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现制定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与监事的意见,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其他
1、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2、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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