32 人 宋 昕 号楼二单元202 4,900 157.05 20.05.24
舍
序 承租 出租方 租赁房产地址 用 租金 面积 租赁期限
号 方 途 (元/月) (㎡)
发行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泰安 宿 2019.05.27-20
33 人 周 峥 5,000 39.11
轩A,B座A410 舍 20.05.26
发行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泰安 宿 2019.05.27-20
34 人 冯雪梅 4,500 39.02
轩A,B座A1317 舍 20.05.26
深圳市新达 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车公庙
发行 宿 2019.06.01-20
35 人 胜投资有限 工业区久泰公寓 H2,8 栋 2,900 41.30
舍 20.05.31
公司 5A8
深圳市福田
发行 呈元驿大厦 OOA 栋 1111 宿 2019.06.01-20
36 区住房和建 3,589.08 54.38
人 房 舍 22.05.31
设局
发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浦 宿 2019.06.12-20
37 苏德新 800 25.00
人 寨埔荷屯门口小红楼304室 舍 20.01.11
发行 长沙市星沙镇泉塘安置区 宿 2019.06.13-20
38 燕 丽 1,100 98.58
人 C区16栋403 舍 20.06.12
发行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 宿 2019.6.20-202
39 招冬颖 690 40.00
人 镇联围路107号 舍 0.6.20
发行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泰安 宿 2019.06.30-20
40 聂 卉 4,500 52.37
人 轩A,B座B710 舍 20.06.29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振八
发行 宿 2019.07.14-20
41 冯登科 南街铁路住宅 1 号楼 1-15 1,100 55.24
人 舍 20.07.14
室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地
发行 宿 2019.07.20-20
42 冯桂芬 悦天下珺悦小区 5 号楼 2,800 87.62
人 舍 20.07.20
1403室
发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 宿 2019.7.21-202
43 萧沃池 850 60.00
人 东十五巷24号302房 舍 0.7.21
序 承租 出租方 租赁房产地址 用 租金 面积 租赁期限
号 方 途 (元/月) (㎡)
发行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华邦 宿 2019.07.25-20
44 杨新华 2,000 70.00
人 国际5栋1810房 舍 19.10.25
顺通企业管
武清区新城京津公路西侧、
发行 理咨询(天 办 2019.07.31-20
45 规划富民道北侧鸿泽花园 250 86.47
人 津)有限公 公 20.07.30
5-2-802
司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序号 2、3、36 为地方政府建设的人才房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外,发行人租赁的上述序号4、7、10、13-14、18、26、30-31、37、39、42、44 房屋尚未取得或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亦未提供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授权出租人出租的证明文件,若出租方无权出租该等房屋,存在该等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尚未取得或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均为发行人的员工在项目所在地实施项目或进行设备维护所使用的宿舍。
3.发行人与出租方签订的上述租赁房屋均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该等未办理备案的情形,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规定。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被处以罚款。鉴于发行人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房屋主要用于员工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维护进行临时性居住及分公司办公等非生产厂房,且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任何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鉴于对于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主管部门需先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予改正时方可处以罚款且罚款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实质影响,上表所列租赁事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签订并仍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授信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因公司采购活动存在小额、高频的特点,公司以订单形式向供应商下达采购需求,单笔金额较小。
2.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期间内无新增的4,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
3.授信合同
2019年7月4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2019圳中银中额协字第 0000021 号),约定中国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协议项下发行人对中国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的债务,由发行人与相关担保人分别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双方因订立、履行本协议、单项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单项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国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或者依靠本协议、单项协议形式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7月4日,瞿磊、官亚灵与中国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9圳中银中保协字第0000021号),约定瞿磊、官亚灵愿意为《授信额度协议》(2019圳中银中额协字第0000021号)的最高债权额度6,000万元向中国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之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自保证人签字及债权人的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合同进行了抽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四)根据发行人声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五)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在《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包括:
1.其他应收款
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272.13 万元,其他应收款中欠款金额前五名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
(万元) 合计数的比例(%)
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
1 履约保证金 130.93 10.29
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边 履约保证金、质
2 128.48 10.10
防检查总站 量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边
3 质量保证金 111.78 8.79
防检查总站
4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履约保证金 107.69 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边
5 质量保证金 90.30 7.10
防检查总站
合计 569.17 44.75
2.其他应付款
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82.12万元,其他应付款明细如下:序号 项目 期末数(万元) 期初数(万元)
1 押金保证金 1.88 6.02
2 应付暂收款 7.68 1.62
3 应付员工报销款 158.47 217.00
4 其他 14.09 26.94
合计 182.12 251.57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应付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方的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离、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修订。
(二)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因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予以换届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宜,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4次,监事会3次,发行人期间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期间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董事人员变动情况
2019年5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瞿磊、蒋冰、胡刚、黄鑫担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黎秋霞、郭玉、李胜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019年6月16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瞿磊、蒋冰、胡刚、黄鑫担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黎秋霞、郭玉、李胜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二)监事人员变动情况
2019年5月27日,发行人通过选举产生罗富章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9年5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汤常敏、陈涛担任发行人非职工代表监事。
2019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汤常敏、陈涛担任发行人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19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蒋冰为发行人总经理;胡刚、黄鑫、赖时伍、龚涛为发行人副总经理;田磊为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秦操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任期届满换届以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在期间内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新增的50万元以上财政补贴如下所示:
2019年3月15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发行人因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于2019年3月29日支付的144.6万元资助。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和《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严重税务违法被税务部门给予重大税务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和深圳市市监局、武汉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变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在期间内未发生变更。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被境内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龙泉税务所向武汉盛视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武东新税龙简罚[2019]69926 号),武汉盛视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罚款1,000元。
2019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龙泉税务所出具《证明》,2019年7月5日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1,000元,该公司已补申报并交纳税费,该公司2019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止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武汉盛视已缴纳上述罚款事项,且2019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龙泉税务所已出具《证明》,认为该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且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龙泉税务所已出具《证明》,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解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15日,原告皮振洪、皮彩蓉、皮冬霞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一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被告二为史甜、被告三为发行人,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 449,364 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原告上述的第一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共同承担。
2.2019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9)粤0402民初7818号),传唤发行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7月16日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予以开庭。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诉讼尚未宣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尚未宣判的诉讼案件发行人仅作为第三被告,且发行人作为被告之一即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金额也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实质不利影响,不构成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所作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但就《招股说明书》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特别是对《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对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本所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在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除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外,发行人已依法具备了本次发行上市应具备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9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董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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