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21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6.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4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351.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88.36万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永安行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2017年7月18日至 2019年12 月 31 日。
目前,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已经结束,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 潘志兵、沈璐璐
联系电话 010-6505 1166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776
注册资本 18,758.00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 孙继胜
实际控制人 孙继胜
联系人 董萍
联系电话 0519-812820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8-7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2,400万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26.85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4,440.00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58,088.36万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08-17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金公司作为永安行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
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
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督导发行
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
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7年10月31日,上市公司对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低碳”)丧失控制权,丧失控制权前,永安行低碳为公司线上业务运营主体,故公司收取的部分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单车押金、充值款在永安行低碳公司账户暂存。因2017年期末永安行低碳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该等款项被永安行低碳占用,截至2018年1月1日,其中6,075.89万元为公共自行车的押金、充值款,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保荐机构知悉该资金占用情况后,即已于2018年对公司开展了现场核查与督导。根据了解和分析,该等资金原系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后因永安行低碳进行引资,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而在2017年底/2018年初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保荐机构即督促公司尽快厘清、收回该等款项,目前该等款项在2018年当期均已收回。
(二)收到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曾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与顾泰来的重大专利诉讼,并于2018年1月3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但因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的概述、亦未提供2018年1月3日《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于2019年1月23日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江苏证监局。
公司已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了上述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及后续的整改情况,保荐机构已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确保今
后的信息披露质量。
(三)2018年度营业利润较2017年下降50%以上
2018年公司营业利润较2017年下降50%以上,主要系2017年度公司因失去对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权确认投资收益5.18亿元(含税),2018年度无相关投资收益所致。以上收益属非经常性损益,扣除该一次性因素后,公司营业利润不存在下降50%以上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永安行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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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兵 沈璐璐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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