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0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0年4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证券代码              603055
     成立日期              2001年2月21日
     注册资本              766,643,450.00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办公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施清岛
                           新型纺织材料及特种纺织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他纺织品的生产
                           及销售;纺织品、机械设备及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
     经营范围              学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
                           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
                           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66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76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为9.21元,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62,259.6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4,700万元后,汇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实收金额为人民币57,489.60万元,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059.60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500.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9月15日全部到位,并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17]4768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对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三、保荐工作概述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4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53,3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共计533万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期限6年。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2,015.27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12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8]4732 号),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台华新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台华新材募集资金已按照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所承诺用途用于有关项目,公司募投资金的使用与公开披露的信息一致。2017年9月公开发行后,募集资金转入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专项存储,督导期内资金使用情况规范。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认为有关专项报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台华新材2017年9月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台华新材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